就一部法律来讲,一般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组成。但是,在仲裁裁决文书中仅需引用条、款、项、目,不会讲编、章、节全引用上。所以,仲裁文书中对条、款、项、目的理解和准确引用就非常重要。
条。“条”也称为“法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一个法条仅有一款的,应当直接引用,一般来讲,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
款。款一般也可独立引用。款的数目书写也应当使用中文。
项。“项”是以例举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有“下列”或相应的文字来表述。“项”前冠以数字以对例举的内容进行排列,这些数字以中文数字加括号形式出现。对含有“项”的法条应当引用到项。“项”可以依附于条,也可依附于款,即条中可以有项,款中也可以有项。
目。“目”是法律文书中最小的单位。目是对项的例举式说明,目的前面以阿拉伯数字出现,并在阿拉伯数字后加点,但是在具体引用法条是注明阿拉伯数字,而无须加点。“项”下有“目”的,就应当适用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