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长国税发[2010]4号-关于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14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2009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办理完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对从事商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个体工商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先到技术监督部门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服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及时告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具体规定、认定程序及违规后果。对于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10年2月末之前督促其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实行查账征收。
四、对已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个体工商户,可自行选择纳税申报方式。对采取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人工比对方式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
五、对已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个体工商户,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一机多票系统;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防伪税控系统、一机多票系统(不纳入推行范围的除外)的推行工作,对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领购的手工版普通发票一律缴销。
六、对于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仍由原征收单位负责日常征收管理。
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不认定者,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