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城市建设中对管线的损害,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保证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档案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它具有工作查考、科研研究、经验总结、技术交流等作用。因此,对科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有关技术文件材料,任何个人和技术业务部门不得长期存放,应按照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条科技档案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统计和保管本单位的技术档案;
二、积极开展技术档案的利用工作,编制各种查找工具和汇编参考资料;
三、对科技档案的价值进行鉴定,确保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并负责销毁已过保管期限而又无保存价值的技术档案。
四、做好库房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全、完整。
第四条正确区分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勘测、规划、设计、生产技术和管理活动,具有历史查考和凭证作用并按一定的归档制度集中保管起来的技术文件材料,都是技术档案,而为了工作参考的目的收集的科技文件材料,都是技术资料。
第五条档案室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安全和保守国家的机密。
第六条档案人员要在党的领导下,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有关的技术业务知识和技术档案专业知识,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七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科技档案工作任务。
第二章科技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八条归档原则: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技术档案;遵循技术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内在联系,保持文件材料的成套性;便于保存,保证完全、完整,便于提供利用是技术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归档范围: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基本建设的勘查设计和施工等工作中形成的设计资料、设计任务书、总体设计、单项设计、工程概算与决算、开竣工报告、施工中变更记录、工程鉴定验收材料、竣工图纸及有关审批文件、等。
第十条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的标准设计,应作为本单位的科技档案,在该设计文件的目录中注明其名称、编号、日期.
第十一条凡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要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和用复写纸复写。
第十二条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应归档一份,重要的和使用频繁的,可多归档一份或几份,以供日常借阅。归档时间。一般应在一个项目全部完成后一次归档.根据具体情况,亦可分期分批归档.
第十三条科技文件材料整理立卷的要求
一、一个独立完整的项目或专题,可组成一个保管单位(即案卷或卷盒),当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较多时也可根据内在联系组成若干个保管单位。
二、每个保管单位都必须有规定的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应准确填写。每个保管单位编一个流水号,编在每页的右下角(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按照先文字后图纸的原则装订成册。
档案装订应先去掉易锈物,禁用易霉物(如浆糊等)粘贴。图纸尺寸按297×210毫米折叠成手风琴式,厚薄均匀,装订处不压字、不脱页,尽量做到大折小补,周边整齐(右、下边),使成册后的档案牢固、整齐、规格一致。
底图不装订、不折叠,根据组卷原则,按顺序(或图号)平放或卷放。
第三章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档案室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十五条对档案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档案的完全。
第十六条库房内要保持清洁,并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尘等。
第十七条修改科技档案,必须申明理由,底图修改后,必须对蓝图进行修改,这一工作应由原设计者完成。
第十八条机构变化、单位撤销或合并时,应将科技文件材料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分散或带走。
第十九条 根据“分门别类,便于保存和查找”的原则,结合自来水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按地区分类两种,沙市区、荆州区。这样既遵循了科技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又保持了自来水企业的灵活多变的特点,达到方便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条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定期,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科技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四章科技档案的借阅利用
第二十一条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目的,是为了积极地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建设、生产和科研工作服务。档案管理人员,要为查找档案创造条件,根据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做好利用效果的统计。
第二十二条借阅科技档案由借阅者先查阅目录,将目录号交档案管理人员索取案卷.
第二十三条借阅科技档案时必须当前查点清楚,并办理借阅手续.借阅的案卷要爱护,不得拆散折角涂改和污损.
第二十四条科技档案时间不超过两周,借阅人应遵守时间按期归还.借阅者工作调动或出差时,应事先将借阅的档案全部归还.
第二十五条归还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当面查点清楚,并在借阅登记簿上及时注销.
第二十六条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凡借阅的案卷,不得转借或翻印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