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年04月15日 03:18:36分享人:在灬来源:互联网14
通领科技集团(简称通领集团)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温州出口民企,我集团已获得国内三项专利和美国、加拿大发明专利共计86项,专利成果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企业先后被授予:“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优秀企业技术中心”、“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和“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等数十项荣誉称号。 公司主要生产具有自主专利的漏电保护断路器(英文GFCI),全部销往美国等北美国家。GFCI产品是美国政府强制规定推行的安全保护装置,每二年必须更换。因此,形成了一个巨大需求的成熟市场。通领集团生产的GFCI产品从2004年进入美国市场在短短的六个月时间,占领10%的市场份额,引起了美国同行业的恐慌。遭受了美国500强莱伏顿公司和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强烈抵制,引发了一系列以知识产权侵权为由的专利官司,上演了美国企业轮番上阵恶意诉讼的车轮大战。第一回合对手:美国莱伏顿公司地点:美国新墨西哥联邦地方法院时间:2004年4月16日——2006年5月23日诉由:美国专利侵权诉讼(558专利) 2004年4月16日,美国莱伏顿公司派出7名律师组成律师团在美国新墨西哥联邦分区法院以侵犯其U.S6,246,558专利第3条要求为理由,状告通领科技集团(以下简称我公司)的美国客户NicorInc. 公司,要求Nicor.Inc.公司停止侵权,支付由诉讼引起的律师和法定费用,以及赔偿一切导致企业生产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并且追究公司全体董事和经营者的所有私有财产。此案的诉讼手法非常刁狠,把美国的法律运用到了极至,就是在美国的诉讼案中也是极为罕见。 在4月—7月的3个月时间里,莱伏顿公司先后在3个州4个不同地方法院以同样的案由和权力要求,将我公司的4家美国经销商诉上了法庭。 2004年5月4日,美国莱伏顿以同样的理由和手段在美国加州中心地方法院状告通领集团的客户Safety Plus(塞佛缇普拉斯)公司,提出同样的权利要求。 2004年7月17日,通领集团针对美国市场快速滑坡,出现了重大危机的紧急情况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生死存亡,召开了董事会,形成三个决议。 2004年7月22日,公司为维护企业形象和民族工业尊严,董事长陈伍胜先生一行出访美国,考察美国三家律师事务所,并与其律师进行认真而深入的交谈。分别是华盛顿著名的威凯平律师事务所(WilmerCutler Pickering Hale and DorrLLP)查伦•巴尔谢夫斯基律师,全美排名第八位位于芝加哥的杰纳布洛克律师事务所(Jenner &Block LLP)杰纳布洛克律师,美瑞律师事务所(Morris Manning & MartinLLP)知识产权律师夏廷康。最后决定委托美国美瑞律师事务所向美国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二被告介入莱伏顿诉讼案。 2004年10月6日,新墨西哥州地方联邦法院同意通领集团正式介入此案的审理。同时通领集团也提出了两个司法动议:①停止对销售通领GFCI产品的其他经销商提起诉讼;②将莱伏顿在其它几个州状告的案件合并到美国新墨西哥联邦分区法院统一审理,新墨西哥州地方联邦法院同意通领提出的这两个动议。初战告捷,使我们增添自信心。 2004年11月8日,董事长陈伍胜先生应莱伏顿公司执行副总裁(斯科乐)之邀于2004年11月9日到美国纽约长岛莱伏顿总部进行工作访问,会谈中对方提出条件,无理要求向莱伏顿交专利费,如果答应对方条件,可以换来一时的安宁和利润,但是通领集团将永远失去行业的技术制高点,无法履行振兴民族工业的社会责任,经过慎重考虑当场拒绝了这无理的要求。 2005年2月4日,莱伏顿以同样的理由和手段,在佛罗里达州杰克逊威尔法院状告通领集团客户InterlineInc.(因特莱)公司,提出同样的权利要求。2005年3月,美国莱伏顿公司以同样的理由和手段,在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状告通领集团客户C.P.I.INC.(中央采购)公司,提出同样的权利要求。 2005年3月28日,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举行马克曼听证会,确定了U.S6,246,588专利第3条权利要求的适用范围,完全有利于通领提出的不侵权的诉讼请求。但是需要等待由主审法官签署的马克曼命令才生效。 2005年4月,通领集团派出技术主管和营销主管王富、宋怀印和熊伟权三位先生赴美国亚特兰大美瑞律师事务所接受莱伏顿律师的全程录象的法庭询问取证笔录。 2005年5月,通领集团律师要求莱伏顿公司技术副总裁坎波罗做法庭询问取证笔录,但是坎波罗先生就是不配合、耍无赖一问三不知,并称有心脏病只好暂停改日再询问,此后,坎波罗先生一拖再拖称需经医生同意方可接受询问取证笔录(委托私人侦探结果证明,坎波罗没病,天天在上班的证据)。 2005年11月21日,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法官再次举行电话听证会,解决双方对听证会的有关争议,针对莱伏顿无限制地故意拖延询问取证的行为极为不满,再次做出了一系列对我方有利的裁决、并出人意料的决定,由莱伏顿支付通领集团和Nicor的律师们对上述事宜进行询问取证除询问准备和实行律师费用外的全部费用(如机票,旅馆,交通等等,包括律师们往返旅行的时间和费用)。 2006年5月23日,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宣布下达了长达33页的马克曼听证会意见书及命令。全面阐述了莱伏顿558专利的权力要求和技术履盖范围,完全采纳了我方律师对558专利的解释,表明我公司的产品与558专利不相干。 这是中国企业在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第一个拿到“马克曼听证会”的命令。第二回合对手:美国莱伏顿公司地点:美国新墨西哥联邦地方法院时间:2005年3月18日——2007年7月10日诉由:美国专利侵权诉讼(766专利) 2005年3月18日,美国Leviton公司在美国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又同时状告通领集团及其客户INCORINC.,HARBOR FREIGHTINC.,C.P.I.Inc.侵犯了Leviton公司的U.S.6,864,766专利(以下简称766专利)。 2005年6月,通领集团委托美瑞律师事务所向美国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对766专利进行复查,并要求宣告766专利无效;因为766专利是558专利的子专利,并有将标准作为其专利申请的垄断之嫌。 2005年8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受理通领集团提出申请,并立案审查莱伏顿766专利。 2005年9月12日,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召开Leviton与通领诉讼案的进展和审理的电话会议,Leviton提出动议:要求558、766专利诉讼案合并审理。我方提出动议:①558与766诉讼案要求分开审理。②请求法院暂停受理766诉讼案,等候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复议裁判结果。法官又一次同意我方提出的这两项动议要求,驳回了莱伏顿的诉讼请求。 2007年1月8日,美国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举行第二次“马克曼听证会”,确定了766专利权利要求的适用范围,同样完全有利于通领集团提出的不侵权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5日,美国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下达了第二份长达29页的“马克曼听证会”意见书及命令。全面阐述了莱伏顿766专利的权利要求和覆盖范围,再一次完全采纳了我方律师对766专利的解释,表明我公司产品同样与766专利不相干。第二次拿到“马克曼听证会”的命令。 2007年7月10日,美国新墨西哥州地方法院布朗宁法官签署、下达了判决书,判定通领集团制造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US6.246.558号和U.S.6,864,766专利美国专利。该案被无条件撤销 ——这是中国企业第一个在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判定为“完全不侵权”。同时也是中国企业在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首次完胜竞争对手的司法记录。美国媒体评价:“其重大的政治意义,远远超出了商业价值”。人民日报发表了评论文章称:“打破了中美知识产权诉讼官司史上中国企业从未完胜的局面”。因此,被中外媒体称之为“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 2007年11月,与莱伏顿公司签署558、766专利侵权和解协议。第三回合对手:美国帕西西姆公司地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时间:2007年8月16日——2009年5月8日诉由:美国ITC“337”调查 2007年8月16日,距通领集团胜诉仅36天时间,莱伏顿公司的行业同盟美国帕西&西姆公司又以莫须有的知识产权侵权为由,向美国贸易委员会提交了337调查请求,同时向美国纽约联邦分区法院提交了诉状,状告我公司生产的接地故障断路器(GFCI)侵犯其拥有的美国US5594398;US7283340;US7212386三个专利。同时被告的还有国内其他三家制造GFCI的公司,包括上海美好电器有限公司、上海ELE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三蒙电气有限公司。帕西&西姆公司是美国一家著名的电气制造商,专业生产GFCI等配线系统电气产品,现是法国罗格朗集团旗下的子公司。 2009年3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完全不许我方律师的非侵权辩护,非常霸道地下达了有限排除令,就帕西﹠西姆(Pass﹠Seymour)公司诉中国企业生产的接地故障断路器(GFCI)产品侵犯其专利进行的337调查,下达了最后决定。判定:“通领科技集团生产的2003和2006GFCI产品侵犯帕西&西姆公司的U.S.7283,340专利第14和18条权利要求;不侵犯US5594398;US7212386专利”(其他国内涉案企业分别被判定侵犯相关专利),并颁发了有限排除令,禁止涉案的中国企业向美国出口GFCI产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有限排除令只针对中国企业产品禁止进入美国海关,而对美国企业没有任何限制,彻头彻尾的袒护本土企业。因此,我国专为美国生产的漏电保护产业将面临停产倒闭甚至消失,每年将减少数十亿人民币的出口额,将造成整个行业及相关产业链约3万多人失业,成为了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受害者,其后果十分严重。 2009年5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终裁决定。注意:ITC是特殊程序,准司法程序,2009年3月30日,初裁,中国企业全部失利;2009年5月8日,中国企业也全部失利,仅通领集团由初裁3项侵权改为2项。第四回合 对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地点: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时间:2009年9月17日到2010年8月27日诉由:对ITC “337”调查错误裁决 2009年9月17日,通领集团针对ITC的这项不公平裁决,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简称CAFC)提出上诉,要求撤消ITC的这项不公平判决。 2010年8月27日,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做出判决:1、中国通领科技集团(简称通领集团)生产的GFCI产品不侵犯美国帕西西姆公司340’专利、398’号专利。2、撤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简称ITC)337调查指控通领集团侵权的错误裁决,并要求ITC根据本判决修改,解除对通领集团生产的GFCI产品的海关有限禁止令。 通领在ITC判决不利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诉讼彻底推翻了ITC的错误裁决,终于成功实现了惊天大逆转,创造了第一例中国企业告美国政府机构ITC依法胜诉的经典案例。通领集团六年来连续打赢了美国政府机构和两家美国500强企业的“洋官司”,保住了我国漏电保护产业对美国的出口市场,为民族工业赢得了尊严,为祖国争得了荣誉。第五回合1、缘由对手:美国莱伏顿公司地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时间:2010年9月3日诉由:337调查 2010年9月3日,距通领胜利仅7天的时间,莱伏顿公司又再次利用558专利的孙专利和曾孙专利等专利,向ITC提出申诉,要求对通领集团等数十家企业进行“337”调查。 2010年10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进行立案调查。 2010年10月14日,通领收到ITC寄来的起诉书和书证等资料。 2010年10月22日,加州法院命令审理暂缓,等待ITC裁决。2、通领集团变被动为主动,首次主动起诉莱伏顿对手:美国莱伏顿公司地点:美国新墨西哥法院时间:2010年10月28日诉由:诉莱伏顿公司违反2007年的和解协议 2010年10月28日,通领向新墨西哥法院提出诉讼。 2010年10月20日,通领选择顺德仑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件。顺德仑提出在新墨西哥州提起上诉的方案理由:1、以前有类似案例;2、以前跟莱伏顿之间签过和解协议。11月16日,举行听证会 2010年11月30日,新墨西哥联邦地方法院法庭颁布了初步禁止令,命令莱伏顿撤销其在ITC针对原告专利侵权的“337”调查,和在加州北区联邦法院的暂缓诉讼案。莱伏顿对此提出了反对动议。 2010年12月2日上午,新墨西哥联邦地方法院召开了电话听证会,驳回了莱伏顿的动议,判令莱伏顿必须在一周内撤销其在ITC的“337”调查和加州北区联邦法院的暂缓诉讼案。至此,通领集团通过在美国联邦地方法院主动起诉,运用法律维权和司法救济,率先从莱伏顿对中国企业提起的“337”调查案中撤出,首战告捷!充分体现中国企业首次在美国成功扭转了从被动防御向主动进攻的根本性转变,实现了“由被告向原告的转变”,创造了“以攻对攻”专利诉讼的经典案例,对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具有十分重大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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