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银监会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正式落地。新监管标准明确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和具体要求,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了更具前瞻性、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和指标体系,并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有效监管、推动实施新资本协议以及综合保障准备工作等方面提出指导性要求。
一、国际银行业监管框架的发展历程:
从1974年巴塞尔委员会诞生至今,国际银行业监管框架在应对历次金融危机中不断完善和发展。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以规范信用风险为主,首次确立了资本充足率的基本框架,包括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的分类、不同资产的风险权重、8%的最低资本要求等,突出对银行资产风险的关注,遏制不公平竞争。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则更加关注资本充足率分母的风险敏感性,以内部评级法来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是最主要的创举之一,扩大银行风险监管范围,覆盖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实质性风险的计量评估框架,确立了银行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和完整体系。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则主要侧重于提高资本监管标准和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这两条主线,严格资本定义和扣除,修复新协议风险计量,提高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增加系统性重要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实施逆周期资本监管,引入杠杆率,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总体来看,巴塞尔Ⅰ确立了资本监管基本框架,巴塞尔Ⅱ、Ⅲ分别对分母和分子进行改革完善;从巴塞尔Ⅰ到巴塞尔Ⅱ反映了监管制度顺应银行业追求经济资本回报的要求,经济资本主导监管资本;从巴塞尔Ⅱ到巴塞尔Ⅲ则反映了监管资本的强势回归,将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结合起来,经济资本将向监管资本逐渐趋同。
二、中国版新监管标准的具体要求:
新监管标准是中国实施国际监管改革的基本路线图,结合了中国银行监管实践和政策意图,体现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巴塞尔Ⅲ与巴塞尔Ⅱ同步推进、实施国际标准与解决突出风险统筹考虑、监管标准统一性与分类指导相互兼顾。
新监管标准主要包括: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严格资本定义,将监管资本从现行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采用差异化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明确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提高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和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必须用普通股满足)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暂用普通股满足),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用普通股满足),暂定为1%。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信贷过快增长,则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作为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补充。新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标。
(2)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通过建立以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为主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以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为主的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来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自2012年1月1日实施,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别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要求。
(3)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要求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按两者孰高原则来确定监管要求,并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单家银行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来对贷款损失准备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该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设定差异化过渡期安排,最晚于2018年底前达标。
(4)强化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行定义,主要对评估原则作出规定,包括规模、关联性、负责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系统重要性银行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如发行自救债券、提高流动性监管要求、严格大额暴露限制、集团并表风险治理等。
三、新监管标准对各银行的影响:
(1)核心资本充足率。因新监管标准的对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以及当前资本监管政策的超预期收紧,导致多数银行核心资本明显不足。若银行盈利能力及盈利结构无较大转变,则其业务增速必须适度放缓。而即使在业务增速适当放缓的条件下,且逐年提升风险定价水平、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提升费用效能的情况下,未来几年让然存在较大的资本缺口,实施外部资本补充在所难免。
(2)业务导向修正。从当前来看,部分银行杠杆率缺口较小,通过适度的外部融资,杠杆率基本可相应达标。但是,杠杆率监管将对银行表内外各项资产负债的扩张形成全面约束,特别是将对低风险非信贷类业务及表外业务的扩张形成制约。按杠杆率计算规则,表内现金、缴存央行准备金及国债、央票、政策性银行债、同业融资等低风险资产均需纳入杠杆率计算,且负债规模的扩大也将间接引起资产的膨胀。在继续严控高风险业务的政策导向的同时,势必将对“多做低风险业务”和“扩大负债规模”等传统理念作出更新的诠释,并需对资产负债发展策略和导向作出适度修正和完善。
(3)拨备因素考量。从当前来看,部分银行拨备覆盖率高于新监管标准,但贷款拨备率仍低于新监管标准近0.5个百分点,未来几年的盈利将逐步消化该缺口,对盈利构成负面影响,但不会造成净利润的一次性大幅波动。但更重要的是,也将促进对内部评价体系完善的进一步思考,如,若按2.5%的拨备要求来作为信用成本来衡量单笔业务、单个客户甚至机构业绩,势必造成与市场的偏离和脱节。正因如此,部分银行今年已经在单笔业务或客群资本回报预算中尝试采用了预期损失(EL)来计量信用成本的做法。
(4)流动性结构配置。以流动性覆盖率(LCR)及净稳定融资比例(NSFR)为核心的流动性监管要求,将促使银行提高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增加零售存款及中小企业存款等稳定资金来源,并降低对同业资金的依赖,规避未来出现系统性风险时所面临的流动性危机。从当前来看,部分银行各项流动性指标均表现较好,LCR及NSFR均高于新监管标准要求。短期内对银行的资产负债配置及流动性管理的影响相对有限,长期则将促使商业银行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增强银行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但对银行经营业绩的影响尚不明朗。
(5)监管政策超预期的常态化。新监管标准仅作为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和路线图,具体的监管政策预计将陆续于2011年内颁布执行,大致包括《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监管政策、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政策(含评估标准)等,并以此作为新监管标准的执行标准,对银行的具体影响尚待配套政策细节出台后才能评估。但是,监管部门在监管实务中倾向于将突发性风险监管政策的落实与资本充足率挂钩的趋势日渐明显。除2010年出台一系列如表外信贷资产回表、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新规等超预期监管措施外,2011年初又明确了信用卡未使用承诺计提资本、操作风险计提资本等新政。后续预期包括进一步严格资本定义、案件风险与资本要求挂钩、被动持券增计资本、继续收紧公用企业认定标准、提高房地产贷款风险权重、提高铁道部债项风险权重等等均对银行资本管理和业务经营构成了严峻挑战。
综上,新监管标准的实质是通过提高监管要求来促进中国银行业切实转变经营发展模式。未来几年,各银行应全力构建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管理体系,优化风险量化技术,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科学资本规划,建立最优资本模型,不断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和组合回报水平,通过向内涵集约型发展模式的转变,逐步达到资本内生平衡,保障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