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者必须提防的合同陷阱 买房子签合同的陷阱

喜欢看图画书的人可能都知道《不一样的卡梅拉》这套书。当初,我是给一个编辑朋友临时救场子,并没有和21世纪出版社签合同,之后,编辑跳槽了,21世纪出版社就当没我这个译者的存在了,在这套书再版的时候,索性连漪然的署名也拿掉了。而我咨询律师的结果是,这种没有合同的著作权案件法院基本上都不会受理,也很难得到赔偿。所以说,在出版界,签合同是非常非常有必要的。

但,接触了太多的合同,我也发现,有些合同是万万不能签的,因为它的条款本身就是一个陷阱,一旦签字就等于签了卖身契。

【陷阱1、作品所有权或著作权归出版方】
作者都知道自己有著作权,可大多数作者不知道,著作权包含了很多方面的权利,常见的有给杂志社的一次性使用权,给出版社的简体字版权、繁体字版权和海外出版发行权,给有声读物的音像改编权,给电子书的数字出版权、网络传播权,给动画片的影视改编权,等等等等。这也意味着,如果一个作品很优秀,就有在不同领域同时获得回报的可能。但是,如果合同里有这样一个“著作权归出版方所有”的条款,或者类似的条款,你就什么权也没有了,以后你也不可能再出自己作品的合集,你要是使用自己已经授权出去的作品,你反而会成为盗版者,被出版社要求赔偿。值得一提的是,现在的图画书翻译合同几乎无一例外都是有这个条款存在,而且已经变态到大家都认为这个条款才是正常的,以至于连公版译本的著作权归译者所有,都被认为是不正常了。

【陷阱2、专有使用权漫漫无期】
专有使用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授权,值得指出的是,专有使用权里也可以分简体文字、繁体文字和电子版的,但是大多数出版社的专有使用权会把所有这一切包含在内,并且有的出版社会“无意识地”省略掉一句话,那就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专有使用权授权给……而且这种合同的最后也往往不会注明此合同的有效期是多久。没有了这个合同有效期的限制,专有使用权的授权条款往往就会变成永久性的了,等于这个合同一签字,不管过多少年,你想要再使用自己的作品,都得征求他们的同意。此外,即使是有期限的专有使用权,你也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年限,有些时候,这个期限即使不是一万年,也是十年、二十年乃至更久,你一辈子才有多少年啊,耗得起么!而最可恶的一点,就是在这么漫长的合同期里面,握着专有使用权的出版社对你的作品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如果出版社坚决不再版了,你也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作品变成绝版书。

【陷阱3、非专有使用权无偿使用】
非专有使用权是一种表面上没有排他性的授权,所以很多作者也不当回事。可你只要细琢磨一下字眼,就会发现,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根本是无法共存的一对自相矛盾的授权。然而,一些出版方却会把这个当附加条款,要求作者在专有使用权期限过后,把这个非专有使用的权利留给出版方,也就是说,这一次他们出版是付费的,但是以后,无论他们再用什么形式出版,都是非专有使用,是不付钱的。于是,如果这个非专有使用权还故意没有明确权限只在平面出版上,他们就可以拿着你无偿的授权再去制作各种文字的延伸产品,诸如电子书,有声读物,图画书,等等。一旦你的作品因为这种非专有授权满天飞了,还有什么出版方会再和你谈生意,购买这种已经不存在专有使用可能的作品?

【陷阱4、和各种授权搭配的转授权】
现在还有一些出版方,尤其是一些出版公司,会在合同要求作者授予的各种权限里再埋伏一个转授权,因为这些公司自己三交九流无所不接触,所以他们只要拿到这个转授权,就可以把作者赋予他们的权利再拿出去卖个N次。这个和非专有使用权有异曲同工之效,只是这个更毒辣。因为前者,意味着只是这个签约公司本身可以乱用你的作品,而后者,你就根本不知道是谁在乱用你的作品了,你的版权在你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转卖到埃塞俄比亚都是有可能的。也许未来某天你会发现某人拿着你的故事改编的电影来推荐给你,还声称这是美国人从日本漫画中得到的灵感,而你只能默默为自己的作品祈福,因为你已经在给出各种授权的同时认可转授权也是人家的,他们想转授给谁也无需获得你的同意。

【陷阱5、付款时间方式不明】
为什么有的出版社拖稿费会一拖就拖到两年甚至更久,而作者还拿他们毫无办法?因为他们的合同里只说了付多少稿费,却没有说什么时候付稿费。有的时候,这些合同会说是出版后三个月付费,但是,却根本没有说什么时候出版。如果一直不出版的话,这稿费又应该在什么时候付?于是,遇上那种效率极其低下的出版社,因为各种原因,两年出不了一套书,你也只能跟着等。还有一种非常无厘头的情况,就是合同上没有标明付款帐号,出版方拖了很久之后,忽然一口咬定自己已经给过你稿费了,你说你的帐号没有收到过钱,他就说是你的记性不好。这种耍赖方式至少又可以把真正的付款时间拖到你查遍自己所有的财务记录和所有帐户的汇款往来之后,而有时候,这会耗费比再写一遍稿子更多的精力!

【陷阱6、没有明确的首印数】
一次性稿酬虽然常常是出版社用来省钱的一种极其不地道的付费方式,但版税里面的猫腻却是更多。由于作者靠个人力量是根本无法监控出版社的印数的,中国也没有任何一家发行公司能做到像美国的英格拉姆一样,可以提供每种书的备货量和上一年的销量这些数据。现在,许多出版社索性连图书印数都不再印在版权页上了。所以,现在的版税也几乎沦落得和一次性稿酬一样,能拿到一个首印版税就算不错了。但就是在这个首印上,出版社还要玩花样:只要合同上没有明确标记首印数是多少,原来编辑和你说按照10000册计算的首印版税,到付款的时候就可能变成了按6000册计算。缩水的理由,往往是市场不景气,要压缩印刷成本,降低风险……风险降到哪里去了?都降到作者头上了呗。

【陷阱7、修改删节不用你同意】
中国作者必须提防的合同陷阱 买房子签合同的陷阱
编辑修改错字是正常的,因为版面的需要,调整一些句子也是正常的,不正常的是,在合同里写着“根据出版需要,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前言后记等内容”的那一条里面,却没有写着“应当征得作者同意”。你觉得只是漏了半句话,但是没有这半句了,作者可就悲剧了。这种合同一签,编辑立刻就有了无限的权利,对你的作品想怎么改就怎么改,你再想退出也晚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遇上个懒编辑倒还好,遇上个勤快的编辑,能把作者的作品改得连作者自己都认不出来,而且根本不会通知你,就直接拿去出版了。等拿到样书的作者发现此面目全非的作品根本不像是自己写的了,已经太晚了。

【陷阱8、被绑架的合作】
同样和编辑权限有关,很多合同条款会注明:根据出版需要,出版方可以给作品增加图表。而这个图表就包括作品的插图。文字书是这样定合同了吧,图画书合同居然也是这样定,增加什么样的图表,都和你这个脚本作者无关了。这种不需征求作者同意的条款,可以统一称之为绑架条款,我那个以蓝袋鼠为主角的图画书脚本,就是这样,直到出版我才看到配图风格是什么样的,我虽然心里大大的不以为然,也无可奈何了,因为合同已经签了。决定一个图画书质量的,始终是编辑,但因为书太烂而被骂的,始终是作者。所以图画书作者一定要谨记,谨慎选择合作者!

【陷阱9、保密条款在保护啥】
现在很多出版公司都给自己的霸王合同增加了一个保密条款,严禁作者透露合同条款给第三方知晓。这种保密显然不会是在保护拟合同的律师的版权,因为所有出版合同都是你抄我、我抄你的大同小异。那么,出版方到底是想阻止作者把这种合同发给谁看呢?我相信但凡有点逻辑思维的人都能想到了,对,就是发给懂法律的人看!作者签这种合同根本就等于失去了向第三方进行法律咨询的机会,因为咨询就要给人家看合同啊,一给人家看就违约了啊。又有一种情况就是,你发现出版社给的稿费比其他出版社的低,你还不能公开指责他们宰你,因为稿费标准也是合同内容啊,一公开提到你就违约了!

【陷阱10、违约没有惩罚条款】
有少数出版合同上会写满了出版方要承担的责任,什么出版时间如果推迟就算违约,未经作者同意就改稿也是违约,不及时给稿费也是违约,但是,如果违约会怎么样,往往一字不提,或者,就只提一句:一方违约,另外一方可以终止协议。那么终止协议能给出版方带来什么狗屁影响呢?我和某童书工作室签的协议,因为他们未经作者同意就改稿,终止了。可我制作的选题还在,违约那一条里没有说终止协议就不许再用选题啊,结果,这选题不但被做成书,还转卖到了香港。山东世纪金榜公司的协议说,稿费迟给也算违约,作者可以终止协议,后来,他们不是迟给而是根本不给稿费了,我终止协议吧?可是,他们的书还在,违约那一条里面没有规定协议终止图书就必须销毁,这些书不能公开卖了,可通过地面的私人小店也照样卖得很火,难道作者还能跑遍全国去查封这些私人书店么?

【陷阱11、要求作者先行签字】
现在很多约稿都是异地的,出版合同也是通过邮政或者快递往来的,一些编辑就会借口说,自己那边的规矩是要看到作者签字的合同才能盖公章,要求作者先寄出两份自己签过字的合同给他们。然后,等你把合同寄出了,眼巴巴等着他们寄回一份有公章的合同给你,却再也等不到下文。这个时候,你就完全处在了被动的位置。为什么这样说呢?试想,一旦合同约定的交稿期到了,你没有交稿,他们可以马上拿出盖了章的合同,告你违约;可如果你按照期限交了稿,他们却可以一直拖着不给稿费,因为合同不在你这边,如果将来真的因为一些原因出版不了,他们就一口咬死没有这个合同。你以为法院能在你拿不出合同的时候整治这些无赖?做梦吧,他们根本都不会立案,除非你拿得出一堆比合同更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你和他们有过这样一个出版约定,可证明了又如何?只要没有出版就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没有任何赔偿,至于违约,刚才你已经知道了,他们给自己唯一的惩罚就是终止协议呀!

【陷阱12、多出来的杂志合同】
合同的意义本来是为了防止买卖双方的耍赖,如果买卖双方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也没有后续的买卖,就无需什么合同了,你在马路边买包糖炒栗子还会和人家订合同么?所以,一般杂志社约稿就不会有合同,因为杂志约稿默认的都是一次性使用,如果杂志社还要作者签什么合同那才真是有古怪。然而,这种古怪的事情却还是在频频发生,因为中国许多杂志社还另外干着不务正业的勾当,比如某些杂志还经常自己编一点诸如孩子最爱的童话之类的大拼盘图书,某些杂志还和造有声故事机的厂商在合作。一些杂志社做这些东西,根本就是没有作者授权的在胡来,但是,这种情况,理亏的是他们,你发现了,可以维权,也可以正大光明地把专有使用权签给其他出版社,让出版社去找盗版的算帐。可是,一些杂志社经历过几回被揪尾巴的事情就变聪明了,于是,在这些杂志的审核程序前面就又增加一道手续:签合同。只有和他们签了合同才能发表作品在杂志上,但是,这种合同就什么猫腻都会有了,一不留神,作者就会在若干年后想出个合集的时候发现,自己有许多作品是根本不能再出了,因为已经被杂志社买断了。

【后记】
这个文字是在书房代理小组启动的时候就开始写的,而在这段时间,我又发现了更多我连做梦都想象不到的不规范的出版合同,包括子公司和总社明明是两个法人单位,却用总社的名义和作者约稿和签协议(详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4714710100zhnl.html),所以我也希望,大家能多多转发这个帖子给更多的作者看到,如果有看不懂的协议条款,也可以在这儿回复给我,就让这个文字作为一个开始,把更多有意无意的、用合同陷阱坑害著作权人的行为曝光在大众的眼皮底下,给作者一个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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