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1月,某建筑公司与某商城经过协商,口头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商城的建设工程,并约定工程范围内的取费按照市建委定额全额收费。某建筑公司按照约口头的约定,将盖好章的书面合同提交给某商城,但由于某商城公章未在本公司,所以导致某商城未加盖公章。某建筑公司在未加盖公章的情况下即进场施工,并按照口头的约定完工。但双方因为工程款的结算发生争议。
建筑公司要求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某商城要求按照市场工时支付工程款。因双方未达成协议,所以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商城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某商城抗辩称,因为双方没有达成书面协议,根据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筑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认为口同协议无效,但可以按包清工的形式支付工程款。
最终法院判决“某商城按照口头的约定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
王富利律师点评:
王富利律师认为:本案有两个焦点:
焦点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
焦点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对于焦点一、王富利律师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只要具备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即可生效。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使没有按书面形式订立,但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且合同已经履行,对方已经接受的,合同成立并生效。
对于焦点二、合同法第270条规定的建设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款。该条规定并不是合同效力性的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具有倡导性。因此,即使双方没有按照该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某建筑公司和某商城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某商城已经接受该合同。所以,即使双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该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房产专业律师王富利律师
地址:西城区广安门内广信嘉园C座23层
电话:1364114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