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讯问人员的人数:不得低于2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被送看守所羁押后,应在看守所;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讯问内容: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讯问人员的证件出示要求: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讯问笔录的核对要求: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录音录像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别要求: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