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率市场化的提出
1993年党的十四大《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利率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以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调控核心,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各种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的市场利率管理体系。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中央银行按照资金供求状况及时调整基准利率,并允许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在规定幅度内自由浮动。
2003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党的第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
2、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开放金融市场的需要,人民银行将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存款先大额长期、后小额短期的基本步骤,逐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
3、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
1996年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式启动
(1)1986年1月7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专业银行资金可以相互拆借,资金拆借期限和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
(2)1987年1月,《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国家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20%。(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浮动范围逐渐扩大)
(3)1990年3月,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同业拆借市场运行规则,拆借利率实行上限管理的原则。(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
(4)1991年,国债发行采用承购包销。(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
(5)1996年1月1日 ,同业拆借业务全部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网络办理,生成了中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 (CHIBOR)。(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
(6)1996年5月,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由20%缩小为10%,下浮10%不变,浮动范围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浮动范围逐渐扩大)
(7)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明确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标志着利率市场化迈出了具有开创意义的一步,为此后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
(8)1996年6月人民银行颁布《贷款通则》,1996年8月1日起施行,《贷款通则》对规范金融机构信贷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保障金融债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贷款通则》中的部分内容和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客观经济发展和信贷管理的需要,并对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特别是对小微企业、“三农”的信贷投放产生了制约影响。对此,建议对《贷款通则》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以更好地发挥其对小微企业、“三农”的融资支持作用。
(9)1996年,通过证券交易所市场平台实现国债的市场化发行。(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
(10)1997.6: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同时放开了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利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开办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价格同步放开。1、增强了金融机构主动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积极性;2、短期回购利率成为中央银行判断存款类金融机构头寸状况的重要指标。(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
(11)1998.3:改革再贴现利率及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放开了贴现和转贴现利率。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加点生成,在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定。再贴现利率成为中央银行一项独立的货币政策工具,服务于货币政策需要。
(12)1998年9月,放开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利率,国家开发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公开招标发行了金融债券。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市场化方式发行金融债券。(银行间市场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发行利率市场化改革)
(13)1998年10月,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10%扩大到20%;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浮动范围逐渐扩大)
(14)1999年4月1日,县以下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利率最高可上浮30%。 (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浮动范围逐渐扩大)
(15)1999年9月1日,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为30%,对大型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为10%,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为10%。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政策保持不变。(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浮动范围逐渐扩大)
(16)1999年10月,成功实现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率招标发行,国债发行也开始采用市场招标形式,从而实现了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的市场化。(银行间市场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发行利率市场化改革)
(17)1999年转发了建设银行、上海银行的贷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以此为模板,制定各行的贷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编制有关模型和测算软件、建立利率定价授权制度。(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浮动范围逐渐扩大)
(18)1999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试办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的大额定期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进行了存款利率改革的初步尝试。(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从大额存款入手,过渡到利率上限管理)
(19)2000.9.21:实行外汇利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30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仍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
(20)2002.1: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农信社利率浮动幅度;统一中外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逐步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权,简化贷款利率种类,取消了大部分优惠贷款利率,完善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体系。
(21)2002年2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试点协议存款。(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从大额存款入手,过渡到利率上限管理)
(22)2002年3月,人民银行统一了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币利率管理政策,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纳入人民银行现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在外币利率政策上的公平待遇。(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从大额存款入手,过渡到利率上限管理)
(23)央行于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24)2002年12月,已完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改革试点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试点协议存款。(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从大额存款入手,过渡到利率上限管理)
(25)2003年7月,放开了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国家制定并公布,币种由7种减少到境内美元、欧元、港币和日元4种。(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
(26)2003年8月,允许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浮动范围逐渐扩大)
(27)2003年11月,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放开,对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
(28)2003年11月,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获准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开办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降为3年以上不含3年)。 (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从大额存款入手,过渡到利率上限管理)
(29)2003年,再次强调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应进一步制定完善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制度和贷款利率浮动的管理办法。(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浮动范围逐渐扩大)
(30)2004年 1月1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10%不变。在扩大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同时,推出放开人民币各项贷款的计、结息方式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的上限等其他配套措施。(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浮动范围逐渐扩大)
(31)2004.3.25: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在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时加点。
(32)2004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进行调整,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了0.27个百分点,一年期的基准贷款利率由5.31%提高到5.58%,同时取消除城乡信用社之外的贷款利率上限;2004年10月29日起,放开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2.3倍,建立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下限。(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浮动范围逐渐扩大)
(33)2004年11月,放开1年期以上小额外币存款利率,2004.11.18:放开小额外币存款2年期的利率档次,由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并公布。(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
(34)2005.3.17: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修改和完善人民币存、贷款计息和结息规则,允许金融机构自行确定除活期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的其他存款种类的计息和结息规则。
(35)2005.5: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
(36)2005.5.16:债券远期交易正式登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37)2005.7.21:中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篮子、有管理浮动汇率以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又注入了新的内容。
(38)2006.9.6:央行决定建立报价制的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Shibor。
(39)2006.2: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了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的有关事项。
(40)2006.2.9: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光大银行完成首笔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人民币利率衍生工具在中国金融市场正式登场。
(41)2007.1: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Shibor开始正式投入运行。
(42)2008年5月8日,银监会央行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43)2008年10月,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7倍。(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浮动范围逐渐扩大)
(44)2012年6月8日,人民银行同时宣布,8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此前,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中国一般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不允许有浮动区间,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人民币贷款利率市场化:浮动范围逐渐扩大)
(45)自2012年7月6央行发布通知称,即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
(46)2013年7月19央行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为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