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三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企业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在填列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可以直接填列到《收入明细表》中“处置无形资产收益”栏。

  填报此栏应关注的是,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处置无形资产收益与按照税法确认的处置无形资产收益可能存在差异。如: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摊销上存在差异;因计提减值准备的差异。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会造成按照税法确定的处置无形资产收益与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处置无形资产收益不一致。在计算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时,则需要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存在技术转让所得,则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填报到《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栏。最终该项所得通过主表“减免所得税额”栏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
  例3-9:乙公司2008年度将拥有的一项商标权出售,取得收入1000000元,应交的营业税50000元,城建税3500元,教育费附加1500元。该商标权按10年摊销(税法和会计一致),该商标的账面价值为800000元,摊余价值为640000元,该商标于2006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20000元。乙公司2008年度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累计摊销 16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0000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3500
     其他应付款——教育费附加 1500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325000

  按税法确认的出售无形资产收益=100-(80-16)-5.5=30.5(万元),而会计上确认的出售无形资产收益32.5万元。由于企业于2006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使得该项无形资产处置收益的税收与会计出现差异,此差异在2006年度所得税年报时,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在2008年度填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作调减处理。
  首先在《收入明细表》中“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栏目填报32.50万元;
其次在《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中“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栏“本期转回数”和“纳税调整额”两项目中均填入2万元;
  最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准备金调整项目”栏 “调减金额”填入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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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罚款收入

  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各种罚款收入,在填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可以根据“营业外收入”账户直接填报《收入明细表》”中“罚款收入”栏。

  (6)债务重组收益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债务重组收益直接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因此在填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可以根据“营业外收入”账户直接填列《收入明细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下“债务重组收益”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需做纳税调整处理。

  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会计上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而是将债务重组收益通过“资本公积”帐户核算。所以年度所得税申报时不填报《收入明细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下“债务重组收益”栏,而是直接填报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对应的栏目内。具体填报方法现举例予以说明。

  例3-10: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般纳税人)由于财务发生困难,不能偿还已欠的乙企业债务1500万元。双方协商,甲企业用自制产成品抵偿乙企业债务,该产品成本为800万元,不含税售价10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根据以上资料甲企业如何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

  甲企业帐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帐款 150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17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300000

  通过以上账务处理可看出会计上未确认抵债产品的销售收入,未结转销售成本,但税收上应确认销售货物收入1000万元,销售货物成本800万元。

  将530万元的所得分两部分,一部分是销售自制产品所得=1000-800=200万元,另一部分是债务重组所得=1500-1000-170=330万元。

针对上述差异在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将确认的销售收入1000万元、销售成本800万元,分别填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中“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成本”栏;将债务重组所得330万元填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其他”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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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政府补助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不确认当期损益而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也不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而税收上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应税补贴收入,包括税收返还款,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实现。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文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会计上将政府补助收入计入“递延收益”,而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那末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凡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仍在“递延收益”帐户核算的政府补助收入,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未来的年度内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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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则通过“补贴收入”账户核算。在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政府补助收入,一律填报到《收入明细表》中“营业外收入”栏下的“政府补助收入”项目。

  还有一部分企业将政府补助收入通过“资本公积”账户核算。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其他”栏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此类收入可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作纳税调减处理。

  (8)捐赠收入

  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其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但《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时,通过“营业外收入”帐户进行核算。在填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可以直接填报《收入明细表》中“营业外收入”栏“捐赠收入”项目下。无需纳税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通过“资本公积”账户进行核算,需要注意的是接受非货币性捐赠转入“资本公积”账户的是捐赠额与相关费用的差额,调整时要按捐赠额进行调增处理。在填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接受捐赠收入不填《收入明细表》,直接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接受捐赠收入”栏进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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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其他

  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到《收入明细表》。如果企业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有差异的,将差异数据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纳税调整。

  应付帐款问题

  应付未付款项挂账3年并入当期交所得税。此种处理方法是否正确?

  违约金收入问题:

  一种情况:签订了合同,合同未进行就违约了。

  另一种情况:合同进行中违约了(如产品不符合要求终止合同)。预收了30%的货款。

  二、营业成本的纳税调整及填报

  “营业成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简称“主表”)第2行,等于《成本费用明细表》中“主营业务成本”与“其他业务成本”合计数。

  成本费用明细表的各行数字直接与收入明细表中的各行数字对应,只有“期间费用”中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没有与收入明细表的对应项目。此表分为三种类型的企业明细表,分别为一般企业、金融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要介绍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

  1、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销售货物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建造合同成本。每一项内容分别与《收入明细表》(附表一)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的数据是对应的。

  (1)“销售货物成本”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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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供劳务成本”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3)“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发生的使用费成本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发生的租金成本。

  (4)“建造合同成本”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

  当会计上已确认收入,但税法上规定不应确认收入的,在收入进行纳税调减的同时对应的成本也要做相应的调减处理。相反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在在收入进行纳税调增的同时对应的成本也要做相应的调增处理。

  例: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08年11月接受一项安装劳务,合同签订安装期为3个月,于2009年2月5日完工,安装结束后5日内付款。合同金额为100万元,预计成本为80万元。11、12月两月完成安装工作量的70%。针对该笔业务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收入的处理。现在我们来看成本的处理。

  08年度会计核算时,成本结转56万元(80╳70%),但税法上不按完工进度确认此笔收入,即08年度不确认收入。这样对应的成本也不应确认。应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调减处理56万元的成本。

  09年度会计核算时,成本结转剩余的24万元((80╳30%),但税法上要求本年度一次性确认此项安装劳务的收入100万元,同时结转该项安装工程的成本80万元。应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调增处理56万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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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包括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其他等。每一项内容分别与《收入明细表》(附表一)中“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其他”的数据是对应的。

  (1)“材料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支出。

  (2)“代购代销费用”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发生的支出。

  (3)“包装物出租成本”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发生的租金支出和逾期未退包装物发生的支出。

  (4)“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成本。

  企业按规定应记其他业务成本而未记的,或多记其他业务成本的需要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纳税调整。

  3、视同销售成本

  视同销售成本是指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成本。企业按税法规定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均应确认与之相配比的视同销售成本。

  《成本费用明细表》中“视同销售成本”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成本;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分别与《收入明细表》(附表一)中“视同销售收入”栏项目下的“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的数据对应。

  由于“视同销售成本”未参与企业利润总额的计算,所以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对视同销售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同时,对视同销售成本也要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但需要强调的是采用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有些情况下已与税法处理一致,直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不需要再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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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栏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行数据直接填入主表“营业外支出”栏。

  (1)固定资产盘亏

  固定资产盘亏是指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在按规定程序批准处理之前,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批准处理时再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核算。年度所得税申报时企业可以根据“营业外支出”账户中记载的固定资产盘亏额填报《成本费用明细表》”。

  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规定,在填报此项目时要特别关注固定资产非正常盘亏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批后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申请审批的具体规定为:“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①固定资产盘点表;②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否则要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如果盘亏的固定资产原来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有差异或原来计提过减值准备等,则税收和会计上对损失额的确认就存在差异,此种情况下也需要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例:甲企业在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丢失设备一台,该设备帐上记载原始价值50000元(即计税基础),已提折旧10000元(税法与会计上口径一致),且该设备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00元。该企业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审批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35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0
     累计折旧10000
     贷:固定资产50000
(2)审批后
    借:营业外支出 3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35000

  对于上述业务税收上是否还需纳税调整?

  税收上确认的固定资产盘亏损失为50000-10000=40000元,而会计上确认的固定资产盘亏损失为35000元。二者差额5000元。该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首先将会计上确认的盘亏数额35000元,直接填到《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固定资产盘亏”栏。其次将会计与税收上确定的不同盘亏损失及差额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财产损失”栏下“账载金额”、“税收金额”、 “调减金额”分别填入35000元、40000元、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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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企业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净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账户核算。在填列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可以直接填列到《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栏。

  填报此栏应关注的是,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与按照税法确认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很可能存在差异。如: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计提折旧上存在差异;因计提减值准备的差异。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会造成按照税法确定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与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不一致。在计算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时,则需要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纳税调整。

  例:某服装有限公司2001年度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建一厂房,账上固定资产原值为500万元,预计净残值5%,折旧年限20年,每年提折旧23.75万元,截至2007年底已提折旧142.5万元。2008年度,该公司为了向银行借款,将该厂房进行评估,评估后价值为1000万元,企业2008年计提折旧57.75万元。2008年12月15日该公司将该厂房转让,转让价格为700万元(假设相关税费100万元)。根据以上资料确定该公司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①企业转让该厂房会计核算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7997500
    累计折旧 20025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0
  借:银行存款 7000000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三)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结转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700-799.75-100=-199.75(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1997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997500
会计上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损失为199.75万元。

  ②但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屋建筑物的初始成本应为500万元。 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为166.25万元(23.75╳7),因此税收上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所得为700-(500-166.25)-100=266.25万元

  会计上确定固定资产转让损失199.75万元,而税收上确认的是固定资产转让所得266.25万元,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66万元。
  在填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将466万元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栏“调增金额”中。

  (3)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企业因处置无形资产发生的净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账户核算。在填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可以直接填列到《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处置无形资产损失”栏。

  填报此栏应关注的是,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处置无形资产损失与按照税法确认的处置无形资产损失可能存在差异。如: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摊销上存在差异;因计提减值准备的差异。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会造成按照税法确定的处置无形资产损失与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处置无形资产损失不一致。在计算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时,则需要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进行纳税调整。

  例:某企业购入一项专利权,支付价款共计150000元,作无形资产入账,确定的摊销期限为10年,该企业在购入该项专利权使用18个月后于2008年度又将其所有权出售给其它单位,取得出售收入130000元,按5%营业税率计算的应交营业税为6500元,应交城建税455元,教育费附加195元,该项专利权2007年度计提减值准备2000元。企业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购入专利权时:
   借:无形资产——某项专利权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2)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130000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265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000
    累计摊销——某项专利权 22500(150000/10/12×l8)
   贷:无形资产——某项专利权 l5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650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455
    其他应付款——教育费附加 195

  按税法确认的出售无形资产损失=130000-(150000-22500)-7150=-4650元,而会计上确认的出售无形资产损失2650元。由于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使得该项无形资产处置损失的税收与会计出现差异,此差异在2007年度所得税年报时,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准备金调整项目”栏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在2008年度填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作调减处理。
首先在《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出售无形资产损失”栏目填报2650元;

  其次在《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中“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栏“本期转回数”和“纳税调整额”两项目中均填入2000元;

  最后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中“准备金调整项目”栏 “调减金额填入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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