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今天这个比较敏感的话题,我认为首先要紧紧围绕主题中三个关键词来展开,也就是“月收入超过3500元”、“年终奖”、“合理避税”,其目的就是让员工到手的年终奖最大化,如果偏离这几个关键词,应当属于跑题、理解有误的表现。对此,我个人认为,可以从如下流程来处理:
1、正确解读法律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47号文属虚构。国家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个税政策,但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算法却没有调整,网上流传的年终奖个税新计算方法是虚假的,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声明:所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是虚构的,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即:仍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精神,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在计算时首先确定适用税率,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资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员工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以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个人所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普遍适用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500元)。
(2)认真阅读个税两部法律法规。一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30日公布201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另一部是国务院2011年7月19日公布201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中可知:年终奖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年终奖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超额累进税率表如下:
(3)列举具体数据来计算应税额。下面,分别列举月收入超过3500元和低于3500元情形下,获得年终奖时如何计算应纳个税。
A:发年终奖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将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年终奖除以12个月,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按照以上公式计算即可。如:王课长年终奖30000元,且当月工资为5000元,先算税率30000÷12=2500元,其对应税率就为10%、105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应纳个税为:30000*10%-105=2895元。
B:发年终奖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需将年终奖把工资补足3500元,用余下的年终奖来计算。如:张工年终奖20000元,当月工资为2500元,那么,先从20000元年终奖中拿出1000元来把工资补足3500元,用余下的19000元来计算年终奖应纳个税,即,19000÷12=1583.3元,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因此,应纳个税为:19000*10%-105=1795元。
(4)避税主要从费用和年终奖考虑。税率表中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但以上二例并未减去相关费用,这便是我们今天要重要讨论的内容,另外在核定年终奖具体数额时也应适当规避税率表,否则员工拿到手的年终奖将不会是最多的,以下我们展开分析。
2、年终奖发放有办法。
为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发放年终奖时,可以从纳税时间、数额上、分次发放等进行计划,分析如下:
(1)发放时间。按照公司年终奖发放习惯,有的在年初,有的在年末,也有的在年中,目前国家税法对发放时间没有明确限制,所以这个完全掌握在公司自己手中。
但乘法对年终奖计算方式有明确规定,即: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对每个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员工取得除全年一次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如半年奖、季度奖、先进奖、加班奖、全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乘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公司就可以根据所发年终奖数据来选择个税缴纳时间。
如:胡某月薪2500元,12月获得年终奖20000元,次年1月获业绩奖30000元。如选1月奖金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应为:(30000-1000)÷12=2416.7元,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因此,应纳个税为:29000*10%-105=2785元;12月取得奖金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税,则12月应纳个税为:(20000-1000)*25%-1005=3745元。二个月个税合计:6530元。
如果选择12月取得奖金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应为:(20000-1000)÷12=1583.3元,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因此,应纳个税为:19000*10%-105=1795元;1月取得奖金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税,则1月应纳个税为:(30000-1000)*25%-1005=6425元。二个月个税合计:8220元。
二者比较,在胡某收入不变情况下,由于选择一次奖金确认的时间不同,二者个税相差8220-6530=1690元,胡某收入无故减少该金额。
所以,在能够基本确定奖金数额的情况下,应选择奖金数额最大的月份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来计算缴纳个税,这样能够让员工获得较多的收入。
(2)奖金数额。我们从“个税超额累进税率表”中可以看出,奖金相近税后所得相差较大,甚至出现奖金较多税后所得更少的情况。比如:员工甲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9000元,应纳个税为9000*20%-555=1345元,税后所得为9000-1345=7655元;员工乙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9100元,应纳个税为9008*25-1005=1497元,税后所得为9008-1497=7511元。可以看出,表面上看乙比甲年终奖高出8元,但税后所得比甲低144元,这是由个人所得采取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设置级距所导致的,是正常现象,如果不仔细分析是难以避免的。
为合理避免这种现象而给员工带来收入减少的发生,补足月工资后,年终奖在1500元左右的以1500元为好、在4500元左右的以4500元为好、在9000元左右的以9000元为好、在35000元左右的以35000元为好、在55000元左右的以55000元为好、在80000左右的以80000元为好,届时在具体概算,不能亏待了员工,因此可能剩余的零星奖金建议给予其他费用报销回来。
3、减除费用方面想办法
(1)个税法相关规定。主要看其中三条的规定,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2)年终奖进行分解。将不同人员的年终奖根据实际工作业绩、表现情况、奖惩情况等分解成不同项目,如果能够与以上“免纳”或“经批准”项目挂钩,将减少年终奖缴纳个税的数额,这样的例子应当比较多的了,比如:冬天烤火费、津补贴、部分奖项等,HR部门与财务部一定要想办法用好用足,不明白的可以到当地税务部门咨询或找熟人了解清楚,因为这是我们的职责和义务;另外,付给2%的手续费也不应忘记了,是增加员工收入的。
(3)用好财务的政策。国家财务政策在不断修改完善中,也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其中税改费就是很重要的内容,HR部门与财务人员要吃透这些政策,将能够纳入公司费用的年终奖,让员工持合理发票等途径给予报账,也是增加员工收入。
(4)用足地方的政策。大家知道,各地方为发展经济,都会努力出台众多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有的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有的是地方直接制定的,HR部门及公司各部门要搞好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及时获得这些消息和政策,用全用足它们,为公司和员工谋取更多的福利和收入。比如:我们重庆市在这方面就制定了许多政策。
4、合理规避误区的提醒。
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合理规避,也就是要合法的,否则因违法给公司带来某些显性或隐性的风险就不值得了。比如,通过给员工分开银行帐户、降低员工账面工资、向税务人员行贿请客送礼等方式,达到给公司不只是在年终奖发放方面行方便之门,这是需要注意和避免的。
5、正确看待纳税的义务。
不管是单位或个人,作为公民,都应当依法纳税,否则将影响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但作为法制国家,HR部门用好法律、用足法律、善用法律为公司或员工获取最大利益也是职责之一,在纳税面前,HR者应当做守法人、护法者,应充分估计到违法将给公司和国家带来的各种影响。
6、我们公司的大气做法。
我们是日资公司,公司领导对纳税,包括公司经营及员工收入(含年终奖)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是非常大气了的,我们的做法是:全面遵守国家、地方税收政策,绝不做任何违法的事,坚持纳税光荣,绝不偷漏税。
在员工个税方面,公司按照员工收入、年终奖如实申报、如实纳税,但公司通过补贴方式将员工扣除的个税,全额补贴到员工收入中,这样,公司就帮助员工缴纳了个税,而员工一分钱也没有少工资和年终奖等收入,国家和地方获得了较好的财政收入。
因为领导清楚的认识到,守法带来的好处比违法带来的损失要强得多,他们没有养成走后门、找关系的习惯,他们也比较不屑那些做法。有同事曾经提出来某些规避的方法,都被他们一一否决,还给予了严厉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