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念 浙江工人日报电子版转发暮雪博文_暮雪 存念是什么意思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2011年8月1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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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带来什么?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这两天,人们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纷纷发表各自的看法。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有人认为,这次绝对是公公婆婆占了上风。因为他们再也不用担心自己辛辛苦苦一辈子为子女积攒下的财富,叫“外人”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分掉一半了。
很多人预期,婚姻法的这些新解释,可能使当下人们的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发生悄悄的变化。

  碧翰烽的博客http://lxbhf.home.news.cn/blog
  婚姻法解释能否击碎女性“拜金梦”?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各种声音在微博上“炸”开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包含19个条文,涉及内容十分丰富,囊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新规首次明确了结婚登记瑕疵,应申请复议;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妻子不配合鉴定的将败诉,法院推定孩子非亲生;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孳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妻子有权自行决定中止妊娠,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而最引人注目的恐怕就是“房子”的问题,一直以来,中国都有男方出钱买房的传统,所谓养女孩是“招商银行”,养男孩是“建设银行”。一度以来的舆论之潮,丈母娘看女婿,首先看的是房子,看的是家产。还有一度遭受非议的婚外同居补偿“二奶”条文被取消,回应了我们这个社会的焦虑。
这下当然就有些傻眼了,原来辛辛苦苦提出的一切,都有可能化为泡影。正所谓有人说,“男人笑,女人愁”。
然而,新规的进步之处是相当明显的,尤其是在当前道德体系的重建上,找到了一个很好的突破口。
当今社会,金钱主义至上,已经极大渗入到了我们的恋爱、婚姻和家庭,已经严重影响着我们新一代的女性事业。
“拜金女”出笼,“宁在宝马车上哭,不在自行车上笑”,赤裸裸地宣扬金钱观,什么感情、道德被通通踩在脚下,不仅是对女性的轻贱,更是对社会道德的侮辱。
女大学生“傍大款”之观念,干得好不如嫁得好,曾让教育部原副部长吴启迪十分痛心,更是让我们这个社会感到痛心疾首。女人只想着摘果子,没有想着去培育树苗。
“小三”、“二奶”盛行之快,让人感叹道德的崩溃、社会的失序,“二奶村”的堂而皇之,“小三”、“二奶”之公开亮相,争丈夫、争财产,甚至于公开求当“二奶”、“小三”,开小三联盟网站,其对金钱的赤裸裸追逐,破坏的不仅是道德风尚,也是对于法制社会的挑战。
从现在的法律解释来看,法律确认了配偶的忠诚义务,所谓“小三”、“二奶”之权益不复存在,正室完全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对于那些不劳而获、贪图虚荣女性的重重一击——她们不仅会出卖青春,更有可能钱财空空。
至于有人担心的男人会更花心、离婚成本越来越低,以及离婚率增加,我以为这根本不是什么问题,如果真有这种男人,第一不会是主流,第二也就是那些有钱的富豪或是富二代,即使没有婚姻法新解释,他们同样也会如此朝秦暮楚,就是嫁这样的人,又有什么意思呢?
何况今天的社会,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有富家男,难道就没有富家女,既然是“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同样也会有“丈母娘买房,女婿没份”,想通情理后也是对等的。
婚姻的真正基础是感情,这是由人的一种精神财富所决定的。如果一个社会的女性都去追逐金钱、追逐房子,或是我们的某些富豪、大款拿着金钱、房子去玩弄女性,这将是社会的悲哀、道德的悲哀。

  独上兰舟暮雪 http://wshys.home.news.cn/blog
  我的婚姻谁做主?
一位好友提醒我,婚姻法修改了,你该写写这个话题。用友人的话说“你是未来的婆婆,更有发言权”。
其实,婚姻法不是修改了,应该是又做了司法解释,其中关键是房子的归属问题。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大多数80后、90后的年轻夫妇的新房属于父母购置的,这是当下的现实情境。个人认为,这样的改动,合情合理,谁出资当然应该属于谁的个人财产,避免以后的纠结。
曾几何时,结婚要房变成很多女性选择爱人的条件!在我看来,这结婚理由看起来最蠢,婚姻结合的基础是情感是人,怎么变成房子?完全是本末倒置。围城内的夫妇最清楚,婚姻的幸福,房子那里是主要因素?!
这几年离婚率居高不下,每日离婚的中国夫妇达到5000多对,很多是结婚仅仅一二年的小夫妇,离婚时,房子分割成了最大的焦点和纠葛,婚姻法应该是针对此种现象做的解释。
作为父母来说,这样的司法解释就能保证未来孩子的婚姻牢固了吗?人到中年,经历生活的诸多风雨,有些渐渐懂了。婚姻中究竟谁来做主?是房子吗?有房有车有钱,婚姻就一定会有保障和幸福吗?裸婚就不会幸福?生活当然不是这样子的。对每一对相爱的恋人来说,没有房子可以租房子,可以分期付款买房子,关键是相爱的人学会相守,学会柴米油盐酱醋茶地过日子,学会抵御生活的每一处琐碎细节的磨砺,在岁月的流逝里,让情越真,让爱越坚,让心越近,而不是面对生活的不如意,选择逃避,选择固执,轻易地选择分离!在缤纷开放的时代,还要学会抵抗诱惑,学会理性,学会责任,用十二万分的耐心,来协调彼此的步伐,不让彼此情感打盹移位。婚姻的经营真的需要艺术,而宽容忍耐必不可少。
对每一对真正相爱的恋人来说,房子从来不是结合的障碍,对不是以情感为目的结合的婚姻来说,纵然有房子也难保貌合神离的夫妇关系。对每一位通情达理的父母来说,面对真心相爱的孩子们,更不会以房子要挟难为孩子们。
我的婚姻我做主,没有房子可租房子,只要有爱。祝福每一对相爱的恋人,学会忍耐宽容,彼此携手一辈子,那是真正的人生财富!
真正适合你,彼此相爱,愿意牵手婚姻的人,这世上并不是太多,遇到了一定要学会珍惜,错过就是一辈子。房子可以奋斗,而爱人并不是抬头可以遇到。

  罗传银的博客http://luochuanyin.home.news.cn/blog
  婚姻法解释的多米诺效应
从2001年开始至今,最高法院已三次出台了针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以经济利益划分较多,包括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的认定问题,而这次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等问题进行了细化。
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有可能带来多米诺效应。
一是明确财产分割。许多配偶在结婚时,有可能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爱情被经济价值划分。二是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三是影响婚姻的稳定性。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住房。
人们不禁要问,罗曼蒂克式的恋爱在我的分析中是否有一定位置?或者要问“爱情”是否太富于经济利益而疏忽了社会价值?从更深刻的层面来说,此次司法解释仍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偏离。如何从本质上澄清全社会对婚姻的观点:是忠贞、责任、和谐、挚爱的家庭情感,还是以经济价值为主的婚姻观。
亚当·斯密在一段著名的论断中指出,人们在市场交换中是利己的:“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但同时,家庭里的利他主义是非常重要的。亚当·斯密又说:“每一个人都比其他人更为敏感地感受到自己的快乐和痛苦,除了一个人自己之外他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通常和他生活在一起的人,他的父母、兄弟姊妹,自然都是他所钟爱的在一起的人,自然常常是他的行为对他们的幸福或痛苦有最大影响的那些人。”
可以说当一个人举行了婚礼,男人即进入她的福利函数,他爱女人的效用也许是要估价与感情的和物资的交往。很清楚,他们可能从结婚中获得收益。
而且,含有爱情的婚姻比其他婚姻更为有效率,即使配偶的一方是自私的,已增加的效率也会有利于自私的那一方。含有爱情的婚姻是均衡婚配选择的组成部分。
那么,会不会改变择偶观?贝克尔的家庭经济分析说明,利他主义有助于各种家庭确保其成员抵御灾害和其他不测事件的后果。所以,当双方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一个利他主义者和他的利己的受益人都要使他们已合并到一起的收入最大化,只要捐赠是正数值的话。如果受益人也是利他主义者以及她的效用函数取决于她的捐赠人的福利的话,则合并收入最大化更是可能的。这个定理也包含着当配偶之间的智力、教育、年龄、民族、非人类财富、宗教、伦理规范、身高、出生地以及许多其他特征之间的简单相关是正数值的。
是否影响婚姻的稳定性?不同人的效用函数或偏好可能是非常不同的,因为有许多各种各样的商品。那么,在婚姻市场上男女的偏好是决定均衡选择的一个外在的,也许是决定性的变量吗?均衡选择是和收入、教育、民族以及其他特征相联系的;如若不管偏好方面的不同,婚姻的社会价值可以从经济价值中体现出来。

  牛顿的苹果http://nddpg.home.news.cn/blog
  女孩一方该咋办?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特别是第七条和第十条打破了我们的传统观念。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以上两条来看,新婚姻法解释主要着重于保护产权登记的一方。我们的传统一般都认为夫妻是一家,房屋产权在哪方都不要紧,都是家庭财产,夫妻都共同拥有。但这一新的解释打破了这种常规认识。我们很有必要提高认识,加强权益保护意识。
一直以来,我们不少地方形成了男方买房,女方买电器等生活用品的风俗,在女方出嫁的时候,女方父母都会陪嫁一个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元的红包。对于门当户对的男女双方来说,按照当前流行的习惯,双方都不会吃亏。虽然男方依然是买房,但女方家陪嫁电器和红包,基本是持平的。如果按照现在出台的这个新司法解释,当前流行的习惯明显就是女方吃亏了,男方的房子有产权,但女方陪嫁的电器生活用品以及现金怎么明确产权?也就是说,女方陪嫁过来的这些财产法律如何予以保护?实际上,在这个新的司法解释以前,我们的传统习惯已经考虑到这方面的缺失,并通过约定俗成的方式予以了补偿。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必然会打破目前形成的这种约定俗成,通过一种新的方式来寻求新的平衡,达到双方都不吃亏的目的。
那么为了达到双方的平衡,很可能以后女方会要求男方将婚前的房子同时登记上双方的名字,才同意陪嫁电器等生活用品和现金等。
按照目前的风俗,这个新的司法解释明显是有利于男方的,对于女孩一方今后如何保护自己婚后的正当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以为,女方为了保护自己婚后的正当权益,至少要做到:一,树立产权意识。如果双方在婚姻前约定,一方购买房子,另一方购买家庭生活用品和陪嫁现金的,一定要男方将房产证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二,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由于法律保护的是产权一方,没有产权的一方一定要要求男方将房款全部付清之后才能与对方登记结婚(也就是说,不要和按揭男结婚)。否则结婚以后,你的房子将由夫妻共同供款继续还清男方婚前的房屋,女方支付了贷款,但没有产权,将为以后分割财产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不如婚前就厘清这事。三,树立自强自立意识。女孩一定要改变以前那种傍大款,嫁富二代、官二代的观念,要自立自强。从现在的新司法解释来看,即使你如愿以偿了,如果房产不是你的,离婚以后你将会被打回原形,付出了青春却什么也得不到。

  细科的博客 http://lxk168.home.news.cn/blog
  一份房产撼动不了一生感情
最近,最高法对婚姻法的有关条文解释,引起了热议。有网友说,这是婆婆战胜了丈母娘。
当然,作为一种司法解释,是为了给离婚案的财产分割有法可依。解释的本身无可非议。问题是,此解释公布后,人们所表现出来的浓厚兴趣,的确令人担忧。而这种兴趣是,对以房产形式表现的个人财产从此高枕无忧,而却没有考虑到,一个家庭由于主要资产的分割,会给非拥有方(无论妻子还是丈夫)造成精神上的压力,或者说,感到是家庭中的弱者。从而,形成情感的隔阂。
如果一对夫妇的婚姻墙体是用感情构筑的,那么,就应抱着“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坚定信念。何必计较于物质的得失,房产的拥有与否呢?无疑,夫妻的相生相伴,家庭港湾的构建,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但是,应当依靠自身的勤劳与智慧,而不是依赖父母的给予。只要有了这样的共同认知,夫妻双方才不会因财产的归属问题斤斤计较。也不会因家庭财产的来源耿耿于怀。只会从共同劳动的收获中,品赏到爱情的甜蜜。
当我们为我国的法律日臻完善,感到无限喜悦的时候,也坚信一份房产的归属问题绝不会撼动大多数夫妻的情感纽带。

  吕俊说法 http://lvjunlaw.vip,bokee.com
  新司法解释拷问国人婚恋观?
“嫁个富二代,如果感情不好,离婚后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产,没准还逼得女人连提出离婚的勇气都没有了。”在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一些网友针对解释中关于婚前个人房产归属的规定,用如此直白而形象的话语表示出他们的反对,“以后嫁富二代不如嫁潜力股了!”
一部司法解释在公布后竟然会引起如此巨大的反响,而各种评论又恰如冰火两重天,这很可能令制定者始料不及。赞赏有加的人以为,这部司法解释体现了“明显的时代性:强调个人独立和权利意识,重视个人财产保护”,从此以后,中国人又可以重新演绎《激情燃烧的岁月》中那种纯粹为了理想而结合,不带任何腐朽堕落的思想侵蚀的婚恋观。也有人的意见正好相反:司法解释“把女人推向了一个更加弱势的地位”,这是一部让“男人笑,女人愁”的“离婚法”。而其他如“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婚姻法司法解释未顾及农村现实”等等,吸引眼球的标题更是层出不穷。
仔细分析起来,这些评论大多带着较多的感情色彩。而要理解这部司法解释,首先要静下心来,虽然我们必须承认,谈婚姻,论感情,有时候确实很难让人平心静气。然而,法院不是居委会,不是妇联,更不是心理医疗服务站。因此,别以为法院是人类受伤灵魂的三A级诊疗室——受伤的原告进去,就会活蹦乱跳地出来——那注定是不可能实现的神话传说。更不要把法院当成保住夫妻和谐、家庭幸福的要塞堡垒,其实,法律不能承受如此的道德重负和善良期待。
静下心来,放下那许多期待之后,我们就可以看到,这部司法解释其实还是较为公平合理的。绝大部分条款绝非标新立异或者异想天开,而是对各地实施《婚姻法》的经验总结。整个解释共有19个条文,重点包括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可能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等六个方面内容。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生育权纠纷,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也许在有些人看来,这样的司法解释有点过分注重财产问题,“体现出中国畸形的婚姻价值取向”。然而,不能不说这种解读,如同前面提到的法院开始“提倡纯洁婚姻观”的意见一样,都属于过分解读。进入法院的家庭总是那些出了问题的婚姻,而对于这些问题婚姻,在法院里也只能争议财产。如果到法院里还要争议感情,法官更可能是有心杀贼,无力回天,最多在审理过程中多主持一两次调解,最后判决一次或者两次不准离婚,却不能用庄严的法律捆绑着一个人与另外一个永远生活下去。法院总结处理这样的案件制定出来的司法解释,当然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代表当代中国人的婚姻现状。
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新闻解读中,还存在着相当多的似是而非的误区。比如有些媒体以醒目的标题报道:“拒绝亲子鉴定,就是默认”。针对这样的文章,不妨说句有些耸人听闻的话,看新闻报道学法律是要出人命的!关于亲子鉴定问题,司法解释其实规定提出亲子鉴定的前提是提供必要证据。而在未来的相关诉讼中,这种必要证据的收集和提出才是一个重点和难点。什么样的证据可算是达到“再拒绝,就是默认”必要程度,需要个案法官的自由裁量。而且更重要的是即使举证达到这种必要推定的标准,法官仍保留不作出不利推定的权力。目前,还很难说哪些情况下,面对一方举出了必要证据,而另一方仍然拒绝亲子鉴定时,法官仍然可以不进行不利推定。从利益平衡上讲,可能包括有理由的拒绝鉴定,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等。
要尽可能公平,却不可能做到完全公平,因为个人可以因明确的法律规定作出对应安排。《司法解释(三)》的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在房产增值往往是一个家庭中最主要财产的当代,司法解释如此规定,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公平问题。但是,个人其实可以考虑在出资购买房改房时,对离婚时这部分债权如何处理进行明确的约定,则可以至少部分缓解司法解释的严苛性。
对于本文开始时提及的反对者,其实司法解释的规定倒真是无可厚非。婚姻从来不是快速致富的途径。虽然这次的司法解释没有保护那些嫁入豪门女的自我预期,没有在法律上力挺她们,但是,至少没有如她们的支持者想象的那样迫害了她们。因为法律提前告知了这种预期充满了变数和难以实现性,倒可以防止她们糊里糊涂地怀着美好的分享财产的愿望,直到出嫁多年后,才发现大部分财产都登记在强势的公婆名下,自己依然无法分享的悲剧。
如果硬要给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挑刺,大概最大毛病要算《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司法解释(三)在法律理念上的冲突。现在的司法解释强调个人权利,然而,之前的司法解释却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过度强调个人义务。如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种因为婚姻关系,就莫名其妙地被各种陌生债权人追及,而且所负担的义务并不以共同财产为限,甚至离婚也不能得到解脱!更何况有些债权人,其实在出借的时候,根本不知道借款人是否已婚,现在法律却要债务人的配偶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于天上掉下一个债务承担人。在这种超级债权人的阴影之下,司法解释(三)中又强调个人净身出户的光荣权利,很有些权利义务不协调不对等的味道!
不过,司法解释归司法解释,幸福生活中的家庭倒也不一定非要未雨绸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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