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社会保障导论 社会学导论

第一章社会保障导论

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是保持社会安定、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保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弥补市场分配不均,缩小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更有利于配合促进深化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

我们将在导论中讨论社会保障的基本内涵与基本理念,认识社会保障的本质与功能,把握社会保障的原则与模式,理解社会保障体系,掌握社会保障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社会保障概念与理念

一、社会保障概念

“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一词是在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中首次使用。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了《费城宣言》(《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的与宗旨的宣言》),正式采纳了“社会保障”这一概念,自此,这一概念被世界各国接受并广泛应用。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文化背景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所依据的理论体系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了符合本国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理解也就存在着差异。

(一)国外对社会保障的界定

1.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的界定

作为以维护劳工权益为己任的国际劳工组织,在1942年出版的文献中即将社会保障界定为: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并帮助他重新找到工作。

2.英国对社会保障的界定

英国建立福利国家的理论与政策所依据是1942年由贝弗里奇主持起草的研究报告——《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①],在这份报告中,社会保障被首次赋予了普遍性原则和类别原则,被认为是代表社会进步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标被界定为消除贫困,并将社会保障概括为国民在失业、疾病、伤害、老年以及家庭收入锐减、生活贫困时予以生活保障。

3.德国对社会保障的界定

德国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作为最早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主要是基于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论,将社会保障理解为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是对竞争中不幸失败的那些失去竞争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4.美国对社会保障的界定

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将社会保障视为社会安全网,具体理解是:“根据社会保障法制定的社会保障计划,对于因老年、长期残废、死亡或失业而失掉工资收入者提供保障;同时对老年和残废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老年、遗属、残废和健康保险计划对受保险的退休者或残废者和他们的家属以及受保险者的遗属,按月提供现金保险待遇”。在美国社会保障总署编写的《全球社会保障制度》一书中,社会保障被界定为“系指根据政府法规而建立的项目,为个人谋生能力中断或丧失时,以及个人因结婚、生育或死亡而需要某些特殊开支时提供保障。发给家庭用以抚养子女的家庭津贴也包括在社会保障的这种定义中”。[②]

(二)国内对社会保障的界定

1.官方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1985年9月通过的《中国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首次在国家高层文件中提出了“社会保障”概念,指出:“社会保障工作要坚持社会化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的改革方向,社会保障机构要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工作统一管起来,制订规划,综合协调。在‘七五’期间,只能首先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然后再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社会保障社会化作为国家——单位保障制的对立物被正式载入国家发展计划。

2.学术定义

陈良瑾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③]该定义强调了社会保障要以立法为基础,目标是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国家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侯文若认为:“社会保障看理解为对贫者、弱者实行救助,使之享有最低生活,对暂时和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行生活保障并使之享有基本生活,以及对全体公民普遍实施福利措施,以保证福利增进,而实行全社会安定,并让每个劳动者乃至公民都有生活安全感的一种社会机制。”[④];郑功成认为:“社会保证是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体统的统称。”[⑤]这一定义包括了如下三个要素:一是具有经济福利性,即从直接的经济利益来看,受益者的所得一定大于所费;二是属于社会化行为,即由官方机构或社会中间团体来承担组织实施任务,而非供给者与受益方的直接对应行为;三是以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为根本目标,包括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社会保障概念客观上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经济保障,即从经济上保障国民的生活,它通过现金给付或援助的方式来实现;二是服务保障,即当代社会还需要适应家庭结构变迁与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变化,满足国民对有关生活服务的需求,如安老服务、康复服务、儿童服务等;三是精神保障,即属于文化、伦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这是更高层次的保障。

(三)对国内外界定的认识

从上述国内外的社会保障定义界定中可以发现,各国对于社会保障的界定不尽相同,但都是以法律为基础,通过国家推动,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分担社会成员生活风险,基本目标是增加本国居民的福利水平和提高本国居民的人力资本质量,与我国相比,国外社会保障范围更广,所涉及的领域更宽。我国社会保障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保障定义界定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有关社会保障的内涵,学术界与官方定义较为吻合,我国的社会保障仍然是大社会保障概念,包含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以政府为主导,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二、社会保障理念

在对问题的研究中,理念表现为目标、原则、立论的根据,逻辑的原点。社会保障理念决定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和发展路线,制约着社会保障道路选择、运行和目标实现。

(一)西方社会保障理念

我们以典型国家为例来考察西方社会保障理念的历史演进。西方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不同社会保障理念影响下选择不同道路的过程。

1.英国《济贫法》阶段——“惩戒术”

现代社会保障萌芽于英国的济贫制度。15世纪70年代开始的“圈地运动”,导致英国社会贫困、失业的现象急剧增加。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巩固王权,1601年英王室通过了一项新法案:《伊丽莎白济贫法》,又称《旧济贫法》。该法将已有的宗教或社会救助活动惯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首次由官方划定一条贫困线,对有需要的孤、老、病人进行收容,同时对失业者、贫民小孩提供有限的帮助。[⑥]按照《旧济贫法》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贫民只能进济贫院来进行济贫。1782年英国又通过了一项《吉尔伯特法》,明确地准许了教区对健壮贫民实行“院外救济”。法国大革命爆发后,为了维持国内的安定,英国的统治者进一步放宽了对贫民的救济规定,实行了保障贫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斯皮纳姆兰法”。该法提出按面包的市场价格乘以低工资的劳工或贫民的家庭人数给予补贴。[⑦]但是,上述法令导致申请救济的人数迅速增加,济贫税负担越来越重。与此同时,英国的工业革命进入了高潮迭起的时期,推崇自由竞争、信奉新教伦理的资产阶级及其思想家开始批评济贫制度。例如,李嘉图认为济贫法不是改进了穷人的状况,而是同时恶化了穷人和富人的状况。马尔萨斯以其人口论说明对穷人救济只能导致人口增加,从而加剧失业和贫困。1834年英国又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该法规定对于健康者停止院外救济,废止各教区救济行政,实行中央督导制,组织济贫法实施委员会来主持其事。

自英国颁布济贫法之后,欧洲其他国家开始仿效。在西方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时期,济贫制度是一种主要的社会保障模式。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介入济贫事务,是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埋下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种子。然而济贫制度在英国的实践因惩罚受助者而有着恶名,十分苛刻的受助条件以至于有的贫民宁可饿死也不愿领取救济,其制度构建的理念是一种惩戒性矫治。济贫制度通过立法表明贫民具有了获得救助的权利,但由于贫困被归为个人的懒惰、无能而非社会原因,因此接受救济却是有条件的、带有惩罚性质,被救者和救助者处于一种极不平等的地位,其保障效果是不良型的。

2.德国社会保险阶段——“怀柔术”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制定并实施有关社会保险法为起始标志的。1883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了《劳工疾病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劳动保险法;1884年颁布《劳工伤害保险法》,1889年颁布《残废和老年保险法》。1911年将上述三部法律确定为德意志帝国统一的法律文本,另增《孤儿寡妇保险法》,成为《社会保险法典》。1923年和1927年,德国又先后制定了《帝国矿工保险法》、《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法》,基本建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作为强制性社会政策的确立,超越了济贫制度时代的局限性,实现了质的飞跃,完成了由济贫时代的不确定性、临时性到稳定性、经常性的转变;由雇员、雇主共同供款和国家资助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制度,确立了社会责任与风险的共同分担机制。

俾斯麦政府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深受主张社会改良,提倡国家福利以缓和阶级矛盾的新历史学派的影响,其理念实质是一种“怀柔术”。正如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发表的《黄金诏书》所宣称:“社会弊病的医治,一定不能仅仅依靠对社会民主党的过火行为进行镇压,而且同时要积极促进工人阶级的福利。”并说,“一个期待养老金的人是最守本分的,也是最容易统治的”,改善工人福利,是为了“和破坏性的社会民主党的企图进行斗争”;认为社会保险是“一种消灭革命的投资”。[⑧]

3.美国《社会保障法》阶段——反危机之术

1929年美国爆发经济大危机,严重的失业使千万个家庭陷入饥饿与贫困之中,老年人亦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储蓄,社会矛盾非常尖锐。在这种背景下,罗斯福总统推行了扭转危机和缓和矛盾的“罗斯福新政”,美国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正是“罗斯福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社会保障法》,第一次使用了社会保障法的概念,标志着美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也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制度朝着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跨了一大步。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是一部以老年保险、失业保障和未成人保障为核心内容的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第一次在一部法中规定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的内容。不难看出,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理念是一种国家干预主义指导下的反危机之术。第一,其在经济大危机的背景下催生,又作为反危机的一种重要手段,并且确实发挥了刺激经济复苏的重要作用,这也再次表明不能将经济政策的失误造成的经济衰退归罪于社会保障,恰恰相反,证明了社会保障对经济危机的巨大缓解作用。第二,其构建是在凯恩斯理论的指导下,国家干预成为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基本前提,使得当时美国的社会保障倾向于国家保障,即政府出面来构建国民的社会保障。这保证了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中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等都日趋完备,并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保障体系。而强调政府的社会责任,建立一个保障人们在任何风险下都能享受到基本生活的“社会安全网”,无疑是社会保障史又一个飞跃。

4.英国《贝弗里奇报告》阶段——公平和普惠

1941年,英国成立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部际协调委员会,由经济学家贝弗里奇负责制定二战后的社会保障计划。1942年,贝弗里奇提交了题为《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的报告,这就是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它从人们的需要出发,提出通过社会保险、国民救助和自愿保险三个层次保障人们不同需要,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福利体系,设计了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报告指出,社会保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按统一标准发放补助金,按统一标准缴纳保险捐,将负责的行政部门统一起来,领取的补助金额应当适当并及时提供,普遍性原则和类别原则。

英国政府基本接受了贝弗里奇报告的建议,于1944年发布了社会保险白皮书,并制定了《国民保险法》、《国家卫生服务法》、《家庭津贴法》、《国民救助法》等一系列法律。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

以贝弗里奇报告为指导建立起来的英国福利制度,理念可以归结为公平和普惠。它强调福利不应只与贫穷与饥饿连在一起,也不仅仅是实施社会控制的工具,而是对个人福利是社会集体责任理念的强调。不论收入多少,不论风险高低,所有国民都必须参加保险,每人每周缴费、费率相同,而且待遇实行统一标准。国家提供福利的原则是基于国家利益而不是某些群体的局部利益,明确社会保障必须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通过国家和个人共同的合作来实现。国家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不应替代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国家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不宜过高,应给个人参加自愿保险和储蓄留出一定的空间。

(二)我国社会保障理念

新中国成立以前,我国没有真正建立过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进入20世纪50年代以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才开始真正建立,经历了“构建-改革-重构”三个发展阶段,其理念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进。

1.“国家——单位”保障阶段的狭隘平均主义理念

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文件,在城镇初步建立了以企业养老、医疗以及生育为主的劳动保险体系。该模式是照搬前苏联的国家保障模式,存在的前提是公有制与计划经济体制,其目标追求是社会公平,具有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封闭运行的鲜明特征。国家通过财政补贴和经济计划,为城镇各单位提供直接担保;单位代替国家承担着组织实施社会保障的责任,对本单位成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实行统包统配;劳动者个人无需承担缴费义务,同一单位内社会保障待遇基本相同。从整体而言,“国家——单位”保障制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产物,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相适应的。然而这种“国家——单位”保障制的理念却呈现为单位内自我封闭的平均主义,所维护的公平表现为狭隘的平均主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因为,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决定社会保障制度在城镇与农村有着巨大差异,而且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本质上属于单位保障,不同所有制和不同单位之间差别很大。这种局部的、有限的平均分配,随着计划经济的解体和社会的转型,被证明是需要变革的。

2.改革过程中的效率优先理念

改革开放后,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则是破解封闭性旧制度,改变“企业办社会”的现状,建立社会化的社会保障机制。在改革的过程中,社会保障的定位先是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后又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社会保障作为服从和服务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工具或者手段,经济体制领域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甚至于“效率优先、不顾公平”的原则,就自然而然地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理念,从而使得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呈现片面性,制度的价值理念从平均主义趋于效率优先。如在项目发展上优先发展效率性较强的社会保险项目——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效率性较差的项目放在次要的位置上。再如,在1995年推出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改革新方案,其中代表效率的个人账户高达缴费工资的16%,而具有再分配性质的社会统筹账户却只占工资总额的4%。代表社会公平的统筹账户比例太小,不足以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互助互济的基本功能。显而易见,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处理上,采取做大个人账户实质上体现了效率优先的理念。

3.公平、正义、共享理念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有制度方面的建设,更有理念方面的转化。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正义、使国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成为社会保障改革的基本价值理念。例如2003年国家在农村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2007年开始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开始着手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一系列的改革,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公平、正义、共享价值理念的理性回归。社会保障坚持公平、正义、共享的理念已在学术界达成共识,这堪称我国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和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稳妥有序地堵塞制度缺漏、健全制度安排的同时,正逐步缩小城乡间、地区间、行业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公平现象,使农民和市民、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就业者和非就业者、高收入者和弱势群体等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障,在维护底线公平的同时,通过社会福利事业让全体国民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迈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福利社会。

第一章社会保障导论 社会学导论

第二节社会保障本质与功能

一、社会保障的本质

社会保障的本质可以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和人学五个角度去认识:

(一)经济学:社会保障是正义的分配补偿机

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机制,从制度的价值取向来理解,它是一种正义的补偿机制。社会保障的本质就是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补偿。这既是制度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分配正义的必然选择。

(二)政治学:社会保障是基本人权的维护机制

对于社会成员来说,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政治权、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在这些基本人权中,生存权是人权的逻辑起点或最低限度的权利,也即是一种自然权利或法前权利。在保障基本人权的意义上,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通过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制度,帮助社会成员远离生存危机,凭借各种社会福利措施,增强社会成员的综合能力与素质,使他们的发展权得到切实的保障。

(三)社会学:社会保障是和谐社会的塑造机制

在社会学领域,社会保障的主要功能是扶贫济弱、缩小贫富差距、增进社会福利。通过促进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最终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是社会保障实现的社会目标。

(四)法学:社会保障是公民权利的实现机制

权利有三种存在状态: 即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法律诞生之前权利多以“应然”状态出现,缺乏必要的保障和实现机制。法律出现以后,特别是当法律把社会保障纳入权利的范畴,将其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后,社会保障就作为一项法定的权利而存在。国家通过立法,规定了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和形式,其中包括以生存为目的的获取物资帮助和以发展为目的的各项社会福利。法定意义社会保障权的诞生,使社会保障从“应然”状态转为“实然”的状态,成为每个公民依法享有,并不得非法剥夺的权利。

(五)人学:社会保障是公民自身价值完善机制

因为社会保障是对人的生存能力的恢复与维系生存能力是指个人有能力通过自身努力,获取维持基本生活水准所必须的物质资料的潜力;社会保障是对人的发展能力的重建与扩展。社会保障深刻蕴含人的发展需求,其目的就是要为个人发展能力的重塑和扩展提供支撑;社会保障是对人的本质价值的崇尚与追求。在科学、艺术、教育领域,社会保障投资公共服务,发展社会福利,推动人们精神文化创造实践的深化。在促进人的实践活动深化的同时,社会保障不断解放人,释放人的潜质与能量,帮助社会成员实现自身的价值。

二、社会保障的功能

(一)首要功能:以反贫困为基础,提升公民的生存能力

贫困是制约人的发展的主要障碍,它不但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而且还直接威胁着社会弱者的生存。摆脱贫困,走出生存危机,追求幸福的生活,是社会弱势群体的迫切需要。这种现实的社会需求,决定了社会保障的首要功能只能是反贫困,以维护社会弱者最基本的生存。

(二)基本功能:以风险控制为主体,塑造安全生存环境

生命周期决定了每个社会成员都将面临生、老、病、死等无法避免的现实问题,工业化大生产使得工伤事故层出不穷,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使失业成为一种可能。这些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已经成为现实条件下影响个人生存与发展的主要威胁,仅靠个人和家庭的力量已经越来越难以应对各种突发的社会风险。建立和完善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保险体系,目的在于分散和应对风险,对突发事故中的受灾者实施救助,为老龄人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为疾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与保障,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救济与保险,免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在相对安全的环境下帮助社会成员实现更高的发展需求。

(三)重要功能:以社会公平为目标,保障平等的发展权

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人的发展所需要的公平就是发展起点的公平,发展机会的公平和发展过程的公平。基于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平等性,社会保障必须以社会公平为目标,通过自身的改革,赋予社会成员迁徙自由及平等的发展权。这是现代社会人的发展视野下社会保障平等价值观的必然选择。

(四)核心功能: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增强人的发展能力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生存已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人的发展便成了社会生活的主题。从社会保障的本质来看,保障生存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促进发展又是为了进一步改进生存质量。只有在实质上提升发展能力,才能有效维护社会个体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增强人的发展能力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功能。

第三节社会保障原则与模式

一、社会保障原则

(一)生存权保障原则

生存权是为维护人的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物质享受权等内容。生存权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根本根据。虽然在资产阶级革命之时,提倡“天赋人权”,主张人人生而自由、权利平等,其中也蕴含了生存权的内容。但生存权作为一种权利,要得到真正的保障,还必须通过制度的形式确立下来,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生存权是公民在社会中健康生活并进而享受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各项权利的基础,脱离开生存权的保障,其他各项权利根本不可能实现,只是一纸空文。现代社会中,一定的、必须的物质基础是人们生存的基础,也是个人享有人格的基础。否则,无以生活并展开各项社会活动,也无以成为社会的人。但是,一个社会总是会有一些人面临着物质的匮乏和生存的危机,或许是由于缺乏劳动力,或许是由于缺乏工作机会,或许是由于意外情况造成了困难。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即在于当社会成员出现生活困难时,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对其进行物质帮助。因此,生存权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基本原则。

(二)普遍保障原则

普遍保障是指社会保障对象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含有社会保障惠及社会所有成员之意。社会保障制度应对所有社会成员同等对待,凡是符合法定保障条件的社会成员,都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社会保障是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保障每个公民平等地分享社会财富,在遭遇困境时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和帮助,是处理政府与国民关系的基本问题。客观上,每个社会成员都会遇到生存威胁,社会保障必须将其视野对准全体公民,只要其是该国公民,不论其性别、年龄、职业、信仰等等,均赋予其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1948年《世界人权公约》明确规定,所用的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1952年社会保障公约(最低标准)》,要求各国政府为国民提供至少达到最低标准的社会保障。1954年,新中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确认了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现行宪法同样规定了公民享有受国家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三)适当保障原则

适当保障原则是指社会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障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高低程度。社会保障水平客观上存在一个“适度区域”,过低或过高的保障水平对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运行和社会经济发展都会产生负面影响,确定社会保障的适度水平,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判断社会保障适当与否的标准,是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公民一定经济生活水平的基础上,能否实现自身的平衡与良性运作,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否起到促进作用。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在履行社会保障基本功能以保证公民基本经济生活水平的同时,能够激励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增大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劳动者素质,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平衡运行和良性运作、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反,社会保障水平过低,社会保障程度不足,就不能很好地实现社会保障功能,公民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同时,损害了公民的劳动积极性,最终不利于生产率的提高。同样,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过快,往往容易导致社会保障财务危机,危机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社会保障水平过高不利于激励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也会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费的增加,引发生产成本上升,竞争力下降。

(四)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权利与义务对等,是指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关系,公民在享受保障权利时成为权利主体,而公民取得权利主体资格的同时,必须依照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费用,履行相应的社会保障义务,此时,公民是义务主体。每一位社会成员,不论其本身是否愿意,均必须参加社会保障,他们既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者,又是社会保障费用的承担者。公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缴纳相关社会保障费用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作为雇主,必须负担为其雇员提供部分社会保障资金的义务;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有责任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五)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公平与效率,都是社会保障追求的目标。公平,在经济学上包括机会均等和收入均等。效率是指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以及基于社会成员的努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使现有资源发挥更高效用。市场经济自动倾斜于效率,效率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它强调竞争和优胜劣汰,从而推动发展。但完全听任于市场自由调节也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市场经济赋予社会成员均等参与市场的机会是抽象的,社会成员由于种种原因完全依赖自身努力难以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和公平。因此,必须妥善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和效率原则是要求在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动态的平衡。社会保障的基本原理是自助者公助,是政府调节微观经济初次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政策工具。社会保障制度反映了人类追求公平的足迹,是最为直接体现社会公平价值观的制度规范,社会保障制度正是通过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而建立一种向公平倾斜的机制,对于暂时退出市场竞争的社会成员提供新机会,对永久退出市场竞争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二、社会保障模式

社会保障模式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及其运行原则的理论概括。它是在社会保障思想和实践运行的基础上,通过理论概括而形成的,研究其演变过程,对中国的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有着重要意义。

(一)福利型社会保障

以英国及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征有三:社会保障范围是全民保障,“从摇篮到坟墓”,几乎无所不包;社会保障资金是来源于国家的一般性税收;实行广泛而优厚的公共津贴制度,津贴与个人收入、缴费缺乏联系。

以英国为例。英国在贝弗里奇报告的基础上颁布了《国民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1948年宣称建成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4个部分:首先是国民保险,向16岁以上的社会成员提供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家庭收入补助等在内的各种保障。国民保险计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及分布在各地的500多个机构管理和实施。事先缴费是享受国民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其次是国民医疗保健,费用来自个人、雇主和政府,服务对象是全体英国公民以及在英国居住1年以上的外籍人。凡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亲属都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免费医疗待遇。再次是社会救济,救济的对象包括:收入不足以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16岁以上居民;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低收入雇员;领取保险津贴期限已满仍未重新就业者,以及津贴收入不能满足最低生活需要者;不受国民保险计划保护的穷人。最后是社会福利,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对有特殊困难的人,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失去正常家庭照顾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和有智力缺陷的人,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服务;二是向全体公民提供的各种公共设施和津贴补助,如新生婴儿补助、16周岁以下儿童每周津贴、免费义务教育等。

(二)保险型社会保障

以德国、美国、日本等为代表。其主要特征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保障费用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分担,个人和企业缴费为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为原则;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和缴费相联系;强调公平与效率兼顾,既要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又不影响市场竞争活力。

以德国为例。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德国建立了一个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照顾、社会福利在内的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几乎覆盖了全体公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是其4大支柱。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丧失劳动能力者,社会照顾的对象主要是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受到困扰的人,社会福利对象则是全体公民。德国的社会保险强调“资金自助”的原则,除工伤保险费用由雇主负担外,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的资金由雇员和企业分担,政府提供补贴。社会救助和社会照顾所需经费全部由政一府负担。

(三)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

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其主要特征是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投入资本市场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雇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完全取决于其一个人账户积累额。在基金管理运营的方式方面,新加坡实行政府集中管理和运营基金,智利则由私营基金管理公司竞争运营基金。新加坡建立的以个人账户为核心的中央公积金制度着眼于劳动者自食其力、自我保障,强调个人在生命周期中进行收入和消费的纵向自我调剂,实行完全积累,强制雇主和雇员储蓄养老。公积金主要由雇员和雇主按比例缴纳,全部计入雇员个人账户,不得随意支取,政府免征所得税。政府成立中央公积金局,负责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确定利率,承担中央公积金运营的全部风险。智利在1980年对原来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做法是:雇员个人缴费并计入个人账户,雇主不缴费,但相应提高雇员工资;政府授权并监管若干私营金融管理公司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运营;雇员可以自由选择养老金管理公司。

第四节社会保障体系与方法

一、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社会保障各个有机构成部分系统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总体。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的“安全网”,它对社会稳定、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这几项社会保障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

(一)社会保险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一是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被给付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于基本性的社会保障;二是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劳动者;三是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补偿劳动者的收入损失。社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雇主)、劳动者(雇员)依法缴费及国家资助和社会募集。

(二)社会救助

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低纲领和目标。一是社会救助的目的是保障被救助者的最低生活需要;二是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失业者、遭到不幸者;三是社会救助的基本特征是扶贫。社会救助的基金来源主要是国家及社会群体。

(三)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⑨]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和目标。它的目的是增进群众福利,改善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它把社会保障推上最高阶段。社会福利基金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和社会群体。

(四)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安置是社会保障的特殊构成部分,属于特殊阶层的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保障的特殊纲领。社会优抚安置目的是优待和抚恤;社会优抚的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属;社会优抚的基本特征是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社会优抚的基金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

此外,除了政府提供的基本保障之外,其它社会组织提供的保障统称为社会保障,包括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员工福利(含企业年金)、慈善机构提供的保障及其它社会组织提供的保障,如民间组织举办的养老保险、社会捐赠等,更为重要还包括商业人身保险。补充保障是政府基本保障的有益补充,它因企业利润不同、规章制度不同或社会分配不同,对不同的个体有着不同的保障水平。

由于有基本社会保障与补充社会保障之分,因此,社会保障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由政府承办的基本社会保险(也称为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人身保险等三个支柱构成的。广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本社会保险就是目前报纸、杂志经常论述的社会保障,即狭义的社会保障。在中国狭义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四个方面它们构成了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在狭义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只有基本社会保险需要通过国家征税或者要求企业、个人缴费,其资金收支余额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外,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资金则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是不需要企业和个人纳税或缴费的,一般不会形成巨额资金的结余,因而也就不会形成基金。本讲稿采用的是狭义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社会保障方法

(一)学科的性质与特点

1.学科性质

给一门学科定性,就是要掌握这门学科的归属问题。关于学科性质,理论研究中有两种规定:一种说法就是由它的研究对象决定的,还有一种说法是由它的研究方法来决定的。比如历史上的哲学曾被称这为科学之科学,现阶段的经济学帝国主义都是从它的方法论来考察学科性质的。但作者比较保守,始终认为一门学科的性质主要是由它的对象来决定的。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学科的性质虽主要是由它的研究对象决定,但研究方法将会为它的研究开拓疆域,扩大范围。

社会保障学是社会保障发展历史的科学研究成果,它随着社会保障的理论与实践活动的发展而逐渐形成一门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的新兴学科而跻身于社会科学之林,并在深度和广度上继续拓展。其研究领域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的基础理论层面、政策理论层面、管理理论层面。由于社会保障以降低收入风险为主要目标,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包含了保险金、覆盖率等一系列涉及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经济问题,因此社会保障学与经济学有着密切的关系,经济学不仅为社会保障学提供了思想基础,而且在研究社会保障问题时必须借鉴经济学的大量的研究方法。此外,由于社会保障涉及到公众意识及公民权利问题、公民需求问题、政府决策问题以及政府行政能力等问题,这些问题分别或同时与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几个学科发生对应联系。因此可以说,社会保障学是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独立的、交叉的、处于应用层次的社会科学。[⑩]

2.学科特点

(1)跨学科性与专业性并存。社会保障是一门研究以政府为主体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给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的学科,它研究的内容较为广泛,既涉及到经济学、管理学,又涉及到政治学、社会学、人口学、心理学等学科。从宏观而言,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必然会引起一国储蓄、资本市场等方面的变化,从而影响经济增长;从微观而言,社会保障制度会通过个人一生预算约束的改变而使个人最优决策(如劳动供给、人力资本投资、储蓄、消费等)发生改变,从而对经济产生影响[11]。社会保障学科这种跨学科性与专业性并存的特性无疑大大增加了研究的难度。

(2)理论与实践并重。社会保障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学科。社会保障的理论性表现在社会保障学科需要有大量精深的理论做支撑,才能理解和执行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并能根据实际情况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制定出或提出适当的政策。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社会保障的实践性首先体现在恰当的社会保障制度、政策的制定或对国情、文化、传统、人性的深刻把握,而这些都必须在实践中感悟。

(3)理论体系尚不完善,政策变化较大。首先,作为一个新兴学科,我国社会保障学科体系还不完善、科学,对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尚存在较多争议。其次,从国际上来看,社会保障目前正处于一个改革发展的阶段,制度尚不稳定。我国正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由于对社会保障认识等方面的原因,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变化较大。最后,在没有一个统一的较理想的方案之前,我国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各试点省市根据自己情况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改革,这固然丰富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实践,但是差异较大、碎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却给社会保障研究增加了难度。

(二)社会保障学的研究方法

从以上所讨论的社会保障学的学科性质和特点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保障学的研究方法不可能是单一的,由于学科的交叉性决定方法的多重性。我们不妨先从学科史中把握其研究方法。

1.从学科史中把握研究方法

学科史首先要回答有是关于社会保障为什么会出现。理论的解释大体上可归结为二个方面: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新福利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保障观。

(1)福利主义的论证

福利主义是以经济效率或帕累托效率为出发点对社会保障展开分析的。他们假设,社会是所有单个个人的总和,社会福利是所有单个个人福利的总和,社会的目标就是要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即帕累托有效率状态,没有达到这样的状态,就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余地,就应对社会经济结构进行调整。他们证明,以价格竞争为核心的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能保证帕累托效率的实现,但是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依赖许多条件的严格限制,在现实世界中,这些条件难以得到满足,主要包括:

——市场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市场发挥作用的基本要件之一是参与主体对产品或生产要素有明确的排他性产权,否则就难以通过市场来供给。公共产品没有消费上的排他性,是可以“搭便车”的物品,存在市场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的困难;准公共物品虽然有价格形成机制,但其效用存在外部性的“溢出”;还一些类别的物品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存在不以市场为媒介而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正的或负的影响,即所谓外部性。由于有这些物品,市场制度无法找到一个合适的均衡价格,使物品的供给等于需求。此外,还有些物品,如毒品,虽然能形成价格,但受社会伦理道德规范限制而予以禁止。

——市场竞争的不完全性。如少数大企业构成的垄断行业,对市场价格的形成具有影响力,使市场价格高于产品的边际成本,不仅剥夺了消费者剩余,也使产出偏离了最优化的数量。

——报酬递增和自然垄断。在经济活动的某些领域存在着边际报酬递增和边际成本下降的情况,企业要达到降低成本的目标,可以通过扩大生产规模的途径实现,结果导致市场所需要的产品由一个或几个企业供给,形成自然垄断。自然垄断同寡头垄断一样,降低了社会福利,而且自然垄断削弱了垄断者创新的积极性。

因此,现实世界的经济总是处于无效率状态或次优效率状态,政府为了提高经济效率而需要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其基本途径包括管制、财政、政府生产和转移收人,而干预措施中的部分内容,如免费医疗、失业救济等是社会保障的构成部分,这样,新福利主义对社会保障的出现给予了经济理论上的解释。

(2)马克思主义论证

马克思从下列两个方面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诠释。

首先,反映在马克思的人的本质需要论。

——生存需要。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同时这也是人们仅仅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现在也和几千年前一样)一种历史活动,即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12]。人类的这种需要与动物有别,因为人类能制造工具,利用工具,积极、能动地通过劳动生产,有意识、有计划和有目的地改造自然界,取得各种物质资料,以满足自己的物质和文化需要。

——相互需要。人类要生存和发展,他们相互之间必然要发生广泛的联系。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人是社会性的人,人们的生产是社会性生产,人们的需要也就是由人们相互提供满足的社会性需要。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一个人的需要可以用另一个人的产品来满足,反过来也一样;一个人能生产出另一个人所需要的物品,每一个人在另一个人面前作为这另一个人所需要的客体的所有者出现,这一切表明:每个人作为人超出了他自己的特殊需要等等,他们是作为人彼此发生关系的;他们都意识到他们共同的种属”[13]。

——多种需要。马克思主义认为,与动物的需要不同,人的需要是多方面、多层性的。这种多层次需要体现在:第一,生活资料的需要,即生存需要,指劳动者为了生存和延续后代而需要满足于吃、穿、住、用、行的物质生活资料。生存需要是人类最低层次的需要。第二,享受资料的需要,指劳动者为保持身心健康所需要的物质资料与劳务(如医疗、卫生、体育、文化艺术、休假、旅游等等的物质资料与服务)。第三,发展资料的需要,即劳动者为了逐步摆脱旧式分工的束缚和影响,使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自由的发展和运用所需要的物质资料。并且人的需要层次是发展的,由于人们消费的内容与方式由生产决定,生产水平的不断发展,必然使人们的消费质量发生变化。

于是,从人的需要的长期过程看,它呈现出明显的由低需求层次逐渐向高需求层次发展的过程。

其次,反映在马克思的再生产论。马克思认为,为了经济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在宏观上,必须从社会总产品中进行扣除,建立保险基金。马克思在《德国工人党纲领批注》中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

现在从它里面应当扣除:

第一,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另一部分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

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

第一,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同现代社会比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极显著地缩减,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减少。

第二,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同现代社会比较起来,这一部分一开始就会显著的增加,并随着新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增长。

第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总之,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并认为,“对于保险基金,应当根据概率计算来确定”。

(3)学科史层面的方法论反思

反思之一:应该用历史的方法进行考察。社会保障绝不是发端于英国的旧济贫法,而是早就直根于人类社会的制度功能之中,可以追溯到更为久远的年代,如中国的社会救济公元前就已存在,并形成了非常正规的制度。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制度,是与特定历史条件紧密相连的历史范畴,社会保障当前的现状是以过去存在的形式为前提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是一个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过程。作为群体选择结果的人类社会制度像物种的进化过程一样,有遗传,也有变异,并不是一个时期接着一个时期的简单复制,而是进行着不断创新和放大,从而才出现了错综复杂的制度体系,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特征,但在这些各异的特点背后有着一条相同的主线贯穿于其中。那么,要找出社会保障的发生发展规律,必须把它置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整个制度框架内来考察。正如熊彼特所说“不能单用以前的经济的情况去解释经济的变化。因为一国人民的经济状态并不单是从以前的经济情况中产生的,而是从以前的全部形式中产生出来的”,社会保障也不例外。毫无疑问,对社会保障产生的探究也不应把它从整个社会制度中剥离出来,仅仅从制度的一种形态或特征匆忙做出结论。

反思之二:应该以风险作为分析的起点。无风险则无保障,社会保障是保护人们免受减轻风险侵害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所以社会保障包括了能够为人们提供经济安全服务的一切制度形式。风险之所以成为社会保障产生的必要条件,背后深层次原因在于人们对风险伤害的保障有一种内在持久的需求,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的研究结果显示,人的需要可分为五个层次,第一、第二层次分别为生存的需要和安全的需要,五个层次是逐渐递增的,即人们的需要是按照层次从低到高逐步递增的。事实上,前两个层次是同时存在的,生存的安全是安全需要中最重要的一种。毫无疑问,完全确定的情况只是现实世界中的特例,不确定性才是常态。历史的考察发现,在人类发展的进程中,距离现代的年代越久,生产力越不发达,人们驾御自然、控制风险的能力越弱,所承受的风险压力越大,对保障的制度需求越强烈,也就是说在制度的诸多功能中保障占的成分很大,甚至是主要的,或者有可能形成专门的保障制度。所以,把风险作为外生变量来对待,在社会保障问题上就很难得出科学的论断。

2.主要几种研究方法介绍

(1)历史方法与逻辑方法相结合。

逻辑方法,要求在研究社会经济现象时,按照经济范畴的逻辑关系,从比较简单的逻辑关系和经济范畴,逐步上升到复杂的具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范畴,阐明经济现象和经济活动逻辑发展的过程。历史方法,则是在研究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时,按照它的历史发展真实过程来把握其规律。经济学的研究要把逻辑的方法与历史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一般地说逻辑的进程要符合经济历史发展的进程,是社会经济历史发展过程的反映,历史发展进程是不断地从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是有着内在的逻辑和规律的。但是历史发展常常有一些偶然现象和因素,呈现曲折和复杂过程。因此运用历史方法研究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时,就必须排除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偶然现象和因素和干扰,按照历史发展过程的分析来发现和证明规律。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基本内容也包括两大方面:其一,逻辑进程与客观现实的历史发展进程相一致。恩格斯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14]其二,逻辑进程与关于对象认识发展的历史进程相一致。

逻辑与历史的统一的基础是实践。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是在总的发展趋势上的统一,这种统一包含着差别。因为历史发展常常包含着无数的细节和偶然因素,甚至通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表现其规律;思维的逻辑则是对历史的总结和概括,它撇开历史发展的各种细节和偶然因素,以“纯粹”的理论形态把握历史发展的规律,它是 “经过修正的”历史。历史方法和逻辑方法的统一。历史方法是依照对象发展的自然进程揭示其规律,属于描述性的方法。逻辑方法则用概念、范畴、理论等形式概括反映对象发展的规律,属于理论思维的方法。逻辑方法侧重从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考察对象。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只有当被考察的对象发展到成熟、各种矛盾充分暴露的时候,才能看清楚对象的各个部分、各个环节的联系以及它们在整体中的地位和作用,才利于科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其二,获取有关对象发展到最高点的知识,是了解该对象的过去历史的一种有效手段。从成熟点看对象的过去,可以比较清楚的认识对象发展的内在联系,包括那些处于萌芽状态或表现得模糊不清的东西。历史方法和逻辑方法的辩证关系表现为逻辑的分析要以历史发展为基础,历史的描述要以逻辑联系为依据;它们统一于实践。

(2)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

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是经济学倡导的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是在分析经济问题和建立经济理论时,撇开对社会经济活动的价值判断。只研究经济活动中各种经济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运用“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在求证中检验假设”的方法,在做出与经济行为有关的假定前提下,分析和预测人们经济行为的后果。而规范分析涉及到对经济行为和经济政策对人们福利的影响和评价问题,涉及到是非善恶,合理与否问题,与伦理学、道德学相似,具有根据某种原则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由于人们的立场、观点、伦理和道德观念不同,对同一经济事物、经济政策、同一经济问题会有迥然不同的意见和价值判断。对于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办的问题,不同的经济学家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结论。

现代西方经济学认为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具体的经济分析都不可能离开人的行为。在实证分析法中,关于人的行为的社会认识是其分析的基础,完全的客观主义是不存在的。从经济理论发展的历史来看,“除少数经济学家主张经济学像自然科学一样的纯实证分析以外,基本一致认为经济学既是实证的科学,又是规范的科学,因为提出什么问题来进行研究,采用什么方法来研究,突出强调那些因素,实际上涉及到个人的价值判断问题”。

(3)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方法相结合

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涉及的是所谓社会说明或解释的问题。两种方法的对立就在于是从个体出发去说明、解释社会现象,还是从社会整体即社会制度、组织、群体等非个体的关系、事实等出发去说明社会现象。对立的焦点是在说明、解释社会现象时,社会整体现象是可还原为个体的,还是不可还原的、独立的自成一格的现象,哪一种说明更带有根本性质的说明。

随着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争论的进一步深入,双方意识到消解在方法论上的对立和争论是困难的。一方面,个体主义者看到并不能从构成社会唯一真实的基础是个体的人这一个体主义本体论前提中,直接推出方法论个体主义原则,因为这个前提并没有排除个体的意志和行动是受社会制约而形成的。方法论的整体主义者也意识到,整体大于部分的总和这一本体论原则并不是为社会科学所独有的原则,它并不能构成抵消个体主义方法的原因。另一方面,接受了社会是由个体构成的这个个体主义的本体论前提,并不等于接受了个体主义的方法。



[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2004.

[②]美国社会保障属.全球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6.

[③]陈良瑾.社会保障教程[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0.

[④]侯文若.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

[⑤]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⑥]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47-48.

[⑦]侯志阳.西方社会保障理念基础的演变及其启示[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4,(4):7.

[⑧]桂莉.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德国的原因浅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2,(5):110.

[⑨]关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关系,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和分歧,观点有三:观点一:社会保障是社会福利的子概念。目前我国经济学界持此观点的居多,他们认为:把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用小概念涵盖大概念,是颠倒了逻辑关系。观点二:社会保障涵盖社会福利。在我国,主流的观点认为社会福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基本手段之一。观点三:确认大社会保障概念。认为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其实在本质上并无根本的矛盾,分歧在于如何界定二者的范畴。两个概念都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保障概念包含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广义的社会福利概念也包含狭义的社会保障概念,这是与争论无关的共识。关键的问题是,广义的社会保障概念与广义的社会福利概念是否一致,学者们认为,从各类文献的表述和各国实践以及争论双方的界定、论述来看,二者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何者为大,何者为小,只是称谓上的不同,对其内涵、本质基本上并无异议。此其一。其二,从“保障”和“福利”这两个单词的英文意义来看,保障(security)具有安全,免于危险、忧虑的意思,福利(welfare)本意是幸福,健康,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状态。保障是为社会成员生存发展提供安全保护,福利是改善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是以保障为基础又超越于保障的,在此意义上,福利高于保障,或者可以说福利包含保障。但是,保障是有底线的,福利却是永无止境的、难以捉摸和把握的,可以作为追求的目标、理念,难以操作和落实。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福利过于抽象,保障便于量化、评估,将保障作为一个大概念更具有实际意义。其三,从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来看,社会福利一直有其固有的、特定的含义,长期以来,社会福利一直是作为社会保障的子项目,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得到确立并为人们所认同。这与国际上许多国家、尤其是福利国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从尊重传统、顺应已经形成的表达习惯的角度出发,应以继续保留这一做法为宜,同时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丰富社会保障的内涵,树立新的社会保障理念。本讲稿也采取观点。

[⑩]赵万水.社会保障学[M],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9.

[11] 袁志刚.养老保险经济学[M].上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68-91.

[12]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1845年秋—1846年5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158.

[13] 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195

[14]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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