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税务登记日期 生产经营地址 注册地址 纳税人类别:企业□ 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 其他□ 主营业务类别:工业 □ 商业 □ 服务业 □ 其他□ 会计核算健全:是□ 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当月1日 □次月1日 □ 纳税人(代理人)承诺: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情况 受理人: 主管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填表说明:1.本表由纳税人如实填写。2.表中“证件名称及号码”相关栏次,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3.表中“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由纳税人自行勾选。4.主管税务机关(章)指各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5.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附件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 货物劳务: 年 月至 年月共 元。 应税服务: 年 月至 年 月共 元。 情况说明
纳税人(代理人)承诺: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情况 受理人: 主管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填表说明:1.“情况说明”栏由纳税人填写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具体情形及理由。2.主管税务机关(章)指各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3.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