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各行业企业缴纳税种对照表 地税缴纳税种

原文地址:各行业企业缴纳税种对照表作者:雪冰

  广告业应缴纳哪些税(费)?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路牌、电影、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所作的宣传和提供劳务服务的业务。
广告业主要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1、计税依据
对广告业务征收营业税,是以广告业务收入作为计税营业额征税的。广告业务收入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播映等项收入。对电台、电视台、报刊社、广告公司等广告经营单取得的赞助收入,以及体育馆、运动场举办体育比赛和文艺演出,为企业单位打广告所取得的广告费收入,均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付给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的加工费不得扣除;接受委托的广告公司加工制作广告的加工费收入,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税率
广告业的税率为5%
3、营业税应纳税额
广告业营业税应纳税额为娱乐业的营业额乘以适用税率。
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4、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分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有关营业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
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义务人收讫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内业务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义务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①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②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③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①②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四)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
有关教育费附加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五)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征税对象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
其应纳税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六)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有关房产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日照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八)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有关城市房地产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九)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十)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有关车船使用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十一)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日照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机器脚踏车(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有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十二)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有关印花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十三)如果企业承受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
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日照市契税税率为4%,应纳税额=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税率。
有关契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十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日照地税个[1998]43号文规定,凡个人收入实行按承揽广告业务收入、企业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比例提成办法的,上述提成无论是现金支付还是以票据抵消等形式取得的个人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述形式取得收入的人员为企业员工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若为非本企业员工,其取得的个人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上述人员的提成收入,凡承揽业务费用、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可暂按提成收入扣除30%以下的费用,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全面规定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基本规定”部分。

  旅游业应缴纳哪些税(费)?

  旅游业应缴纳哪些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旅游业主要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以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但同时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团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公平税负,在营业税实施细则中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两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发布)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以其旅游资源和服务设施为条件,为旅游者在旅行游览中提供各种服务性劳动而取得的有偿服务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七、城市房地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八、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5]8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九、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十、车船使用牌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政密字第714号令公布)的规定,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机器脚踏车(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十一、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十二、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北京市现行契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十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娱乐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什么是娱乐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二、涉及税种
娱乐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一) 营业税:
1、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娱乐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额,是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2、征收范围: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1)歌厅,是指在乐队的伴奏下顾客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演唱活动的场所。
(2)舞厅,是指供顾客进行跳舞活动的场所。
(3)卡拉OK歌舞厅,是指在音像设备播放的音乐伴奏下,顾客自娱自乐进行歌舞活动的场所。
(4)音乐茶座,是指为顾客同时提供音乐欣赏和茶水、咖啡、酒及其他饮料消费的场所
(5)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是指顾客进行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活动的场所。
(6)游艺,是指举办各种游艺、游乐(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活动的场所。
上列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3、税率: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京财税[2000]276号文件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京财税[2002]1677号文件规定,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
(1)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2)嬉水、水上滑梯、碰碰船、滑索、飞降、滑道、四轮摩托越野、滚轴滑冰、综合游乐场(园)等项目营业税税率为10%;
(3)仅供少年儿童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营业税税率为5%.
4、计算公式: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京政发[1985]86号)的相关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86)市税三字第551号)的相关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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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营业额×3%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义务人收讫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内业务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义务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发[1993]13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娱乐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暂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要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345号)的相关规定,对我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定额征收适用范围:
本市各类经济性质(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资及其他经济性质)的娱乐、饮食服务行业的经营单位,凡个人收入能真实准确、全面核算的应实行查帐征收;凡提供的个人纳税资料不完整、不足以作为计税依据的、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均试用本办法。

2、定额征收对象
娱乐业的定额征收对象为歌舞厅主持人、歌手、乐手、音响控制人员、其他演艺人员及在娱乐场所提供其他服务的人员。

3、定额征收的标准
(1)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主持人、歌手应纳税定额标准为220元/月;乐手、音响控制人员应纳税定额标准为120元/月。
对在娱乐场所的演艺人员及提供其他服务的人员按区域分类确定应纳税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月
类别区域定额标准
一档二档
一类朝阳、海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本市所有涉外经营单位400 300
二类丰台、石景山、西客站、开发区(外资单位除外)300 200
三类大兴、房山、燕山、门头沟、延庆、昌平、通州、怀柔、密云、平谷、顺义(外资单位除外)200 100
(2)临时在文化娱乐场所提供歌舞表演、演出获得报酬的,由支付单位或个人按京地税个[1997]41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预扣率3%全额计税。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00元以上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个人一个月内多处取得相同性质收入的,应汇总多处收入,到居住地地方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纳税,外地进京的演艺人员,选一演出地地方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纳税。

4、核定办法及方式
(1)对有关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定额的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经营单位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人数,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分档确定定额,纳税定额一般一年一定。
(2)定额征收方式的确定,首先,由各区、县局主管税务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各类人员缴纳税款的定额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表》(表样附后)一式两份,经所长签注意见,加盖公章,一份由税务所留存,一份报主管科室备案;然后由主管税务所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书》一式两份(表样附后),交由被核定单位签章并留存一份据以执行,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作为征管依据。

  饮食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一、什么是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约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二、涉及税种
饮食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饮食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提供餐饮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1、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顾客在就餐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服务而在饮食价款之外另行收取费用的,应将这部分另行收取的费用单独记帐,并依照娱乐业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凡上述单位的上述另行收取费用与饮食价款收入划分不清的,应对其全部收入依照娱乐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3、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五)个人所得税
企业要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
厨师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修改为:按餐厅级别、厨师等级分类定额。

  装修装饰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一、什么是装饰装修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中,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体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二、涉及税种
装饰装修企业主要涉及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一)营业税
1、装饰装修企业的适用税目税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装饰装修企业适用建筑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计税依据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京税一[1994]45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总和,又称营业额。建筑企业以包工包料或包工代购料形式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
如果所属装饰装修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3、装饰装修企业销售原材料的纳税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发布)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提供工程作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工程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物业管理行业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根据《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386号)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受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相关的其他服务。

一、营业税:
(一)计税依据:
根据《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386号)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暖气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暖气费、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的其他全部收入(含规定收费标准基础外各种加收金额),应按照服务业税目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59号)的规定:
1、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征营业税的代收基金,系指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中规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2、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凭其持有的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为其出据的《住房维修基金交存书》上注明的实际发生额认定。
3、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征收营业税的代收房租,凭其与代收房租委托方实际房租转交结算发生额认定。
4、对物业管理企业超出上述认定范围的代收款项,一律视同其相关业务收入或价外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5、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收入后,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③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发布)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以物业管理以及代理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暂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减除30%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只对内资单位和个人征收。

七、城市房地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对其缴纳的税款给予减征30%的照顾。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八、土地使用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2年第1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需要说明的是: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出让”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费,外资企业以各种方式使用已经出让程序的土地不缴纳土地使用费。
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九、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的内资单位和个人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座位、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十、车船使用牌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政密字第714号令公布)的规定,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十一、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应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十二、契税
如果企业承受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北京市契税税率:自2002年7月1日起,由原4%调整为3%,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一、营业税
(一)、应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②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④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⑤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⑥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涉及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592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①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②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有如下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3)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
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4)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205号)规定:
①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②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③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业额×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
(一)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二)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
(一)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
(二)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发[ 1993 ]138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具体讲:
(一)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因此,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纳入征税范围。
(二)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三)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四)取得收入的行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五)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市政府在京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的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并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六)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二[ 1996 ]240号)规定,对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预征率为:预售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3%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2%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其他房地产,按预售收入1%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七、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5]8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八、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九、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一)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2、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3、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为交换价格的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为房屋、土地权属的承受方。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代理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一、什么是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包括:
(1)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代理业缴纳哪些税(费):
代理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1、代理业的适用税目税率
代理业企业适用服务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代理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代理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经营代购代销、代办进出口、报关转运、介绍服务、委托寄售和其它代理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介绍费、佣金、报酬金等项收入。
3、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4、代理业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这类代理业业务经营者自身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均不得冲减其应计营业税的营业额。
(1)货运代理服务
包装托运、货运代理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减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包括:保险费、陆路运费、海运费、空运费、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包装费、仓储费、报关费、代缴港杂费、三检费、装卸搬运费。
对列举范围以外,确属运输标的直接费用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2)代售卡业务
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收入之外向相关业务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企业代收费业务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各类企业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接受政府机关委托代收的各类税费,凡未按委托方规定期限实际结算上缴、或无规定期限且未上缴的部分,应并入相关业务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4)广告代理业务
广告代理业营业额计算使用的“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范围,包括广告代理业业户向各类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实际支付的广告费。
(5)展销、展览、考察组办业务
展销、展览组办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异地考察组办业务,暂比照旅游业营业税征收规定执行。
(6)委托代办业务
纳税人从事委托代办业务,应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其实际代付属于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委托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不含委托人向委托代办业务受理者支付的各类服务费等)后的余额,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7)拆迁代理业务
拆迁代理单位协助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向被拆迁者实际结算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8)派遣劳务业务
企业依法从事向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涉外机构派遣劳务业务,对其依照合法协议向使用劳务者代收转付被派遣人员的各项劳动报酬、赴任费用以及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用,暂不征收营业税。
除上述列举范围外,凡发生符合现行代理业营业税征收规定的其他业务,纳税人可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执行。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五)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机器脚踏车(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六)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七)个人所得税
企业要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1.文化体育业应缴纳哪些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其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文化体育业主要涉及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一)征税范围
  1、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其中:
  (1)表演,是指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
  (2)播映,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对电台、电视台有偿性的节目收费,也按“播映”征收营业税。广告的播映不按本税目征税。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等。
  (4)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对经营游览场所征税,就是对经营这些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征税,即按销售门票收入依“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经营游览场所征税,是不包括这些场所从事的其他游艺活动或其他经营活动的。
  2、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1、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3、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162号)文件规定:
  汽车驾驶学校,是为学员学习汽车驾驶技术提供服务的教学单位,对其因此而向学员(或学员所属单位)收取的培训费收入,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信息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553号)文件规定:
  新华社各分社向当地用户有偿转让新闻信息产品,应由直接向用户收费的单位以其收费全额,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新华社从各地分社分得的新闻信息产品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新闻信息产品”,是指新华总社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不包括新华社各分社再编辑的新闻信息产品。

  (三)适用税率及计算方法
  文化体育业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附加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为33%.
  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暂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汽车驾驶学校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标准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234号)文件规定:
  (一)汽驾按每期每个学员100元定额征收,摩托车按每人每期20元定额征收。
  (二)为计算简便和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不到驾校培训的零散练车(只在驾校练车采取计时收费办法等)收入,按其收入总额与培训收费标准换算学员人数并据此作为征税的依据。以大型汽车为例:
  某驾校某期取得零散练车收入50000元,大型汽车培训收费标准为2500元/人,则应征税款为:
  1、换算学员人数:50000元/2500元=20人
  2、计算应征税款:100元×20=2000元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北京市关于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施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347号)文件的规定:
  1、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剧等)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包括演员、编导、灯光、音响、化妆、设计、美工等等与演出有关的人员,以下统称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全部报酬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2、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报酬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3、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付给纳税义务人完税凭证。
  4、支付给演职员的报酬,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以转账形式,通过演职员所在单位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支付的,由承办演出活动的演出经纪机构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上述单位即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演职员按规定上缴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和收入分成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按实际支付给演职员个人的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付给演职员的报酬,不按上述方式支付或虽按上述方式支付,但未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仍由演出经纪机构或主办、承办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扣缴单位所在地缴纳。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演职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七日内自行到演出所在地或者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的,应将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2)分笔取得属于一次报酬的;
  (3)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税款的;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5)领取《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的演职人员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自行申报纳税的演职人员,应按要求定期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二)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个[1997]376号)文件的规定:
  1、对电影制片厂导演、演职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影视拍摄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电影制片厂为了拍摄影视片而临时聘请非本厂导演、演职人员,其所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307号)文件的规定: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邮电通信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包括邮政和电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下同)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下同)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  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以上所称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
  邮电通信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一)征税范围
  1、邮政
  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1)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
  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
  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2)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3)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4)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5)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6)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2、电信
  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1)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
  (2)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3)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
  (4)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5)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等)的业务。
  (6)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3、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计税依据
  1、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的收入。
  ⑴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 [1995]318号)文件规定:除对邮政部门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业务继续征收营业税外,对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业务,自1995年5月1日起也一律征收营业税。
  (2)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文件规定:
  邮电礼仪是指邮电局(所)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写有祝词的电报,或者使用客户支付的价款购买的礼物传递给客户所指定的对象。对于这种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邮电部门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所购礼物的价款在内。
  2、电信业务的营业额,是指提供电报、电话、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其他电信业务的收入。
  (1)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文件规定:
  为用户安装电话的业务属于该税目的征收范围。“电话初装费”是邮政部门为用户安装电话而收取的费用,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
  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电信部门指的是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但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25号)文件规定:
  ①集中受理业务,也称为“一点服务”,其业务特点是电信部门应一些集团客户的要求,为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提供跨地区的出租电信线路业务,以便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特定的通信联络。在结算方式上,由一个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代表”)代表本集团所有客户,统一与“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结算价款,再由“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将全部价款分别支付给参与提供跨地区电信业务的各地电信部门。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②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
  (3)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523号)规定:
  目前经营公用电话业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办,即公用电话设在邮电局营业厅,由邮电部门的工作人员值守,电话费作为邮电部门的收入。第二种是委托代办,又称“公用电话亭”。各电话亭属邮电局的经营网点,在邮电局一个统一营业执照下分列,邮电部门将“电话亭”经营人称之为代办人。代办人将向用户收取的话费全额上交,作为邮电部门的营业收入,邮电部门付给代办人劳务费。第三种是兼办,即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电话业务。邮电部门按月向兼办人收取管理费,并按自用电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兼办人的经营收入为按公用电话向顾客收取话费,扣除上缴给邮电部门的话费和管理费的余额。
  ①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③对兼办人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4)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405号)规定: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三)税率及计算公式
  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附加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为33%.
  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暂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车船使用税
  根据《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市税三字[1987]366号)文件规定:
  1、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的车船,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2、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车船,均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六、印花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资金账簿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1]3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为了支持邮政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对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凡属在邮电管理局分营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1999年1月1日以后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七、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旅店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一、什么是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二、涉及税种
旅店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1、旅店业适用的税率
旅店业适用服务业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营业税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提供旅店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3、随着旅店业的发展,新的经营方式不断出现,旅店业中出现了凭卡服务的经营方式。即顾客入店时,店方发给一张服务卡,顾客可以凭此卡住宿、吃饭、购物和享受店方提供的各种服务。顾客离店时,凭此卡到柜台统一按住宿费结算,店方将全部收入作为住房收入。对于此种经营方式中的货物收入,即住宿的同时为顾客提供的货物,是在提供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货物,按税法规定是混合销售行为,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①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②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③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①②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七)城市房地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八)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九)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汽车、自行车等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十)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向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驻京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港、澳、台胞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机器脚踏车(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十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十二) 契税
如果企业承受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
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北京市现行契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十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2、从事按摩服务的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洗浴按摩服务的人员,按区域分类确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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