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保护与利用管理
目 录
一、林地的概念 …………………………………2
二、林地保护的目的意义 ………………………3
三、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依据 …………………4
四、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类型……………………6
五、项目征占用林地条件…………………………8
六、征占用林地的申请及应提供的材料…………12
七、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15
八、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21
九、有关应提供的材料说明………………………25
十、检查监督………………………………………32
十一、责任追究……………………………………33
一、林地的概念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二)根据《森林法》规定,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三)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和竹木。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二、林地保护的目的意义
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条件,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林地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植树造林、国土绿化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护生态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需求的前提。也是保证森林覆盖率指标落实的关键。协调好林地保护与利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发展空间以及为社会经济发展、项目建设提供空间。2009年9月,联合国召开的气候变化峰会上,胡锦涛主席向全世界作出了“大力增加森林碳汇,争取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的庄严承诺。
2010年,国务院在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中提出,到2020年,全国森林保有量达到22300万公顷,比2010年增加2230万公顷左右。2011—2020年征占用林地总额确保控制在105.5万公顷以内。森林蓄积量力争达到150亿立方米,比2010年增加约12亿立方米左右。林地保有量力争达到31230万公顷。同时提出要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禁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和范围;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规模,国家每五年编制或修订一次征占用林地总额并按年度分解到省(区市);实行森林面积占补平衡;要完善规划体系,分级编制国家、省、县三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同时将森林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等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并落实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纲要》顺利实施。
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分别逐级下达了“十二五”期间各级政府森林蓄积量、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林地面积保有量等考核指标。
据统计,2011年全市林地总面积为358.50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62.1%,其中有林地面积334.48万亩。森林覆盖率58.3%,森林蓄积量840.3万立方米,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128.19万亩。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我市“十二五”期末有林地面积要达到345.3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59.8%,森林蓄积量达到882.9万立方米。
三、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一是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立项前(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介入审查,同时引导用地单位尽量少占或者不占生态区位重要的林地,特别是沿海基干林带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地,要避开古树名木和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二是要求各级发改委(局)在建设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对涉及林地的,应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根据《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中使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凡涉及使用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初审意见,采矿权申请人没有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初审意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五)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工业用地指标拍卖挂牌出让涉及林地出具初审意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省级核准的水泥、冶金、石化、造船工业项目外,其他确需先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后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涉及林地的项目,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四、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类型
(一)占用、征用、审核、审批的概念。
1、征用: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和用途均发生改变。
2、占用: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
3、审核:是指审批前的审查、核实、核准的意思。《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4、审批:是指审查批准、批复的意思。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临时占用林地的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批准的权力。用地单位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无须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占地批准手续。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类型。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林业主管部门行使审核权的范围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范围“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除上述提到的六大类外还有房地产开发、旅游设施、能源输送、工厂建设、公用设施、国防建设等等。
2、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适用的条件(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适用):
*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材料堆放场、搭建工棚、修临时便道等可作为临时用地)。
*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临时用地从审批之日起,2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林地的,应重新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现状地类收取。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在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适用条件:一是用地的必须是森林经营单位;二是用地地点必须是本经营单位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即林权证上所指的林木权属所有单位;三是所建设的工程设施必须是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是指《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的六类工程设施,包括: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储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集材道、运材道;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除建设上述六类工程设施之外的工程,需将林地转为非林地或建设用地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手续后,再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五、项目征占用林地条件
(一)征占用除沿海防护林和基干林带之外林地的条件。
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
1、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防、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林业、矿山、科技、教育、通讯、广播电视、公检法、城镇等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含临时占用,下同)各类林地。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3、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4、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和省级自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5、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建设,原则上可以使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6、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7、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征占用沿海防护林和基干林带林地条件:
根据《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林地利用管理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闽林综[2008]57号)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和规范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林[2013]3号)规定:要加强重点区位生态保护工作,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重点生态区位林地,尤其是沿海防护林和基干林带林地,含非依赖海岸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沿海基干林带和沿海防护林林地,依赖海岸且确实需要使用沙(泥)岸基干林带的,尽可能在项目区的临海前沿或后方规划宽200米以上的地块用于防护林带建设,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函,确保基干林带不断带、面积不减少。
(三)采石、取土、取沙、建坟等项目使用林地限制依据:
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等损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根据《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中使用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综[2006]72号)规定:将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列入禁采区。采矿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凡涉及使用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的初审意见;
根据《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严格控制在木兰溪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以及城镇周围一重山占用、征用林地露天采矿、筑坟等。
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和规范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林[2013]3号)规定:
2009年2月以后初次取得采矿证的矿山使用林地,一律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严掌握。属大中型矿山或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允许占用征收除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和重点生态区位林地外的林地。
2009年2月前初次取得采矿证的矿山使用林地,属大中型矿山或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采取适度从宽的原则,允许占用征收除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外的林地。
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可以占用征收除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和重点生态区位林地外的林地。其他采石(沙)场、取土场可以占用征收非重点生态区位的商品林地。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特殊矿山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应当对使用林地的必要性进行说明并附相关材料,一并报省林业厅审查。
根据民政部、发改委、国家林业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号)规定: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须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农村公益性公墓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积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进行规划和建设,严禁占用耕地、林地。
六、征占用林地的申请及应提供的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
1、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按下列规定分别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省属国有林场应向所在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自然保护区按照隶属关系向其所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其他森林经营单位(林业企事业单位、采育场、县、乡、村办及个私林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或总体设计文件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
若建设项目工程量大、施工期长,如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分期分段建设的,必须提供分期分段建设的批准文件或项目分期分段的初步设计批复。大型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铁路的桥梁、隧道,水利水电枢纽的导流(渠)洞、进场道路等,其占用征用林地申请材料齐全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的权限可以先行审核审批单体工程。整体项目申请时,附单体工程的批件,一次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申请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所有的复印材料受理机构均应核对原件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公章):
(1)《使用林地申请表》(含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标有“使用林地四至范围”的林业基本图和地形图);
(2)项目批准文件;
(3)建设单位的法人证明;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调查报告。(1公顷以上生态公益林或2公顷以上商品林或沿海基干林带林地,要提供可行性报告)
(5)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协议或付款凭证复印件;
(6)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复印件;
(7)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9)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应提出“占一补一”调整计划;
(10)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现场查验报告(只限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项目);
(11)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2、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含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标有“使用林地四至范围”的林业基本图和地形图);
(2)项目批准文件;
(3)建设单位的法人证明;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调查报告;
(5)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的协议或付款凭证复印件;
(6)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复印件;
(7)被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8)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合同(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且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违约承担责任等)或缴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及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9)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现场查验报告[占用沿海基干林带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含生态公益林)面积100亩以上或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项目]。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含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标有“使用林地四至范围”的林业基本图和地形图);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或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4)森林经营单位制定的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5)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应提出“占一补一”调整计划。
七、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权限: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1、国家林业局审核权限:
(1)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
(3)除上述外,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
2、省林业厅审核权限:
(1)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含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
(2)省属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林地的;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35公顷的;
(4)其他林地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70公顷的;
(5)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林地面积不足35公顷的;
(6)矿山开采项目涉及占用征收林地(农村公共建设和村民建房需要临时占用非重点生态区位中商品林地采沙、取土仍按原规定的审批权限),其他矿山开采项目涉及占用征收林地全部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3、设区市林业局代审核权限:
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含生态公益林)、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和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的林地外,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0.2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
4、县(市、区)林业局代审核权限:
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含生态公益林)、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和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的林地外,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不足0.2公顷的。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六条。
1、国家林业局审批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含生态公益林)面积5公顷以上;
(2)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
2、省林业厅审批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含生态公益林)面积5公顷以下的;
(2)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
(3)临时占用重点生态区位的商品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下的。
3、设区市林业局审批权限: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含生态公益林)及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
4、县(市、区)林业局审批权限: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含生态公益林)及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1、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审批权限:
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
2、省林业厅审批权限:
(1)凡占用生态公益林(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及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林地;
(2)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林地。
3、交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权限:
占用除生态公益林(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及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省属国有林场外的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
4、县(市、区)林业局审批权限:
占用其他森林经营单位林地。
(四)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1、受理:
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在法定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对用地单位送审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用地单位,限期补齐,材料补齐之日为申请日。
2、现场查验:
由2名以上(含2名)林地管理人员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技术人员会同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对拟用林地范围进行现场查验,并对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调查报告内容等进行核实。
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
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的,未跨县级行政区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跨县级行政区的,由所在地共同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
占用征用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
为了保证占用征用林地现场查验的真实性,省林业厅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加强征占用林地和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纪要》([2003]8号)决定,以下三项占用征用林地现场查验工作交由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承担:一是占用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含生态公益林)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二是涉及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的;三是经省厅审核,认为需要对申报项目中面积、地类、林种等主要因子以及是否存在动工建设等情况进行核实的建设项目。
3、制定异地恢复措施: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位置、地类、林种、树种、权属以及补偿问题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4、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计划: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一补一”的调整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新的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书后,按《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07]71号)的规定逐级上报省林业厅审查批准。
5、审核审批的时限: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符合用地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应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或者审批;需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对不符合用地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还用地单位或下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并要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
6、森林植被恢复费退款制度
用地单位接到不予许可通知后,一周内要打报告申请退款,退款报告经项目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转报省厅。同时,报告中应体现退款的账户信息(账户名、账号和开户银行等)、退款理由,并附该项目不予许可决定书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均为复印件)。
如果项目不予许可一年后用地单位才申请退款的,省林业厅将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项目有无动工。
7、建立报备、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在批准时应同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8、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或林木采伐手续:
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核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采伐审批手续。
(五)审核审批形式。
1、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临时占用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闽林地许可AB)。
八、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分别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及森林资源补偿费。
(一)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规定执行;
2、林木补偿费:按照《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征占用林地后采伐的林木(含果、竹),归原所有者所有:
(1)用材林中的幼树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2)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3)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平均年产值的二倍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其中枇杷、龙眼、荔枝、橄榄等果树经济林林木补偿标准按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
(4)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倍至七倍补偿;
(5)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管理
1、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法定收费项目。
法律法规只规定用地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没有规定减或免的审批机关和审批权限。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
2、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方式。
(1)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含国家林业局审核的项目);
(2)临时占用林地的,属于设区市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分别由负责其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3、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级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上述属于城市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林地,可按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4、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
实行专款专用,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安排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费用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5、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返还。
返还比例和途径:从2003年起,分成比例按规定的2:1:7比例分成。返还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财综[2003]67号),即:由省林业厅负责征收后按照各级分成比例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三)森林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12]48号)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SPANlang=ZH-CN>福建省森林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综[2012]87号)规定:
1、征收范围:凡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和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审核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应于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同时缴纳森林资源补偿费。
2、征收标准: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每平方收取90元;省级生态公益林每平方收取60元;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每平方收取30元。2013-2015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上述标准减半征收。
3、补偿费的使用:森林资源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我省森林生态景观改造、树种结构调整和重点生态区位非国有林赎买等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各级各部门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2013-2015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的森林资源补偿费,用于高速公路两侧红线内造林绿化。
(四)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保证金,在用地期满一年内,用地单位已经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应退还保证金;逾期未恢复的,由收取保证金的林业主管部门用预缴的保证金代为恢复。
九、有关应提供的材料说明
(一)项目批准文件。
1、审批制: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批复等;
2、核准制:属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应提供有关核准证明;
3、备案制:属于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并在《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应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凡属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核准或备案文件;
属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建设项目划分的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78)234号文和国家计委计基(79)725号文的规定确定),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属于水电建设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小型建设项目,提供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5)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范围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凡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调查报告,编写单位资质要求:
1、乙级以上资质: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
2、丙级以上资质:除上述建设项目外,占用征用林地面积1公顷以上,由省林业厅审核的项目。
(三)《使用林地申请表》的填写以及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意见内容。
1、《使用林地申请表》的填写:本表1、2页由用地单位,3页以后由林业部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不论是永久性征占用,还是临时占用,或者是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都必须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应写明:经审查,该项目征占用林地符合有关规定,申报材料齐全,拟同意征占用林地并上报审核或审批。局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加盖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林地管理专用章。
2、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填写:应分别不同的被用地单位填写,不得将几个被用地单位填一张现场查验表。属于集体林地(含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的集体林地)的,按山权划分(不是以林权为单位),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属于国有林地的,以场为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面积查验方法:填写实测、地形图勾绘、GPS和坐标定位测算。
蓄积查验方法:每木检尺、标准地、样园、样带或角规调查。
山林权属审核单位意见:由所在地县级林业局负责审核后,明确该山林权属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核对林权证,该地块山林权属于***所有,权属清楚);
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应附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内容包括:用地地点(县、乡镇、村、林班、大班、小班)、地类、面积、林权证号等。
现场查验意见栏:明确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四至范围”的依据文件;由***单位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会同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或个人,对拟用林地范围进行现场查验,并对有资质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的情况。
(四)与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协议书或付款凭证复印件。
补偿协议是保证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材料,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补偿补助协议是林业主管部门维护林农权益的具体体现。林地林木补偿费是对原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因林地被占用或征用,造成土地减少,人员富余,需要重新安置的费用。
(五)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权属证明材料是确保被占用征用林地和林木无权属争议的唯一条件。一般来说权属证明材料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省林业厅在简化手续的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对权属问题采取分级负责审核制度,在申报材料中不再附林权证的复印件。有颁发林权证的,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中应当填写新的林权证号、林班和小班号,对于尚未核发林权证的,应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
山林权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原则上不得采伐林木,不得占用或征用林地。属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急需占用或征用的,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可先审核同意。但应根据法规规定的标准测算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由用地单位将三项补偿(助)费上缴争议双方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山林权纠纷工作机构,待争议解决后,归还林地、林木所有单位。
对山林权属自然村(村民小组)所有的,由于村民小组没有公章,应提交村民小组同意的意见(以《村民小组会议纪要》形式)后,加盖行政村的公章。
对林权权属个人所有的,由于涉及面广,由村民委员会代表林权所有者签署意见后加盖行政村的公章。但该村民委员会与用地单位签订林地、林木和安置补助协议的内容中,应有“村民委员会应尽告知林权所有者有获取林木补偿费”义务的条款或附“林木补偿清单”以及林权所有者委托村委会有关委托书。
(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制定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内容有:造林规划设计单位、造林时间(当年或次年)、造林地点(县、乡(镇)、村、林班、大班、小班,在非林地上造林的应附位置图)、造林面积(公顷)、造林前地类(宜林荒山荒地、疏林地、林缘空地、非林业用地(附图)、造林树种及密度、林种、造林资金安排情况以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等。
(七)其他问题。
1、征地位置图或平面图:该材料是确定征占用林地位置(四至范围)的主要依据。除农村居民修建生产生活的设施外,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提供项目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部门的征地红线图。
2、电力线路走廊征占用林地问题:2003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答复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请协调三峡工程输变电线路建设如何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函》的意见(国法秘函[2003]260号),明确指出:一是架空电力线路沿线应当设立保护区,即沿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的最大风偏距离和相应的垂直距离所形成的区域。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保护区内林木的,属于占用林地的行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不需要砍伐、清除保护区内林木的,不属于占用林地的行为,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二是架空电力线路通过宜林地时,如果接近地面影响种植林木,改变了宜林地用地性质的,属于占用林地行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果距地面较高不影响种植林木或通过时尚未被规划为宜林地的,不属于占用林地的行为,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004年8月9日,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法秘函[2003]260号文的通知》(林资发[2004]140号)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地时,距地面较低,线路保护区内的林木(竹子)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架空电力线路距地面较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是指架空电力线高度与当地主要乔木树种成熟龄平均高度之间的距离小于该线路安全运行所必须的净空距离。
2005年8月,省林业厅与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电力线路建设和运行有关林业方面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闽林综[2005]123号),该文主要是对已建成电力设施在征占用林地和需采伐或修剪林木等问题予以明确,对新建电力设施,按国法秘函[2003]260号的意见办理。
3、花卉开发问题:省林业厅答复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平市发展花卉产业合理开发利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闽林[2001]政72号)已明确:一是直接在林地上种植花卉的,视为未改变林地用途,可不按征占用林地对待,但严禁毁林种花;二是将林地平整后,搭盖花棚、工棚和建设道路的,应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4、面积、地类区划问题:现地调查应采用森林资源采伐更新作业调查设计(也称三类调查)。三类调查是在二类调查基础上进行的,原则上应当用1:1万地形图进行勾绘或用罗盘仪进行实测,若没有1:1万地形图的地方,可用1:2.5万地形图勾绘。面积5亩以上应重新区划小班并勾绘四至范围;面积大于1亩不足5亩的,以小块小班标注位置并附实测图。面积不足1亩的,不区划小块小班。现状的地类或面积与二类调查的建档的地类或面积不一致的,以三类调查的地类或面积为准,但应出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派员重新调查核实的地类或面积鉴定报告。
十、检查监督
占用、征用林地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1、占用、征用林地的起数和面积审核率;
2、违法占用(含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林地及查处的情况;
3、违法批准占用、征用(未按规定和越权审核或审批)及查处的情况;
4、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和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十一、责任追究
(一)刑事责任。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将刑法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374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对“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司法解释如下: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刑法修正案(二)》施行之日(2001年8月31日)起、《解释》实施前行为人非法占用林地,达到《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的,如《解释》施行时案件已经办结,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如《解释》施行时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依照《解释》规定办理。
(二)行政责任。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二条(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毁林筑坟或者进入封山育林区挖笋、采脂、采石、挖土、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林木,可以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