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0.1建国以来,我国未专门制订过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统一的技术性规范。50年代基本套用原苏联的有关模式,1964年原国家经委、1980年原国家建委,虽先后在颁布有关的城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技术法规不完善,且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城市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应有的依据及必要的法制管理准则,致使相当一部分已建居住区出现配套设施不全,或布局不合理,或密度过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既不能满足居民居住生活需要,更难达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同时,由于国家对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有关词解和指标的计算口径无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认识比较混乱,既影响规划工作质量,又缺乏可比性。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性。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区。理由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本规范的编制工作,可制定适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关标准,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旧城区的居住街坊改造规划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相比,就城市居民对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敷设的基本要求也有许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城市性质、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本规范限于人力和具体条件,仅在个别章节里制定了城市旧城区具有共性的若干规定。
1.0.3居住区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可行、合理、符合国情。其一,分级的主要目的是配置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相关设施;其二,配置水平的主要依据是人(户)口规模;其三,分级配套适应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其四,符合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合理性。
经对全国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查分析,根据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关系,将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30000~50000人)、小区(7000~15000人)、组团(1000~3000人)三级规模,科学合理,符合国情。主要依据是:
一、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中三个不同层次的要求,即对基层服务设施的要求(组团级),如居委会、综合服务站等;对一套基本生活设施的要求(小区级),如小学、粮油店、综合副食店等;对一整套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设施的要求(居住区级)如百货商场、门诊所、文化活动中心等;
二、能满足配套设施的设置及经营要求,即配套公建的设置,对自身规模和服务人口数均有一定的要求。本规范的分级规模基本与公建设置要求一致,如综合服务站可与组团级人口规模对应,一所小学服务人口为一万人左右,正好与小区级人口规模对应等;
三、能与城市的行政管理体制相协调。即组团级居住人口规模与居(里)委会的管辖规模1000~3000人一致,居住区级居住人口规模与街道办事处一般的管辖规模30000~50000人一致,既便于居民生活组织管理,又利于管理设施的配套设置。
从居住区规划的实践经验,其规划组织结构一般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结构、居住区-组团和小区-组团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组团等基本类型。但也有一些城市将其划分为居住区-小区-街坊-组团四级结构、居住-小区-街坊和居住区-街坊群(小区)-组团三级结构及小区-街坊两级结构等类型,特点是将街坊作为规划组织结构中的一级,或与小区相当,或与组团同级,或居于小区、组团之间。经分析,街坊目前一般出现在旧城区,是被城市道路分割、用地大小不定、无一定规模的地块。街坊的性质也随地块的使用性质而定。如商业街坊、文教街坊、工业街坊等,居住街坊仅是其中一类。由于居住街坊的用地规模大可相当小区级用地,小可不足组团级用地规模,很难将满足居民生活所需要的配套设施直接与街坊用地挂钩。因而,街坊与分级规模无直接的关系,也难将其作为规划组织结构中的某一级。
由上可知,居住区的分级规模与规划组织结构,是既相关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居住区规模分级是为了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设施,以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而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则是包括配套含义在内的规划组织结构形式,是属规划设计手法,因而,在满足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建设施总要求的前提下,其规划组织结构,还可采用除本规范所述的其它多种形式,使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更加丰富多彩、各具特色。
经对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研,要合理选用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综合考虑城市大小、住宅建设量、用地条件与所在区位及配套设施的经营管理要求等因素后确定,切忌不顾当地情况简单套用分级规模的模式。
1.0.4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区,应配置不同层次的配套设施,才能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因而,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与指标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这是对不同规模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共同要求。在规划组织结构的手法上,则可根据居住区所处城市区位、周围环境和自身规划条件等具体情况,可采用多种规划组织结构类型。
例如,两个5万人口规模的居住区,由于所处区位不同,一个采用若干组团→若干小区→居住区的三级规划组织结构型式,一个采用若干组团→居住区的两级组织结构型式。前者的特点是,三级配套,三级结构;后者的特点是,三级配套,两级结构。即将三级应配内容与总指标统一安排、合理使用,既扩大丰富了居住区中心的内容,增强了活力与吸引力,又打破了三级规模、三级组织结构的常见模式(见图1)。
1.0.5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居住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从全局出发考虑居住区具体的规划设计。
二、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城市规划法》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日照标准、房屋间距、密度、建筑布局、道路、绿化和空间环境设计及其组成有机整体等,均与所在城市的特点、所处建筑气候分区及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条件密切相关。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用和强化已有的特点和条件,以改变居住区千人一面和平淡、单调的面貌。
四、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是在居住区内度过,因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研究居民的行为轨迹与活动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对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及确保居民安全的防灾、避灾措施等,以便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五、人口老龄化、人口年龄结构中老年人口比例逐年增长和残疾人占有一定比重,是我国在相当时期内的现实状况。老年人的活动范围随年龄增大逐年缩小,是人生的自然规律;残疾人的活动范围不如健康的人,是生理缺陷所至。因而,为残疾人就近提供工作条件,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社交的场所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条件,使老人能欢度晚年,使残疾人能与正常人一样在工作之余同样享受国家、社会给予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的各种回报,应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不允许忽略的重要问题。
六、住宅建筑标准化,是建筑工业化和施工机械化的重要条件,也是加快居住区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但也易因此而造成住宅形体整齐划一、平淡单调。因而,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建筑标准化与施工机械化的要求,同时也要结合规划用地特点,对建筑单体的选型、体量、色调等提出要求,并通过不同的布局手法、群体空间设计等,为建筑群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七、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方面综合效益的高低,应是衡量和评介居住区规划设计优劣的综合标准,也是居住区规划能否付诸实施、居住区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所在。而提高三个方面综合效益的基础环节,就是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也是提高三个效益的重要环节。同时,应考虑适应分期建设的要求,并为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术语、代号
术语,是本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定本规范的前提条件之一。
本章内容是对本规范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用词,统一词解或将使用成熟的词汇纳入、肯定,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一、统一用词、统一涵义。不是将尚无统一规定,而需要作有规定的术语给予确切的名称和内涵。
如对本规范的命名,即对“城市居民聚居地”的称呼有称“住宅区”的,也有称“居民区”或“居住区”的均有。几幢住宅或成片住宅,有配套设施的或无配套设施的均可用以上某一词代之,用词混乱、涵义不清。经分析,要满足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基本需要,除住宅外,还必须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等设施。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本规范认为,“居住区”一词较其它用词更能准确地反映以居住为主的,有相应配套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的真实涵义。因此,本规范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的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城市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统称居住区,并对其涵义给予统一规定。
又如,对居住区用地内的“四项用地”的总称有的称生活居住用地,有的称居住区用地、居住用地、居住用地、新村小区用地等,对第一项用地(住宅建设用地)有的称居住用地,有的称住宅用地。由于称呼混乱、计算口径也不统一,造成规划方案的技术数据可比性差,对方案评审带来困难。本规范根据我国多数地区的使用习惯,并考虑体现用地性质的确切性,把四项用地的总称定为居住区用地,既具有概括居住生活所需的多项功能的涵义,又有别于包含“其它用地”在内的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居住用地,把第一项用地称为住宅用地,则具有明显的单一性,不易混淆。
再如,对反映绿化效果有关的指标用词,以往常用的是“绿化覆盖率”,也有用“绿地率”的,涵义不同,效果不一。经分析,“绿化覆盖率”仅强调规划树木成材后树冠覆盖下的用地面积,而不管其占地面积的实际用途,而所占用地与使用性质还往往不一致。因而,本规范规定统一采用“绿地率”。
此外,居住区用地、其它用地、住宅容积率、容积率等均属此类。
二、对成熟的术语纳入、肯定。如住宅建筑密度、住宅面积密度、道路红线、建筑线等属此类。
三、为便于在居住区规划设计图纸中对规划范围内不同类别用地的标注,特规定了居住区用地平衡表中各类、各项用地的代号,以利于计算和统计。
第三章 用地与建筑
3.0.1居住区是城市居民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其用地构成,按功能可分为住宅用地、为本区居民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也称公建用地)、公共绿地以及把上述三项用地联成一体的道路用地等四项用地,总称居住区用地。在居住区外围的道路用地(如独立组团外围的小区路,独立小区外围的居住区级道路或城市道路、居住区外围的城市干道)或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居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安排的非为居住区配建的公建用地或与居住区功能无直接关系的各类建筑和设施用地,以及保留的单位和自然村及不可建设等用地,统称其它用地,所以,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部分。这一划分的原则与方法同我国大多数城市的现行办法相一致,也与原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的规定基本吻合。
本规范中的“居住区用地”含住宅用地及包括居住区级在内的各级配套的公建用地、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这是因为居住区、小区、组团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均与有关的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的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必须在规划中统一安排、统一核算用地平衡及技术经济指标。
3.0.2~3.0.3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一比例关系的合理性及每一居民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数量(人均用地水平),是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和经济的重要标志,必须在规划设计文件中反映出来。
一、本规范采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正文附表A.0.1),与各地现行格式基本一致。但具体平衡内容各地口径不一,如有的将“其它用地”纳入用地平衡,有的不参与平衡等。考虑到“其它用地”既与居住区用地功能无直接关系,也与居住区用地之间无相关规律性,更无可比性,因而不能用来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合理性与规划水平。据此,本规范采用的用地平衡表,以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作平衡因子。人均用地亦只计算居住区用地及其所属各单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用地平衡,也不计入人均用地指标,只在居住区规划总用地中统计其用地数量。
在具体使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正文附表A.0.1)时,要按居住区的实际规模确定表名及相关用地的名称。如规模为小区,则表名相应为“小区用地平衡表”,“—”为“小区用地”,最后一项为“小区规划总用地”。
二、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正文表3.0.2),即居住区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分别占居住区用地的百分比的控制数。影响该指标的因素很多,它与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所在城市的城市规模,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市用地紧张状况等都有密切关系。本表(正文表3.0.2)是根据全国不同地区37个大、中、小城市七十年代以来规划建设的(含在建的)14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而制订的。
1.居住区人口规模因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等级、道路等级和公共绿地等级,且具有规律性,是决定各项用地指标的关键因素。故作为“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的分类依据将其列于表中,即以居住区、小区、组团不同规模表示。
2.由于各城市的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用地紧张状况不同,致使居住区各项用地指标也不一样。如大城市和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中小城市要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较高,该项占地的比例相应就高一些;某些中小城市用地条件较好,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指标也相应高一些等等。此外,同一城市中也因各居住区所处区位和内、外环境条件的不同,各项用地比例也有一定差距。本表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每一栏的指标数据都确定了一个合理幅度,供各地城市在规划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选用。
3.本表仅考虑了在一般情况下影响控制指标的因素。对某些特殊情况,如因相邻地段缺中小学,需由本区增设,或相邻地段的学校有富裕,本小区可不另设学校等,这对本小区(或居住区,或组团)的用地平衡指标影响很大。但这类既无规律性也非由本区自身所决定的特殊因素,本表未予考虑。在使用本规范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某项或某几项指标作酌情增减。
三、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正文表3.0.3)即每人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
1.本规范综合分析了各种因素后,确定由城市规模(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三级)、居住区分级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和住宅层数等三项主要因素综合控制。理由是,根据全国14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资料的分析表明,决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的主要因素,一是城市规模。大城市人口集中,城市用地紧张,人口密度一般都较高,人均占地指标相应地较低;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市用地条件相对宽裕一些;人口密度一般要低一些,人均用地指标也就相应地高一些;二是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因涉及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配套设置等级不同,一般人均占地,居住区高于小区,小区高于组团;三是住宅层数,一般若住宅层数较高,所能达到的居住密度相应较高,人均所需居住区用地相应就低一些。以上三个因素一般具有明显的规律性,是决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的基本因素,为此本规范将它们作为“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依据,列于表中。表中数据系由全国14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的资料统计、分析得出。
其它影响因素,如居住区所处建筑气候分区及地理纬度所决定的日照间距要求的大小不同,对居住密度和相应的人均占地面积也有明显影响;城市发展水平也是影响因素之一。此外,人口户型结构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据调查表明,各地城市的户均人口大多在3.2人至4人之间,平均近3.5人,且许多大中城市近些年大多在3.2人至4人之间,平均近3.5人,故本指标按每户3.5人计。这些因素情况很复杂,有的也没有明显的规律性,为简化本表未将其作为定量因素直接在表中体现,但在控制指标的幅度中已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
2.本表对住宅层数一栏作过两种方案分析。一种方案不考虑中高层(七至九层)住宅。理由是现行的中高层住宅均不带电梯,也未预留电梯井,与本规范第5.0.5条“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的规定不一致,如设电梯则不经济,故不宜在本表中出现。第二种方案包含有中高层住宅。理由是在调查的全国140余个居住区中约有三分之一的居住区建有中高层住宅,且在多数大城市和相当多的中等城市中,中高层住宅的比例日增。如不考虑则影响指标的准确性。根据这一现实情况,并考虑到中高层住宅对人均用地指标有明显的影响,因此,本规范给予考虑。但本表仅反映人均用地指标,并不认为中高层住宅的采用是合理的。
3.表中的住宅层数和不同的层数组合,主要考虑不同规模的居住区中经常出现的层数和层数混合型式。对可能性很小的全高层、全中高层或全低层的3万至5万人规模的居住区未在表中列项反映。对多低层混合的居住区及多、中高、高层混合的小区、组团等类型也未予单列,如有这种情况可参照相近类型的指标控制。
4.本表的控制指标还考虑了政策性因素。一是控制低层,对低层住宅的用地指标,上限不宜太高,以限制建过多的低层特别是平房住宅。二是中高层住宅上下限指标扣得较紧,以限制只有在要求达到一定的密度而多层住宅又达不到所要求的密度时,才考虑中高层住宅。
5.表中每项数据都有一个幅度。在使用本表和具体选用指标幅度的数据时,要考虑住宅日照间距、住宅层数或层数结构以及该城市的用地紧张程度等主要因素。一般在地理纬度较高的地区(日照间距要求较大)采用上限或接近上限指标,纬度较低的地区采用下限或接近下限指标;同一地区采用混合层布置的居住区(如多层与高层混合布置),一般用地较紧张、住宅平均层数较高(或高层比例较高)的居住区,采用下限或接近下限指标。
3.0.4这一条仅考虑本章条文内容的完整性,并对第五、第六章的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两章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故本条内容较为概括,仅阐明居住区内建筑的构成,即由居住区自身功能所要求的住宅建筑和居民生活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两部分组成。对居住区规划范围内非属居住区自身功能要求安排或现状保留利用的其它建筑,则提出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为原则的要求,也即应符合城市对居住区用地内的适建建筑的制约性规定,以不影响居民的居住生活环境质量。各部分建筑的详细规定则分别在有关章节中讲述。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居住区规划布局的目的,是要求将规划构思及规划因子:住宅、公建、道路和绿地等,通过不同的规划手法和处理方式,将其全面、系统地组织、安排、落实到规划范围内的恰当位置,使居住区成为有机整体,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因而,规划布局的优劣,直接反映规划水平的高低。要提高规划布局水平,就应根据条文中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除充分利用、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处理好四项用地之间的布局关系外,还应处理好建筑、道路、绿地和空间环境等各方面相互间的关系,以适应居民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动和静的要求以及体现地方特色。
4.0.2千人一面、南北不分、平淡无味是许多已建居住区的通病;只讲平面布置,不思空间环境与整体面貌及片面强调住房建设,不求环境质量,也是相当一部分居住区规划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因而,远远不能适应居民因生活水平与文化素养提高,对居住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为此,本规范特提出了空间与环境设计的问题,即从城市设计角度,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特点。提出了创特色和搞好空间与环境设计的五项基本要求:
一、建筑设计和群体布置多样化,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应考虑的重要内容。要达到多样化的目的,首先要重视、体现地方特色和建筑物本身的个性,如对建筑单体的选用,南方宜通透,北方宜封闭;对群体的布置,南方宜开敞,以利通风降温,北方宜南敞北闭,以利太阳照射升温和防止北面风沙的侵袭;其次,要根据居住区规划的整体构思,单体结合群体,造型结合色调,平面结合空间综合进行考虑;第三,多样化和空间层次丰富,并不单纯体现在型体多、颜色多和群体组合花样多方面,还强调在协调的前提下,求多样、求丰富、求变化的基本原则,否则只能得到杂乱无章、面貌零乱的效果。
二、公共服务设施是为满足居民生活基本所需而配建的,但若设置不当,将会给居民带来不便或不同程度地影响居民正常的居住与生活。如在住宅楼的底层设置有敲打的修补作业或餐馆,对上部居民的居住与生活将是十分不利的。
三、经调查,在居住区内常常出现老人或小孩外出归家找不到家门,主要原因是建筑或布局本身无识别标志。合理设置建筑小品是增强识别力的有效方法之一,也是美化环境的饰物。但应注意其体型和大小应与周围建筑、庭院尺度相协调。
四、不注重户外空间,特别是宅间庭院的完整性,是目前居住区规划中经常忽略的问题,如用自行车棚、菜窑、变电室等小建筑塞满了宅间庭院,既影响住户,尤其是老人、儿童户外活动,又使空间面貌极不美观。因而,宜将车棚等小建筑结合住宅或公建安排,或利用地下室或组织在楼内或附贴于楼侧设置,以及力求管线地下埋设等,以保持户外适宜的活动空间及良好景观。
五、居住区中的各种规划因素均有其内在的联系,而内在联系的核心就是居民,因而要从满足居民居住生活的要求出发,考虑、安排和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在户外空间的相互关系,使居住区成为有机的整体和空间层次协调丰富的群体。
第五章 住宅
5.0.1本条主要是在居住区分级规模和居住区外部环境条件确定的基础上,对在住宅用地上进行住宅建筑规划提出原则性要求。
住宅用地的条件(如地形、地貌、地物等自然环境条件和当地的用地紧张状况以及对住宅层数与密度的要求)、住宅选型(主要指平面形状、形体和户型)、当地住宅朝向和日照间距标准要求等自然环境因素与客观条件及要求,对住宅建筑的布置方式、组团间的组合方式和大小空间、层次的组织创作都有密切的关系,且互相制约,在规划设计中必须综合考虑。这在正文第5.0.2~5.0.6条中作了具体规定。
5.0.2住宅建筑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两个方面。凡泛称的住宅间距,系指正面间距。决定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根据我国所处地理位置与气候状况,以及我国居住区规划实践,说明绝大多数地区只要满足日照要求,其它要求基本都能达到。仅少数地区如纬度低于25°的地区,则将通风、视线干扰等问题作为主要因素。因此,本规范确定住宅建筑间距,仍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避免视线干扰与空间环境等要求为原则,这符合我国大多数地区的情况,也考虑了局部地区的其它制约因素。
根据这一原则,本规范确定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中的托、幼、学校、医院病房楼等建筑的正面间距均以日照标准的要求为基本依据,并作了具体规定。侧面间距则以其它因素为主,提出了规定性要求。
一、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决定居住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我国地域广大,南北方纬度差约50余度,同一日照标准的正午影长率相差3~4倍之多,所以在高纬度的北方地区,日照间距要比纬度低的南方地区大得多,达到日照标准的难度也就大得多。
大城市人口集中,因此城市用地紧张的矛盾比一般中小城市要大,这是一个普遍性规律。由此,同一地理纬度的同一日照标准,小城市能达到的中等城市不一定能达到,中等城市能达到的大城市可能很难达到。从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调查表明,北纬25°及以南地区如昆明、南宁等城市,现行住宅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冬至日日照1h的标准;北纬30°上下、长江沿岸一带第Ⅱ、Ⅲ建筑气候区的南京、杭州、常州、武汉、沙市、重庆等城市的现行日照间距则仅接近大寒日日照1h;而北纬40°以上、第Ⅰ建筑气候区的长春、沈阳、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城市的现行住宅间距则连大寒日日照1h也未能达到。根据我国的这一实情,本规范日照标准的确定,以综合考虑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划和城市规模(大城市与小城市有别)两大因素为基础,考虑实际与可能,以多数地区适当提高日照标准,少数地区(主要是第Ⅴ气候区和纬度较低地区已达到冬至日照1h的城市)不降低现行日照标准,即以分地区分标准为基本原则,同时,在建筑日照标准的计量办法上也力求提高科学性、合理性。本规定较原有标准有几点改进:
1.改变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从表1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月5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月19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CHипⅡ-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时至15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时至16时的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定。实际观察表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8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日上午9时相接近。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8时至16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为9时至15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在国际上也不统一,一般均与日照标准日相对应,如原苏联南部地区以雨水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7时至17时;日本的北海道则采用9时至15时,其它地区8时至16时。
综上所述,本规定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h,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h,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Ⅳ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h。据此规定,比较各地现行日照间距,(表1)第Ⅱ、Ⅲ气候区的大中城市大多由现行的接近大寒日日照1h提高到大寒日日照2h,难度不大;第Ⅳ气候区大城市的日照标准有的保持现行水平,有的略有提高,难度也不大。中小城市的日照标准提高的幅度与大城市提高的幅度有的相当,有的略高一些;第Ⅴ、Ⅵ、Ⅶ气候区的现行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本标准。提高幅度较多的是第Ⅰ气候区中北纬45°以北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大城市和一些中等城市,其中大城市难度较大一些,但据调查反映,现行日照标准过低,居民反映较大,本规范仅作适当提高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努力是可以达到的。
此外,旧城区改造难是我国城市建设中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因此,正文条文中规定各地旧区改造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这是指在旧城区改造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这样做,即一般可比新建区降低一个档次,如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的新建区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3h。旧区改造可采用大寒日日照2h,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h。
3改变过去的统一日照间距系数法,即改变过去不同朝向的住宅均采用与南向住宅相同的日照间距系数(实际所获日照标准不同)的传统方法,采用以日照时数为标准,按不同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成不同日照间距系数系列的办法,这样既合理可行,又有利于促进住宅建筑布置多样化。
二、住宅建筑侧面间距,除考虑日照因素外,通风、采光、消防,特别是视线干扰以及管线埋设等要求往往是主要的影响因素。这些因素的情况比较复杂,许多城市都按照自己的情况作了一些规定,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差距很大。如高层塔式住宅,其侧面有窗且往往具有正面的功能,故视线干扰因素所要求的间距比消防要求的最小间距13m大得多。北方一些城市对视线干扰问题较注重,要求高,一般认为不小于20m较合理,而南方特别是广州等城市因用地紧张难以考虑视线干扰问题,长此以久也就比较习惯了,未作主要因素考虑,只要满足消防要求即可。中高、多层点式住宅也有类似情况。同时,侧面间距大小对居住区的居住密度影响较大,大多数地区都卡得较紧,因此难以定出一个较为合理而各地又都能接受的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本规范仅按照国内现行的一般规律,对条式住宅侧面间距作出具体规定;对高层塔式住宅、多层、中高层点式住宅同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的侧面间距,仅提出“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的原则性要求。具体指标由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自行掌握。
5.0.3对住宅建筑的规划布置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面街布置的住宅,主要考虑居民,特别是儿童的出入安全和不干扰城市交通,规定其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道路或居住区级道路,即住宅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之间要求有一定的缓冲或分隔,当面街住宅有若干入口时,可通过宅前小路集中开设出入口。
5.0.4对住宅的户型及面积标准,考虑到为适应住宅商品化发展要求和满足不同层次的居民对不同户型标准的需求,是居住区规划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故正文条文中提出,住宅建筑“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的原则性要求。
5.0.5~5.0.6 本条对住宅建筑的层数与密度分别作出以下规定:
一、层数。近十年来我国住宅建筑的层数发展在由低向高逐渐增长的总趋势下,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其一、有的小城市仍然以建低层住宅为主,甚至成片地建设平房住宅,居住密度偏低,土地利用不经济。与此同时,一些大中城市普遍发展不设电梯,也不预留电梯位的中高层(七~九层)住宅,以提高居住密度,节约用地。但是,这类住宅在使用上极为不便,今后也难以改造,中高层住宅如设置电梯则电梯的利用率低,不经济,也不宜提倡。当然也有城市如广州已作出“七至九层宜设置电梯或预留电梯位置”的规定。
其二,在一些大城市,近年来高层住宅发展较快,其层数也由十几层发展到二十几层。对此,各方人士目前看法不一。作为技术性规范对正在争论中的重大问题(包括高层的层数与高层的比例等),没有充分的依据不宜作出倾向性的或定量的规定。
而且,本规范是对城市局部地段的居住区而言,而不是针对整个城市。
据此,本规范提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的原则性规定,各城市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住宅建筑净密度越大,即住宅建筑基底占地面积的比例越高,空地率就越低,绿化环境质量也相应降低。所以本指标是决定居住区居住密度和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必须合理确定。决定住宅建筑净密度的主要因素是层数和决定建筑日照间距的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划。正文表5.0.6-1由建筑气候区划和住宅层数两个因素作为指标的分类依据,其中建筑气候区划按照地理纬度关系分成三组。
鉴于目前我国居住区规划建设中存在建筑密度日趋增高的倾向,而几乎不存在建筑密度过低的现象,为使居住区用地内有合理的空间,以确保居住生活环境质量,故本指标仅对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作出控制。对最低值的控制,既缺少标准依据,实际意义也不大,故未作规定。
正文表5.0.6-1中的指标是在对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统计资料分类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国家对城市绿化的有关规定(见第七章)而确定的。
三、住宅面积净密度,是决定居住区居住密度(住宅面积毛密度或人口毛密度)的重要指标。由于居住区用地中,住宅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因而在一定的住宅用地上,住宅面积净密度高,该居住区的居住密度相应也高,反之,居住密度相应越低。
1住宅面积净密度的决定因素主要是住宅层数和决定日照间距的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正文表5.0.6-2即由这两项因素作为指标的分类依据。
2根据我国居住区规划建设中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倾向,主要是提高密度以最大可能地提高经济效益,而不顾居住区环境质量。因此,本规范只作出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控制指标。同上款理由,也未对最低值作规定。
3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确定依据:一是不同层数住宅在不同建筑气候区所能达到的最大值。二是考虑居住区基本环境质量要求。正文表5.0.6-2中的低层、多层与中高层三栏的数值,就是根据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资料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以正文表5.0.6-1中规定为准,再与理论计算值验核后提出的。但高层住宅一栏的指标则主要是根据环境容量确定。虽然住宅面积净密度并不能全面地反映居住区综合环境状况,但却直接反映住宅用地上的、环境容量中的建筑量和人口量,显然,住宅面积净密度过大,就是住宅用地上的环境容量过大,即建房过多、住人过挤,就会影响居住区环境质量—包括空间环境效果和生态环境状况。本规范所定指标系根据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大城市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效果确定,即各建筑气候区的全高层居住小区或组团的住宅面积净密度均不得超过每公顷3.5万平方米。
第六章公共服务设施
6.0.1公共服务设施是居住区配建设施的总称。原国家建委1980年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成教育、经济、医卫、文体、商业服务、行政管理、其它等七类,但在实际工作中全国各地在分类上差别也很大,有的分成四类,有的分成七、八类;在项目的归类上也不一致,有的将邮电、银行归入商业服务类,有的归入行政管理类,而今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日趋完善,一般都已把它独立成一类,也有的仍归入其他类;配建的防空地下室、伤残人福利工厂等还没有纳入配套。因此,对居住区规划设计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上难以评审、比较,也无法反映商业服务、教育等某一类的配建水平。为此,在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上有必要进行统一。随着配套项目的发展,市政公用设施已自成一类,因此本规范在原国家建委分成七类的基础上,将市政公用设施从其他一类中独立出来,而把防空地下室等归入其他类而成八类。并在分类的名称上,根据习惯直观地把商业、饮食、服务、修理称为商业服务类,把医疗、卫生、保健称为医疗卫生类,把邮电、银行称为金融邮电类,把电话机房、变电室、高压水泵房等称为市政公用类,把不能归类的项目合并成一类,称为其他类。即分成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
6.0.2~6.0.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主要反映在配建的项目和面积指标两个方面。而这两个方面的确定依据,主要是考虑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方面的多层次需要,以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要求,即配建项目和面积与其服务的人口规模相对应时,才能方便居民使用和发挥项目最大的经济效益,如一个街道办事处为3万至5万居民服务,一所小学为0.7万至1.5万居民服务,一个居委会为300户至700户居民服务。
根据各地居住区规划的实践,为满足3万至5万居民要有一整套完善的日常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派出所、街道办、综合百货商场、理发店、综合修理部、文化活动中心、门诊所等;为满足0.7万至1.5万居民要有一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托幼、学校、粮油店、菜店、综合副食店等;为满足300户至700户居民要有一套基层生活需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居委会、居民存车处、综合服务站、综合基层店、早点小吃、卫生站等(见正文附表A.0.2)。
当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区或居住区时,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的项目或面积也要相应增加。根据各地的建设实践,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小区时,一般增配粮油店、综合副食店等,使从满足居民基层生活需要经增配若干项目后能满足基本需要;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小区小于居住区时,一般增配门诊所、综合修理部、集贸市场等,使从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经增配若干项目后能较完善地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居住区时,可增配医院、银行分理处、邮电支局、豆制品加工等,以满足居民多方面日益增长的基本需要。
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配或少配会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晚建了也会给居民生活造成困难,如不及时配建小学,小学生要回原居住地上学,长途往返十分不便。晚建了派出所就没有地方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或至本区外兼管的派出所去办理,造成管理和使用的不便。因此,满足居民多层次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配建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投入使用,才能达到居民使用方便和经营管理合理的要求。有时因分期建设的需要,初期建设规模不大时,可把有关设施的内容合并,暂设在某一个规划项目内过渡解决,待建成后再恢复正常使用。正文附表A.0.2是与居住区、小区、组团对应配建的公建项目,也有由于所处地位独立,兼为附近居民服务等可增设的项目。
第七章 绿地
7.0.1~7.0.3该三条总结分析了我国居住区规划的实际经验和存在的涵义不清、计算口径不一等问题,对居住区内绿地组成(分类)、绿地规划的一般要求及规划布局原则和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其中: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四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即绿地率,是衡量居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标志。
确定绿地率指标的主要依据是:(1)根据我国各地居住区规划实践,达到本指标可确保有较好的空间环境效果;(2)与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2年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件》的规定“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相一致;(3)综合分析了本规范确定的居住区层数、密度、房屋间距等相关指标,本规范的绿地率指标是可行的。
7.0.4对居住区公共绿地的分级规模、规划要求、有关标准及面积计算办法等作出了规定。其中:
一、按照居住区分级规模及其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的原则,是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公共绿地系统的布局构思确定的。这样,既方便居民日常不同层次的游憩活动需要,又利于创造居住区内大小结合、层次丰富的公共活动空间,可取得较好的空间环境效果。
各级中心绿地一般规模的确定,主要考虑一是人流容量,如居住区级中心绿地即居住区公园应考虑3万~5万人的居住区,日常去公园出游的居民量(详见第7.0.5条);二是安排与其规模相应的功能设施所需的场地和游憩空间要求,如居住区级中心绿地中,要为满足明确的功能划分和相应的游憩活动设施所需的用地作安排(正文表7.0.4-1)。
二、各级中心绿地除应有相应的规模和设施外,其位置也要与其级别相称,即应与其同级的道路相邻,并向其开设主要出入口,以便于居民使用。据此规定,小区级的小游园应与小区级道路相邻,居住区公园应与居住区级道路相邻。而设在组团内、四面邻组团路的绿地,面积再大也只能属组团级的“大绿地”,而不能成为小区级或居住区级中心绿地,否则势将吸引本组团外的超量人流穿越组团甚至居民院落,这样既不便居民游憩活动,且严重干扰组团内居民的安宁环境。
三、正文条文规定各级公共绿地一般应采用“开敞式”。这里有两层意思:其一,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是本区居民的日常游憩共享空间,应方便居民游憩活动并直接为居民使用,应是“福利型”,而不应成为“经营型”。其二,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是居住区空间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里外浑然一体,在居民视野高度内不能“隔断”。如设院墙也应以绿篱或其它空透式栏杆作分隔,以确保里外通透。
四、组团绿地的设置标准与面积计算办法是目前我国居住区规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本规范分析了我国一些城市居住区中居住组团的不同类型、特点和组团绿地的设置方式与存在的问题,对组团绿地的设置标准与面积计算办法作出了规定。
确定组团绿地(包括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标准的基本要素:一要满足日照环境的基本要求,即“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二要满足功能要求,即“要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而不干扰居民生活;第三,同时要考虑空间环境的因素,即绿地四邻建筑物的高度及绿地空间的形式---是开敞型还是封闭型等。正文表7.0.4-2根据以上三要素对不同类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的面积标准的计算作出了规定。
开敞型与封闭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的主要区别是,后者四面被住宅建筑围合空间较封闭,故要求其平面与空间尺度应适当加大,而前者则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建筑控制线不小于10m的组团路,空间较开敞,故要求的平面与空间尺度可小一些。
五、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如街头绿地、儿童游戏场和设于组团之间的绿地等,一般均为开敞式,四邻空间环境较好,面积可比组团绿地略小,但根据实践经验,欲满足上述三要素要求,其最小面积不宜小于400m2;用地宽度不应小于8m。否则难以设置儿童活动设施和满足基本功能的要求。
7.0.5 确定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的主要依据是:
一、根据人多地少的国情,特别是在各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城市用地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原国家建委(80)492号文件中规定的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小区级1~2m2,居住区级1~2m2,在执行中实现的少,因而居住区公共绿地现行指标一般较低,甚至没有。从调查的全国120余个居住区、小区实例分析,有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不足1m2,如去掉其中不合标准的公共绿地,其比例更高。但近年来许多城市从提高环境质量出发,已强化了绿地要求,有些城市作出了指标规定,一般是:小区不低于1m2/人,,居住区1~2m2/人左右。据此,本规范根据综合分析后规定:组团绿地不少于0.5m2/人、小区绿地(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绿地(含小区、组团)不少于1.5m2/人。此标准与一些城市的新规定和原国家建委规定接近,但比许多城市现行水平有提高。
二、据1983年北京市的调查,服务半径为500m以内的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居民(高峰)总出游率为11%。考虑到人口老龄化的增长和儿童比例递减等综合因素,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出游率今后会有所增长。为此,本规范确定居住区各级公共绿地居民出游率,按不小于15%考虑,可适应全国大多数城市中、远期规划的要求。
另据调查,居住区公共绿地(居住公园、小游园)周转系数为3;每游人占公园面积30m2,则居住区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为(15%×30)/3=1.5(m2/人)据此,本规范规定,居住区(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不小于1.5m2。
三、根据居住区分级规模及按正文表7.0.4-1分级设置中心绿地的要求确定的各级指标,分别占总指标的1/3左右,即:
1.组团级指标人均不小于0.5m2,可满足300~700户设置一个面积500~1000m2以上的组团绿地的要求;
2.小区级指标人均不小于0.5m2(即1m2~0.5m2),可满足每小区设置一个面积4000~6000m2以上的小区级中心绿地(小游园)的要求;
3.同理,居住区级公园指标人均不小于0.5m2(即1.5m2~1.0m2),可达到每居住区设置一个面积15000m2以上的居住区级公园的要求。
根据我国一些城市的居住区规划建设实践,居住区级公园用地在10000m2以上,即可建成具有较明确的功能划分、较完善的游憩设施和容纳相应规模的出游人数的基本要求;用地4000m2以上的小游园,可以满足有一定的功能划分、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和容纳相应的出游人数的基本要求。所以,正文条文规定居住区级公园一般规模不小于1ha,小区级小游园不小于0.4ha。公共绿地指标的具体使用,还应按照所采用的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确定。如采用居住区-组团两级组织结构的居住区,可在总指标的控制下设置居住区公园和组团绿地两级,也可在两级的基础上增设若干中型(相当于小区级)公共绿地;组团绿地的设置也应按组团布局形式灵活安排。
第八章 道路
8.0.1居住区要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道路规划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居民出行方便和安全,因而,对此提出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影响居住区交通组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主要的是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规划布局、用地周围的交通条件、居民出行的方式与行为轨迹和本地区的地理气候条件,以及交通设施发展水平等。在确定道路网的规划中,应避免不顾当地的客观条件,主观地画定不切实际的图形或机械套用某种模式。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居住区内各项建筑及设施的布置要求,以使路网分隔的各个地块能合理地安排下不同功能要求的建设内容。
二、居住区的主要道路特别是小区路、组团路既要通顺又要避免外部车辆和行人的穿行。所以,道路网要避免那种四通八达的格局。正文条文中提到居住区内外联系道路要通而不畅和避免往返迂回,主要有三方面的意思。
1.要求道路的线型尽可能顺畅,不要出现生硬弯折,以方便消防、救护、搬家、清运垃圾等机动车辆的转弯和出入,但内外联系道路要通而不畅以避免过境车辆穿越小区或组团;
2.要使住宅楼的布局与内部道路有密切联系,以利于道路的命名及有规律地编排楼门号,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外部人员在寻亲访友中的往返奔波;
3.良好的道路网应该是在满足交通功能的前题下,尽可能地用最低限度的道路长度和道路用地。因为,方便的交通并不意味着必须有众多横竖交叉的道路,而是需要一个既符合交通要求,又结构简明的路网。
三、居住区内部道路担负着分隔地块及联系不同功能用地的双重职能。良好的道路骨架,不仅能为各种设施的合理安排提供适宜的地块,也可为建筑物、公共绿地等的布置及创造有特色的环境空间提供有利条件。同时,公共绿地、建筑及设施的合理布局又必然会反过来影响到道路网的形成。所以,在规划设计中,道路网的规划与建筑、公共绿地及各类设施的布局往往彼此制约、互为因果,只有经过若干次的往复才能确定最佳的道路网格式。
四、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已成为大家日益关注的课题。深受交通车祸、环境污染及噪声干扰之苦的市民,都渴望有个安全、安宁的居住生活环境。因此,居住区内部的道路规划要注意避免吸引外部车辆及行人的进入和穿行。在欧美国家及原苏联,大多认为小区内部不应有城市公共交通,甚至不允许有机动车道,在细部处理上,对小区或组团,建议采用隔而不断的“入口”模式,以形成一种象征性的界限,给外部车辆及行人以心理上的障碍,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内部交通的安全及居住环境的安宁。由于居住区级规模的用地面积较大,穿过居住区的城市支路或居住区级道路也允许引入公共交通或穿地,所以除应合理设置公交停靠站外,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尤其是住宅和教育设施等的布置还要尽量减少交通噪声对它们的干扰。
五、道路规划要与抗震防灾规划相结合。根据国家计委及建设部下达的“新建工程抗震设防暂行规定”〔(89)建抗字第568号〕,把基本烈度六度地区作为新建工程需考虑抗震设防的起点。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11—89)也规定适用范围为6~9度。所以本规范规定了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要考虑防灾救灾的要求。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只要建筑物按规范要求设计,在当地相应的震级灾害中就不会倒塌倾覆,但居住区内部的道路还是应考虑到人员避震疏散的需要。因此,在抗震设防城市的居住区道路规划必须保证有通畅的疏散通道,并在因地震诱发的如电气火灾、水管破裂、煤气泄漏等次生灾害时,能保证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等车辆的出入。
六、居住区内部道路的走向对通风及日照有很大影响。道路是通风的走廊,合理的道路骨架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居住卫生环境。经调查,当夏季主导风向对住宅正向入射角不小于15°时,有利于住宅内部通风。同时,居住区内的地上及地下管线一般都顺着道路走向敷设。所以,道路骨架基本上能决定市政管线系统的形成。完善的道路系统不仅利于市政管线的布置,而且能简化管线结构和缩短管线长度。
七、在旧城改建区,道路网的规划要综合考虑旧城区的地上地下建筑及市政条件,避免大拆大改而增加改建投资。对于需重点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及有历史价值的传统风貌地段,必须尽量保留原有道路的格局,包括道路宽度和线型、广场出入口、桥涵等,并结合规划要求,使传统的道路格局与现代化城市交通组织及设施(机动车交通、停车场库、立交桥、地铁出入口等)相协调。
8.0.2居住区内各级道路的宽度,主要根据交通方式、交通工具、交通量及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而定,对于重要地段,还要考虑环境及景观的要求作局部调整。
居住区级道路是整个居住区内的主干道,要考虑城市公共电、汽车的通行,两边应分别设置有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并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地种植行道树和草坪花卉,(图2),按各种组成部分的合理宽度,居住区级道路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0m,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30m。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混行方式。
小区级道路的宽度考虑以非机动车与人行交通为主,不能引进公共电、汽车交通,一般也采用人车混行方式。所以,车行道的最小宽度为5m,如两侧各安排一条宽度为1.5m的人行路,总宽度为8m,即可满足一般功能需要。同时,小区级道路往往又是市政管线埋设的通道,在非采暖区,按六种基本管线的最小水平间距,它们在建筑线之间的最小极限宽度约为10m(图3),此距离与小区级道路交通车行、人行所需宽度基本一致。
在采暖区,由于要有暖气沟的埋设位置及其左右间距,建筑控制线的最小极限宽度约为14m。
组团级道路是进出组团的主要通道,路面人车混行,一般按一条自行车道和一条人行带双向计算,路面宽度为4m。在用地条件有限的地区,最低限度为3m。在利用路面排水、两侧要砌筑道牙的特殊要求下,路面宽度就要加宽至5m。这样,在有机动车出入时不影响自行车或行人的正常通行。对组团级道路的地下空间也要满足大部分地下管线的埋设要求,在非采暖区一般要求建筑控制线之间应有8m宽度,在采暖区至少应有10m的宽度。
宅间小路为进出住宅的最末一级道路,这一级道路平时主要供居民出入,基本是自行车及人行交通,并要满足清运垃圾、救护和搬运家具等需要。按照居住区内部有关车辆低速缓行的通行宽度要求,轮距宽度在2~2.5m之间,所以,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一般为2.5~3m,最低极限宽度为2m。这样,正好能容纳双向一辆自行车的交会或一辆中型机动车(如130型搬家货车、救护车等)通行。为兼顾必要时大货车、消防车的通行,路面两边至少还要各留出宽度不小于1m的路肩。
8.0.3正文表8.0.3中的数据是依据有关道路设计手册,并参考了部分城市实践经验而制定的,其道路最大坡度控制指标是为保证车辆安全行驶的极限值,在一般情况下最好尽量少出现,尤其是在多冰雪地区、地形起伏大及海拔高于3000m等地区要严格控制,并要尽量避免出现孤立的道路陡坡。
机动车道的最大纵坡及相应的限制坡长规定,为的是保障司机的正常驾驶状态而不至产生心理紧张,防止事故的产生。据测试,不同纵坡相应的坡长限制值如表2:
而正文表8.0.3中机动车的最大纵坡值8%是根据居住区内车速一般为20~30km/h情况下的最大适宜数值,如地形允许,要尽量采用更平缓的纵坡或更短的坡长。
关于非机动车道的纵坡限制,主要是根据自行车交通要求确定,它对于我国大部分城市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在现阶段,自行车对一般居民来说不仅是出行代步的交通工具,而且也是运载日常物品的运输工具。据普查数据,往往城市越小和公共交通不发达的地区,自行车出行量在全部出行量中所占的比重也越高(山区城市除外),例如:北京54.0%,唐山71.2%,延安82.9%。
根据调查测试,自行车道适用的纵坡及相应的坡长限制值如表3:
正文表8.0.3采用的自行车道最大纵坡值及相应的限制坡长即是据此得出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一些专题研究材料及有关的技术规范中,常出现如下的自行车道纵坡及坡长控制数值(表4):
这与正文表8.0.3中数值有较大差距。据了解,表4中的数值大多是以年轻人为主测试而得出。因此考虑到居住区内骑自行车出行对象的年龄包括老、中、青各类居民,所以对于居住区内部的自行车道,应有更大的适应范围。
关于道路最小纵坡值,从驾驶车辆角度出发,道路愈平愈好,但纵坡的最低限还必须保证顺利地排除地面水。不同的路面材料所适用的最小纵坡也是不同的:水泥及沥青混凝土路面不小于0.3%,整齐块石路面不小于0.4%,其它低级路面不小于0.5%。
正文表8.0.3是以最常见的沥青或混凝土路面为依据,提出的最小纵坡值为一般不小于0.3%。
8.0.4在山区、丘陵区等地形起伏较大的居住区道路系统的规划要密切注意结合地形,这样才可达到合理、安全、经济的综合效益。
一、由于人行道的适用纵坡范围与车行道是不一样的,在地势起伏大的情况下,人行道可以更容易随坡就势,如与车行道分设,就能更便捷和减少道路工程的土石方量;
二、山区、丘陵区的道路一般都要求顺等高线设置,所以,道路网的格式与平原地区是大不一样的。但是,道路用地面积也会因之适当增加,一般指标可按照正文中表3.0.2中的高限值选用;
第九章 竖向
9.0.1~9.0.2 竖向规划设计应综合利用地形地貌及地质条件,因坡就势合理布局道路、建筑、绿地,及顺畅地排除地面水,而不能把竖向规划当作是平整土地、改造地型的简单过程。
居住区内的道路骨架与地势起伏关系很大,往往因此能决定道路线型及走向。建筑物的布局也往往因地形地质的制约而影响其朝向、间距及平面组合,在地形变化较大的地区,一般要求建筑物的长边尽可能顺等高线布置,力争不要过分改变现状等高线的分布规律,而只是局部改变建筑物周围的自然地形。
市政管线,特别是重力自流类管线(如雨水管、污水管、暖气管沟等)与地形高低的关系密切,力求与道路一样顺坡定线。居住区的平面布局只有与竖向规划在方案编制过程中不断彼此配合互相校核,才能使整个居住区的规划方案更切实际逐趋完善。
良好的竖向规划设计方案,必须建立在对现状水系周密的调查研究基础上。一般在山区或丘陵地带,必须根据居住区所在地域的地面排水系统,确定居住区内规划排水体系,以确保建设地区地面水的排除及安全排洪。
正文表9.0.1中适用坡度是参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手册编制的。下限值为满足排水要求的最小坡度。
对于广场及场地的竖向设计坡度,往往因使用功能不同或地面材料不同而分别采用适宜的控制值。当广场兼作停车场时,停车区内的坡度不宜过大,以防溜车。据测试,小汽车在不拉手闸的情况下发生溜滑的临界坡度为0.5%。
9.0.3 当居住区内的地面坡度超过8%时,地面水对地表土壤及植被的冲刷就严重加剧,行人上下步行也产生困难,就必须整理地形,以台阶来缓解上述矛盾。无论是坡地式还是台阶式,建筑物的布局及设计、道路和管线的设计都应作好相应的工程处理。
9.0.4 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除一般要求采用暗沟(管)的方式,主要出于下列考虑:
一、省地——可充分利用道路及某些场地的地下空间;
二、卫生——雨水、污水用管道或暗沟,可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有利于控制蚊蝇孳生;
只有在因地形及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区,才可考虑明沟排水方式。
第十章 管线综合
10.0.1 本条规定了居住区必须统一规划安排四种(非采暖区)至五种(采暖区)基本的工程管线,因为工程管线的埋设都有各自的技术要求,如在规划阶段不留出位置,今后再要增设困难是很大的,即使可以增设,也会影响整个管线系统的合理布局,并增加不必要的投资。在居住区的道路和建筑控制线之间宽度确定时,都已考虑了这几种基本管线的敷设要求。
在某些地区由于当前的经济条件及生活水平、外部市政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近期建设中可暂考虑雨污合流排放、分散供热或电力线架空等,但在管线综合中仍要分别把相应的管线及设施一并考虑在内,并预留其埋设位置,以便为今后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在有条件的地区,还应敷设或预留煤气、通讯等管线甚至热水管等埋设位置。
10.0.2 管线综合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管线综合的目的就是在符合各种管线的技术规范前题下,统筹安排好各自的合理空间,解决诸管线之间或与建筑物、道路和绿化之间的矛盾,使之各得其所,并为各管线的设计、施工及管理提供良好条件。
居住区的管线布局,凡属压力管线均与城市干线网有密切关系,如城市给水管、电力管线、煤气管、暖气管等,管线要与城市干管相衔接;凡重力自流的管线与地区排水方向及城市雨污水干管相关。在进行管线综合时,应与周围的城市市政条件及本区的竖向规划设计互相配合,多加校验,才能使管线综合方案切合实际。
管线的合理间距是根据施工、检修、防压、避免相互干扰及管道表井、检查大小等因素而决定的。我们综合了有关规划和设计部门编制的管线综合资料,并参考了几个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文件,制定了条文中的四个关于管线间距的最小净距表。在不利的地形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等地区,亦可用稍宽一些的间距。
正文表10.0.2-1、10.0.2-2中的栏目,除注明者外,水平净距均指外壁的净距。垂直净距指下面管线的外顶与上面管线的基础底或外壁之间的净距。表中数字在采取充分措施(如结构措施)之后可以减小。具体规定可参见各专业规范说明。
管线埋深和交叉时的相互垂直净距,一般要考虑下列因素:
1.保证管线受到荷载而不受损伤;
2.保证管体不冻坏或管内液体不冻凝;
3.便于与城市干线连接;
4.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的坡度要求;
5.符合竖向规划要求;
6.有利避让需保留的地下管线及人防通道;
7.符合管线交叉时垂直净距的技术要求。
正文条文中关于管线的埋设要求还出于下列考虑:
1.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为的是减小电力、尤其是高中压电力对电信的干扰,一般将电力电缆布置在道路的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
这样既可简化管线综合方案,又能减少管线交叉时的相互冲突。
2.地下管线一般应避免横贯或斜穿公共绿地,以避免限制绿地种植和建筑小品的布置。某些管线的埋设还会影响绿化效果,如暖气管会烤死树木,而树根的生长又往往会使有些管线的管壁破裂。如确因规划需要管线必须穿越时,要注意尽量从绿地边缘通过,不要破坏公共绿地的完整性。
第十一章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1.0.1 技术经济指标是从量的方面衡量和评价规划质量的综合效益的重要依据,有现状和规划之分。
目前居住区的技术经济指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土地平衡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但各地现行的技术经济指标的表格不统一,项目有多有少,有的基本数据不全,有的计算依据没有注明。环境质量方面的指标不多,经济分析方案的指标更少。计算的口径也不统一,不能如实地反映规划方案的经济合理性,更难核实、审评和比较。因此,本规范要规定统一的列表格式、内容、必要的指标和计算中采用的标准。
正文表11.0.1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有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之分。即反映基本数据和习惯上要直接引用的数据为必要指标;可由其他数据推算和习惯上较少采用的数据或根据规划需要有可能出现的内容列为可选用指标。
居住区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也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四项,它们之间存有一定的比例关系,主要反映土地使用的合理性与经济性,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及每人平均用地水平是必要的基本指标,在规划范围内还包括一些与居住区没有直接配套关系的其它用地,如外围道路或保留的企事业单位、不能建设的用地、城市级公建用地、城市干道、自然村等,这些都不能参与用地平衡,否则无可比性。但“其它用地”在居住区规划中也必定存在(外围道路),因此它也是一个基本指标。居住区用地加“其它用地”即为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反映居住区规模有用地、建筑与人口(户、套)三个主面内容,除用地外人口(户、套)、住宅和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其总量也是基本数据为必要指标。非配套的其它建筑面积是或有或无,因此,是一个可选用的指标。
平均层数与住宅建筑密度关系密切,是基本数据,属必要指标,高、中高层住面积毛密度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内住宅和公建的建筑面积之和,它可由居住区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推算出来。由于公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还没有进行单体设计而是按指标估算,因配建的公建与住宅建筑面积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即住宅是基数,住宅量一确定,配建公建量也相应确定,因而当前以住宅建筑面积的毛、净密度(也称住宅容积率)为常用的基本指标,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因较少采用,为可选用指标。
环境质量主要反映在空地率和绿地率等指标上。与住宅环境最密切的是住宅周围的空地率,习惯上以住宅建筑净密度来反映,即以住宅用地为单位1,空地率=1-住宅建筑净密度,居住区的空地率习惯上以建筑毛密度反映,即居住区的空地率=1-建筑(毛)密度。住宅建筑净密度和建筑毛密度越低其对应的空地率就越高,为环境质量的提高提供了更多的用地条件。绿地率是反映居住区内可绿化的土地比率,它为搞好环境设计、提高环境质量创造了物质条件,为此都属必要指标。
居住区建筑密度,因在详细规划方案阶段,配套公建的体型、层数未定,其基底占地尚难敲定,故很少表示,而以住宅建筑毛、净密度和绿地率来反映,所以居住区建筑密度不作为必要的指标。
经济性指标反映了开发建设的投资效益,居住区的开发可进行土地的开发,也可进行全面的综合开发,它的投资效益可用每公顷土地的开发费或住宅建筑面积单方造价表示。由于旧区改建规划范围内一般都有拆迁,因此,可用“拆建比”反映开发的经济效益,这是一个在有拆迁情况下,简单、明了、直观而又实用地反映拆建情况的指标,是旧区改建中的一个必要的指标。
为了可比及数值的一定精度,除户、套和人口数及其对应的密度数值外,其余数值均采用小数点后两位。
在居住区规划设计中,如采用的统计口径不准确(如把住宅正常间距内的小绿地计入公共绿地)或计算口径不统一,则不能如实反映规划水平及其经济合理性,也难核实、审评和比较。为此,正文条文是对各类各项用地范围的划定、面积和相关指标的计算口径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