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维坦》是一本什么样的书?
这个书名看起来挺怪。
何为“利维坦”(Leviathan)?据《圣经》讲,利维坦是一种巨大的水生怪物,陆地上的生灵没有一种能象它那样无所畏惧;它高大而骄傲,藐视一切,成为当然不让的水族之王。
我们要谈的这部哲学著作中说的“利维坦”当然不再是水怪,而是由人类创造的“活的上帝”、人间的“利维坦”――这就是国家。用《利维坦》的作者霍布斯的话说:国家――伟大的利维坦――是一个人工模造的人;其中,主权是它的灵魂,官员是它的关节,奖惩是它的神经,财富是它的实利,安全是它的事业,顾问是它的记忆,公平法律是它的理智,和平是它的健康,动乱是它的疾病,而内战则是它的死亡。
显然,《利维坦》是一部政治哲学著作,是从哲学上讨论国家的起源、性质、作用的古典学术名著。它诞生于17世纪的英国,首次发表的时间是1651年。它的作者托马斯•霍布斯(ThomnsHobbes1588-1679)因为此书已被列入近代欧洲历史上的伟大哲学家之列。作为政治哲学的创新者,霍布斯甚至可以与早他2000年的古希腊哲学大家、《政治学》的作者亚里士多德遥相匹比而毫不逊色。
以上这些恭维话并非虚套,――尽管我认为,从现代意义上看,霍布斯关于国家的许多论点并不值得欣赏,反倒需要批判。霍布斯是一个专制主义者,他虽然承认国家的巨大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但又坚持“主权者”可以不受人民的监督,不受公民法的支配。难怪二战期间的罗素(也是一位英国哲学家)不无诙谐地写到:由于德国、意大利、俄国和日本的政府取得了超过霍布斯认为适度的权力,“世界已经顺着霍布斯的心愿走下来了”(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页77)谢天谢地,对这个地球的大部分生灵来讲,这段历史已经成为过去。
当我们今天静下心来,重新捧起《利维坦》这部书来的时候,我们希望从中得到些什么?首先自然是智慧的启迪。哲学本身就是“爱智”,说得通俗点儿就是“刨根问底”。就拿“国家”来说,这个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公共礼仪中几乎到处可见,但“国家”到底是哪来的?谁赋予“国家”如此的威严与权威?国家的生长因素包括哪些?“致病”甚至“解体”因素又包括哪些?这些问题就不一定是每个人都能回答上来的了。“熟知非真知”。这时,我们就要请教哲学家。因为哲学家(只要他能够被称之为哲学家)必然是从根本上思考这些问题,并且用推理的方式、严格论证的方式说明之。我们可能同意他的答案,也可能不同意(比如,笔者就不同意霍布斯关于国家“主权者”的专制主义解释),但即便不同意,也要弄清楚哲学家的这些观点是如何推导出来的,是什么因素促使他们这样、而不是那样思考问题。如此,我们自己的认识也将随之深化。
总之,阅读一部哲学名著,其实就是与哲学家“对话”,敞开心灵的“沟通”与“对话”。而对话的前提,则是搞清楚哲学家写作此书的时代背景,否则,你就不会知道他为什么要写这本书,他的目的是什么。
好,回到《利维坦》,霍布斯创作此书的17世纪是一个什么样的时代语境呢?
2. 《利维坦》之成书年代:17世纪的英国、欧洲与世界
商务印书馆早在1990年就翻译出版了影响颇大、由美国人爱德华•M•伯恩斯和菲力普•L•拉尔夫合编的《世界文明史》,该书在讨论“现代世界早期”的文字中,有一章专论“专制主义时代”,时间断限为1485-1789年,也就是起自英国都铎王朝在玫瑰战争结束时的登基,截止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就英国而言,玫瑰战争是其历史发展的一个重要分水岭。战争的起因是英国各封建贵族为争夺王位而展开的搏斗,这场搏斗整整持续了30年,其结果,一大批贵族在战争中死亡,封建势力与庄园制度被严重削弱。借此机会,英国国王亨利七世(1485-1509)建立起了一个远较过去强大、巩固的专制主义中央政权。
对中国读者来说,这里有两点应引起注意:
一是此时建立起的英国专制皇权,旁边还有一个国会。这与中国历史上延续2000多年的皇权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事实上,早在13世纪,英国人就发明了用来限制王权的国会制度,尽管在那时,国会的作用还比较有限。参加国会的人有高级贵族和教士,也有重要城市派出的市民代表。国会可以向国王提出建议,而且掌握制定法律的权力。都铎王朝上台掌权后并没有忽略国会这个传统。继亨利七世之后的亨利八世(1509-1547)和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都曾巧妙地利用国会达到王室的目标。
二是当时英国民众的普遍情绪。由于玫瑰战争前英国的城市、工商业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连年不断的战争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生活,人民对无政府状态感到极度厌恶,因此,当都铎王朝建立时,尽管本质上它是专制主义的,却受到了人民的普遍欢迎。这也是一个应予重视的历史现象,不要以为一说到“专制主义”就一定是“千夫指”的罪恶之物,那样就把历史简单化了。
事情变得不妙起来是在伊丽莎白1603年去世以后。由于这位女王没有后裔,她最近的亲戚――表兄弟苏格兰国王成为英格兰和苏格兰的共同统治者,这就是詹姆斯一世。他的继任,标志着英国最后一个专制王朝斯图亚特家族动荡历史的开始,也正是在这前后,英国步入了命中注定要发生重大变革的17世纪。
据说,詹姆斯一世顽固、博学而又虚荣,他引用法国人让•博丹(1530-1596)“君权神授”的学说,为自己专制政体的合法性辩护。博丹反对立法机构对主权的任何限制,强调君主的权威来自上帝,人民的最高义务只是服从。詹姆斯一世则声称“既然对上帝能做什么事提出质疑是无神论和亵渎的行为,臣民对国王能做什么事提出质疑也是胆大妄为和对上帝的不敬。”这些倒行逆施的做法自然引起了拥有自由传统的英国人民的反对。更愚蠢的是,詹姆斯一世未经国会同意,强行增加赋税;当国会提出不同意见时,他居然下令解散两院。他又把专利权和一些其他不受节制的特权赐给自己偏爱的商业组织――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就是搞“腐败”――结果破坏了商业自由与公平的原则,激起各阶层、特别是有产者阶层的不满与怨恨。
1625年詹姆斯国王去世,他的儿子查理一世(1625-1649)继位。这位更加专制、更加暴虐的国王最后被送上断头台的故事,已为全世界所熟知。导致这个最终的悲剧结局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政治的,宗教的,最根本的当然还是经济的。企业家、商人、小土地所有者和市民成为推翻查理一世的决定性力量。
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揭开了世界近代史辉煌的一页,但围绕着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又延续了几十年。首席功臣克伦威尔革命后大权在握,但他的政权的专制程度甚至超过了被斩首的查理一世。结果,企图复辟的王党反对他,激进的清教徒也反对他。许多清教徒变成平等派,他们主张社会各阶层都应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还有一些人被称为“掘地派”的,则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经济平等问题上。总之,社会继续动荡。这样,在1658年9月克伦威尔去世后,他的儿子理查继任护国主,不到一年就被哄下了台。再往后,英国进入了所谓“复辟时期”,包括查理二世(1660――1685)和他的兄弟詹姆斯二世(1685-1688)两朝的统治。查理二世背叛了他上台时做出的尊重国会的许诺,决心彻底废除立法机构。他的继任者比他走得更远,公开宣称自己是罗马天主教徒,这违反了国会规定的每个担任公职的人员必须信奉英国国教的法案。革命终于再次不可避免,因为英国人不堪忍受专制统治与天主教统治的双重枷锁。
1688年,上层资产阶级和一些中产阶级的政治家秘密地邀请詹姆斯二世的长女和她的丈夫――奥兰治亲王威廉回国执政。威廉带了军队从荷兰来到英国,没打一枪就占领了伦敦。不管威廉本人可能还有什么其它动机,此次出兵确实成就了英国历史上有名的“光荣革命”。第二年,也就是1689年,国会通过了一连串重要法案,主要目的即在保卫英国公民权利和国会的权利不受王权侵犯。“光荣革命”结束了英国的君主专制制度。1701年通过的英国王位继承法甚至强调:谁当国王要由国会说了算。
这就是17世纪的英国历史。一言以蔽之:这乃是专制主权与民主力量相互抗争、民主力量最终获胜的历史,而民主力量最后能够取得胜利,除了其它社会因素外,其最深层的原因,还是决定早期工业革命和商业革命蓬勃发展的那些经济要素。
其实,又何止英国?翻开17世纪和下一个世纪的欧洲与世界版图,我们会看到一连串与此相关的历史场景:首先,法国的波旁王朝为欧洲专制主义提供了另一个标准版本。如果说路易十四(1643-1715)是一代枭雄,体现着法国专制主义的最高理想,那么他的不孝子孙路易十五(1715-1774)和路易十六(1774-1792)却一代不如一代。法国民间力量的崛起与王权的日益趋向黑暗是导致1789年大革命、巴黎市民攻占巴士底监狱、“第三等级”走上历史舞台的根本原因。在中欧,路易十四的同时代人腓特烈•威廉成为霍亨索伦家族完全统治普鲁士的第一人,他取消了地方议会,使所有属地受制于中央集权。俄国历史上最能干的专制君主彼得大帝在位时间是1682-1725年,他征服了波罗的海沿岸地区,在圣彼得堡建立了新都。而几乎是同一时间,莫卧儿皇帝奥朗则布(1658-1707)正在印度实施他的漫长而带有灾难性的独裁统治。中国的康熙皇帝(1661-1722)也是在此期间奠定了华夏最后一个王朝的专制统治基础,正是在此基础上,出现了康、雍、乾三朝以思想平庸为代价的经济繁荣。
从世界现代化进程角度看,专制盛行的时代同时又是在新的经济、社会力量刺激下民主势力滋生、成长的时代;而从国际关系角度看,这一个又是现代主权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开始出现的时代。这个时代是如此之丰富,如此之复杂,如此之变幻离奇。它必然会促使那些思想者去思考,去寻找这些变化背后的原因,去界定他们认为需要界定的那些最重要的事情的性质。
“国家”的性质当然首列其中。
有了前边的说明,我们该来进一步谈谈《利维坦》的作者了。他的个人身世,对理解《利维坦》观点的形成,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线索和历史切入点。
3. 《利维坦》的作者:霍布斯
1588年,英国南部威尔特郡(Wiltshire)的小镇马尔麦斯堡(Malmesburg),一个普通乡村牧师的家里降生了一个男婴,他就是托马斯•霍布斯。显然,这个日后成为大学者的孩子本来与名门和高官显贵无缘。据说,霍布斯的父亲性情暴躁又愚蠢无知,因为和邻教区的牧师争吵而丢了差事。霍布斯的母亲则是一位普通的农家妇女。由于家贫,在本镇读了一段书的霍布斯转由伯父抚育。
上帝的安排有时很奇怪。这个看来很难有大的前途的孩子却天资聪慧,好学深思,14岁时已经通晓希腊文和拉丁文,并能从事优美的文字翻译。15岁时,霍布斯进入牛津大学,这是英国历史最悠久的大学,也是专门培养贵族子弟的学校。霍布斯在那里攻读亚里士多德哲学和经院派逻辑。但亚里士多德的书并没有给霍布斯留下多少好感,经院哲学更是成名后的霍布斯不断抨击的对象。总之,大学生活对霍布斯几乎不是一段愉快的经历,这对于一个穷孩子来讲好像有些不可思议。
然后,大学毕业后,霍布斯还是被留在了学校担任逻辑学的教席。22岁,也就是1610年那年,好运开始向霍布斯招手。由于校长的推荐,霍布斯来到大贵族卡文迪许家担任家庭教师,他的学生后来成了德芬郡的伯爵,并成为霍布斯事业的赞助者。当时,英国高贵人家的子弟为丰富其教育,都要安排到法国和欧洲大陆其它国家做周游旅行,人称“大周游”(Thegrandtour)。霍布斯也曾伴随他的弟子周游欧洲大陆,这使这位雄心勃勃的思想者视野更加开阔了许多。他知道了伽里略和开普勒的成就,了解到近代科学的最新进展。1628年德芬郡伯爵去世后,霍布斯曾住在巴黎,专心致志地研究了几何学,随后又做了他从前的学生的儿子的家庭教师。1636年,霍布斯到意大利游历,在那里拜访了科学巨匠伽里略,是年霍布斯48岁,伽里略已年逾70,两人相谈甚欢,竟成忘年之交。因为霍布斯如此酷爱科学,尤其是数学、几何学,罗素曾言:“霍布斯是一个不好归类的哲学家。他也向洛克、贝克莱、休谟,是经验主义者;但霍布斯又和他们不同,他是个赞赏数学方法的人,不仅赞赏纯数学中的教学方法,而且赞赏数学应用中的数学方法。他的一般见解宁可说是在伽利略的默化下、而不是在培根的默化下形成的。从笛卡尔到康德,欧洲大陆哲学关于人类认识的本性,有许多概念得自数学;但是大陆哲学把数学看成是不涉及经验而认识到的。因此大陆哲学也像柏拉图派哲学一样,贬低知觉地位,过分强调纯思维的作用。在相反方面,英国经验主义很少受数学影响,对科学方法又往往有不正确的理解。这两种缺点霍布斯全没有。”(《西方哲学史》下卷,页66。)
说到培根,那是英国国内学者中与霍布斯关系最密切的一位。正如人们所熟知的,弗兰西斯•培根以提倡科学、批判经院哲学著称,被马克思尊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1561年出生的培根比霍布斯大27岁,作为晚辈的霍布斯曾一度担任培根的秘书。由于两人的学术观点、倾向有许多一致或近似之处,霍布斯深受培根赏识。
1640年革命爆发后,霍布斯由于政见不同,逃往巴黎,在那里受到许多第一流数学家和科学家的欢迎,并结识了比自己小8岁的法国著名哲学家笛卡尔。当时,笛卡尔刚刚完成了一部用拉丁文写的著作《第一哲学沉思集》,霍布斯显然在该书出版前就读到了手稿,他对自己不同意的地方写了16条反驳意见,笛卡尔一一做了答辩,并把这些“反驳”和“答辩”全部列入书中发表。
如果说,作为科学主义者的霍布斯当时完全是站在时代的前列,那么,他的政治立场却显得保守得多。也许是因为霍布斯目睹了太多的政治狂乱,他对无政府状态总是非常反感。当然,这也可能和他的个人性格有关。据霍布斯本人晚年写的一部《自传》称,他从小生性胆怯。后来发生的很多事确实可以印证这一点。年轻时,霍布斯就倾向于君主政治。当1628年的国会起草“权利请愿书”时,他就通过发表一些翻译文章,希望揭露民主政体的各种“弊害”。1640年,霍布斯又怀着惧怕内战的忧郁之情写了《保卫在国内维持和平必不可少的国王大权》一文,此文引起国会派舆论的一片谴责。正是害怕遭到国会派势力的迫害,霍布斯才出走巴黎。在法国,霍布斯一住就是11年,《利维坦》就是在法国写成的。事实上,1641年,也就是在《利维坦》成书10年前,霍布斯还写过一本主题相同的著作《论公民》,不过这本书直到1647年才出版。在法国,霍布斯结交了大批的英国王党流亡者,与他们保持密切的联系。1648年霍布斯还担任过未来的查理二世的数学老师。
说来可叹,《利维坦》虽是鼓吹君主专制的,但此书一发表,却招致了各方面的反对。流亡的英国王党分子反对,是因为霍布斯批判了“君主神授”的观点;法国当局也反对,则是因为霍布斯对教会的攻击超越了法国人能够容忍的限度。霍布斯又变得惶惶不安了。此时,克伦威尔正在英国国内推行他的新的专制统治,集政治、军事大权于一身,这给了霍布斯新的希望。他觉得他终于看到了理想中的政治状态。于是,霍布斯悄悄回到英国,归顺了克伦威尔,但他避免一切政治活动。克伦威尔邀他出任行政部长,他也婉辞未就。
查理二世上台后的王政复辟时期,霍布斯又曾受到国王本人的好待。据说,国王在自己的房子里悬挂了霍布斯的肖像以示对他的崇敬,还承诺授予他每年100英镑的恩俸――但不知为什么,这笔钱国王并没有支付过。然而,国王的恩宠还是惹恼了一些有权有势的人。1666-1667年伦敦流行瘟疫,又遭大火,教会把屎盆子泼在了霍布斯身上,说是霍布斯的渎神言论招致了天灾,应加以处罚,吓得霍布斯把手边的文稿仓皇付之一炬。从此以后,凡有可能引起争论的问题,霍布斯写的任何东西都得不到国内的印刷许可。他写的一部讨论国会史的十分正统的著作,也是在国外印刷的(1668年)。但这位老人的心灵仍然不甘寂寞;84岁时,霍布斯用拉丁韵文写了自己的传记;87岁时又出了荷马作品的英译本。霍布斯一直活到91岁,但他终于没有看到英国的“光荣革命”――当然,对于这样一位鼓吹专制政体的思想家来说,早于“光荣革命”9年去世也许是一种幸运。
总之,读者已经看到,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心灵,一个有着多重侧面的历史人物。在漫长的生命历程中,他从一个默默无闻、甚至全无前途可言的乡村穷孩子,逐渐挤入上层社会。他敢于思考,勤于写作,但又生性怯懦,柔弱老滑。他既与当时最优秀的科学家、哲学家相伴为伍,成为旧教会批判的急先锋,但又是衷心耿耿的英国专制主义的卫道士。他的经历、性格、与皇室的交往可能部分地解释了他的学术倾向与立场,但这毕竟、也至多是“部分”的解释,因为他的观点十分连贯,自成系统,绝非简单的经验感受所能概括。下面,就让我们看一看霍布斯在他的《利维坦》中主要阐述了什么观点。
4. 霍布斯论“自然状态”与国家的起源
《利维坦》这本书很厚,中文译本近40万字,500多页的篇幅。全书内容共分4个部分;第一部分“论人类”;第二部分“论国家”;第三部分“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前两部分,尤其是第二部分是全书的精华,其中阐述的东西与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仍有很密切的联系,值得认真研读、咀嚼、玩味;后两部分更多涉及基督教的历史与对教会的批判,这在当时的欧洲有很大的意义,但对我们中国人来说则离得远了一些,多少有所了解,或干脆从略也罢。
我以为,对希望了解霍布斯关于国家的哲学主张的读者来说,把握下面两个基本点可能具有关键意义:第一点是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与国家起源的论点,第二点是他的专制主义理论主张。本节我们先来谈谈第一点。
一般来说,凡主张专制、极权者,多给统治者套上一个神圣的光环。前文提到的法国学者让•博丹就是一例。这些人认为君主的权力是“上帝”或“神”赐予的,因此,平民与君主生来就不平等。霍布斯则不然,他恰恰是从一个完全相反的命题出发的:每个人生而平等,君主的权力乃来自人民的“同意”与“授予”。当然,这话绝非凭空而来,霍布斯对此有一套严格的论证:他首先分析人的存在的最一般方面,包括人的感觉、想象,人的语言、人的推理能力、人的品行差异,进而谈到“人的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况”。用马克思哲学教科书的语言说:霍布斯是把他的哲学人类学分析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上的。作为近代科学的崇拜者,伽里略与弗兰西斯•培根的朋友,霍布斯的这种学术出发点并不奇怪。
霍布斯认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个方面的能力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个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个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个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向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在同一种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正是由于人类个体本质上能力的平等,“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想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来自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由于人们这样相互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总之,“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摄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这种对人类“原初状态的”的解释,似乎颇有些血淋淋的味道,但它的确是近代欧洲哲学史上的一句名言。既然生存是人的自然权利,那么,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以保全自身,就是自然权利赋予每个人的自由。
然而,另一方面,假如人类本性中只有好战的一面,这种人人相互为战的自然状态,由于每个人权利的平等而又没有仲裁者,将永无和平可言。但人的本性又是倾向和平的,使人们倾向和平的动机是对死亡的畏惧。所以,战争也好,和平也好,实出自人类本性的同一种力量。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霍布斯求助于“理智”,是“理智”提示出可以使所有的人同意、又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些“和平条件”又称“自然律”,正是它们说明了国家之产生何以是合乎逻辑的结果。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列举了10余种“自然律”,其中最主要的是“第一自然律”与“第二自然律”。
“第一自然律”的内容是“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霍布斯自己解释说“这条法则的第一部分包含着第一个、同时也是基本的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部分则是自然权利的概括――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假如没有第一部分,只有第二部分,这条自然律等于什么也没说,因为那仍然是一个人与人相互为战的自然状态;但如果只保留在第一部分上,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规定,那这条“自然律”仍然是空的,因为它没有任何人与人之间相互约束的东西。
“第二自然律”恰恰是对“第一自然律”的引申、补充与深化,其内容是“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力求和平)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很明显,“因为只要每个人都保有凭自己意愿做任何事情的权利,所有的人就永远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但是如果别人都不象他那样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剥夺自己的权利,因为那样就等于自取灭亡(没有人必须如此),而不是选择和平。这就是福音书上那条戒律‘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对待别人’,也就是那条适用于一切人的准则,‘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种建立在共同和平、以达到生命自保愿望基础上的权利放弃与相互转让,就是所谓“契约”。
到此,事情就算有结果了吗?还没有。
“如果信约订立之后双方都没有立即履行,而是相互信赖,那么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之下(也就是在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下)只要出现任何合理的怀疑,这种契约就成为无效。”这是因为语言的约束是软弱无力的,“如果没有对某种强制力量的畏惧心理存在时,就不足以约束人们的野心、贪欲、愤怒和其他激情。而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由于所有的人都相互平等,而且都自行判断其恐惧失约的心理是否有正当理由,这种强制性权利是不可能设想的。”我们看到,霍布斯已经接近他要论证的核心了。
当然,在“强制性权力”与《利维坦》的真正主题――国家――之间,还有一个关键性的论述环节,那就是权力的“授予”,国家作为所有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强制性权力”,它的合法性并非来自别处,而恰恰是来自“授权人”本身,国家的权力是“被授予的”,国家根据授权行事其实是根据所有具有这种权力的人的委托或准许而行事。总之,国家是一种强制性权力,但它又是一种公共性权力,它产生于人类和平与自我保护的需要。“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证大家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的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够通过多数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于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数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做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与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力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那里得来的。因为根据国家中每一个人授权,他就能运用付托给他的权力与力量,通过其威慑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互相帮助抗御外敌。国家的本质就存在于他身上。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一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这是一段精彩的论述。难怪斯图亚特王朝流亡的王党分子把霍布斯恨得咬牙切齿,他真是从根子上动摇了“君权神授”的理论基础。
5.为什么说霍布斯是一个专制主义者?
这个问题是我们要理解的霍布斯国家理论的第二个主要方面。
专制主义的基本含义是认为统治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人民作为“臣民”只能服从于它。在现代英文词汇中,与专制主义有关的词可以列出不少,比如“autocracy”,其意是政府由一个人统治,我们可以译为“独裁统治”;“dictatorship”也是讲拥有绝对权力的独裁统治,但尤指以武力或非正常手段获取权力者;“totalitarianism”指在一个统治系统中,只有一种统治力量或党派居于支配性地位;“authoritarianism”则常被译为“威权主义”,谈的也是极权统治,尽管它不一定试图去控制一切(比如,现代威权主义就被理解为只主宰政治,对经济活动则不太过问)。
霍布斯的专制主义是一种古典型的专制主义,相对于后来的极权主义理论,它还远没有充分展开;但霍布斯的理论已经包含了专制主义的全部根本要素,这是读者在阅读《利维坦》时尤其应该加以注意、体味的。
当然,霍布斯本人并不使用“专制主义”这样的字眼儿。在他的概念中,被授权行使全体臣民力量与手段的“人格”称之为“主权者”,主权的获得可以是人们相互达成协议、自觉“转让”的结果,也可以通过战争(征服)或通过自然之力(血缘宗法家族的自然统治)得到。前者霍布斯称之“按约建立”的国家或政治的国家,后者则是“以力取得”的国家。让我们把注意力集中于前一种国家类型,这是霍布斯论证的主要部分。
霍布斯指出:当一群人达成协议,并且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无论大多数人把代表全体的人格权力授予任何个人或一群人组成的集体时,赞成和反对的人都将以同一种方式对这人或这一集体所做的一切行为和裁断授权,就像是自己的行为和裁断一样。这时国家就称之为按约建立了。
表征霍布斯专制主义理论特征的是下面这些观点:
▲已经按约建立国家的人,必须受信约束缚而承认主权者的行为与裁断;一个君主的臣民,不得到君主允许使不能抛弃君主政体、返回乌合之众的混乱状态,也不能将自己的人格从主权者身上转移到另一个人或另一个集体身上。
▲因为臣民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的人格权利只是由于他们彼此的信约所授予的,而不是由主权者与他们之中任何人的信约所授予的,于是在主权者方面便不会违反信约;这样一来,他的臣民便不能以取消主权作借口解除对他的服从。
▲主权者所作的任何事情对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因为一个人根据另一个人的授权做出任何事情时,在这一桩事情上不可能对授权者构成侵害。
▲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平,决定对人民大众讲话时应该讲些什么,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和什么程度内应受到信任、以及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其中的学说由谁来审查等都属于主权范围。
▲司法权也属于主权范围。这就是听审并裁决一切有关世俗法与自然法以及有关事实的争执的权力。因为不裁决争执就不能保障臣民不相互侵害,关于私有产权的法律就会形同虚设,每一人就会仍然具有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卫自己的权利;这就是战争状态,与每一个国家按约建立时的目的都相违背。
▲ “与其国家与民族宣战媾和的权利也是主权内的权利。”军队的将军无论由谁当,最高统帅最终是主权者。
▲“处死一个主权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加以其他的惩罚都是不义的。因为每一个臣民既然都是主权者行为的授权人,那样就是由于自己所作的事情去惩罚另一个人了。”
总之,主权者的权力虽然是“被授予”的,但一旦成为事实,就不可更改,不可怀疑,不可再商量,更不可转让。人们应该相信主权者不会对授权人构成侵害,因为他是“代表”授权人的利益办事的。更妙的是,不但司法大权要捏在主权者手里,枪杆子、笔杆子也要操在主权者手里,因为只有主权者才能代表公共利益对军队的征集、使用及所有开支进行判断、做出决定,也只有主权者才能决定那种学说和意见是正确的、对授权者有利的、哪种学说又是不正确的、对授权者是有害的。诚然――霍布斯承认――由于主权者和他雇佣的导师们一时的疏忽大意或不善于办事,错误的学说有时被普遍接受,违反真理的学说也可能到处蔓延,但这种做法是危险的,它可能导致人们的思想混乱,甚至引起内战。因此,紧紧抓住笔杆子同紧紧抓住枪杆子一样,也是主权者份内之事,不可分毫懈怠。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至少从理论上说,霍布斯并没有把主权者只设定为“一人统治”的单一形式。他认为,国家的组成有3种可能:1.当代表者只是一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国;2. 当代表者是集合在一起的代表全体人民的议会时,那就是民主国家;3.当代表者是由少部分人组成的会议时,那就是贵族国家。
“显然”,霍布斯强调,“处于绝对自由状况下的人如果愿意的话,可以把他们的权力赋予一个人,使之代表他们之中的每一个人,同时也可以赋予与任何多数人组成的集体。”那么霍布斯本人更钟情于那种政体呢?答案很明确:君主制更好。有趣的是霍布斯为此做出的证明,这些证明使我们看到:即便是再优秀的思想家,如果他的前提是错的,其推理、论证也会谬见百出,甚至愚蠢可笑。
霍布斯的证明是这样的:
首先,“不论任何人承当人民的人格、或是成为承当人民人格的会议中的成员时,也具有本身的自然人身份。他在政治身份方面虽然留意谋求公共福利,但他会更多地留意谋求他自自己以及他的家属和亲友的私人利益。在大多数情形下,当公私利益冲突的时候,他就会先顾个人利益,因为人们的情感力量一般来说比理智更为强大。从这一点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进也最大。在君主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一回事。君主的财富、权力和荣誉只可能来自人民的财富、权力和荣誉。因为臣民如果穷困、鄙贱,或由于贫乏、四分五裂而积弱,以致不能作战御敌时,君主也就不可能富裕、光荣与安全。然而在民主政体或贵族政体中,公众的繁荣对于贪污腐化或具有野心者的私人幸运来说,所能给予的东西往往不如奸诈的建议、欺骗的行为或内战所给予的那样多。”这真是一个绝妙的论证:君主对私人利益的追求,必然会导致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全世界的独裁政府都应当为此感谢霍布斯的慷慨辩护!
其次,“君主可以随便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听取任何人的咨议,因之便可以不论阶级和品位听取其所考虑的事物的专家的意见,而且他可以想在行动以前多久听取就多久听取,要多保密就多保密。但当一个主权议会需要听取意见时,除开自始就有权的人以外其他人不得进入。这些人大多数都精于谋财而拙于求知,发表意见时往往长篇大论,这种议论可以而且一般也的确鼓舞了人们行动,却不能加以支配。情感之火只能使理性目眩,而不能使之眼明。同时议会由于本身人数众多,也不可能有任何时间与地点秘密地听取意见。”这种观点或许反映了霍布斯对当时英国国会现实运作的某种不满,尤其是关于“大多数都精于谋财而拙于求知”的指责,也许真的是当时社会的某种写照,但总的说,这种观点是囿于经验的浅薄之见,而与严格的理性分析无关。
第三点证明更显其愚蠢:“君主的决断除人性本身朝三暮四的情形以外,不会有其他前后不一的地方。但在议会中则除人性之外还有人数所产生的矛盾。因为主张决议一旦通过后就应当继续保持的少数人由于安全、疏忽或私事缠身等没有到会时,或是持反对意见的几个人老是出席时,就会使昨天做出结论的一切今天又被推翻了。”后来议会政治运作的历史表明,霍布斯这些担心其实是多余的;人类理智在解决实践提出的多种问题,包括议会民主程序这样的问题时,已经充分显示出内具的潜力。
还好,霍布斯并没有糊涂到完全看不见君主制的缺点。比如他指出:在君主国中“有一种流弊存在,即任何臣民的全部财产都可能由于一个独夫的权力而被剥夺,用以养肥君主的宠臣或妄佞人物。”霍布斯承认“这是一个很大的和不可避免的流弊”。但霍布斯认为“同样的事情在主权由一个议会握有的地方也会产生,因为他们也具有同样的权力;同时正像君王听信妄佞一样,他们也会听信游说家的坏主意并受他们的引诱;他们还可能相互奉承,狼狈为奸,以各遂其贪心与野心之愿。此外,君王的宠臣人数很少,而且除了自己的亲族以外也不会提拔任何其他人的。但议会的说客为数就多了,其亲属也远多于任何君王。还有一点,君王的宠臣没有一个不是即能伤害敌人,也能援救友人的;而说客们虽则有极大的权力来进行伤害,但却没有什么权力来援救别人。”结论:还是君主制优于议会制。在霍布斯的思维逻辑中,缺乏权力监督的概念,缺乏对集体行动逻辑与个人行为逻辑的分疏;现实的压力,对英国内战的恐惧及内战前途的忧虑几乎充斥了他的整个思维空间,使他难以跳出有限的生存环境去思考社会进化意义上的政治建构的发展。
这样,霍布斯最终成为专制主义的跛脚的辩护士就没什么可奇怪的了。至少在客观意义上,他对专制政治并不高明的辩护为近现代各种以人民的利益为标榜的极权主义理论开了先河。
6. 一个比较:霍布斯与洛克
约翰•洛克(1632-1704)是17世纪英国另一位著名的思想家,他比霍布斯小44岁,
应该说已经是隔辈人。1688年“光荣革命”时,洛克正值英年,目睹了民主力量最终战胜皇权专制的全过程。洛克本人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政府论两篇》反映了他对英国革命的思考,其中上篇发表于1680年,下篇发表于1690年。把这两位思想家的观点做一比较,你会发现:两人都批判“君权神授”的学说,都试图从“自然状态”出发说明国家的起源与本质;但不同于霍布斯的专制主义,洛克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严厉批判了封建极权制度,主张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权力应该适当分割,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等。这些观点有许多是同霍布斯针锋相对的(尽管洛克并没有把霍布斯公开地当作批判对象),把他们两相对照,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那个时代跳动着的脉搏。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洛克对“自然状态”的解释。
不同于霍布斯把“自然状态”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洛克认为人类的原初乃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则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同时,“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页5)洛克也说到了“自然律”,他说:“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同上,页6)但是,“自然状态”也有种种“不方便”的地方,洛克这里指“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拥有执行自然律的权力”,但“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仲裁者是不合理的,自私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负心理又会使他们过分地惩罚别人,结果只会发生混乱和无秩序。”公民政府就是针对“自然状态”这种种“不方便”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同上,页10)
洛克特别针对君主制的主张指出:“专制君主也不过是人;如果设置政府是为了补救由于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仲裁者而必须产生的弊害,因而自然状态是难以忍受的,那么我愿意知道,如果一个统御众人的人享有充当自己案件的仲裁者的自由,可以任意处置他的一切臣民,任何人不享有过问或控制那些凭个人好恶办事的人的丝毫自由,而无论他所作的事情是由理性、错误或情感所支配,臣民必须加以服从,那是什么样的一种政府?它比自然状态究竟好多少?在自然状态中,情况要好得多,在那里人们不必服从另一个人的不法意志;如果裁判者在他自己或其他的案件中作了错误的裁判,他就要对其余的人类负责。”(同上,页11)而据霍布斯,国家的主权者作为裁判者,确实享有超越国法的自由:“国家的主权者无论是个人还是议会,都不会服从国法。因为主权者既有权立法废法,所以便可以在高兴时废除妨碍自己的法律并制订新法,使自己不受那种服从关系的约束;这样说来,它原先就是不受约束的。”请注意洛克的这样一个观点:完全不被节制的权力的专断是一种比“自然状态”更糟糕的状态。“谁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在美洲森林里横行不法的人,在王位上大概不会好多少;当他深居王位时,或者会找出学说宗教来为加于他的臣民的一切行为辩解,而刀剑可以立刻使一切敢于责怪他的人们保持缄默。”(同上,页56)这里对专制主义的批判,可谓字字痛切,犀利之至。
其次,洛克强调“既然人们参加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而达到这个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因此所有国家的最初和基本的文明法就是关于立法权的建立”。“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教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作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须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他们的同意和基于他们所授权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订法律的权力。”(同上,页82)同时,洛克一再指出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立法权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因为,既然它只是社会的各个成员交给作为立法者的那个个人或议会的联合权力,它就不能多于那些参加社会以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曾享有的和放弃给社会的权力。”“他们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和社会与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同上,页83-85)
再次,洛克非常明确地指出,如果掌握立法权的人违背了委托人、也就是人民的意志,人民仍然有权将其罢免。这也是洛克与霍布斯理论根本不同的地方。洛克是这样讲的:“在一个建立在自己的基础之上并按照自己的性质、即为了保护社会而行动的有组织的国家中,虽然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在从属地位,但是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委托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这是因为,受委托来达到一种目的的权力既然为了那个目的所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中,他们可以重新把它授予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保障的人。因此,社会始终保留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同上,页91-92)
当然,由人民推翻自己的政府这种情形不是随便就会发生,“对于统治者的失败、一些错误的和不适当的法律和人类弱点所造成的一切过失,人民都会加以容忍,不致反抗或口出怨言的。但是,如果一连串的滥用权力、渎职行为和阴谋诡计都殊途同归,使其企图为人民所了然――人民不能不感到他们是处于怎样的境地,不能不看到他们的前途如何――则他们奋身而起,力图把统治权交给能为他们保障最初建立政府的目的的人们,那时毫不足怪的。”事实上,“关于立法者由于侵犯人民的财产,从而辜负他们所授的委托时,人民有以新的立法机关重新为自己谋安全的权力这一学说,是防范叛乱的最好保障和阻止叛乱的最好手段。”(同上,页136)
这就是洛克。
很明显,洛克是在为不流血而成功的“光荣革命”、为终于战胜专制王权的国会力量提供合法性论证,也是在为17世纪英国革命所开辟的一个新时代提供合法性论证。不仅如此,如果我们考虑到300年来人类的制度现代化历程有其哲学人类学意义上深刻的内在统一性,则洛克的观点更见其穿越历史的洞察力与明晰性。虽然就某些问题的讨论而言,洛克不见得比霍布斯更高明(比如关于“自然状态”,我倒以为霍布斯的人性恶理论更深刻些,尽管从社会发展与建构角度看,二人关于人类“自然状态”的设定都是不科学的)。但总的说,是洛克的自由主义学说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而霍布斯的专制主义则已被证明是站不住脚的。
7. 从欧洲思想史看《利维坦》的历史地位
不管怎样,《利维坦》作为一部讨论人类与国家问题的政治哲学著作,在欧洲思想史上占有重要一席。
读者可能知道,早在2000多年前,古希腊的大哲学家们就开始思考与“国家”有关的各种问题,柏拉图(公元前428-347)就写过一本书,书名曰《理想国》,其中发表了这样一种理想:真正的哲学家应该成为政治家,掌握政权,或者政治家奇迹般地成为哲学家,只有这样,人类的幸福才有希望。而比柏拉图略早些的中国圣人孔子(公元前552-479)却从来没有想过自己当君主,他周游列国14年,为的是寻找真正能实行“仁政统治”的英明国君――不过,他的努力最终被证明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而已。
古希腊的另一位伟大哲人、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把国家问题的讨论大大推进了一步。在他的名著《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把国家划分三种类型:王制(君主)政体、贵族(贤能)政体、以及共和政体,它们分别代表着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出于公意的国家治理方式。如果统治者不代表城邦的公共利益而只顾一己私利。则上述三种政体就分别便成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这种划分法,甚至在现代的一些政治学著作中,仍然被继续沿用。
近代人对国家问题做出重要论述的,当首推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维里(1469-1527),他的《君主论》最初是写给统治者――梅迪奇家族的小洛伦佐的(可惜并未获得当政者的重视),这本书的公开出版已是作者死后5年的事情。从思想脉络看,马基雅维里由于坚决推崇君主制度而成为霍布斯重要的思想前驱。他的“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实用主义的君王术,与中国先秦的重要法家人物韩非大有异曲同工之妙。
当然,――诚如前文所言――霍布斯复杂的政治哲学建构,有多方面的思想脉络,如果说他的专制主义主张的精神之源既包括马基雅维里的实用主义,也包括让•博丹的君权至上论,那么他对人性的理解却更多地是从当时的科学发展中得到启发的。我们已经说过,霍布斯生活的时代是物理学与数学迅速进步、急剧发展的时代,霍布斯本人又十分钟情于几何与数学,与伽利略等科学巨匠交情甚厚,这一切都从客观上促进了霍布斯人性理解的科学主义倾向。不过,那时最发达的科学是力学,霍布斯也就很自然地接受了近代力学的某些认识方法。正由于这一点,很多研究者认为霍布斯的体系是一个“机械主义”的认识体系,霍布斯在他的学说中广泛使用了机械概念。比如他讲生命就是运动,所以,机器具有人造的生命。心脏是发条,神经是游丝,关节是整个运动的齿轮。国家是人造的人,在国家中,主权是灵魂,官员是关节,奖罚是神经,公平和法律是它的理智和愿望,和平是它的健康,动乱是它的疾病,内战是它的死亡。这些国家借以形成的契约相当于宇宙的法则。如此等等。霍布斯在有关激情的讨论中,通过把握开始于想象的运动中的那种努力,扩展了机械模型。在霍布斯看来,与爱慕同一意义的想望,是朝向对象运动的,所以被称之为‘好’。与嫌恶同一意义的厌恶,是背离对象运动的,因此被称之为‘坏’。其余的激情都可用这两个词定义。恐惧是相信对象将要造成伤害时的反感,勇气则是对希望避免被伤害时的反感。气愤是突然发出的勇气。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激情,是公众共同接受的对不可见的力量的恐惧。当这种恐惧不被公众接受时,则是迷信。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说与“契约”、“主权”论,霍布斯对“人的行动乃出于自保”的观点及人性恶的假设都与这种机械论有关。显然,由于人类的愿望是无止境的,所以,“幸福就不是一个不变的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满足的过程。全部动力就是利己主义。人类的基本愿望就是为了权力,与别的愿望一样,只是在临死时,这种基本愿望才终止。”这些观点是赤裸裸的,但又是明澈的。没有它们,就不可能合乎逻辑地导出旨在解决人类个体与群体之矛盾的“自然律”。
此外,由于霍布斯在《利维坦》的后半部分严厉抨击了罗马教会,从而被认为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其实霍布斯并没有真的与“上帝”彻底告别。这在《利维坦》的第三、第四两部分中看得很清楚。有位外国研究者叫麦克尔•奥克肖特的就认为,与其说霍布斯是一个教条主义的唯物主义者,不如说他是一个发展了机械论体系的怀疑论者。在霍布斯看来,因果关系的联系似乎是人类借以获得知识的唯一原则;既如此,在因果关系原则不能应用的地方――例如,关于世界起源的问题――理性只能保持沉默,而把这样的问题交给信仰。但霍布斯对由长老会和罗马教会的教士们把持的“黑暗王国”的批判仍是犀利的。在这种批判中,基督教《圣经》本身就是霍布斯手中重要的武器。
总之,霍布斯的《利维坦》在近代欧洲哲学史上留下了清晰而重要的思想印迹。罗素曾言:“把霍布斯和以前的政治理论家们做个对比,他的高明处显露得清楚极了。他完全摆脱了迷信;他不根据亚当和夏娃堕落人间时的遭遇发议论。他论事清晰而合乎逻辑;他的伦理学说对也好错也好,总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东西,里面没有使用任何暧昧含混的概念。除开远比他见识狭隘的马基雅维里,他是讲政治理论的第一个真正近代的著述家。他若有错处,错也出于过分简单化,并不是因为他的思想基础不现实、偏空想。为了这个缘故,他仍旧值得一驳。”(《西方哲学史》下卷,页78)
霍布斯对后来哲学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例如,18世纪的英国哲学家边沁(1748-1832)以鼓吹功利主义而闻名,他把科学立法运动建立在人性自利基础上的主张,显然折射出霍布斯的背影。至于和霍布斯的意见相左者,如我们前边仔细讨论过的洛克,也正是和霍布斯所主张的观点的激烈交锋中,发展出一套自由主义的理论。18世纪的启蒙学者如卢梭(1712-1778)的见解,也和霍布斯有关。如果说霍布斯讲的是一套“消极自由”的理论,即人们在社会中必须选其一:要么自由,要么被统治;那么卢梭则发展出一套“积极自由”的理论,否认自由与被统治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因为人民转让出的权力已经成为“普遍意志”,人民并非为此而失去了自由。然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也有缺陷,因为它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任何主权都必须由具体个人行使,这就为个人或小集团以人民的代理人自居却追逐私利创造了可能。19世纪和20世纪的历史已经证明这样的问题绝非哲学家的凭空想象,结果,问题自然再一次被归结为如何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不管权力的行使是以谁的名义进行的。
无论怎样,我们不应当忽视霍布斯,忽视《利维坦》。因为,用黑格尔的话说,“世界精神”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在其辩证的展开链条中,每一个环节都是必要的、重要的。更何况,就哲学对社会进程的影响而言,《利维坦》也不是没有发挥过积极的作用:美国南北战争时,亚伯拉罕•林肯总统就曾求助于霍布斯关于契约和主权统一的学说,为在处理脱离联邦案中使用暴力提供法律根据。
8. 对于中国公民来说,我们可以从《利维坦》中领悟到什么?
其实,对中国人来讲,霍布斯这样的思想家我们不应该感到陌生;他的许多忧虑、苦楚、内心深处的矛盾,恰恰更能被中国人所理解。道理很简单:中国也是一个有着悠久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而且,其专制历史远比英国长得多。中国历代王朝及它们的臣僚也曾为如何保持国家的统一性,避免内战、分裂而绞尽脑汁、殚精竭虑。有一点我们不如霍布斯:在我们的先人中,迟至近代中国帝制的衰败,还没有人明确提出统治者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契约”与“授权”。直到历史走进20世纪,中国有了“民国”一说,这个问题才被真正提到日程上。
但,中国的事情又是复杂的。口头讲的东西与实际做的东西往往不是一回事,公开宣传的东西与暗中实行的东西也常常存在很大反差。这一点,我们从当年南京政府的所作所为就可以看得非常清楚。时至今日,在我们共和国的肌体中,仍然可以感受到旧的传统因素忽隐忽现的影响,这些因素事实上构成了中国走向制度现代化的深层障碍。
早在五四时期,中国优秀的知识先驱就提出了“科学”、“民主”的口号。直到今天,我们仍然感到这两个口号十分亲切,因为提倡“科学”,推进“民主”乃是我们这个民族至今尚未完成、必须继续努力的任务。
正是鉴于此,我认为,能有更多的中国公民读读《利维坦》,读读霍布斯,同时也读读洛克,将是一件很有意义、也很有必要的事情。一方面,不管霍布斯的政治结论如何,他思考人类问题的科学主义前提是应予肯定的。国家并不是什么神怪之物,它的世俗起源是可以本着科学推理加以导出、予以证明的。霍布斯的“机械论”自然观虽然早已被现代科学与哲学所超越,但我们了解一下那个时代的人是如何依据当时的科学成果与认知方法来思考人类的事务,仍然会觉得很有兴味,甚至不无启发。至少,它可以作为“反面教员”告诉我们,专制主义的结论是依据什么东西推出的,为什么它听起来似乎有道理,而实际上站不住脚。当然,在思考这些问题的时候,同时读一读洛克和其他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著作,肯定获益匪浅。因为,在中国走向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中,包括洛克在内的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所奠定的学术传统,是我们可资借鉴的重要的思想资源。中国要真正走向世界,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就要有容纳百川的气魄与胸襟,汲取世界上一切先进的文化,我想,这也是编辑这套“西方学术名著导读丛书”的旨趣所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