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61010-2-033:2012 与EN61010-2-032:2012 将分别于2015年5月9日与2015年10月31日起成为必要要求。
IEC / EN61010-1规定一般适用于在其范围内所有的设备的安全要求。对于某些类型的设备,IEC /EN61010-1的要求将由标准第2部分的一个或者多个特殊要求进行补充或修改,第2部分必须与第1部分的要求一起使用。
不在2-033标准范围内的电压表和类似的设备会考虑到2-030部分或2-033部分的要求。但是同时包含在2-032和2-033范围内的设备,这两个标准必须一并考虑。
2-033的部分规定了主要目的是测量危险主电路电压的手持式仪表的安全要求。2-032的部分规定适用于手持和手操电流感应器的安全要求。
CES检验机构有能力依据此新标准提供测试与验证服务,包含下列的国家/区域的要求:
CB 体系: : IEC 61010-1:2010,IEC 61010-2-030:2010德国GS标志:DIN EN 61010-1:2011, DIN EN61010-2-030:2011欧洲GS /CE标志: EN 61010-1:2010, EN61010-2-030:2010, EN 61010-2-032:2012, EN 61010-2-03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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