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上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吊销、注销和撤回的规定,分别表达不同的含义,不仅是方式方法上的区别,法律后果也不同,执法中应慎重选择。
撤销行政许可,是因为行政许可实施的过程存在违法问题,违法行为的主体可能是许可机关,例如,未按照法定条件做出许可,也可能是行政许可申请人,例如,利用欺骗的手段缺的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因许可机关违法许可的,撤消后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许可机关应当赔偿。如果是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的,则由被许可人自行负责。有时,为了公共利益,本来应撤销的不撤销。如果是许可机关的过错,不撤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如果是申请人有过错,不当得利应当追回。
吊销行政许可,是在被许可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利用许可实施了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吊销其行政许可的情形。因为被吊销的原因是当事人违法,因此,因吊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注销行政许可,是指一项许可在实体上被消灭或者已经不可能实现,不能实现的原因有多方面,例如,时间因素,超过许可期限;被许可人原因,如被许可人死亡或主体资格丧失等。注销本身并不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撤回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或者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已经发出的许可撤回。这时行政许可机关无过错,当事人也无过错,因为为了公共利益才撤回,所以撤回行政许可给当人如果造成损失时,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