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注册外资贸易公司
外资贸易公司,如何注册外资贸易公司,北京设立外资贸易公司手续外商投资贸易公司是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外资贸易公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和特许经营等经营活动的外资贸易公司。
注册外资贸易公司手续、时间、及费用明细:
一、注册外资贸易公司商务局所需要材料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政府承诺审批时限90个工作日
外资贸易公司注册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注册外资贸易公司应当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商务局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注意:所有投资方分别提供各自的资信证明原件
6)外国投资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经过公证和认证的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权的证明原件;
8)拟设公司全体董事成员委派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9)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原件;
10)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11)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12)行政许可申请书。
13)拟设立外资贸易公司租房协议复印件及房屋提供单位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红章;
14)如有零售,须提供店铺租房协议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15)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
(注:上述合资、合作、外资企业等外资贸易公司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下同。)
5、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中国外资登记网)
外资贸易公司注册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委托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租赁的房屋,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9、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从事经济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6、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7、外资贸易公司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伯
5、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8、外资贸易公司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1、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2、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高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所在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9、外资贸易公司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10、外资贸易公司海关手续
A、报关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合同、章程
(4)、批准进口设备清单
(5)、企业验资报告
(6)、外经贸委批复
B、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货物发票
(3)、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
C、报关提货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2)、货物发票
(3)、装箱单
(4)、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
(5)、运(提)单
(6)、进出口许可证件
11、外资贸易公司财政管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本
4、企业的合同、章程
(二)特殊商品分销企业注册申报材料
1、外资汽车分销企业注册
总经销商: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i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
(3)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1,下同)。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品牌经销商:
(1)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2)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i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ii建设及配套内容: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iii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3)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2,下同)。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5)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矸葜っ鳌?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2、外资成品油分销企业注册
成品油批发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企业注册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证明文件;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证明文件;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证明文件;
(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证明文件;
(7)各项管理制度文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企业注册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证明文件;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证明文件;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提交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证明文件。
3、外资药品分销企业注册
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企业注册所要求材料外,还需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或企业筹建同意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4、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注册
音像制品批发企业: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文化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文化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注册企业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9)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资音像制品零售企业注册: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4)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注册企业的合同、章程;
(5)(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6)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9)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外资书报刊分销企业注册
(1)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2)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注册企业的合同、章程;
(3)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注册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证明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6、配额许可证、专项规定管理商品分销企业注册
除符合一般商品分销企业注册所要求材料外,企业经营范围中应注明“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详见所附有关规定。
四、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注册)审批时限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时限
在其权限内3个月内完成,初审转报1个月完成
(二)商务部审批时限
3个月内完成
特殊商品分销企业注册详见所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项目核准(发改委审批)
许可事项名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许可事项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年第346号令;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等三部委2002年第21号令);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书见;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以上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9、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流量评价意见;
10、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11、特殊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如国家规定的行业归口文件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需进口设备的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1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有关法律、规章、文件要求的其他附件及材料;
13、需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上报市发改委。
补充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基建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1、涉及带基建的项目办理开工计划,依照《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文[2003]808号)办理。
2、规划部门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房地产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业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1、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依据《关于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中严格掌握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标准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758号)二)。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国务院令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教育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新设立学校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2号))。
医疗机构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依据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11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十一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需提供市信息办审查意见(依据政府令67号《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补充提交的材料:
水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7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投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行政审批事项受理通知书》,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年第346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等三部委2002年第21号令);
3、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4、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6、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7、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上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8、未影响我市经济和社会安全;
9、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投资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提出“予以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投资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会签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批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发改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科。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科。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投资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批准件,填写《行政审批事项不予批准通知书》,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