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两语】律师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吗
作者:李耀辉最后更新于2013年3月16日星期六
在美国,1988年韦特诉美国一案中,涉及到了被告人是否有权选择同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问题,当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发表了法院意见,简而言之,法院必须认可被告人享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权利,但在出现利益冲突时,这种权利应当受到限制,至于如何判断在个案中是否出现了利益冲突,则交给了审判的法官。此案的结果,是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了被告人有获得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经过美国宪法日益发展,本条也通过一个个案件发扬光大,在演进的过程中发展出有效辩护规则,即任何被告人有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一旦被告人被认定没有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或者获得无效帮助,那么就会引起判决被推翻或者发回重审的程序性制裁后果。
为了避免利益冲突,世界各国基本上都不允许同一个辩护律师为同案中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代理。而在中国,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法律规定还不完善,基本上呈空白状态,对包括利益冲突规则在内的义务性行为规则更是寥寥无几。
我国对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只零星分散于《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条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第(六)款规定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益关系的人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第35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中华全国律协于2004年修正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76条至83条对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的定义和具体情形做出了规定。
在律师接洽案子时可否同时接待同案的双方当事人?就是这个问题引发了我对“律师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吗?”的思考。本是利益对立甚至如临大敌的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同时向同一个律师进行咨询,还望从律师口中得到有利于己的答案,处于两难的律师肯定不会满足双方,就像法庭上原被告很难都胜诉一样,这不是调解,定纷止争却有其意,但在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久的朋友的情况下,该如何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