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饲养动物范围”,包括农村的家畜家禽,城市的家庭宠物,马戏团、动物园、野生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但不包括国家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由《野生动物保护法》调整,并由国家补偿)。
二、免责事由
1、受害人故意与重大过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受害人故意的,加害人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的,加害人减轻责任;受害人一般过失的,不作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
2、第三人的原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析:从本条可以得知,第三人过错并不导致加害人免责;只是在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之间面对受害人成立不真正连带之债;受害人择其一要求赔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先予赔偿的,将来再向第三人追偿。
特别提醒:侵权责任法第78条既然确立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说明动物侵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那么《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只要受害人具有“过错”,就导致加害人完全免责,是不恰当的;同时规定第三人过错也导致加害人完全免责,也是不恰当的,不符合特殊侵权责任原则的一般原理。所以,《民法通则》第127条因《侵权责任法》第78、83条的出台而废止。
三、特殊法律规定
1、未采取安全措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适用过错责任,第78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在此处不适用)。
2、禁止饲养烈性动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第78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在此处不再适用)。
解析:本条的“禁止饲养”的含义,是指在不恰当的区域饲养。
3、动物园的动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原则,是对于第78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反动与例外)。
4、遗弃、逃逸的动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此处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的原则,第78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在此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