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我一法律顾问单位来向我咨询一个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2009年,顾问单位(省属国企)的一家下属子公司与某纺织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签约流程是子公司在双方核定的合同定稿上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然后按照纺织企业提供的邮寄地址交寄纺织公司,嘱其尽快盖章。过了几天,子公司收到了纺织公司的合同,发现对方并未在签字页上加盖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是对方在合同稿本上加盖了骑缝章(公章加盖)。集团公司从谨慎角度出发,提出加盖骑缝章是否合同已经生效的法律问题请律师研议。
该集团法律部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没有生效,因为对方并未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在乙方签字盖章处依约落款,加盖骑缝章不具备使合同生效的效力,所以合同没有因此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刘居优律师解答如下:
笔者认为,本合同应当理解为发生法律效力。
首先,加盖公章是触发合同生效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合同的生效条件做特别规定,一般就是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时就成立生效。所以公章盖在何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一般而言当事人也不会做这样的规定(经过审查,本合同没有作这方面的规定)。从美观和惯例上讲,双方一般会在签字页上落款盖章,然而这也只是一种惯例,正如双方签字,有的人可能会用简化字,有的人会用繁体字,有的用正楷,有的用隶书、草书、行书,有的写全称,有的写简称,这些都是签字的表现形式,法律并不会对此做特殊规定,盖章亦然。
其次,骑缝章的作用分析。骑缝章,顾名思义,就是盖章时压在有关稿本的边缝上,要求“骑缝”,骑缝章具有防止在文件内增减页码的作用,防止挖补或者加页造假的作用,所以一般用在比较重要的文件上。所以合同上也常见骑缝章。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不仅会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而且会注意确保合同的第一页和最后一页都同时有字,而不仅仅是个红圈,因为仅仅是红圈或红弧线也容易造假。但是骑缝章不仅仅具有这个作用,甚至可以这样说,骑缝章的这个基本作用仅仅是就其加盖形式而言的。骑缝章本身不是一种特别的印章,任何印章只要“骑缝”,都可以起到骑缝章的防伪作用。但作为盖骑缝章的印章本身,其印章内容还能起到其自身的法律证明或确认作用。如果盖骑缝章的是公章,依然可以起到代表公司作出相关意思表示的作用。
最后,如何理解公章盖在骑缝上依然具有使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呢?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或权利义务分配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商业社会,交易双方为实现某种商业行为,常须进行某种权利义务分配或作出某种商务安排,常常会签署合同。签署本身,就表明签署一方愿意按合同行事,如果一方违约也同意接受合同的违约条款的处置方式。签署是认可,其形式通常就是盖章或者签字。因为从法律上理解,盖章或签字的行为就表明签字或盖章一方已经对合同的条款已经全部知悉、了解,并愿意受合同全部条款的约束。加盖骑缝章本身不仅表明加盖一方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知悉并愿意受其约束,更表明加盖一方仅愿意受本合同条款约束,不容增加任何其他义务,不容另一方作出与本合同有任何不同的安排,更不用说伪造行为,除非己方表示认可。所以盖骑缝章与在拟定的合同文本落款处盖章都具有使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
总结:1、加盖骑缝章具备使合同生效的作用。但前提有三个(a+b+c):
a、加盖骑缝章的是企业的公章或者是合同专用章,而不是财务专用章等其他印章。
b、合同文本没有规定必须同时具备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才生效。
c、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合同的生效条件作出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