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曝!山西一人大代表四个“老婆”十个“娃”续 山西人大网

再曝!山西一人大代表四个“老婆”十个娃(续)

2012年12月5日,我与法制日报记者采写了《山西一人大代表竟有四个老婆和十个娃》后,全国各大媒体及诸多电视台纷纷报道、转播,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随即李俊文被罢免人大代表资格,8日晚便进了看守所。

文章发出后,据该村村民再次举报,李俊文还有一个“老婆”赵XX,也与李育有一子。

现行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然而,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西攒村,仅是一位原区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李俊文,竟拥有5个“老婆”,11个娃。据户口登记材料显示,其中3个“老婆”和9个子女的户口还都落在了村里。当地村民戏谑地说,这种人如果当了皇帝,不也是三宫六院七十二妃?

奇怪的是,在当今中国,一个人拥有5个老婆,11个娃,已形成事实婚姻,司法机关及纪检委等有关部门反而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令人费解。

特别是,村民们一直反映,李俊文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尚涉嫌非法倒卖集体土地、侵占、挪用公款,只字不提,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仅以故意伤害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李俊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赵美德仅判处缓刑二年。

2013年12月6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3)小店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李俊文指使郭峰江找人殴打被害人李新牛,并安排被告人赵美德支付所需费用。郭江峰遂联系贺文艳、史宁红、冯茂林、李光、任俊龙作为打手,并从赵美德处领取现金2000元。当晚21时许,贺文艳等五人在赵美德的指引下,翻墙进入李新牛的养猪场院内,持镐棒对李新牛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依法鉴定,李新牛之损伤构成轻伤害。

二、2009年4月29日,被告人李俊文为了给胡燕燕办理落户手续,向他人支付800元伪造了一个编号为晋(2008)02566并加盖有太原市小店区民政局印章的结婚证,后将该证件用于办理户籍迁移活动。

一、关于涉嫌重婚罪问题

去年,我们在采访中,当问起听李俊文几个老婆的事,几个在楼前晒太阳的村民偷偷地说,人家的日子比皇帝都舒服,4个老婆10个孩。要啥有啥。而且这已不是什么秘密,村里男女老幼,无人不知,甚至十里八乡都有耳闻。

聊天中,他们还给记者详细地列出了4个老婆和10个孩子的名字。

李俊文的大老婆叫胡永仙,是榆次市人,大概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与李俊文结婚,共为李俊文生育了四个女孩。第四个女孩生下后,便送给了李俊文嫂子的姐姐抚养,夫妻俩又从别人处抱养了一个男孩。

李俊文的“二老婆”叫胡燕燕,1983年出生,年仅29岁,山西静乐县人,2003年刚满20周岁时就为李俊文生下了一个女儿,2009年时又为李俊文生下了两个女儿。

李俊文的“三老婆”叫李红红,1984年出生,西攒村人,2005年为李俊文生下了一个女孩,去年11月份,又为李俊文生下了一个男孩。

来自平遥的姑娘王福梅,被村民们认为是李俊文的“第四个老婆”。她年仅21岁,原在小店打工,本已有男朋友。被李俊文看上后,就将其安排到自己开办的搅拌站,2010年时两人好上了,公开在搅拌站里同居,去年12月份,王福梅为李俊文生下了一个男孩。

“你们是怎么知道这些孩子是李俊文的呢?”

村民们说,我们是在西温庄乡派出所提供的户口本上复印的,那上面写的清清楚楚。

“派出所能让你们复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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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攒村村委会换届后,新一届班子想按实际登记户口给村民们分钱,他们就让我们复印了,结果就掌握了这些铁的证据。

同时,他们还向记者解释说,因为李俊文的大老婆、“二老婆”、“三老婆”以及她们所生的孩子户口都落在了西攒村,在她们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孩子们的“父亲”填写的都是“李俊文”,况且孩子们也都喊李俊文为“爸爸”。

村民们告诉记者,现在李俊文的大老婆、“二老婆”不在村里住,只有李俊文与“三老婆”李红红公开住在村里,李俊文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落选了,“四老婆”王福梅和儿子的户口落不在村里,王便带着孩子走了。

记者翻阅村民们提供的李俊文及其几个“老婆”和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村民们所言不虚。

户主“李俊文”的婚姻状况是“已婚”。“胡永仙”的婚姻状况是“已婚”,其与户主李俊文的关系是“妻”。大女儿、二女儿、三女儿和小儿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监护人”栏里填写的是“李俊文”、“胡永仙”,在“监护关系”栏里填写的对应的是“父亲”、“母亲”。

户主“胡燕燕”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显示,其婚姻状况是“已婚”,住址是西温庄乡分散户125号(村民们说分散户125号是编号,也在西攒村),其在“2009年6月15日”,由于“结婚”从山西省静乐县迁来。其二女儿、三女儿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显示,她们的母亲是“胡燕燕”、父亲是“李俊文”。其大女儿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显示,她的父亲是“李某某”、母亲“肖某某”,她与户主“胡燕燕”的关系填写的又是“女”,2009年6月26日落户在户主“胡燕燕”名下的原因填写的是“子女投靠父母”。有村民向记者解释,胡燕燕和李俊文2003年1月份生下李某某时,由于当时李俊文还没权没势,没法给孩子上户口,就把她落户在了村民李某某、肖某某夫妻名下。

户主“李红红”的婚姻状况是“未婚”。其女儿和儿子两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都显示,她们的父亲是“李俊文”、母亲是“李红红”。

西温庄乡计生办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如果没有结婚,不可能给办理准生证,不符合规定超生的也不会给办准生证,至于没有结婚证、准生证能不能给孩子上户口,需要问派出所。

于是,记者又来到西温庄派出所。贴在户籍大厅大门上的一纸告示显示,由于“网络异常”,户籍大厅已经暂停办公两天了。派出所负责人在得知记者的来意后,记下了李俊文、胡永仙、胡燕燕、李红红等人的名字和记者的电话,答应找户籍民警了解情况后再告诉记者。但直到记者发稿时,也没有得到他的回音。

村民们不明白,李俊文没有和胡燕燕、李红红结婚,怎么能充当她们两人孩子的父亲?两个女人没有结婚证,按规定是拿不到准生证的,没有准生证、结婚证,派出所是怎么给上的户口?难道派出所也归李俊文管?这里究竟有什么猫腻?

村民们对记者说,他们对照法律规定,发现李俊文已经涉嫌重婚犯罪,于是,他们将李俊文有4个“老婆”10个孩子的事反映到区信访局,一位接待他们的领导竟这样答复他们:那是人家的本事!

二、关于李俊文的余罪

余罪,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尚未暴露的法院判决时没有发现,或虽已暴露还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犯罪行为。目前,在押犯中存有余罪者占有相当比例,它直接影响到监狱的安全与稳定。

余罪是一种隐性的犯罪行为。它不仅对刑罚理论造成一定的危害,损害了刑罚的目的,伤害了刑罚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刑罚的必然性,而且对被害人极其不公平,对整个社会都潜在极大的危害。

从有关数据查看,在监狱的在押犯中,因涉嫌余罪被公安、检察院提回重审的占很大比例,有的被加重刑事处罚,有的被判处死刑。一些罪犯由于怕暴露余罪,背上沉重的包袱,精神压力相当大,整天提心吊胆,忐忑不安,心理高度紧张、恐慌,极易诱发罪犯实施自杀、脱逃、行凶杀人、暴动、越狱等监管安全事故。

对余罪如何处置,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法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罪犯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以内。”

对于李俊文的余罪,村民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未果。

为彻底查清罪犯李俊文的余罪,2013年9月,山西天策联合会计事务所对西攒村居民委员会2003年至2011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做了审计,同时,又请教了省城有关法律专家。他们称,按照该审计报告(晋天策审字【2013】0038号)所述,李俊文等人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一、涉嫌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没收财产。”

据审计报告中显示:李俊文在任村主任期间,移花接木,瞒天过海,利用各种手段侵占了该村垫土款、政府补偿款、修路款、工程款、账外循环集体款,以及虚假报账款,高达29332294元。

二、涉嫌诈骗罪

2003年1月28日,李俊文的弟弟李俊德、表弟梁志强与村委会签订了租地合同,几年来其二人没有给村委会缴过一分钱。2005年,该村将地又租给太原鑫福源贸易有限公司后,经李俊文批准,其弟和表弟反而从村里领取补偿款20万元。

三、涉嫌非法倒卖耕地1354.94

《土地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审计报告记载,李俊文共对外出(卖)让土地1354.94亩,经查,全部没有经过土地部门批准,严重违法了《国家土地法》。

四、涉嫌挪用公款罪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06年12月6日至2010年2月9日,太原市并武房地产公司分别给该村交了102万元。根据《审计报告》显示,该款李俊文于2011年12月31日,落选村委会主任时才补交齐,期间挪用竟达5年之久!

2012年12月8日,李俊文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作为罪犯,在狱中本该彻底交代自己的余罪。但是,李俊文却心存侥幸,蒙混过关,能赖则赖,能避则避;同时,他认为自己的犯罪同伙不可能,也不会供出实情。加之,李俊文捕前关系多,路子广,后台硬,只要自己不供认,就会有人给自己开脱罪责,所以,他避重就轻,混一事算一事,以图出狱后重整旗鼓,东山再起。

俗话说,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李俊文等人岂能例外?

对于罪犯李俊文的后台,我们已有所察觉,并向中纪委及山西省纪检委等有关部门汇报。望媒体及网友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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