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离婚分割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怎么样合伙做生意

1、查明在合伙企业中夫妻一方所投资财产的性质

  在对以夫妻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投资进行分割前应首先查明财产的性质,即在该企业中投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又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对以夫妻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投资进行分割前应首先查明财产的性质,若为个人财产,应归投资方个人所有,若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分割。若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合伙企业中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2、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所占份额的确认

  在现实生活中,所谓的“合伙”并不十分规范,特别是涉及到农民离婚案件,往往是夫妻一方(大多是男方)口头或书面的约定与其他人合伙经营,但这种“合伙企业”并不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只具有实体上的合伙关系,而不具备形式要件。这种合伙也是一种松散型的合伙关系,其不具备一定的固定工作场所,或者合伙人所从事的不仅仅是一种合伙事务,在合伙期间的收入及支出管理上也不规范。因为基于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合伙人往往进行一些不十分具体的分工,有些情况下是靠的是“君子协定”。在一段时间后或者在从事某项事务后,进行收益或债务的分配。这对于不从事合伙经营的一方很难掌握对方的收入情况。在离婚案件中,往往难以举证,对于此类问题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分清。处理此类问题,笔者认为应由主张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若对方承认以共同财产投入了所谓的合伙经营,法院应对于承认的投资额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从事合伙事务的夫妻一方举证证明在合伙事务中的收益及债务。但在审判实践中,从事合伙经营的夫妻一方,往往编造一些虚假债务,以达到侵吞合伙收益的目的,对于该类问题,法院应严格掌握,不能仅以其他合伙人的证明来确认合伙收益及债务,应当责令从事合伙的夫妻一方提供原始凭证,以此来确定夫妻财产额(在合伙中)。对于经工商登记的合伙企业,其有明确的证明材料,对于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额较为明确,且合伙企业帐目也较为规范,法院可据此确认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额。

  3、夫妻离婚时涉及转让、退伙时合伙债务的分担问题

  夫妻离婚时的财产问题,既包括夫妻共同享有的债券,也包括夫妻对外所承担的债务。因此,夫妻离婚时涉及合伙企业中的债务分担问题,也是人民法院解决夫妻离婚时财产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合伙人退伙时,应当分割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关于“合伙的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合伙债务应由合伙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与不足之额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为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发生要件,债权人请求各合伙人对不足之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债权人对此项要件的存在应当负主张和举证责任。

  合伙的债务与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有着严格的区分,不能混淆。合伙债务产生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债务的原因是合伙对第三人的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企业,履行或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则是该公民以个人名义对债权人履行、清偿的债务,它不是合伙的债务,其产生原因也与合伙事务毫不相干,承担债务的主体只能是债务人本人。

  如果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推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即使已分担了合伙债务,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夫妻双方要求退伙的,应当根据合伙企业对外所负债务的情况分担亏损。”夫妻离婚时,如果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夫妻双方要求退伙的,应当根据合伙企业对外所负债务的情况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在司法实践中,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时,如果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和合伙的债权人都要求以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来满足自己的债权,就涉及到承担债务的先后问题。一般而言,合伙人的共有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还有剩余共有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以偿还合伙债务。

  4、夫妻离婚时要求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或要求退伙时,向其他合伙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当掌握以下原则:合伙人在合伙合同中有书面约定的,按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退伙结算时因涉及未了结事务的处理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因此,如果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因涉及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而影响离婚案件的处理时,人民法院可以就夫妻离婚问题先行判决,其离婚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待未了结事务了结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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