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公司限制竞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 〖 案源共享 〗 - 中国红盾 律师案源

案例选摘] 盐业公司限制竞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当事人**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一案现已调查终结,特报告如下:

一、案件由来和调查经过

2009年5月20日,/**市民**(系执业律师)来我局举报,反映**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强行搭售多品种营养盐,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求我局立案查处。我局随即报局领导批准,指定**、**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我局首先按不同区域、不同业态抽取样本,走访调查了副食经营户,然后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查阅调取了当事人的业务计划、会议记录、进销台帐、财务凭证等资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定量分析,最后又根据当事人财务凭证内的原始发票,再次走访调查了相关副食经营户,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发展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053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盐(食盐销售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及盐化工系列产品分装批发零售;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0年7月31日);仓储、房屋出租++;注册号:420500000060616。

三、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09年1月5日,根据***盐业总公司鄂盐司计[2008]26号文件,制发了*盐业字(2009)第3号“关于下达二00九年盐商品流转计划的通知”,下达了全区商品流转计划,在通知第五条规定:“多品种盐购销计划并入小袋盐计划,但实行专项考核,各单位要加强宣传、采取措施,争取多销。”为了达到多销售多品种盐的目的,当事人从2009年3月开始,在**城区范围内,实行所有副食经营户在购进碘盐时,均须接受购买1吨精制碘盐(小袋盐)必须同时搭售5——10件多品种盐,否则就不予供货。当事人所销售的多品种盐主要是:锌强化营养盐(350克/袋、200克/袋两种规格)、硒强化营养盐(350克/袋、200克/袋两种规格)、钙强化营养盐(350克/袋、200克/袋两种规格)、低钠盐(350克/袋、200克/袋两种规格)。通过上述方法,当事人的城区批发部截止五月,就销售了多品种盐103吨,完成年计划的183.93%,比去年同期增长了930%。食盐属于国家定价,“云鹤”牌精制碘盐(500克/袋)的市场零售价是1.3元/袋,而锌、硒、钙强化营养盐(350克/袋)的零售价是均1.5元/袋,锌、硒、钙强化营养盐(200克/袋)的零售价均是1元/袋,相对于精制碘盐,价格偏高,同时由于宣传不够,很多消费者还没接受。导致多品种盐在很多商店根本就卖不出去,造成了食盐经营户或者积压,或者也采取搭售方式进行销售,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佐证:

证据(1)经当事人盖章确认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2)经当事人盖章确认的内部文件二份,证明当事人多品种盐销售计划的分解情况;

证据(3)经当事人盖章确认的当事人会议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要加大多品种盐销售的动机;

证据(4)、经当事人盖章确认的由当事人编发的《**盐业》第六期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事实;

证据(5)、经当事人盖章确认的2009年5月商流计划完成情况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后多品种盐的销售情况;

证据(6)、经当事人盖章确认的多品种盐价格表一份,证明多品种盐的批发和零售价格;

证据(7)、经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进销存分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前后多品种盐的销售变化情况;

证据(8)、经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财务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多品种盐购进和批发价格情况;

证据(9)、**的书面举报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10)、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上述证据是合法取得的;

证据(11)、对副食经营户的走访调查表和附件材料9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12)、副食经营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13)、调查人对当事人的多品种盐销售情况统计表,证明当事人在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前后多品种盐的销售变化情况。

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

四、案件定性分析

1、关于当事人。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食盐是国家进行专营管理的产品。盐业公司具有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专营企业的双重身份,作为食盐专营企业的盐业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当事人的实施了限制竞争行为。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对强制交易行为矢口否认,在其文件、会议记录中也无强制交易的具体记载,但不管是从其行为的相对人——副食经营户的走访调查,还是从其自身销售台帐来看,都清楚反映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特别是当事人2009年5月6日编发的《**盐业》第六期中:“___二是要重视和切实做好经销商的思想工作,从经营利润、市场角度引导经销商,要把他们从被动接受转变到主动要求销售多品种盐上面来;三是要合理利用专营政策,结合食盐零售经营许可证换,采取以计划申购表、承诺书、经营合同的形式来明确经营活动中各自责任和义务;---”不仅清楚地表明了当事人已经实施了,并且还在准备改换手法,以便能够继续长期实施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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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的违法后果。从当事人来看,它由于享有法定的独占经营权,从一开始它与其他普通经营者所处的地位就是不平等的,这种特权地位使其享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支配力。但是,这种影响力和支配力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不得实施侵犯其他普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当事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即使在没有直接排挤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同样也会损害公平竞争机制而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一般来说“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以分为下列两种情况:(1)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即排挤或者减少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2)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即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因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而排除或者减少了他人购买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机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只要当事人不正当地限定了交易条件,即使没有直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也会因交易相对人有限的财力被限定在购买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从而剥夺或减少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导致公平竞争机制被损害,从而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五、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当事人在销售精制碘盐时,滥用其优势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多品种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构成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贪污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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