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指南试行 2011.5.27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官网
三江房产网(www.0831home.cn) 2011年9月16日9时58分浏览:1112次 楼市问吧
(2011年5月27日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结合宜宾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一部分 服务基本承诺
一、实行首问责任制
经办部门第一接待人为首问责任人,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应按规定时限给予办理(解答),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负责帮助联系到承办人,做好衔接。
二、实行一次告知制
业务经办人员针对职工咨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应一次性告知,告知内容包括:政策规定、办理业务流程、办理所需资料、业务表格填写要求等。
三、开展预约和上门服务
针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集中、批次多的服务项目或到窗口办理业务确有困难的缴存职工,经办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预约和上门服务。
四、遵守文明服务准则
各部门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做到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耐心细致、用语规范、文明服务。
第二部分 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办理时限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管理中心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到服务网点窗口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调整时间为1月或7月。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四川省内自住住房;
2、配偶在省外工作购买当地自住住房;
3、一次性还清宜宾市行政辖区内住房贷款;
4、按年提取偿还四川省内住房贷款;
5、装修宜宾市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
6、建造、翻建宜宾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
7、大修宜宾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
8、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在25000元以上的)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9、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
10、离、退休;
11、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公职;
12、职工调离本市;
13、在职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
14、出国出境定居;
15、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窗口,提取转入职工存折(卡)或房地产开发商或职工单位银行账户。
办理要件(看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必备资料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
2、未婚或离异、丧偶(超过一年的)应提供现行婚姻状况证明;
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盖章)。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转入有关账户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支付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时限: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资料齐全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查看装修现场。其他提取,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住房性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购买四川省内自住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购房合同经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2、配偶在省外工作购买当地商品房提取的,提供:⑴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⑵配偶异地的户口薄,配偶异地工作单位证明。
3、一次性还清宜宾市行政辖区内住房贷款的,提供⑴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若是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需购房合同;若已办理过按年提取的只需上次提取第三联)。⑵银行出具并加盖业务公章的贷款余额表。
4、按年提取偿还四川省内住房贷款,自行还款1个月后。提供:⑴还款存折(卡)复印件(异地贷款的提供宜宾市内的存折或卡)⑵借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需加盖贷款银行业务公章)⑶宜宾市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贷款首次办理提取还贷的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其他相应证明材料,第二次及以后办理提取还贷的提供上次提取支款单第三联。
5、宜宾市行政辖区内用于正在进行装修的自住住房的,在装修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装修工程需进展一半以上时。当同一套住房已提取公积金用于装修,3年内该住房不再申请装修提取,违章搭建的、无明晰产权的住房不属申请装修提取。
提供:⑴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⑵正规装修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家庭装修工程合同》、《家庭装修预算书》,装修公司收款收据;⑶没有营业执照和资质的,提供购买家庭装修材料和厨卫设备金额,发票 (收据)附明细并加盖销售单位印章;⑷两张装修现场5寸照片。
6、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7、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8、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含本人的父母、子女)大病的,含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或一次性医疗费用在25000元以上的疾病。
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院证或出院证、医疗费用清单(需加盖医院公章)、医疗费用发票(若未出院提供预付费用收据)、异地大病治疗需复印完整病历并加盖该医院公章。
9、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翠屏区范围内租金按1000元计算,各县租金按800元计算。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凭据、所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
10、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1、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公职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开除公职证明;
12、职工调离本市的,提供调动证明;
13、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提取金额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返还给职工的继承人。
14、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15、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三、贷款服务
办理场所: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区县管理部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0号)、《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07]18号)、《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宜住金管发[2007]5号)。
办理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累计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并且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少于六个月,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申请材料:
1、借款人资料:(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借款人及配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款人属未婚或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还需出具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 《现在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一个月)及复印件一份。(4)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一份,借款人配偶没有工作、下岗等情况,须提供下岗证或原单位、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就业情况证明。(5)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个人信用报告。(7)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料
借款人按不同借款用途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经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2)购买公有存量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有出售限制的住房应提供县级以上房改办出具的售房批文及复印件一份。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建造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未与公积金中心签定按揭合作的,提供县级以上发改委、房改办出具的同意建设销售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购买倒迁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交易过户契税完税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过户后房屋的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6)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工程预算单位出具的建设住房工程预算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工程承建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在村镇宅基地自建住房,提供乡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及国土部门出具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工程预算、承建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翻建、大修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工程预算单位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工程承建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担保资料
借款人按不同担保方式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抵押担保
自有住房抵押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所抵押房屋评估报告书原件一份。
以他人住房抵押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提供由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夫妻双方签名捺指印同意抵押的承诺书,由中心留存。
(2)质押担保
以银行定期存单或国库券质押担保的,提供公积金中心和银行认可的银行定期存单或国库券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住房公积金余额质押担保的,提供出质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原件,提供出质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出质人及配偶同意质押承诺书原件。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料
(1)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含借款抵押合同),原件一份。
(2)贷款银行提供的申请转贷日前一年的还贷记录。
(3)贷款银行提供的提前还贷时贷款余额证明。
办理时限:1、购买新房按揭贷款申请有效期,应在签订正式合同6个月以内有效。新房按揭合作期内所购新房,只办理新房按揭贷款。
2、购买存量住房的,以所购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后办理抵押贷款,申请贷款有效期从房屋所有权过户完成之日起计算,6个月内有效。
3、自建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两证后办理抵押贷款,申请贷款有效期从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之日起计算,6个月内有效。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有效期从提前还清商业住房贷款之日起计算,6个月内有效。
5、按揭合作期结束后未再签订新的合作协议,不再办理按揭贷款的新购住房,开发企业未售住房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未售房源信息在市公积金中心备案,购房合同签订后之日起1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办理所购住房抵押贷款。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贷款受理窗口递交贷款申请材料;
2、管理中心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贷款金额、期限;
3、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持管理中心发放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期(现)房抵押登记;
5、借款人持借款合同及附件正本、他项权利证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划款手续。
第三部分 其他
一、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客户服务热线(96319)、宜宾住房公积金网站(www.ybgjj.com))、自助查询终端等。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一)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二)通过电话、自助查询终端或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缴存登记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电话、网络、自助查询终端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二、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客户服务热线(96319)、宜宾住房公积金网站(www.ybgjj.com)等。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经办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见下表)
三、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投诉热线(96319)、宜宾住房公积金网站(www.ybgjj.com)等。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四、特别提示
(一)为缩短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缴存职工应将办理业务需求或咨询的问题向经办人员详尽表述,以便经办人员对相关问题做出一次性告知。
(二)由于本服务指南刊登篇幅有限,部分内容未能详尽表述。职工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到单位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具体咨询并认真阅读管理中心所提供的《宜宾住房公积金100问》。
经办部门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8241114(贷款)市公积金中心 8216651(提取) 翠屏区南街45号 8247494(汇缴)宜宾县管理部 6255529 宜宾县翠柏大道398号南溪县管理部 3332281 南溪县文化路东段150号江安县管理部 2633099 江安镇仿古街5号楼2楼长宁县管理部 4621478 长宁县竹都大道二段87号高县管理部 5423488 高县文江镇解放街69号筠连县管理部 7729785 筠连镇滨河西路二段5号珙县管理部 4318415 珙县巡场镇滨河西工行6楼兴文县管理部 8831103 兴文县古宋镇香山东路96号屏山县管理部 5723133 屏山县锦屏镇新街工行2楼
【来源: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辑:三江房产网】
更多阅读
质量受权人转授权人 几个管理技术指南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南
质量受权人(转授权人)几个管理技术指南质量受权人(转授权人)主要物料放行审核制度建立技术指南质量受权人或转授权人在决定一个批次的物料是否放行前,物料放行审核单需包含以下七个方面,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审核评估的情况:1、物料是否是
南沙街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特色服务简介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
欢迎来到南沙街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博客。我中心设立“南沙街”QQ群291274191欢迎所有人员加入交流;“南沙街流动人员之家”QQ群128868570欢迎企业人事主管加入交流。
沈阳民政信息网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服务指南 甘肃民政信息网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服务指南一、受理条件1、区、县(市)受理条件原籍沈阳的当年度退伍义务兵、二期以下复员士官,以及落户市内五区以外的三期以上转业、复员士官,复员干部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安置部门接收或安置。2、市本级的受理条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 山东省司法厅官网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附
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 甘肃省住宅设计规范
为规范我省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省建设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制定了《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甘建房[2007]187号),我省物业服务共分为四个等级,从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