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郯城市民论坛 市民建议优化城市道路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各类用人单位得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重要标志,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劳动者的重视,从而使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我县当前的劳动关系现状来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98%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他非国有企业也有60%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使劳动关系趋向多元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关系和劳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日渐突出。 一、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度仍不完善。劳动关系双方合同意识不强,企业和职工不能以劳动合同约束自己,误认为只是履行个手续,致使劳动合同流于形势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单位不能随人员变动和时间的推移及时对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有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未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制度,没有实行对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部分国有集体老企业、困难企业(如商业、粮食、供销系统),一些停薪留职、挂名、放长假、两不找、长期在外、长休病假等人员大量存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既不终止又不续订,他们已不在单位工作,关系仍留在单位,单位既不为其发放生活费,又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一些改制企业(如原榨油厂、冷藏厂)劳动关系主体发生了变化,却没有及时与职工变更或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未理顺,留下许多隐患。一旦上述人员出现问题,极易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给企业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非国有(集体)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事实劳动关系广泛存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主要集中在乡镇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这些企业没有完全纳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范围,不办理用工手续,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金,随意用工现象普遍。有些个别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也是将合同锁起来,不与员工见面,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些员工认为有了书面合同会约束自己,不能随意跳槽,特别是技术型的劳动者不愿被企业限制自由,因而也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员工认为只要老板多给点钱就行,签不签订劳动合同、缴不缴社会保险无所谓,或担心会失去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而不敢要求签订合同。 3、多种用工形式并存,在用工上存在着严重的随意性。一些用人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将职工划分为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只与所谓正式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侵害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由于目前用人单位经济效益的局限,招聘录用职工数量明显减少,但个别单位受自身利益驱使,私招乱用“临时工”、“农民工”,使用廉价劳动力,使企业劳动关系复杂化。随着《劳动法》的实施,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平等的权利,企业用工已无固定工、合同制、临时工的界限和区别,统称企业职工,但有些单位认为用人的方式是聘用制,许多岗位是临时性的,在用工上对员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其他正式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如电信、邮政、供电企业均存在大量使用临时工,以所谓的“乡话员”、“委代办”、“农电工”等形式区别正常的劳动关系,规避劳动法律法规,这些劳动者因无劳动合同,单位也不将他们视为正式一员,不仅工作毫无保障可言,而且工作中“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非常严重,给以后发生劳动纠纷埋下了隐患,使劳动者极易产生不稳定感、不安全感,工作不安心,不仅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4、巧立名目,非法收取职工钱物,使劳动者落入“职业陷井”。一些企业利用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求职难、就业难的市场优势,以招工 为诱饵,许以优厚的工资报酬,舒适的工作环境,向职工收取所谓“投劳金”、“资助金”、“增容费”等,或招工后强行向职工收取押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服装费等,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给职工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个别单位招工后,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职工发不出工资,不缴社会保险金,致使大量职工下岗、待岗,所收款项大多“血本无回”,引发集体争议或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给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个别改制企业借改制之机强行职工集资或入股,否则就下岗、待岗,从而引发争议。如某企业改制时要求职工每人集资5000元,未交钱的十几名职工,单位视他(她)们与企业已无劳动关系,既不安排上岗,亦未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即停缴了其社会保险费,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诉至仲裁委,仲裁委在处理时,该企业竟以职工未参与集资、与单位已无任何关系为由,拒不到庭,仲裁委遂依法缺席裁决企业败诉,教训值得企业吸取并引以为戒。 5、滥用工资分配自主权,扭曲工资分配制度,随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和提高劳动定额。个别改制企业借所谓的“按资分配”,压低职工工资,职工敢怒不敢言,否则轻则停工,重则下岗;有的企业借最低工资标准,想方设法降低职工工资;多数个体私营企业实行口头协议工资,说多少或给多少全凭业主的意愿,一些业主千方百计榨取员工的血汗钱。个别企业实行计件工资为由,随意提高劳动定额,致使职工工资得不到保障。如某企业规定职工必须完成其规定的劳动定额,否则还要扣罚罚金,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致使职工辛辛苦苦一个月下来,工资却仅一二百元、二三百元,不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更有甚者,有的职工不但不能拿到工资,还要倒找企业罚金、养老金,致使有些职工不堪忍受,被迫辞职,造成失业人员增加。 6、欠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损害职工的长远利益。部分国有、集体企业因经营效益差,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个别欠缴户欠缴数额较大,包袱越背越重。有的参保企业只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不办理失业、工伤、女工生育、医疗等保险;有些单位以“试用”为借口,长期拖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在参保缴费单位中,还存在压低缴费基数,瞒报少缴等问题。个体私营经济绝大多数没有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7、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工作人员(临时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动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但上述单位往往以临时工不在编为由,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致使这部分人员的权益受到侵害,一旦他们被辞退,往往引发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争议。由于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的职能在人事部门,但因编制问题,人事部门对临时工作人员未纳入管理,应属《劳动法》的调整范围,造成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的管理职能交叉,发生的劳动争议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在具体适用法律法规上,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意见也不尽一致,造成仲裁裁决难以把握。 8、集体合同制度未得到很好地落实,多数企业集体合同流于形式。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所有企业都应该实行。近几年来,我县在推行集体合同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约有60户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集体合同内容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集体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体制和制度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针对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很少涉及个体私营经济,也不涉及事业单位,在他们那里,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的观念比较淡漠。二是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特别是个体私营业主和改制企业的承包人错误地认为,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不受《劳动法》的约束,不受劳动合同的制约,不必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既能随意用工,又降低了用工成本。三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治理的刚性不足,职能转变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四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劳资双方关系不平等,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没有强有力的外部干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五是部分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如何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六是没有从源头抓起,规范用工事倍功半。由于大量企业用工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手续,因此,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未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也造成劳资双方对劳动法律认识的淡薄。解决上述问题,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维护最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强化治理措施。 二、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措施和建议 针对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今后一个时期,应围绕建立和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紧紧抓住劳动合同管理这一劳动用工的主线,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劳动关系调节机制。 1、建立法制保障机制,为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调整提供法律保障。需要配套强化立法、执法、普法三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加快劳动关系的立法步伐,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法规,使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二要强化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保证《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标准得以全面落实。三要增强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使之懂法、守法、依法办事。 2、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由劳动保障、企业主管部门、工会三方代表,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同时要配套建立好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内部劳资纠纷。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企业劳动关系自我调节机制。越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越突出,遇到的劳动关系矛盾越尖锐,越需要通过集体合同来调整劳动关系、化解矛盾。 3、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一是要推动健全内部监督组织,在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建立职工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作用,把影响劳动关系的不利因素化解在基层。二是实施必要的政府行政干预,特别要在涉及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最低工资制度、工时制度、休息休假、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强化行政监督和管理,制止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各类问题。 4、建立部门联运机制,形成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整体合力。一是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好“政策导向”关,结合本地实际,适时研究制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政策措施。要针对企业改制、“事改企”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问题加以理顺。二是工商部门要配合把好“注册登记关”。在审核经营资格,审办、审验营业执照中,把经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用工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会保险,作为审核把关的重要条件。三是各级工会要把好“网络维权关”,健全工会网络,大力推动用人单位特别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同时要真正发挥工会作用,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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