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履行陪审职责做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陪审员制度

我们敬畏法律、珍视公正的灵魂应该是一致的。

不穿法袍、不戴国徽,审判席上却与法官并肩而坐;他们不是法官,却能够调阅案宗、参与庭审调查;他们不是法律院校科班出身,却能以特殊的身份、朴素的道德情感维护并促进司法公正。他们,被称为人民陪审员。

一、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解

就是按照法定程序从人民群众中产生,经相应的国家权力机构任命,在法定的审判活动中作为审判人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以民主的方式)争议的事实存在与否、如何适用法律做出决定,对案件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有无、如何赔偿、处罚、量刑进行判决的司法审判制度。

二、人民陪审员务必明确自己的法定职责

2005年5 月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

通过这次学习,进一步地清楚了人民陪审员有法律赋予我们的以下职责:

1、查阅案卷权。人民陪审员对自己参与审理的案件,可以审查、核实和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没有明确的范围限制。

2、参与庭审权。一是刑事诉讼中的讯问权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询问权,二是调查核实权。人民陪审员有权在法庭上调查核实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出示的证据,有权对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予以调查核实。

3、表决权。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证据认定权。三是法律适用权。四是同等投票权。

4、参与调解权。应遵循:一是自愿原则。如果当事人一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陪审员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其进行调解,而应当会同合议庭其他成员及时作出判决。二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只有基本事实查清、是非分明后,双方达成的协议才能被当事人自觉履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当事人反悔或不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调解过程中没有做到查明争议事实和分清是非责任。三是合法原则。当事人处分不得违背法律、政策的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

5、将不同意见写进笔录权和签字权。将不同意见写进笔录是对法官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方式。司法解释规定,“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在办案过程中和审判员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二)参加案件调查;

(三)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四)参加案件评议。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适用有关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应当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三)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人民陪审员在办案过程中和审判员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但是人民陪审员不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任命也没有陪审员的那么复杂,学历要求也没有审判员那么高,工资也不在人民法院拿.人民陪审员也不参加案件的执行工作.人民陪审员不单独办案,在普通程序中也不担当审判长。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人民评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的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 具体体现。是人民参与行使司法权、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它对法院公正执法、廉政为民的工作建设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促进作用;是民众对司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使法院的审案、办案等一系列工作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监督下进行,提高了法院执法的广泛性和透明性;人民陪审员制度对职业法官来说具有一定的补充作用,有利于促进司法改革,人民陪审员可以依法在办案、审案过程中协助职 业法官,参与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有利于职业法官开展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一条良好的沟通渠道,他们可以将法院的一些举措依法贯彻到人民群众之中,并将人民群众的一 些建议和情况反馈回给法院,协助法院做好这方面的事情,使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得民心;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人民陪审员 可以协助法院宣传党的法律法规,以其特殊的身份指导、教育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完善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 另外,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审判机关吸 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的陪审制度,其传统功能和意义一是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提供途径,并因此使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二是在审判组织中产生内在的制约与配合效果,陪审员作为公众中 的一员直接参与法律的执行,从理念上讲代表公众的意志,在诉讼中不仅考虑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而且比法官更注意当时社会的一般行为和道德标准,弥补法条的不足和法官认识的缺欠。

1、为社会深层次和全方位地了解法院展开视窗。人民陪审员来自民间,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建立人民群众了解法院的直接通道,提高了解层次:包括审判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各项审判工作的 开展情况、法院的管理、法官的选任和职责等情况。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和保证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的落实,有利于法院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度。 2、为通过审判活动宣传法律提供有效途径。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后回到群众之中,必将其在审判活动中所经历的、感受到的法律精神、了解的法律规定、法律对具体案件的评判结果及理由,带回到 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中。人民陪审员通过宣讲、说服等传播方式,影响、矫正、规范社会行为,把接触者的认识引向良知,从而服从于社会正义,达到法律宣传的效果和目的。 3、为审判方式改革与司法环境实际有机统一设定结合点。司法的性格应当是保守的。在人民法院实行审判方式改革并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民主、公开、效率、效益、程序公正等现代司法理念,日益支配 着法官的审判活动。而与所处的司法环境比较,尤其广大农村,诉讼当事人是农民,他们不会写诉状,又请不起律师代为诉讼,更不懂举证、质证,审判方式改革显为超前。农民不知道怎样打官司,农民认 知的打官司是从包公审案的戏中感受的,审判方式改革后的司法活动未必能够理想化的得以操作。定纷止争的司法功能和司法目的也必然不能达到和体现。在这样的现实,人民陪审制度却日益被弱化和淡化 。强化和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陪审员不具有超前的理性,以其现实的、民间的认识和观念,参与到审判活动,牵制和缓冲职业法官的超前行为,在制约与被制约中,达到二者的平衡。 防止和纠正审判活动脱离实际、背离司法职能和效果。 4、有利于人民法院调解解决案件。通过诉讼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平息各种利益冲突,是我国法律确 立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进行诉讼调解,与法官主持调解相比,具有独特的和补强的作用:①陪审员不具有法官身份,代表着社会的观点和力量,易被当事人认同和信任;②陪审员不 讲法言法语,使用民众的表达方式,表达结果易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③现实社会环境下,由于不廉洁对司法公信力的妨害和影响,陪审员参与调解,能对法官的公信力起到补强作用。 5、有利于弥补法官审理案件中专业技术知识的缺失。医疗事故案件等,均涉及到经济、科技、医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法律以外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作为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发挥陪审员的技术特长,使其专业技术知识与法官的法 律知识互为补充,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四、怎样当好称职的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要有自己的明确定位

我们人民陪审员不能和法官一模一样。现在的各种媒体常常提到司法民主、司法监督等陪审制度的价值目标,我认为这是对“陪审制度”的定位,而不是对陪审员的定位。在一个具体的个案当中,陪审员的首要任务是要和法官一起保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作出判决。因此,陪审员的功能定位应该是:根据本人的社会道德价值观、文化素养、人文知识和抽象思维能力对案件加以分析和判断,真实地表达出陪审员本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意见,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对法律适用的态度。我个人理解,立法者选择“一审二陪”的合议庭组成模式,直接目的是期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融合合议庭中三人的意见以寻求一种司法平衡。基于这种目的,一个定位准确的陪审员就应该具有不同于法官的案件视角和视野。只有当陪审员表达出不同于法官的思维和思想时,才具备融合观点和寻求平衡的前提。

陪审员对陪审制的认识起重要作用。一是陪审员是否相信自己能发挥作用;二是陪审员是否想发挥作用;三是陪审员的素质对陪审制的效果起关键作用。

陪审员的意见不要求完全正确,但不能不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从人民陪审员的角度看,根据社会生活常识及一般理性判断事实真相是力所能及的事情。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司法解释过多,且不断推陈出新,对于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证据规则适用等法律问题,仍然需要在法官的解释、指导下予以涉及与运用。因为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必须适用包括证据规则在内的法律规定,其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是非常困难的,不能教条地理解适用法律问题,否则将使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在权力行使上发生冲突。因法律知识欠缺、审判经验不足等原因,“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娴熟的法律技能是公正司法的基础,良好的品德修养是公正司法的根本。在品德无私无畏,能力学有所专的前提下,切实做到以下几点是必须的。

(一)、为了不辱使命,努力注意揣摩和学习法官的判案思路和手法,并据此摸索自己的陪审方式很有必要。我认为,有的法官审理案件使用“剪枝法”即:剪掉枝杈,直接进入主干审理,我在参与其案件审理时特别注重开庭前加强对案情的了解,自己理出基本的法律关系脉络。有的法官审理案件使用“梳理法”,即开庭时先将案件整体进行梳理,让双方当事人有一个明确的思路,我在参与其案件审理时则注重如何从陪审员角度发问,帮助当事人了解争议焦点。还有法官审理案件使用“引领法”即:法官把自己想要知道的问题和可能解决纠纷的方式先罗列出来,在法庭上引领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我在庭审中就更注重契合法官审理思路以陪审员的角度告知当事人法律风险,引导其息诉止争。

(二)、作为一名陪审员,自己来自于人民群众,就一定要将群众心声放在心头,充分利用自己来自基层,与群众距离近,更易与群众交流沟通的优势,努力搭建法院与群众间的连心彩虹桥。除了做好陪审工作外,我们有义务把在案件审理工作中了解到的法律知识宣传给社会,为普法作出一己之力。

(三)、人民陪审员一定要陪而有为,合而有言。切忌在陪审案件时,在事实认定过程中陪而不审,在法律适用时合而不议。我认为一个合格的陪审员务必做到三个认真:即开庭前认真看(阅读卷宗);庭审中认真听(听取审判长质证,当事人的陈述,控辩双方的答辩,有必要时及时发问);合议时认真讲(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以法律为准绳,从常情常理、社会舆论、公序良俗、民心向背、价值取向,全方位、多视角、多维空间发表有水平、负责任的合议意见)。不说违心话,不说外行话。与审判长意见不一致时要敢于较真,在合议记录中保留自己的意见。当然努力钻研业务,把话说到点子上,立志不做“陪衬员”。。

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生活不是为了法律,而法律是为了生活。”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终极目标是为了社会的和谐,为了百姓美好的生活。虽然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理想的目标还存在相当差距,改进和完善也不能靠一朝一夕。但是,这一制度顺应了司法民主的大趋势。我相信,每一个人民陪审员,若能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就可以在诉讼中为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服判息诉,为化解社会矛盾,为人民陪审制度的完善尽一份微薄之力。

唯愿公平润泽苍生,期待公正兼济天下。

本人水平有限,抛砖引玉,不当之处敬请领导和各位同仁不吝赐教。谢谢大家!

一、 要充分认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从西方国家的历史来看,陪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都源自对司法民主的追求以及对专制和司法擅断的反抗,陪审制度的价值就体现在它是对司法民主的反映和体现。从历史上看,陪审团一直发挥着捍卫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作用。陪审团制度将普通市民同法律联系起来,并使其成为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一项司法制度,旨在保障人民民主参与司法活动的权利。追求民主与公正的价值取向要求我们坚持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绝不是一种制度“作秀”。

实行陪审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这一部分公民之手。

(200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涉及群体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第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第五条 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

第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陪审员制度对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保证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二、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使各个行业、各个阶层的利益和价值标准融入到了司法审判活动中,保证了审判权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

第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使公民直接与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沟通的桥梁,是人民群众表达利益和意志的一个有效渠道,是公民享有的政治荣誉和政治权力。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应该肯定人民陪审制度的优越性。担任人民陪审员,不仅是公民一项光荣的权利,也是一项光荣的义务。

二、要努力担任好人民陪审员这一角色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享有与审判员相同的地位。那么,如何扮演好人民陪审员这一重要角色呢?

第一,要以创新务实的精神,主动地、创造性地、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恪尽职守,不负众望,无愧民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代表人民,因此,每个人民陪审员要时刻牢记人民嘱托,认认真真地对待参加审理的每一个案件,毫无懈怠,履职到位,不能徒有虚名。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要把党的宗旨贯彻落实到司法工作中,就要始终不渝的做到司法为民。每一位人民陪审员都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性问题。要时刻牢记我们手中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这一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用来为自己谋利益,要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做到深怀爱民之心,恪守爱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在陪审过程中,要处理好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严格依法行事。评议案件、发表意见时,要服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尽量做到客观公正,使案件处理的效果达到最佳。要配合审判长工作,服从庭审安排,评议时应当认真听取审判长对案情及涉及法理的分析,既要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还要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互相尊重,共同协作,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行使审判权。

第二,要处理好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性质决定着在从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具有兼职性,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在平时都有自己的工作,有很多同志还担任领导职务。这就有如何妥善处理参加审判与本单位工作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人民法院指定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的案件,陪审员应当事先安排好工作,主动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参加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参加陪审,同时人民法院在安排人民陪审员庭审时,也要为人民陪审员提供便利条件,确保他们有充足的时间能够在事先处理好本职工作,使其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去,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要遵守陪审纪律,维护人民陪审员形象。在陪审活动中,要“求公正,重原则、说真话、讲效率、守纪律”。在案件审理中,不能光依赖法官,要加强独立思考,认真负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对自己接触的国家秘密不能泄露;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不能泄露;对案件涉及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内容,也应当保密。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严格做到不徇私枉法,不贪污受贿,不吃请受礼,不插手非自己陪审案件。注重司法礼仪,遵守法院有关规章制度。真正做到客观公正、清廉如水,做一名称职优秀的人民陪审员。

三、要积极争做遵纪守法、学法用法、宣传法律的楷模

人民陪审工作既光荣又神圣。成为了一名人民陪审员,就要不断增强使命感,认清工作的重要性,要通过陪审工作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性。

第一,作为人民陪审员,必须要具有强烈的正义感、使命感、荣誉感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严格要求自己,事事处处都表现出良好的素质,确保自身形象符合人民陪审员的要求。要带头遵纪守法,成为遵纪守法的楷模。从某种程度讲,人民陪审员也是法官,也是裁判者,所以也要象法官一样,时刻保持公正形象,保持一个司法人员的良好形象,要在日常生活、工作中,能体现出自己比普通群众更守法。

第二,当好人民陪审员必须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提高审判业务素质,了解审判活动规律。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法律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已形成其特有的知识系统,在司法改革的推进下,其专业化发展方向日益突显,审判实践对法律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要求,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日趋完善。因此,作为参与审判实践活动的人民陪审员,更应该加强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知识层次,以胜任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工作,否则不仅难以适应陪审制度的需要,而且可能会给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带来障碍,有悖于人民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具体的学习方法很多,途径也不少:一是要刻苦学习法律理论知识,潜心钻研,把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努力成为审判工作的行家里手。二是要多参加案件审理,勇于实践,要克服依赖思想和畏难情绪,多向法官求教。三是要积极思索如何把自己的专业和特长与审判实践结合起来,多在专业和法律的结合上下功夫。

第三,要积极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更多的群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推动社会主义事业与法制建设。在遇到个别群众对法院、对审判工作不理解时,要善于从法律角度加以解释和引导,凭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调处纠纷的能力,努力消除群众的对立抵触情绪,协助人民法院促进热点,难点问题的圆满解决,以自己的良好行动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的权威源自于人民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仰正义的于信赖。这种通过并只能通过法院的一份又一份公正的判决积累起来。

感悟:

一、司法是一个实践的活动,它不仅要求审判员具备精深的理论水准,而且要有实践操作的经验。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审判官应持有平和的心态,一种超然的姿态。

人民陪审员最好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是程序法知识和经验。人民陪审员如果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庭审中难免成为应景的道具。

要加强自我学习。在平常工作之余研读一些法律书籍,不断学法,才能做到合理、合情、合法地公正执法。 其次,要在审案前了解其内容和相关法规,做到知其情,明其意,才能和法官进行交流与合议,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第三,要有严格的自律意识,严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决不做违反道德规范、违反法律的事情,承担起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为弘扬司法民主做出自己的贡献。要认真学习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权力、义务、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做到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虽然在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有独特的作用,但要公正执法也会有“人情”等方面的阻力。因此以道德为准则,提高人民陪审员清正廉洁的自觉性,维护司法公正,应当是我们的“必修课”。 人民陪审员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和功能,把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的人民陪审员这种独特的角色功能和作用优势体现在陪审活动中;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克服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更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同时要发挥人民陪审员现场监督审判功能,帮助法官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丰富思维判断,增强裁决过程的透明度,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一名优秀的人民陪审员政治要坚定,业务要过硬,作风要顽强,堂堂正正办案,公公正正为民,还应该加强学习,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让群众信服,让人民满意。 董丽娜: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既是一种荣誉、也承载着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和一份神圣的使命感。要时刻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宗旨。努力做到勤奋学法、公正执法。以信心作前提,以学习为基础,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功能作用。人民陪审员不是名誉代名词,也不是陪衬,而应该是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行使审判权、真正参与到案件中。要找准位、定好点,做到有为、有位。 人民陪审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从知之较少逐渐达到知之较多,切实做到从无知到有知,从熟知到真知,从而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要爱岗敬业,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把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当成自己一生中又一重要经历,当成一种事业,不懈追求。 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时必须积极主动,全身心投入。要充分发表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方面的见解和看法,还要以其特殊的身份从普通人的视角,用社会道德标准、伦理等对案件分析评价,反映民众声音,使其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胡传生:人民陪审员通过法律程序任命,参与陪审案件,行使审判权,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在审判过程中,应秉承“公正、廉洁、为民”的原则,因为公正是司法工作生命线,廉洁是法官立身之本,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价值。要坚定法律信仰,理解好、适用好法律,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不以自己的好恶来评判案件,应与法官紧密配合,并应发表独立意见,决不形式上参加,而实质上不参加,陪而不审,审而不判。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步入新一轮改革并付诸实践一年之际,进一步考察陪审制度在全球的历史走向,探讨陪审制度在中国的现实意义、解读其价值与功能,也许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陪审制度的未来—

1 、陪审制度在全球的历史走向

认真履行陪审职责做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陪审员制度
实行陪审制度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体现司法民主。纵观人类法制史,可以这样说,无论是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还是在现实世界里,我们都找不到民主没有完善而司法已经独立的例证。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具有一种互为依存、相濡以沫的关系。就司法独立具有防止国家暴政、集团暴政的功能言之,独立的司法呵护着人民民主;就人民民主具有的追求公平、公正的本性来说,它追求、创造并呵护着司法独立——可以这样讲,陪审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都源自对司法民主的追求以及对专制和司法擅断的反抗。

现代陪审制度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随后传入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陪审制度由于其所固有的民主特性与启蒙主义思潮的民主、人权理念不谋而合,因而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们所热情讴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方各国普遍确立了陪审制度,并在全球范围内被效仿。②

陪审制度的出现,使司法在解决纠纷、分配正义和稳定社会方面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并促使其完成在社会变革中的使命,同时又有力地遏制了司法权的滥用和消除司法领域中的不公正现象。

丹宁勋爵在谈及陪审团的历史功绩时,曾动情地说:“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他们的同胞有罪还是无罪,总是最后由他们来决定。我相信,参加这种司法活动对于培养英国人的守法习惯所起的作用要超过其他任何活动。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曾把它说成是''有利于国家和平发展和进步的一种最强大的力量。”对英国普通法历史学有专攻的李红海博士也指出,陪审的意义“在于使王室的司法制度得以完善,其合理性提高了王室法庭的威望,使王室法庭在与其他法庭的竞争中更胜一筹。”针对陪审制度日益走向低迷的现状,英国律师协会由此所作的一份调查报告称,陪审制“在本质上是独立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任何以改革为借口削弱它的企图都有可能导致陪审团制度的终结。一旦开了先例,对司法独立的额外保护将受到侵害。”③

于西方国家而言,现代陪审制度是对抗封建司法专断的产物,时至今日,它的这一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司法民主、公众智慧、教育民众等已不再是现代陪审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据。相反,陪审制度的负面效应和内在矛盾却日益放大。尤其是进入20世纪后,无论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推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都呈现出来某种衰退甚至萎缩的趋势。也可以这样说,陪审制度在这些国家的衰退是必然的历史选择。

在英国,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制度于1948年被正式废除,到1993年,仅有千分之七左右的刑事案件审理使用陪审团。在法国,目前仅在重罪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中使用陪审制度。即使在陪审制度运用最为广泛的美国,政界、司法界乃至民间围绕这一制度的辩论也是数十年来一直不断。尤其是美国棒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妻案发生后,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与主流民意截然相反,同时刑事审理和民事赔偿审理中的陪审团又对案件事实认定不一,在美国社会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对陪审团制度的质疑之声更为高涨。

纵观陪审团制度的演变过程,始终充满了矛盾和困惑。一方面,弘扬司法民主、利用公众智慧、提升法制意识始终是陪审制度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也是其优势所在。另一方面,陪审制度也存在着影响诉讼效率、加大诉讼成本等种种缺陷,并难以克服法律理性与公众情绪、专业化与民主化之间的冲突。

似乎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陪审制度的兴衰与强弱,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这一制度利弊之间的衡量与取舍,或者说,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究竟应更加注重其价值追求,还是更加顾忌其负面效应。④

二、陪审制度在中国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陪审制度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优良传统,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明文规定。

多年的实践已经告诉我们,对致力于建设民主法治化国家的中国而言,人民陪审员制度必将深刻地影响中国司法的走向,它的意义并不仅限于司法民主化,更在于培育公民的民主政治观。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管理事务的权力。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不仅通过选举产生国家权利机关行使选举权、监督权等活动表现出来,而且还包含着公民通过法定的机制参与到具体的政治活动中去。而由于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这种法定机制的一项重要形式。

首先,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公民介入到具体的国家事务管理活动中,实现公民与国家机关的融合。如果说选举权是把公民与国家权力机关进而与“一府两院”连接起来的第一座桥梁,那么,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是使公民直接与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经常处于沟通状态的另一座桥梁,这本身就是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具体表现。

其次,人民陪审既是公民享有的政治荣誉和政治权能,也是公民表达利益和意志的一个有效渠道。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开放性,不仅意味着担任陪审员成为了符合法定条件公民的法定权利,而且使人民陪审员具有了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个行业、各个阶层的利益和价值标准融入于司法审判活动中。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民主评议机制,发挥着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作用。

在实际运作中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陪审制度因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审判过程,确保了人民对于司法的主权,从而使判决获得更为坚实的合法性基础。陪审员日常生活在民众之中,案件审结后仍回归于民,正所谓“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陪审员因为与国家政权机关不发生制度上的长期钩连,因而避免了因为制度化而导致的官僚化。又因为陪审员始终站在民间的立场上,对于权力机关可能的暴政构成有力的防范。正因如此,托克维尔曾精辟地指出:“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始终从这个观点去评价陪审制度。……只要它不把这项工作的实际领导权交给统治者,而使其掌握在被统治者或一部分被统治者手里,它始终可以保持共和性质。”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也称,应当视陪审制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方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从法院现在工作运行情况来看,不仅陪审的领域扩大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内容也在增加。特别是少年庭的陪审员不仅参加庭审,还参加帮教工作。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人民陪审员不仅参加审理,还参与到诉讼调解中,不少案件因此都得到了妥善处理。

法官认为案件审理中能做到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这说明法官能认识到自己作为职业法官在生活经验、思维方式、知识领域等方面的一些局限性,因而认同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合议议庭之中。

在针对案件中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问题,有特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有利于更好地解决问题。人民陪审员与群众联系最密切,最能反映民众的声音,信得过。虽然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动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还较少,但仍可反映出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表现出较强的接受度。

人民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对社情、民意有着深入的了解,更注重普通人的生活,容易被普通人的生活困境所打动。他们用普通人的眼光去看待普通人的违法与过失。通过他们参与案件审理,法院最后作出的判决则更符合一般人对法律的追求,更容易被民众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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