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



脑死亡



脑死亡通常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近年以来,脑死亡已经成为判断死亡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损伤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最终发展为心脏死亡。因此,与心脏死亡相比,脑死亡显得更为科学,标准更可靠。诊断脑死亡必须依据严格而详细的诊断程序来进行确认(比如医师的资格和人数,测试的次数和时间间隔等),一般要求参与器官移植的医生回避。

1 基本简介

自古以来,人们对死亡的认识都保持着这样一个概念:一个人只要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灭,就是死亡。把心脏视为维持生命的中心,这一概念一直指导着传统医学与法律。然而,随着当代医学科学的发展,人们逐渐改变了死亡的定义,改变了判定死亡的标准。目前,各国的法律仍然普遍强调心死亡的定义。西方有些国家通过10年的努力,已使社会、法律、公众舆论接受了脑死亡的概念。

美国哈佛医学院于1968年首先报告了他们的脑死亡标准。要求在24小时的观察时间内持续满足:

(1)病人无自主呼吸;

(2)一切反射消失;

(3)脑电心电静止。

这个标准后来又几经修改,力求妥当而又利于器官移植。德国、瑞典、法国等的标准有些区别,而强调脑血管造影为脑死亡作证。目前,美国、西欧、日本报告的脑死亡标准有30多套,使脑死亡的概念立法化。

目前对脑死亡的主要关注点在于,脑死亡病人体内有保持良好血液灌注的器官可供移植使用,而停止循环的病人死前多有持续低血压,体内脏器多有损害。其次,对每个脑死亡病人都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使用支持系统去维持几天乃至几个月,直至心脏自然停跳,并无必要。这不利于社会及全体公民的福利,因为死亡是无可挽回的。在考虑撤除支持系统之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仍然是确保脑死亡的诊断准确无误。

2 发展历程  脑死亡概念的提出已经有四十余年的历史了,它是医学科学深入发展所认识并揭示的科学现象,并非专家或是某个别人一时的想法,它的提出还是符合一般的科学概念的认识规律的,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脑死亡”概念首先产生于法国。1959年,法国学者P. Mollaret和M. Goulon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Le Coma Dépassé)的概念,同时报道了存在这种病理状态的23个病例,并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他们的报告提示:凡是被诊断为“昏迷过度”的病人,苏醒可能性几乎为零。医学界接受并认可了该提法。这种认识开始了。此后,关于这种“昏迷过度”的研究重点是如何确定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和排除“脑死亡样状态”,同时提出在确诊脑死亡之前,必须排除深低温和药物过量的影响。从1966年开始法国即确定了“脑死亡”为死亡标志。

1966年美国提出脑死亡是临床死亡的标志。在1968年在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无自主呼吸;

3.脑干反射消失;
脑死亡

4.脑电波消失(平坦)。

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测试,多次检查,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但需排除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两种情况。

同年,由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规定死亡标准为:

1.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

2.完全没有反射和肌张力;

3.停止自主呼吸;

4.动脉压陡降;

5.脑电图平直。

其基本内容是哈佛标准。

1971年,美国提出脑干死亡就是脑死亡的概念。

英国皇家医学会于1976年制定了英国脑死亡标准,提出脑干死亡为脑死亡,比不可逆昏迷前进了一步。1979年明确提出病人一旦发生了脑死亡便可宣告其已死亡。1995年英国皇家医学会提出脑干死亡标准。

1980年中国学者李德祥提出脑死亡应是全脑死亡,从而克服了大脑死(不可逆昏迷)、脑干死等脑的部分死亡等同于脑死亡的缺陷,这一观点已获中国学者共识。

3 法律定义

1978年,美国的《统一脑死亡法》(Uniform Brain Death Act, UBDA)脑死亡定义: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的不可逆终止。

1979年,西班牙国会通过的移植法将脑死亡定义为“完全和不可逆的脑功能丧失”。

1997年,德国的器官移植法规定:脑干死亡就是人的死亡。

1997年,日本《器官移植法》脑死亡定义为:全脑包括脑干功能的不可逆停止,但与“植物状态”不同,后者脑干的全部或部分仍有功能。

1997年,格鲁吉亚《卫生保健法》脑死亡定义为:脊髓基本节段和脑功能的不可逆终止,包括使用特殊措施维持呼吸和血循环的情况。

1973年,第八届国际脑电图和临床生理学会议提出定义:脑死亡是包括小脑、脑干,直至第一颈髓的全脑机能的不可逆转的丧失。

目前认为:脑死亡即包括脑干在内全脑机能完全、不可逆转地停止,而不管脊髓和心脏机能是否存在。或者定义为:脑死亡是脑细胞广泛、永久地丧失了全部功能,范围涉及大脑、小脑、桥脑和延髓。即发生全脑死亡后,虽心跳尚存,但脑复苏已不可能,个体死亡已经发生且不可避免。

但不同国家和学者对脑死亡的定义不同看法:英国有学者认为生命决定于呼吸、循环中枢,所以脑干机能的不可逆转停止才是脑死亡;北欧各国认为是脑循环的不可逆转停止引起脑死亡,故称脑死亡为全脑梗塞。

4 判断标准

脑死亡概念提出的基本前提是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就是生物学死亡;被确诊脑死亡就是死人,其社会功能已经终止,当然不具备活人的民事和刑事的责任/权利。脑死亡等于死亡是基本共识。死亡已属死亡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人的社会功能已不复存在,但应当尊重死者,让死者享受死的尊严;科学地界定一个人的死亡时间,在司法实践中有重大意义。现在,英国医学会概念是:脑死亡是人体全脑和脑干以下全部脑功能的永久性不可逆终止。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获得认识统一后,先后有不同国家以医学会宣言或是直接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脑死亡的法律地位,具体如下:

除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脑死亡诊断标准外,各国制定了多种脑死亡诊断标准。

法国Mollaret标准(1959)

美国Schwab标准(1963)

美国Minnesota标准(1971)

瑞典标准(1972)

日本脑波学会脑死亡委员会标准(1974)

墨西哥标准(1976)

英国皇家医学会脑死亡标准(1976)

美国NIH脑死亡协作研究组标准(1977)

美国联合调查标准(1977)

美国总统委员会标准(1981)

日本大阪大学标准(1984)

台湾标准(1984)

日本厚生省脑死亡研究班标准(1985)

比利时标准(1986)

拉美16国标准(1989)

匈牙利标准(1989)

冰岛标准(1991)

法国标准(1994)

英国皇家医学会脑干死亡标准(1995)

美国神经科学学会脑死亡诊断指南(1995)

美国神经疾病和中风国家研究所诊断标准(1997)

加拿大脑死亡诊断标准(2000)等。

中国脑死亡标准正在制定中。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还是采用“哈佛标准”或与其相近的标准;有近30个国家立法通过了脑死亡标准。关于脑死亡定义争议很多。有学者认为“是否应该将脑死亡的定义扩展至包括永久性的无意识状态”;中国有学者认为“意识、思维能力的丧失,就标志着人的死亡”,即植物人属于脑死亡,美国也有人持相同观点,并认为当今的概念“形而上学”。但是,多数学者还是认为二者是有区别的,不可以把脑死亡与持续性植物状态(或称“大脑皮质死亡”、“植物人”)相混淆。将后者随意当作是脑死亡而放弃抢救或治疗是不合法的,可能引起民事或刑事的指控。

5 基本分类

脑死亡分为原发性脑死亡和继发性脑死亡,原发性脑死亡是由原发性脑疾病或损伤引起;继发性脑死亡是由心、肺等脑外器官的原发性疾病或损伤致脑缺氧或代谢障碍所致。脑死亡的基本原因是:脑组织的严重损伤、出血、炎症、肿瘤、脑水肿、脑压迫、脑疝或继发于心肺功能障碍

6 相关标准

世界第一个脑死亡标准

1966年美国提出脑死亡是临床死亡的标志。在1968年在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发呼吸停止;

3.脑干反射消失;

4.脑电波消失(平坦)。

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测试,多次检查,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但需排除体温过低(<32.2℃)或刚服用过巴比妥类及其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两种情况。

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标准

同年,由世界卫生组织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规定死亡标准为:1.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

2.完全没有反射和肌张力;

3.停止自主呼吸;

4.动脉压陡降;

5.脑电图平直。

其基本内容是哈佛标准。

1971年,美国提出脑干死亡就是脑死亡的概念。

英国皇家医学会于1976年制定了英国脑死亡标准,提出脑干死亡为脑死亡,比不可逆昏迷前进了一步。1979年明确提出病人一旦发生了脑死亡便可宣告其已死亡。1995年英国皇家医学会提出脑干死亡标准。

1980年中国学者李德祥提出脑死亡应是全脑死亡,从而克服了大脑死(不可逆昏迷)、脑干死等脑的部分死亡等同于脑死亡的缺陷,这一观点已获中国学者共识。

中国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技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先决条件包括:昏迷原因明确,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诊断标准: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以上必须全部具备。

确认试验,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呈脑死亡图形,体感诱发电位p十四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项中必须有一项阳性。

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确诊后,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儿童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儿童脑死亡诊断更应慎重,可参考以下几条:

(1)昏迷和呼吸停止同时存在。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瞳孔散大固定,眼球固定,呼吸活动完全停止。

(3)以上检查结果恒定无变化。

2014年01月20日

来源:凤凰科技

被宣布脑死亡的前提条件是一个人的大脑或者位于大脑底部的脑干没有任何活动。凤凰科技讯 北京时间1月20日消息,美国生活科学网站报道,加州一名13岁的女孩在被医生宣布脑死亡之后仍持续连着呼吸机。尽



被宣布脑死亡的前提条件是一个人的大脑或者位于大脑底部的脑干没有任何活动。

凤凰科技讯 北京时间1月20日消息,美国生活科学网站报道,加州一名13岁的女孩在被医生宣布脑死亡之后仍持续连着呼吸机。尽管从法律角度来说脑死亡的人并不是活人,但在科技的帮助下,身体的大部分能够持续工作?这种工作能持续多久?

美国加州奥克兰市的13岁女孩贾西·麦克马斯(Jahi McMath) 在进行扁桃体切除术后产生非常罕见的并发症,最终被宣布脑死亡。麦克马斯的家人极力保持呼吸机的持续运行,但法官已经宣布呼吸机必须关闭。

当一个人大脑里或者脑干没有任何神经活动时——这意味着脑细胞之间没有任何电脉冲的发射,他就被宣布脑死亡。医生会进行一系列的测试确定某人是否已经脑死亡,测试之一便是个体是否能够自主呼吸,这是脑干进行的非常原始的反射,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医学中心神经外科和神经病学助理教授戴安娜·格林-钱多斯(Diana Greene-Chandos)博士这样说道。“这是最后的底线。”

在美国以及很多国家,如果一个人永久性的丢失了所有脑活动(脑死亡)或者所有的呼吸和循环功能,这个人就被宣布脑死亡了。在麦克马斯的例子里,三名医生都总结称她已经脑死亡。然而,心脏的内在电系统在脑死亡之后仍能够保持器官运转一段时间——事实上,心脏甚至离开身体后仍能跳动,格林-钱多斯说道。但没有了呼吸机以保持血液和氧气的移动,这种跳动很快就会停止,一般在1小时以内,格林-钱多斯解释道。利用一个呼吸机,某些生物过程——包括肾和胃功能仍能持续进行1周左右。

美国迈阿密大学生物伦理学项目主任肯尼斯·古德曼(Kenneth Goodman)强调了这些功能并意味着这个人是活着的。“如果你已经脑死亡,那么你就死了,但是利用科技,我们可以让身体进行一些你活着时能够进行的活动。”古德曼说道。

没有了大脑,身体不会分泌维持生物过程的重要荷尔蒙——包括胃、肾和免疫功能。例如,甲状腺激素对于调节人体新陈代谢非常重要,抗利尿激素有助于肾保持水分。脑死亡的个体身上如果没有血压的调节,正常的血压——对于身体功能也至关重要——就无法维持,格林-钱多斯说道。

脑死亡的人往往也无法维持自身的体温,因此需要毛毯、较高的室温以及温暖的静脉输液保持体热。脑死亡的人的身体无法支持太久,如果器官将被用于捐赠,或者家庭需要更多时间和死者道别,医生有时候会提供数天的支持(例如以呼吸机、激素和流体等形式)。如果所有脑死亡的特征都已满足,“那么一切都很清楚了,” 格林-钱多斯表示麦克马斯的例子是个悲剧,作为一名母亲她也为这个家庭感到悲伤。

目前为止,有关身体在脑死亡后能够维持多久的研究相当有限。有关脑死亡的讨论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的法国,当时6名病人在血液已经不流入大脑后被保持“活着”的状态,时间从2天到26天不等。这产生了有关“可能存在另一种死亡的方式,因为这些病人最终还是会死亡”的观点,格林-钱多斯说道。在此之前,当个体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时,他就被认为已经死亡。

现在,利用呼吸机、血压增强和激素,理论上来说脑死亡的个体的身体可以维持功能运转一段时间,有可能是无限期的,格林-钱多斯补充道。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脑死亡个体的身体变得越来越难维持,组织感染的风险非常高。

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妇女特丽·夏沃(Terri Schiavo)的家庭让这名脑受损的女儿维持生命支持长达15年,他们表示他们将尽力帮助麦克马斯转移到另一个设备以寻求长期的支持。与麦克马斯不同,夏沃并非脑死亡,而是处于植物人状态,她还是拥有一些大脑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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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你了解多少?

作者:康知问答 创建于 2013-07-30 17:34 据北京晨报2013年07月26日报道,7月23号晚上,北京市大兴区发生了一件令人发指的事情,两个男子跟一位女性发生冲突,其中一人将女性婴儿车中的2岁女婴,举过头顶,重摔在地上。目前,该女婴已确诊为脑死亡。 犯罪嫌疑人行径之恶劣天理难容,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和道德的批判,这些我们姑且不论。笔者主要就“脑死亡”这一概念与大家共同探讨。

据北京晨报2013年07月26日报道,7月23号晚上,北京市大兴区发生了一件令人发指的事情,两个男子跟一位女性发生冲突,其中一人将女性婴儿车中的2岁女婴,举过头顶,重摔在地上。目前,该女婴已确诊为脑死亡。

犯罪嫌疑人行径之恶劣天理难容,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和道德的批判,这些我们姑且不论。笔者主要就“脑死亡”这一概念与大家共同探讨。

长期以来临床上判断患者死亡的标志是心跳、呼吸停止及各种反射消失。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由于社会、法律及医学的需要,特别是复苏技术的提高和器官移植的开展,人们对死亡的概念及判断死亡的标准提出了新观点。死亡(death)是指机体作为一个整体的功能的永久性停止。整体死亡的判断标准是脑死亡(brain death),指全脑功能的永久性丧失。脑死亡并不意味着全身一切细胞和各组织器官同时死亡。例如,脑死亡患者心、肝和肾等重要器官的细胞还可以是存活的,可供器官移植使用。



脑死亡的判断标准:

①不可逆昏迷和大脑无反应性:前者指不能逆转的意识丧失,后者指对外界刺激不发生任何反应;

②自主呼吸停止:进行15min人工呼吸后仍无自主呼吸;

③颅神经反射消失:如瞳孔散大或固定,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咳嗽反射、吞咽反射等脑干反射消失;

④无自主运动;

⑤脑电波消失,又称大脑电沉默;

⑥脑血液循环停止,必要时可做超声检查或脑血管造影,证明脑循环停止是确诊脑死亡的最可靠指征。

与脑死亡的判定方法相比,各国传统医学对死亡的判定大致相同。日本的传统医学采取的是“三征兆说”(或综合判断说),即心脏停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三种征兆出现时,认定人已死亡;在欧美各国,由于传统医学认为,瞳孔散大只是认定死亡的一种辅助征兆,因而采取“二征兆说”(或心肺标准说),即心脏停跳、呼吸停止时,认定人已死亡。有的学者从心肺机能具有一体性的观点出发,又将这种“二征兆说”简单称之为“心脏死说”。我国的传统医学和司法实践也是以心跳、呼吸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志,即采取“心脏死说”。



那么,脑死亡与传统的死亡判断标准相比有什么区别呢?

从医学上来说,脑干中具有维持人体呼吸、循环、瞳孔对光反射等生命活动的基本中枢。现代生物学和医学证明,人的生命是通过吸收和转化营养来维持的,这主要靠肺、心、脑三者的机能来支撑。因此,肺、心、脑三者的机能,对人来说是绝对必要的,它们相互依存形成一个密不可分的生命锁链,某一环节不可能独立存在。在医学不发达的时代,肺、心、脑三者之中,无论是何者先死亡,其他二者也会在短时间内(通常是三、四分钟以内)出现不可逆性机能停止,人的生命即告终结。但医学科学发展到今天,人的心和肺的机能都可以由机械来取代,能够通过移植而延续,出现了只要脑的机能正常,即便是心或肺坏死,也可以通过器官移植或使用维持生命装置,而维持人的正常生活的现象;反过来,由于脑是生命的中枢,现代医学既不能移植更换人脑,也不能用机械来替代脑的机能。因此,脑一旦死亡(全脑机能不可逆性丧失),即便是使用人工呼吸机,心跳(血液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还能维持,但人的意识不可能恢复,更不可能维持正常的生活,并且这种强制性的心跳和呼吸也只能在短期(通常是一、二周)内存在。因此,脑死就意味着人生命的终止。



以脑死亡作为判断标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器官捐献:据卫生部数据,我国目前约有150万患者急需器官移植,但受器官捐献制约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为1万余例。我国是世界上器官捐献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脑死亡的器官是最佳器官移植供体,因为需移植的器官可以在有血供的情况下从供体上直接取得,有助于移植后移植物功能的早期恢复。

2.犯罪裁定:假设有如下情境——汽车司机甲违章开车,将乙撞倒并导致其头部与躯体分离,此时,恰遇丙开车紧随甲车后,因来不及刹车又从乙躯体上碾压过去。由于头与躯体分离的短时间内心脏还在跳动,如按照传统的死亡判定标准,则丙的行为导致甲的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若采用“脑死亡的判断标准”,则因为头与躯体分离后,现代医学不可能使之再生,脑死亡已成事实,丙开车碾压的只不过是乙死后的尸体,因而不构成犯罪。从法理、情理等角度来看,显然脑死亡说的判断标准更合适。

3.尊严死:中国抗癌协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原全军肿瘤内科诊断治疗中心主任刘端琪教授在介绍姑息医学的理念时说:“以前在参观国外的ICU病房时,我们会感叹国外医院先进的医疗设备。然而,当我们拥有了这些先进设备之后,我们却越来越感觉到,这对病人(尤其是晚期病人)来说是一种折磨。”虽然从科学上来说,依靠医疗设备的支持,脑死亡病人依然能够维持体外循环和呼吸很长一段时间,可是这样毫无生命质量的状态对于病人来说究竟价值几何却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为什么我们总是把一生当中大部分医疗费用花在最后时刻用于维持基本的生命体征上?我们是否应当从经济学与伦理角度重新审视这种医疗行为的价值呢?就像美剧Monday Morning(《周一清晨》)中朴医生用蹩脚的英语说的:“Let go(放他走吧)!”

传统死亡观念似乎已扎根在社会大众的灵魂中,推广脑死亡的观念依然是一条漫长的路……

参考文献:

吴立玲主编.病理生理学(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1年2月第2版.

刘明祥.脑死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02年8月第24卷第4期.

许亮,蔡明,李州利,王强,钱叶勇,石炳毅.脑死亡无偿器官捐献肾移植6例.中国组织工程研究与临床康复.2010年第14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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