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陈康裕,男,39岁,广东省雷州市英利镇田头村人,住雷州市新城街道办水店汽车站宿舍,系受害人王梅丽丈夫。联系电话:13590002768。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木团,男,40岁,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新城街道办新村14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戴林兴,男,47岁,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新村街道办新村,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案外人):杨挺,男,39岁,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新村街道办新村,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申请事项:
指令雷州市人民法院撤消(2012)湛雷法执字第286—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的标的物白沙镇新村宅基地(证号017304—08240303363),执行给申诉人。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木团2009年11月24日6时50分左右无证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雷州市新城街道办新村往白沙镇邦塘方向,沿207国道逆向行驶,当其行驶到雷州市吉庆汽配门口路段,便变更到快速车道准备顺向行驶时,其摩托车前轮右侧与同向快速行驶的一辆无号牌蓝色摩托车的前轮左侧相碰撞,造成骑车人王梅丽摔倒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王梅丽经送医院抢救治疗,至12月13日15时06分抢救无效死亡。
经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木团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梅丽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后法院判决李木团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康团及其女儿陈思吟、岳母何秀珍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30853.64元。李木团至今仅赔偿了4500元。
在李木团拒绝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申诉人依法向雷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其名下的宅基地(证号017304—08240303363)进行查封。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李木团的名下, 其余房产及宅基地因没有在其名下而未能查封。2010年6月22日,李木团为了转移财产,与其妻子林金花自愿“离婚”,让李木团成为“一无所有”(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湛中法民一执复字第3号),且将其名下的宅基地“卖给”戴林兴、杨挺。在刑事附带民事审理期间,戴林兴、杨挺却与李木团到雷州市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调解,请求法院确认其双方的买卖契约有效。
综上所述,申诉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合法查封拥有者,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在执行期间理应依法强制执行或拍卖。因为案件已经在2015年5月18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具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雷州市人民法院撤消(2012)湛雷法执字第286—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的标的物白沙镇新村宅基地(证号017304—08240303363),执行给申诉人。
此致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
附:1、本诉状副本四份;
2、湛江中院、雷州法院的判决书及裁定书各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