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但是,人民群众还是对公务员的分类、级别、职务、福利待遇等不甚了解。为了解决大家的困惑,小编废寝忘食,浸泡于《公务员法》、《公务员法释义--总则》、《公务员法释义--附则》、《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全国各地党政机关公文报刊的繁文缛节之中,翻遍上至中央机关、下至乡镇政府的官方网站,终于整理了史上最全的中国公务员级别体系与福利体系说明,请听小编一一道来。
TOP1:公务员释义、公务员范围界定、机关释义:
一、公务员释义: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公务员身份,就看是否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人员,才算是公务员。
二、公务员范围界定:
根据公务员法草案说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按照公务员的释义标准,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v 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委的专职领导成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和纪检机关的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v 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专职副委员长、秘书长、专职常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专职副主任、秘书长,专职常委乡(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专职组成人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v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v 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政协各级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秘书长;政协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政协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v 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v 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v 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8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委)、专职(驻会)副主席(副主委)、秘书长;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机关释义:
机关,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及其工作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TOP2:公务员分类规定
我国公务员既按职位进行了分类,也按品位(职务、级别)进行了分类。
《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一、综合管理类: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公务员》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分。这也是我们普遍看到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分类方法。
(一)领导职务层次从上到下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等12个层次,其中科员、办事员为最基层的两个层次,如图所示:
举例说明:
国家级正职(一级干部):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二级干部):
v 国家副主席;
v 中央军委副主席;
v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
v 中央纪委书记;
v 中央书记处书记;
v 全国政协副主席;
v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v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v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部级正职(三级干部):
v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江苏省省长、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
v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
v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v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特殊规定的副职);
v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v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v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广东省军区司令员、某集团军长)。
省部级副职(四级干部):
该级别包括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以及国家各部副部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任。具体如下:
v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v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v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v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江苏省副省长、天津市副市长);
v 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
v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
v 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v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v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上海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集团军副长)。
厅局(地)正职(五级干部):
该级别以前叫地厅级,主要是地级市(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公安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具体如下:
v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v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v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重庆市财政局局长);
v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宁波市副市长),纪委书记;
v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如苏州市市长);
v 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v 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v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特别说明:↑以上为高级干部↑
厅局(地)副职(六级干部):
该级别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政法委,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具体如下:
v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v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v 副厅级正职(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v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如苏州市副市长),纪委副书记;
v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v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v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县处级正职(七级干部):
该级别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X处,省委办公厅主任等。具体如下:
v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v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如广东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v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v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
v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如滨海县县长);
v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
v 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
v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县处级副职(八级干部):
该级别包括县(县级市、区、旗等)委副书记、县(区)委常委、(区)副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副主席;市各单位副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农业厅X处,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等)。具体如下:
v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
v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v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如潮州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湘桥区卫生局局长);
v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如珠海市副市长),纪委书记;
v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v 市属中学正职;
v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乡科级正职(九级干部):
该级别包括乡、镇、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局长等)。具体如下:
v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v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v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
v 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乡科级副职(十级干部):
该级别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还有乡科级下属(如公安局副局长等)。具体如下:
v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v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v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v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
其他:
乡科级以下,就是所股级(十一级干部),是中国行政当中最小的,一般是乡里边财政所、派出所之类的。
一般情况下,干部的职务和级别是相对应的,比如某县的正县长就是县处级。但也有例外,某县正县长的职务是县长,但他可能是副市级。
总之,干部的级别和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好象职务和职称是两回事儿一个道理。
(二)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共8个层级。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如下:
v 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
v 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v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v 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对比举例说明:
领导职务 | 非领导职务 |
司(厅)长 | 巡视员 |
副司(厅)长 | 助理巡视员 |
处(县)长 | 调研员 |
副处(县)长 | 助理调研员 |
科(乡)长 | 主任科员 |
副科(乡)长 | 副主任科员 |
科员 | |
办事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