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题讲座 2016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题讲座

--柳虹

各位姐妹:

大家好,今天谈不上是什么讲课,大家在一起共同学习,新修改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如何构建有效的社会维权工作机制,把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积极推进全社会的共同大维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为维护职工利益,特别是女职工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保证,它是维护女职工利益的法律武器,所以我们一定要拿起这个武器,知法、学法、懂法、用法,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尽管《妇女法》已经立法13年了,然而在我国,尤其是在农村,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仍屡屡发生,性骚扰案件和家庭暴力案件,更是让许多妇女告状无门,无法可依。全国妇联以及各级组织对我们妇女的权益问题,都非常关心,今年又重新修改制定了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下面我们就修改过程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

一、首先讲修改的历史背景: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必要性:

92年颁布实施的原《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妇女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为妇女维权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题讲座 2016妇女权益保障法

1)《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当代世界妇女人权发展的潮流。

1979年,在34届联合国大会上,制定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也充分体现了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对妇女的尊重和歧视。

1993年,在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提出了“妇女的权利是人权”。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B>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上发表了〈北京宣言〉,〈行动纲领〉。

2002年,在联合国特别大会上发表了,妇女的12个优先发展领域。

2005年,“北京+10”纪念大会。95年召开的第四次妇女代表大会,200510周年,在这个纪念大会上,记者采访曾经参加过大会的代表,张海迪说,“我很痛苦,但我一样可以让别人快乐”她以惊人的毅力完成了30多万字的长篇小说《绝顶》。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被称为“资深的教育家,政坛的黄飞鸿。”“海尔---为创立中国的世界名牌而努力”这是海尔总裁杨绵绵的一句自理名言。这几位,都是中国妇女精英的杰出代表。

以上都是妇女人权比较有影响的大会。辽宁有代表参加NGO大会。NGO:是一种民间的非政府组织,比如说,在民政登记的各个学会,协会等等都算是NGO组织。在12个领域方面都有妇女的介入,妇女与教育,妇女与政治,妇女与经济等等各方面都有女性的参与。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需要。

妇女权益方面,出现的问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普遍,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复杂,妇女对妇联组织的需要,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迫切。妇女对娘家---妇女组织的信任也越来越强,越来越迫切。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越来越迫切,越来越需要。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女代表比例仅为202%,比上届降低了175%,其中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中的女性代表比例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下降面达71%

1995年,据世界议会联盟统计,中国人大代表中的女性比例在女议员比例的国际排名是第12位,但目前这一排名已经下降到42位。

(三、)促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

党的16大确立的目标:到2010年,初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法制社会,必须有法律、法规做保证,让每个公民都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同时也让法律来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存在的不足:

内容上大多数重申其他法律的规定,

(1)适用上有缺陷,(2)可操作性不强,(3)配套规定不完善。

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修改时,作了大量的细致的调研工作,更加完善,更加全面。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过程;

分四个阶段:

12002年,提出修改建议,

全国人大组织开展了全国性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状况执法检查。

2、吴仪副总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行情况。

3、李鹏委员长发表重要讲话,顾秀莲主席提出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建议。

403910届换届,纳入了立法计划。全国妇联副主席黄晴宜为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组长,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权益部。

52004年,开始调研、论证,提出修正案、草案,建议稿。开展全国性的调研、协调,论证。

61230,全国妇联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建议稿提交国务院。交到人大后,就进入了修正阶段。

72004年底成稿,20051月进行征求意见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征求社会意见,61,国务院常务会通过。628上了国务院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17次会议二审通过,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法〉的决定。

82005828以最高票、审议通过。

9058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通过,121开始施行。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原则和思路:

(一)修改的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与其他法律的协调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

3、保持基本框架,在现有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思路:

1、 通过修改,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增强法的适应性。

2、突出妇女权益保护重点,增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增强法的针对性。

3、强化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加大依法行政,依法维权的力度,增强法的操作性。

4 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妇女人权保障的成功经验,体现法的时代性。

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从体例上看,条文由原文的54条,增加到61条,其中新增7条,删除6条,修改32条。

一、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总则。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涵:

基本国策是国家为解决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而确定的总政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他规范和引导着各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2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上,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郑重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3、国家主席胡锦涛指出:“我们将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纳入妇女法当中。”

4、第二条修改为:“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例如:在升学,招工和各种考试录用时,都应该不受男女比例的限制,应该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歧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这个“歧视”是广义上的。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其中增加了“遗弃”。这个歧视是具体的。

5 第一条没改。

6、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B>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

1对妇联组织的定位: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界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工作。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建议重申‘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同时,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政府责任。第六条。第七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2、妇联组织的维权手段:

妇女联合会协作和配合做好有关解救被拐卖,绷架妇女的散后工作,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例如:前几年我市的一名女青年,被人贩子拐卖到了山西,并且被拐卖到了比较偏远的山区,卖给了一个四五十岁的老光棍,女青年多年与家里失去了联系,与那人生活了好几年,并且还生了两个孩子。后来女青年家里人多次找到妇联,我们市妇联权益部与市公安部门经过多方联系,终于有了线索,我们来到山西偏远的山区,终于把那位女青年解救出来,但是当时那女青年的思想还很矛盾,当时大孩子已经3-4岁了,小的刚刚出生不久,带着小的出来,大的可能永远也没有机会见面了,因为尽管这是一段没有爱情基础的婚姻,但毕竟她已经成了孩子的母亲。这也是我们在打拐工作中,配合公安机关所作的一件比较有代表性案例。

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青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增加一条,作为五十四条:“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众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媒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两款,“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这次重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办公室就设在全国妇联权益部,由全国妇联副主席黄晴宜任组长,权益部副部长邓丽参与了大量的调研,修改和制定工作。

3、完善了妇女的政治权力:

1、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由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无论是国家、省、市、县(区)按照<</B>妇女发展纲要>的要求,女同志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我市要求的比例为25%

2、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各机关,团体也要有一定比例的女干部,目前,我市共有市级女干部6人,县处级女干部80人左右,科级女干部 1200人左右。

3、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充实和完善了劳动保障权益:

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同时重点围绕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和女职工保健。

1对劳动合同进行了新规范。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举个例子,无论是国有或个体或私营企业在用工时,都应该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或劳动协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无论是男工或女工到用工单位时,都是先问每个月给多少工钱,而不是询问有没有保障或保险,或签一个保护自己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女农民工维权问题,在我市也存在,从全国调查来看,有近60%女农民工与用工方没签劳动合同,合法权益普遍受侵害,违法用工严重,基本社会保险普遍缺失,加强对女农民工保护是当务之急。其主要原因还是:政府职能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行为管理不到位,政府对劳动市场的管理不到位,女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不强。

如果老板在用工时,违反规定或不履行合同规则,我们有权向老板提出,或向法院起诉。对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到法院起诉老板,在劳动中掌握主动权。市妇联还开展了“关注打工妹,维权献爱心”系列活动。受到打工妹的一致好评。

271款,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脯乳等情况,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除外。

2、有关退休的规定:

272款,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比如说,有的企业,制定了男的50岁退休,女的45岁退休,其实是不合理的。

3增加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的规定:

29条:国家执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市,按照《盘锦市妇女发展纲要》指标来说完成的不好,有的企业认为交这笔钱没有必要,是一种浪费,其实不然,女职工在生产时,一旦有点意外,这生育保险就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4、倡导开展帮助贫困妇女的活动。

市妇联到目前为止,已经为500多名贫困儿童找到了代理妈妈,市妇联干部及10多名副处级女干部都担任了“代理妈妈”并且大家都非常负责任。这项活动已经坚持四年的时间了,几年来,有一位女干部,为她代理的孩子,买自行车,羽绒服,学习用品,而且还让孩子经常到家里给他改善生活,带他洗澡,理发,而且还让她女儿给他补习功课。使这个孩子的学习成绩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

救助贫困妇女,扶助贫困儿童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四、突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相关财产权益的修改。

1、扩充了财产权的内容;

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都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农村,女子与男子一样,享有相同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2、 为解决农村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提供依据。

33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一个成年人,无论是未婚,结婚、离婚、丧偶都享有同样的权利。

3、强化保障措施:

五、增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

36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1、扩大了妇女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增加了荣誉权,隐私权,对妇女给予了更大的保护。

2、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妇联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3、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性骚扰的案例很多,但是有的女孩子在打工地或单位受到性骚扰时,多数是忍耐,沉默,有的是回避。而没有拿起妇女维权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前几天,在电视上看到,一名农村的男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对一名小学女生进行性骚扰达两年之久,后来被家长发现,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报案,对猥亵,强奸幼女,给予从重处罚,那名男教师也得到了应有的下场,被判刑。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护妇女作了更加细致的条款,对于性骚扰,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增加一条:作为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搔扰或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增加了婚姻家庭权利的规定:

首次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强调多部门合作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还包括行为暴力,语言暴力和精神暴力。

1、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04年,我们下发了《盘锦市“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庄)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经过一年大家共同努力,大洼县田庄台北大社区,兴隆台文化社区,双台子双和社区,盘山县陆家被评为”零家庭暴力示范社区。

2、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在《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规定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突破。使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婚内可以赔偿,2行政处罚。3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就目前来讲:到市妇联投诉和上访的家庭暴力案件占总案件的80%以上,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夫案,经市县区几级妇联组织救助,协调的,就有6-7件。例如,几年前,发生在大洼县某镇的一起杀夫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男方游手好闲,喝完酒对妻子经常施暴,进行性虐待。有一天,男方喝完酒之后又对妻子大打出手,后来他睡着了,妻子一看时机来了,于是把孩子送到老师家,说“我这几天有点事,你帮我照看一下孩子,说完就急急忙忙走了。回来看见他丈夫,还在熟睡中,于是用三角铁照他丈夫的头部猛击十多下,直到打死为止,然后就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事后,我们接到由他小叔子和邻居联名写来的上访信,他小叔子和邻居,还多次找到市县妇联,说他嫂子是受害者,要求我们协调法院从轻处理,按理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人之常情,天经地义。但这是一桩特殊的案子。我们妇联有责任帮助受害妇女伸张正义,经过我们与市公安、法院等多方协调,出庭,对她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服刑期间,她经常给我们来信,汇报她的表现情况,我们也给她回信,鼓励她,好好改造,争取减刑,我们还到她的服刑地去看过她,她非常受感动。后来由于她在狱中表现突出,减刑一年,提前释放。出狱后,她的生活有困难,找到我们,我们也尽我们的最大努力,对她进行培训,学习一技之长,学习美容、美发,为她孩子上学免学费等,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案件,由此我们应该吸取一些经验和教训,当家庭矛盾还处在萌芽时,就能够及时解决,不至于导致、和上升为刑事案件。

七、强化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

1明确了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增加了法律援助机构。

2、强化了妇女联合会、工会等妇女组织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

3、 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妇女合法权益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强化了负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职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

1、 建立妇女权益保护的政府工作机构是妇联开展维权工作的组织保障。

2、充分用活用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整合社会力量,推动全社会共同维护妇女权益的有效途径,不断推进妇女的维权工作。

3、充分整合社会资源,构建社会化维权工作网络,是妇联维权工作的有效载体。维权工作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要实现新时期的维权工作目标和任务,必须还得建立上下贯通,左右互动的维权工作网络,来延伸妇女维权之路,形成维权合力。切实把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做得更好。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亡,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法为鉴,可以晓规则。

让我们大家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加大依法维权的力度,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这是我国立法工作和人权保障事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效,也是中国妇女与妇女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1、 加大宣传力度,为妇女法的实施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2、 完善立法,加强其他法律法规与妇女法的配套衔接工作。

3、 严格执法,将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

最后,希望广大妇女姐妹们,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拼搏,,不断进取。明年是法律宣传年,让我们紧紧抓住这个大好时机,全力以赴,认真宣传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构建和谐社会,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为建设和谐盘锦,再立新功。

对于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我也是刚刚学习,有的地方讲的也不一定到位,希望大家多多批评指正。以后大家有妇女权益方面的事,我们可以共同探讨,共同学习。有需要<</B>妇女权保障法>书的可以与市妇联权益部联系。谢谢大家2005年11月21日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413yy.cn/a/25101014/200115.html

更多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版 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题讲座 2016妇女权益保障法》为网友字不醉人人自醉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