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学生答题时常把责任制内阁与责任内阁制混淆,其实二者有着本质区别。
责任制内阁出现在英国。根据英国君主立宪制,下院议员由选民普遍直接选举产生,由国王任命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为首相,由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递交国王批准,组成责任制内阁,即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制政府”。由于英国首相身兼政府首脑、议会党团领袖和多数党领袖数职,手中握有行政和立法大权,事实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内阁的权力主要表现为控制下院立法程序。通过控制下院本党议员控制下院、宣布提前大选等;而作为政府和内阁的最高首脑,首相的权力主要表现为拥有各部大臣和主教的提名权、高级文官的任免权、内阁会议主持权、各项重大政策的决策权等等。
责任内阁制出现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内阁制政府是以向议会负责为特征,故亦称之为责任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临时约法》规定了国家政体形式为责任内阁制,在责任内阁制下,作为国家象征的元首—总统,只是处于“虚尊”地位,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作为国家行政部门的内阁,形式上虽由总统下令,实际上内阁不须听命于总统,它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对于内阁会议所决定了的政策也没有否决权;总统发布的法律文书必须经内阁副署,以此表明内阁对于全国国务负有责任,未经内阁副署而由总统发布之法律文书统归无效;如议会通过了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后,内阁必须辞职,或由内阁提请总统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再由选举出来的议会决定内阁的辞职与否。因此责任内阁制下内阁与议会的关系,一方面是力谋两者的一致,另一方面两者亦互相制约。中华民国成立初期,采取这种制度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而设的。当今属于这类政体(也称议会制共和制)的国家有意大利、德国、希腊、印度、新加坡等国家。
总之,前者是君主立宪制(政体)下政府的一种组织形式,而后者则是一种政体即议会制共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