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孝顶律师:贾灵敏案不应起诉之律师意见书

贾灵敏案不应起诉之律师意见书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贾灵敏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朱孝顶律师作为贾灵敏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辩护人。

贾灵敏案业经两次补充侦查,已于2015年1月23日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向贾灵敏送达了该院2015年2月25日制作的《改变管辖通知书》称,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刑一管字第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的决定,现该案已改由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郑州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2月26日作出郑检公二指辖【2015】1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贾灵敏、刘地伟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指定由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管辖,重新进入审查起诉程序。自2014年5月7日至今,贾灵敏被羁押已308日。已提起公诉的案件改变管辖后重新进入审查起诉期限,客观上又延长了贾灵敏、刘地伟被羁押的期限,既无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之原则,亦违反了“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的国际法义务。

原公诉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所列举的“犯罪事实”无非是向群众宣传郑州市某些拆迁项目不合法、在民警出警时质疑其身份,要求其出示证件、开设“普法讲座”、鼓励拆迁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诸如此类。

一、贾灵敏义务普法,不仅无罪于国于民却有大功。

贾灵敏身为一名普通公民,不费公帑,不取报酬,常年义务宣传国家法律,既不违法,更不犯罪,相反却于国于民有大功。近年来,从内蒙古包头、河北沧州、山东平度济南潍坊东营、湖南长沙株州湘潭、江苏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到海南三亚,以及郑州洛阳许昌等城市,贾灵敏义务普法所到之处,无不受到广大拆迁户的热烈欢迎和衷心爱戴。贾灵敏被羁押以来,全国各地的拆迁户自发赶到郑州声援贾灵敏、慰问贾灵敏家人;著名学者于建嵘、张千帆、张耀杰、何兵、徐昕等以各种方式表达对贾灵敏案件的关注;著名艺术家张晨初亲自为贾灵敏创作油画、著名编剧、金鸡奖获得者胡坤先生、王小山先生等为贾灵敏案慷慨捐助并以各种方式声援;中国法律史上最大最豪华的平度律师团、专家顾问团整体移驻郑州为贾灵敏案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由著名律师王才亮、迟夙生领衔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由著名律师袁裕来、徐利平领衔的行政诉讼律师团队、由著名律师伍雷(李金星)律师领衔的律师观察团队已经开始了艰苦卓绝的工作……

自2010年刘大孬案到现在的“艾滋病拆迁队”、半夜扮鬼叫、半夜闯入家中泼粪泼机油泼油漆、警察拆迁户被袭击致伤、数万名无地农民还领取中央粮食直补、夫妻半夜被关墓地而房屋被强拆、纵火逼迁、一家三口被裸体抬出房屋被强拆、张德江委员长批示已近两年郑州公安仍未破案、61位被拆迁户按上血手印请求金水区长制止暴力拆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金水区政府两次发送要求制止暴力拆迁的司法建议然而仍未能制止暴力强拆……郑州这些年因非法拆迁引起的血案不绝,矛盾激化、民怨沸腾。

这恰恰说明贾灵敏普法宣传的价值所在,如果政府机关、拆迁人员和广大拆迁户都了解法律、信仰法律、贯彻法律,将拆迁引发的行政争议纳入法治轨道解决,非但血案不会发生,政府机关正当的社会治理活动也必将更为顺畅和谐。

二、监督批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

《起诉意见书》认为贾灵敏有“煽动群众不要相信政府”的行为,并以反对“政府主导”的拆迁作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情节。

这既是对贾灵敏普法践法行为的曲解,也体现出办案人员明显缺乏法治常识。各级政府机关、具体工作人员的行为有可能存在错误甚至违法,当然可以质疑、可以批评、可以监督。《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

同理,民警出警行使公权,自应主动亮明身份,公民要求其依法出示证件、要求出具《受安回执》完全是正当要求。从案卷看,侦查机关经两次补侦都尚未拿出符合法律规定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合法手续,可见质疑之必要。

三、郑州市委市政府主导的城中村改造运动已突破了宪法和法律,颠覆了中国土地征收制度。

依照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土地计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类所有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而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在国有土地上,2011年前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采取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方式进行拆迁;2011年后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采取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方式进行房屋征收。

然而郑州自吴天君2011年5月成为郑州市代市长、后担任郑州市委书记以来推动政府主导的郑州城中村改造运动,无论在市政府制作的《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和中共郑州市委出台的《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和融资工作的意见》很多方面均突破了宪法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突破了中国土地管理的根本制度,颠覆了中国征地制度。比如郑州市政府规章和市委文件,直接确定了“将城中村土地直接按国有土地予以登记,直接将城中村土地按照安置开发比不高于1:2的原则,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直接纳入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经核算后形成的土地出让收益由市区政府6:4分成”,各区政府成立国有全资或控股公司,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融资、安置房建设以及土地开发整理等工作。

2011年11月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11】258号《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确立了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卫生等部门参与城中村改造工作(注:实际操作中人大、政协、公、检、法均充任了拆迁指挥部的领导成员)制度。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成区内城中村土地依法按国有土地确认”,第十六条规定:“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城中村土地的地籍调查工作,并依法注销原土地登记。调查结果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国有土地登记”。第十七条:“安置居住用地按划拨方式处置,开发和其他用于安置的经营性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该《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七章规定了,各区政府城中村改造按照安置开发比不高于1:2的原则实施,安置开发比以内的开发用地的土地收益按成交总价的60%核算拆迁安置成本,拨付各区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形成的政府净收益拨付各区政府;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经核算后形成的土地收益由市区两级政府6:4分成。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共郑州市委郑发【2012】21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和融资工作的意见》创造了“集体土地征收及地面附属拆迁补偿,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村民住房三层以下按标准补偿,三层以上给予拆工费(拆工费砖木结构控制在150元以内,砖混结构控制在400元以内),按照拆迁先拆违的原则,属违法建设的依法无偿拆除”。

在郑州市委、郑州市政府主导下的城中村改造运动实践,更是引发了郑州有史以来最为惨烈的社会剧变,媒体集中报道的各种强拆血案、惨案均集中在这一时期,其违宪违法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大致有以下十个方面(详细内容见另附文章):

朱孝顶律师:贾灵敏案不应起诉之律师意见书
1.政府主导的拆迁指挥部囊括人大政协公检法,违宪、违反政治伦理。

2.市政府直接将城中村集体土地确认为国有土地,颠覆土地征收制度。

3.国家级新农村示范村、大量古建筑、文物遭“撤村并城”,暴殄天物,有权就是任性。

4.失地无地农民领取粮食直补,地方政府瞒上欺下。

5.拆迁改造公文的数据大肆造假,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6.公安机关不顾拆迁户的报警、控告,涉嫌塌方式的渎职犯罪。

7.媒体集中报道的野蛮暴力强拆犯罪,迄今郑州警方未予侦破。

8.几乎所有城中村改造项目都存在非法施工。

9.郑州拆迁中贪腐现象普遍。

10.近年来雾霾闻名全国,学者称大拆大建致使扬尘不断。

轰轰烈烈的郑州城中村改造运动,郑州官方媒体称之为“城中村改造的郑州模式”,根据郑州市委市政三年行动计划,截止2014年10月《郑州中心城区8成城中村已改造三环内不再有城中村》,截止2014年底《西韩砦村下月正式开拆 郑州中心行政区内将无城中村》;在2014年底的郑州两会上,郑州市长马懿宣布将在2015年底前将改造所有剩余的都市村庄!

郑州的大拆大建步伐太快了,以突破宪法和法律、以透支政府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以“绿城变霾都”为代价的权力任性式发展模式,是时时候该予以反思了!

四、贾灵敏鼓励被拆迁群众通过法律渠道维权主观上不具备寻衅滋事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而本案中贾灵敏对被拆迁人进行普法教育,主观目的是要引导被拆迁人通过法律途径理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符合上述条文的规定。置身于郑州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中贾灵敏,在屡遭冲击、威胁、殴打、非法拘禁等伤害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毅然坚持义务普法,始终呼吁民众以平和、理性的法律渠道维权自身合法权益,她一再宽恕原谅那些伤害过她的具体工作人员,她声嘶力竭地呼吁政府依法行政,她所做的一切无非是希望这个社会能有一个不用流血牺牲、不用暴力极端即能妥善解决社会争议、社会矛盾的法治环境。

整个案卷中贾灵敏所宣讲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的内容(参见证据卷二贾灵敏的讯问笔录P53-82页,义务普法内容录音整理稿见证据卷十七P111-133页)怎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怎样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怎样正确拨打110报警以及有关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贾灵敏宣讲的法律法规,通俗易懂,既有理论分析又有实践操作指引,她的讲课录音整理文字稿就是一部优秀的普法教材。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贾灵敏鼓励群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正确拨打110报警无非是出于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的尊重和信任,引导群众以平和、理性、符合法治规则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试想如果群众视复议、诉讼为畏途,转而采取更为激烈的方式抗争和维权,势必造成对他人和社会的严重伤害。二者相权,贾灵敏倡导的依法维权之路非但不是“滋事”,反而大大有助社会和谐安定,其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

五、起诉意见书中所指控的四起寻衅滋事罪均不能成立

1、关于高新区石佛办事处老俩河村普法宣传一起。

《起诉意见书》指控:“2013年9月23日15时许,贾灵敏被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办事处老俩河村村民徐国水邀请至该村北街进行“普法宣传”。贾灵敏煽动村民不要相信政府,只有跟政府闹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后石佛办事处主任田鸿鹏带领工作人员及民警f赶到现场对其进行劝导时,贾灵敏指着田鸿鹏说办事处工作人员是黑社会分子,是来故意捣乱的,使场面混乱约2个小时,期间村民田敏杰等人对办事处工作人员被害人余国峰进行殴打,致使其左侧第10肋骨骨折。2013年9月25日,贾灵敏在其微博中编辑转发相关现场照片,引发起网友民大量转发和及评论。”

关于老俩河普法,因为石佛办事处主任田鸿鹏率领上百迷彩男子威胁打断,2013年9月23日南方都市报曾以《郑州遭强拆户贾灵敏开普法讲座遭上百迷彩男子威胁打断》为题作了报道,新浪微博《头条新闻》当日刊发,当年曾经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全社会舆论的一致谴责。当时报道的内容为“一名穿格子衣服的男子带领上百身穿迷彩服男子到场,强行中断讲座,贾灵敏遭格子衣服男子推搡。随即,一名迷彩服男子大喊:把东西都收了,谁录像给我打。

现场一片混乱,一群众DV被抢,南方都市报记者相机遭三名迷彩服男子抢夺,在村民保护下未被抢走。其中一迷彩服男子威胁记者:什么鸡巴记者,我一脚跺死你。据村民称:格子衣服男子是高新区石佛街道办主任田宏鹏”

本案侦察机关、原公诉机关竟然事隔半年之后将该事件当作指控贾灵敏所谓“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何其荒唐?!略述如下:

其一,老俩河村民381人签名并捺上红手印委托贾灵敏作为他们村民的法律顾问,指导该村村民普法学习、行政复议、诉讼及民事诉讼,何罪之有?更何况该《授权委托书》开宗明义“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切实落实中央关于学习贯彻群众路线的指示精神”。

381名村民签名维权,当地的拆迁人心向背,由此可见。

其二,贾灵敏所宣讲的内容为“一是什么是合法的强拆?二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审批权限,三是国务院正在进行的土地确权,四是信息公开”(证据卷第十三p1-7贾灵敏的询问笔录和证据第十四卷中现场听过讲课的村民证词),这些内容并无任何一处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其三,除了石佛办事处主任田鸿鹏等拆迁方人员处,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贾灵敏煽动群众不要相信政府,只有跟政府闹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以及指责田鸿鹏是黑社会分子”。

其四,所谓被害人余国峰被殴打,与贾灵敏、刘地伟行为之间并无任何因果关系。

而现场群众乃是出于义愤,群起指责田鸿鹏一伙,进而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没有证据证明群众的这种行为系出于贾灵敏、刘地伟的指使,而完全是一种义愤之下的自发行为。

贾灵敏在本起中的行为仅限于讲课而已,刘地伟只是拍照而已,余国锋受伤不能归究于贾灵敏。所谓“老俩河村北街秩序混乱”更是夸大其词。

2、关于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村市场街拆迁一起。

《起诉意见书》指控:“2014年1月8日上午,贾灵敏、刘地伟听说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村市场街正在拆迁,即赶到现场,贾灵敏自称是省社科院调研员,当众宣传拆迁违法,村干部贪污。刘地伟自称是记者,在现场拍照并鼓动商户砸正在施工的挖掘机,后商户张宝红持砖将被害人连昊的挖掘机玻璃砸烂(经估价价值2258元)。当时12时许,贾灵敏、刘地伟同谢艳玲、李丽芳、郭双玲等人及市场街20余名商户携带国旗、标语、至郑州市公安局门口聚集,后又至省委门口聚集滞留至次日凌晨。期间多次冲击省委大门,呼喊口号,扰乱省委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及省委门前的交通秩序。后贾灵敏、刘地伟将上述事件中的图片编辑转发到互联网,引起网民多次转发,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该指控严重失实:

(1)贾灵敏、刘地伟二人不存在假冒身份的问题

贾灵敏多年来在全国多地义务普法,“贾灵敏老师”或“贾老师”早已成为全国各地拆迁户的共同称呼,甚至在贾灵敏被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近十个月的时间里,那些同被羁押的人员对于贾灵敏的称呼也同为“贾老师”!但因为贾灵敏精通法律、热心义务普法,时至今日,偶尔在网络上仍能见到一些网友称其“贾灵敏律师”;但是贾灵敏本人从未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自称为“律师”、“河南省社科院调研员”!

整个案卷中,关于贾灵敏、刘地伟二人“自称律师、记者身份”的证言主要来自于拆迁方人员,而被拆迁商户的证言也只是道听途说,从没有证人证明贾灵敏、刘地伟二人自述是律师、记者,贾灵敏、刘地伟二人更从未供述过其曾向人宣扬过自己是律师、记者。

而《起诉意见书》指控“贾灵敏自称是省社科院的调研员”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河南省社科院出具的证明中,只说贾灵敏不是其职员。

(2)十八里河村市场街拆迁确系违法拆迁,

2013年12月10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十八里河乔根勇的(2013)20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明确告知:十八里河村集体土地征收未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2013年12月2日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答复:十八里河拆迁未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2013年11月25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告知尚无建设单位办理十八里河村拆迁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年11月26日郑州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信息公开告知十八里河村拆迁未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决定》等信息。

案卷材料显示,十八里河村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如果商业开发应当经过国务院或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应当经过发改委立项、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为之。

综上,十八里河村拆迁当然属于非法拆迁。

(3)所谓“正在施工的挖掘机”实为正在实施犯罪的工具。

本案所谓的受害人挖掘机车主连昊以及挖掘机司机李云平的证词以及该干部、党员拆迁队等所有人证言可以证实:挖掘机李云平正按照十八里镇拆迁办的安排正用挖掘机强拆十八里河市场街的房子!

正被强拆的十八里河市场街的商户并没有达成拆迁协议。挖掘机司机既没有得到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授权,也没有人民法院准予强拆的行政裁定,其擅自实施的拆房子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即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且正在进行之中!

(4)质疑民警身份是依法而行,而非借机起哄闹事

如前所述,既然法律所规定了公安民警办理案件的程序,那么作为报案人当然有权利要求出警的警察按法定程序办事。贾灵敏据此提出让出警的警察出示证件、正规着装、两名警察共同出警、出具受案回执等要求全部是有法律依据的正当要求,也是出警的警察本应自己遵守,本无须报警人再提出的要求。而出警的警察自己违规,报案人贾灵敏要求其依法办案,却被起诉意见书指控为刁难办案民警,依据何在?这种推动公安民警依法办案的事,不但没有错,反而应予鼓励才是!

(5)刘东寅被打,与贾灵敏、刘地伟无关

即便从拆迁方证人的证言,及刘东寅本人的证言来看,他们都证实了打刘东寅的并非贾灵敏、刘地伟,而刘东寅也辨认出了与他发生肢体冲击的女子是郭双玲,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东寅被打与贾灵敏、刘地伟二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6)关于在河南省委门口发生的行为刘地伟无积极作用

所谓的冲击河南省委的行为,发生在刘地伟被省委的巡防人员所扣押之后,此时刘地伟已被扣押至省委院里的一个休息室里,此后所发生的所谓冲击省委的行为其是事后才知道。

而现场所出现的打横幅、红旗,喊口号等行为,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贾灵敏、刘地伟二人组织、领导的。据贾灵敏、刘地伟二人供述,二人虽然在现场,但并无冲击省委行为,刘地伟也如往常一样,跟着贾灵敏拍照而已。而刘地伟之所以被省委的巡防队员扣押,也仅仅是因为刘地伟在省委门口拍照。

起诉意见书指控贾灵敏、刘地伟二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省委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及省委门前的交通秩序”没有事实根据。贾灵敏根本没能进入省委,刘地伟在省委门口拍了几张照就已被巡防队员扣押,如何能严重扰乱了省委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而案卷中的省委北院东侧录像则显示现场的人只是聚集在了一条辅路上,且行人等都能正常通过,指控“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纯属夸大其辞!

省委门口的一幕,完全是省委的巡防队员处置不当所致。依《信访条例》第47条规定,省委的巡防队员对到省委信访的人只能是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巡防队员根本就没有抓人、扣人的权利。而本案中,这些巡防队员不是积极疏导访民,以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秩序,反而胡乱抓人,甚至连仅是拍照的刘地伟都不放过,致使人群受到冲击,引发人群骚动而已!

3、关于在金水区拘留所迎接拘留期满释放的白老妮一起

《起诉意见书》指控:“2014年1月26日9时许,贾灵敏、刘地伟及谢艳玲等20余人到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区拘留所门口,迎接即将释放的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治安拘留的白老妮。上述人员高呼口号,燃放鞭炮、送鲜花、打出“维权无罪、拘留光荣”的横幅,并照相留念,引起周围群众的围观,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后贾灵敏将现场照片编辑转发至网络,引起网民转发及评论。”

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小河庄白老妮因土地补偿金未得到合理解决,在河南省两会期间,在两会现场向代表委员反映问题,竟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白老妮被拘留一案在郑州市拆迁户当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仅仅向代表委员反映问题,就被行政拘留,这是郑州公安权力的滥用。

从去现场接白老妮的这些证人的证言中可知,白老妮被释放的消息和迎接白老妮的号召都是从他们所在的QQ群里发出的,贾灵敏、刘地伟二人,与现场的其他人一样,也都是在看到了群里的消息之后才参加进来的,并不存在谁带领谁的问题。

至于所谓“造成拘留所办公秩序混乱”,理由同前,贾灵敏、刘地伟等人根本未进入拘留所,如何造成拘留所办公秩序混乱?而在管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也放弃了这本起中关于“造成拘留所办公秩序混乱”的指控。而所谓交通混乱,从案卷中的录像可以看到,在现场的也就十来个人,而且不排除其中有一些围观群众或其他来拘留所办事的人,行人、车辆等均能正常通过,根本未见什么交通混乱。

4、关于惠济区固城村退伍老兵赵文权跳塔一起

《起诉意见书》指控:“2014年4月份,郑州市惠济区固城村村民赵文权(另案处理)因对其房屋被拆不满,欲假借跳移动公司信号发射塔的方式引起社会关注。后赵文权告知贾灵敏其欲到本村的移动公司信号发射塔上拉横幅、宣读材料,贾灵敏让其“注意安全”并表示要将此事发至网上。同年4月24日4时许,赵文权携带食品和水爬上本村的移动公司信号发射塔并悬挂条幅。当日9时许,贾灵敏、刘地伟等数人赶到现场。期间,刘地伟在现场进行拍照;贾灵敏称要不是政府的人把人逼的没有活路了,怎么会有人去跳塔,并对赶到现场的民警进行辱骂和人身攻击,使场面混乱,致使110民警、120急救人员及119消防人员无法开展正常工作。当时下午4时许,赵文权自行下塔。后贾灵敏、刘地伟将上述事件中拍摄的图片编辑、转发至互联网,被网民多次转载”。

《起诉意见书》指控严重失实:

(1)跳塔村民赵文权家的房屋2014年4月5日夜里被非法强拆,赵文权向办事处、村委、郑州市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投诉、举报未果,迄今无人立案侦查。

侦查机关、原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竟然把这个赵文权跳塔的事实当作贾灵敏、刘地伟的罪状,确实荒唐至极!赵文权、赵文明家的房屋2014年4月5日夜间被强拆,这是何其典型的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啊,郑州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迄今未予以刑事立案侦查,迄今未将故意毁坏赵文权、赵文明家房屋的罪犯绳之以法,却要追究被迫以跳塔方式方式维权的赵文权们!

(2)解救准备跳塔的赵文权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郑州公安当场表态立案侦查2014年4月5日赵文权家房屋被故意毁坏一案。

整个案件材料中,赵文权在跳塔之前向郑州市各个政府部门书面投诉、向郑州市公安机关投诉、向河南省公安厅投诉,要求立案侦查;其以跳塔的方式仍是要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这样完全合法正当的要求,为什么非要让被拆迁户用生命的代价去换取?从赵文权2014年4月24日4时许赵文权爬上移动公司信号发射塔到公安机关得到报警,为什么不能满足赵文权要求立案侦查的合法正当的要求及时满足呢?为什么要给其他民众围观到下午四时的机会呢?

(3)郑州市公安机关究竟采取了何种救援措施?

如上所述,郑州市公安机关只要依法出具2014年4月5日夜间赵文权房屋被强拆的《受案回执》及《立案通知》,相信赵文权也绝对不会再滞留在移动公司信号发射塔上了!因此,不难看出,跳塔现场秩序如果有混乱的话,谁才是罪魁祸首?!谁才是第一责任人?

(4)所谓“煽动、指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辱骂处警警察”更是欲加之罪!

根据刘兰芬、毛长山等多人的证言,2014年4月24日,在惠济区固城村赵文权跳塔现场,贾灵敏没有任何致使场面混乱、阻止救援的行为,反而在现场进行劝解、引导这位年轻人不要轻生,“国家有法律,请这位年轻人依法维权,放弃轻生念头”。

赵文权虽事先与贾灵敏通过电话,但除赵文权的证言外,没有证据证明赵文权就准备跳塔一事事先与贾灵敏进行了商议,及贾灵敏当时对此事是何态度,认定贾灵敏“同意并承诺帮助制造影响”缺乏证据支持。而刘地伟同样也只是跟贾灵敏去现场拍照而已。

起诉意见书中指控贾灵敏、刘地伟二人“煽动、指使不明真相的围观人员对处警民警、办事处工作人员、119救援人员围攻、辱骂,致使救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造成求援现场秩序严重混乱”,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贾灵敏、刘地伟二人与事件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刘地伟甚至自始至终连话都没有说。荒唐的是,跳塔事件的主角赵文权未见受到任何处理,反而是以此事为由在追究贾灵敏、刘地伟二人的刑事责任。

六、贾灵敏、刘地伟发布将所见所闻发布到网络上乃是公民言论自由。

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这四起寻衅滋事,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认定贾灵敏、刘地伟二人把案发时的照片上传到了网上,造成了所谓的不良影响。而这点指控也不能成立。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之自由,将拆迁情况及他们的普法情况如实上网本身亦并不违法。

在贾灵敏、刘地伟等人将其在现场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发布到网络上,而且所发布的照片也不存在伪造等情形,并不存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造谣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至于说被网民大量浏览、转发,乃是因为拆迁本来就是关乎民生的热点话题,而贾灵敏的普法行为更是深入人心。一条据实发布的热点网贴、微博,被大量浏览、转发,实属正常,拆迁方既然自信自己的拆迁行为完全合法,又何必怕天下人知晓!

七、从社会效果考量,贾灵敏案也不构成犯罪。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会后,全国人大对《行政诉讼法》做了大幅度修改,其核心就是希望将群众与政府行政行为的争议尽可能地引入司法途径解决。贾灵敏被指控的行为正符合依法治国的方略,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贾灵敏案关注者众,与其是对贾灵敏个人的审判,不若是对郑州乃至河南法治成色的检验,以当前“事实和证据”,如果勉强起诉,只能留柄于公众,贻羞后人。为此,本辩护人建议,无论是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及社会效果考量,本案都不应起诉为宜。

上述建议,请予重视。

辩护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朱 孝 顶 律 师

二0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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