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可以反驳的例证吗?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例子

【薛輝揚的回答(35票)】:

嚴格來講,「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没有錯。

(好吧……大家很有意見,我把原來說法和諧了……)

能造成問題的是,理解應用有差誤。舉個栗子:

醫藥用好妙手回春,醫藥用錯無形殺人。用刀做飯功德無量,用刀殺人滔天罪惡。

醫藥還是醫藥,菜刀還是菜刀。不同的是那人。

秉持「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件好事。但容易走進的誤區是:

「己所欲,施於人。」

許多人非常怕的一句話,叫「我是爲了你好」。就是這麼來的。

聖賢之學的要義,在於「克己」。拿去「克他」,豆腐砸死人。

......

回复@王濤:

我確實應該解釋的更好……

原題主,對這句話沒有疑惑。他是把自己放在未來教師的角度,

希望將來在與學生們討論的過程中,能夠正確引導。

而非現在經過修改的命題,讓人們以為他在尋找這句話的漏洞。

他怕的,恰恰是我們雞蛋里挑骨頭。

教育於我而言,在於「啓蒙」。不單單是兒童,即使到了大學,仍在啓蒙。

區別,在於要一路護著孩子,逐步展現更為寬廣的世界。

知識之傳遞,非常有限。可能用不上、被遺忘、被替代。

唯獨教學過程中培養的精神,終身受用。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句話的目的,是爲了引領博愛精神。

用自己的知見,去衡量他人的感受,未必是最恰當的。

但因為你在乎別人,你才會「設身處地」地去想。

這換位思考,又是多少情感話題的金句?

老師的義務,不單單是灌輸知識;那樣,頂多為應試教育,加個成功典範。

更重要的,要幫孩子們塑造一個總綱,統領他五花八門的知見。得其所用。

總綱,像不同國家的不同君王,是人人心中的獨特存在。

於我而言,總綱的特性之一,是「善解」。

人能善解,一句「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能讓他的自私少一點。

成不了一代聖賢,也起碼不作大惡。

他就是有一天,要為霸權賣命。

開槍的時候,也會故意偏一點。

【唐逍的回答(20票)】:

这其实是一个如何判断他人感受的问题。用自己的感受(己所不欲)来判断是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绝不是完全准确的,根本没有 @薛輝揚 说的「不受時空限制之特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没有出现问题是因为人们的感受、尤其是人们厌恶的东西很相似,另一个原因是人们通常不会钻牛角尖,只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条准则行事。

如果我来抠字眼、钻牛角尖(实际上这是更严谨地判断这句话是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伦理准则的方式),那么如果我是一个厌恶咸菜的厨师,咸菜是「己所不欲」,无论我店里的客人多么喜欢吃咸菜,我也应该「勿施于人」,不把咸菜卖给他们并且理直气壮地说我这是在遵循圣人的教诲、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

再补充一个简单的例子:向贫困山区捐旧衣服。旧衣服已经「己所不欲」了,你是不是要「勿施于人」呢?

之所以我们日常生活中没有这样做,是因为我们并不会严格按照某条准则思考问题。换句话说,我们自己选择了在哪些情况下用这个准则,哪些情况下不用。就像那些意义相反的俗语,人们一会儿用这句,一会儿用意思相反的那句一样。但咸菜这个例子(类似的可以举出很多)完全符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字面本义,没有任何误解。这个例子也直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关键问题——用自己的感受(也可以认为这句话特指厌恶感)判断他人的感受只是一种参考,并不是定论;我厌恶的东西,别人未必厌恶,所以己所不欲并不是都不可以施于人,只要明确地知道他人的喜恶,比如在别人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就不必通过自己的好恶来判断。

至于「将己之所欲强加于人」这种以为自己喜欢的别人就一定喜欢则是更常见的错误。因为比起厌恶感的不同,人与人喜欢的东西更不相同,更容易出现分歧。并且强迫他人接受自己喜欢的东西是积极主动的行为,而不给予他人自己不喜欢的东西只是一种克制,所以这也造成了「我是为你好」这种错误更加严重。但这种错误更严重并不能证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完全正确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推己及人」、「换位思考」等等都应该仅仅理解为一种参考而不是定论,是在不清楚别人的好恶时用自己的好恶、尤其是「恶」来避免他人受伤害或遭受不好的体验。更确定的依据在于感受者本人的感受以及他真诚地告诉你他的感受是怎样的。

还应该补充一点,也很重要。这就是 @李国 举的那类例子说明的问题。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者任何考虑别人感受的方式都仅仅考虑了「那一个人」,但我们做事不应该仅仅考虑某一个人,而是要把更多的相关者都考虑进来。所以单纯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者说单纯地把这句话用在某一个人身上)就会出现「我偷了东西不希望被抓到所以我也不应该去抓小偷」类似的推论。出现这些推论的原因就是只考虑了某一个人而没有考虑其他人的感受和利益。

【Ivony的回答(10票)】:

他要是打得过我,我也服他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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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很多人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理解是错的。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意思就是,你不希望别人对你做的(事情),不要对别人去做(同样的事情)。

这里面的两个别人,可以是不同的人。

比如说:

我不希望被人打,所以不要去打人

不是,你不喜欢的做的,也不要别人去做。

比如说:

我不喜欢吃肉,所以我也不许别人吃肉。

这是错的。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可以反驳的例证吗?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例子
【萨恰恰的回答(10票)】:

子非鱼

【李国的回答(15票)】:

当你抓住一个小偷,你是不是要送他去警察局?如果送的话,你就假设当你是那个小偷,是不是不愿意被人送到警察局啊?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这种情形下是不适合的。

要秉承的应该是法律、道德、社会公理,而不能仅仅是否自己是欲还是不欲。

成语、俗语乃至一些名言警句都是有一定语境限制的,当他们都当成圣旨就不够开阔了。

【张宇辰的回答(3票)】:

广电总局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最大反证

公权力不能以一己的好恶来作为评判的标准

【Elian的回答(7票)】:

這話背後是一種「推己及人」的態度,在邏輯上並不嚴謹。通過這話學會換位思考就很好,但別把它放大作為為人處事的原則。

一件事是否應該「施於人」,和自己究竟慾不慾沒有關係。該施的就是該施,判斷究竟該不該施就是很難。躲在「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話背後偷懶、逃避判斷,是該反對的。

【莫离的回答(2票)】:

比较讨厌律人不律己的人!!

“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句话中在“己”字好不好,圣贤的敦敦教导。每个人都应该拿去自己反思,而不是拿着当武器去要求甚至攻击别人的。

反驳它只能说明这学生不善于律己,喜欢搞小聪明,你可以从这方面入手施以教导。

【张戈的回答(0票)】:

1.我觉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更多指的是思想层面,也需要互相理解和尊重作为前提。面对具体的事情,这句话不怎么实用——比如我很累,请你帮我倒杯水(我当然不想去才让你去)——再比如我跟人讨论问题,他爆粗口,结果我痛扁那混蛋(这并不是我想做的,但很合理)。

2.我也觉得这个话更多在自律时候有用,面对学生不好表达(太文绉绉了,也太笼统)。并且——如果学生太小就无法准确理解其中意思——比较大的学生又不大容易听进去很说教的话。

【曹梦迪的回答(0票)】:

楼上好多人都理解错了,来解释一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意思是:“自己所不想要的,不要强加给别人。”这不是双重否定,也不是逆否命题。

【张Ender的回答(0票)】:

霸王大陆:顺我者昌逆我者亡

达尔文:弱肉强食

真理(正义)强迫症:他们错误,我必须纠正他们。

不上进会死星人:你们堕落,这是病,得电。

另外如果是大人教育学生,学生反问:你爱学习(工作)吗?你如果回答不爱,那他可答:“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回答爱,他可接着问:那怎么混成这样……

【王小灰的回答(1票)】:

One man's meat is another man's poison.

这句话反过来理解也是一样的~

One man's poison is another man's meat.

想起一句话:“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那臭掉的酒肉,对路边的乞丐也是一种恩赐。

【高露洁的回答(1票)】:

对我没价值的东西,对你可能有一定价值。

【潘匯的回答(1票)】:

在做慈善的时候。因为你觉得过时的衣物,别人却可以遮体避寒,你不喜欢的食物,别人却可以饱餐一顿,你觉得看腻了或者讨厌的书,别人却视之为精神食粮。

【胡亚的回答(0票)】:

(本人女,豁出去了)

我自己不能站着尿尿,难道我还不准我男朋友站着尿尿?

【黄天的回答(0票)】:

身教大于言传。

不清楚你教什么,教语文的告诉学生字面的意思,讲个例子或者典故就行,体会要靠他们用一生去感悟。

而你说的是遇到不良的同学,可能不会去探讨这句话怎样反驳。

多去关注他为什么会变成不良,仅仅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

【王泊文的回答(1票)】:

关键在于“施”字,指外力强加,所以反对这句话的知友们举的例子都不成立

【Chris的回答(1票)】:

完全的纯主观判断思维,不考虑对方的条件和感受,不值得照做。

【小马的回答(2票)】:

听邓晓芒老师的道德形而上学课,里面讲到的有对这句话的批判,举的例子是:一个正在被审问的杀人犯,对法官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自己不想坐牢,为什么还要强加于我要坐牢呢?

所以相信这句话,很可能是伪善的诱因。

时候不早,明天再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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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1785)杨云飞 译,邓晓芒 校

26页,注释:人们不要以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老生常谈在此可以用作准或原则,因为这句话只是从上述那个原则中推到出来的,尽管有各种限制;它决不可能是普遍法则,因为它即不包含对自己的义务的根据,也不包含对他人的爱的义务之根据(因为有不少人会乐意同意,别人不应对他人行善,只要他可以免除对别人表示善行),最后,也不包含相互之间应尽的义务制根据;因为罪犯会从这一根据出发对要惩罚他的法官提出争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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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芒老师在《全球伦理的可能性—金规则的三个模式》这个演讲中有很好的论述

http://www.aisixiang.com/data/2308.html?page=1

金规则第一个表达模式的特点是:具有一般原则形式,但是着眼点在内容,着眼于具体的东西,比如名誉、财产等,但是没有对这种形式进行深入思考。这种特点是金规则的第一个特点,它没有考虑到“己所不欲”的东西是否也是人家所“不欲”的东西,你“所欲”的东西是否就是别人“所欲”的东西。父母干涉子女的婚事也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可是父母所欲的未必是子女所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假定是大家“所欲”的东西是一样的,这个前提是未经思考的,也许你所要的恰好是人家不要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假定“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恕”也是一种假定。“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是金规则的前提,但实际上未必这样。皇帝和奴才所要的东西是不一样的。金规则有一贯性,但不是逻辑上的一贯性而是想当然的事实上的一贯性。在金规则里,“己”是一个偶然事实,它是从我们所处的立场上说的,至于“己”是上智还是下愚,是穷人还是富人,是男人还是女人都不作考虑,所以“己”没有概念上的统一性。孔子认为只要是人就要像仁者那样思考,所以金规则是与自己的身份、家庭、出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等纠缠在一起的,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康德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进行批判,他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俗语有漏洞。因为有些人既不想对他人行善,也不想别人对他行善。比如你遇到一个残疾人,你想帮他推一下轮椅,可是也许会大怒,认为你的行为是侮辱他的人格。有些人也许是因为不愿意报答你,所以愿意成为一个独立的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他是一种受害,违背了他的意愿。康德认为:一般来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非常道德,但本身不可以成为道德概括,因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条原则本身需要实践理性的道德依据,这条金规则要建立在康德之上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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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豆瓣 @至尊 转述

周以嵘:

在《孟子·尽心上》中有一段孟子与其弟子桃应的对话。桃应问孟子:“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舜是天子,也是孟子所极为推崇的古之圣贤,皋陶是他手底下负责执法的官员,桃应做了一个假设,说如果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皋陶该怎么办?东汉赵岐在《孟子章句》中说桃应“设此问,以观圣贤用心之所极,非以为真有此事也”,是说桃应要学习老师孟子是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孟子回答说:“执之而已矣。”意思是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就是让皋陶依法办事。桃应就又问:“然则舜不禁与?”那舜就不去制止皋陶吗?毕竟要被法办的人是天子之父啊。孟子说:“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意思是舜不能去阻止皋陶执法,因为这法甚至这天下都是受之于尧的,“虽天子之命亦不得而废之也”(《孟子章句》)。于是桃应就又问:“然则舜如之何?”那么舜该怎么办呢?眼看着自己的父亲被法办,那是不孝啊。被后人尊为“亚圣”的孟子给出了解决的办法:“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是说舜应该像扔掉破草鞋那样,放弃他的王位,背起父亲逃跑,躲到海边藏起来,这样舜就可以心安理得了,甚至高兴得忘记了那个他对之负有重任的“天下”了。通过这段对话可以看出,舜作为一个道德品行高尚的圣人,而且贵为天子,为了与他具有血亲关系的人的利益,也不得不利用职权、通风报信在前,徇私枉法、负罪潜逃在后。那么,孟子在为圣人舜的行为作出这种设计时,可曾考虑被害人以及与被害人有着血亲关系的人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恰恰变成了“己所不欲,施于人”。

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则是一个明显的假言命令。它所表达的意思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如果己所不欲,那么勿施于人”,似乎“勿施于人”是“己所不欲”的“目的”,而恰恰相反,这个假言命令说的是,“如果我不应该做出对他人产生不利后果的事情,那么这种事情及其造成的不利后果正是我不愿意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它同样可以转换为另一种表达,“为了避免我遭受到对我造成不利的行为,我也应该避免自己对他人做出同样的行为”。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诚实”,由于被人欺骗会对我不利,或受到伤害或蒙受损失,所以我不愿意被欺骗,由己及人,于是我也不应该去欺骗别人。这时,不欺骗别人的目的不是“诚实”自身,而是为了不被人欺骗(对自己有利)——这是一个功利性的目的,“诚实”在这里是手段,是工具,甚至是一种“交易”的对象。

因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表述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某种行为是否应该“施于人”取决于“所欲”或“所不欲”,而区分“所欲”或“所不欲”的标准仅仅是“(自)己”,是“己”所不欲,就是说,这个标准只能针对某个个体有效,因而在这种只具有主观性的标准之上所建立的原则就必然缺乏客观性;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前文已经说明,作为具有普遍性的道德法则,必须具有“纯粹性”才能保证其“绝对性”,因而不能为之附加任何它自身之外的目的,哪怕是十分“伟大的目的”,如儒家所主张的“治国平天下”。更何况,儒家为其道德主张所附加的“目的”,即“所欲”或“所不欲”的内容或者对象,还带有浓厚的功利主义的倾向——对自己有利或者不利。所以,即使将儒家基于“亲缘关系”的“双重标准”取消,也不能使这一道德主张成为具有普遍性、绝对性或纯粹性的道德法则或道德规律。

【Vincent Li的回答(0票)】:

这个不能完全凭借字面意思来理解 ,引申义是要理解别人学会换位思考。

【Zhang Fuguang的回答(0票)】:

根据我的经验,个别皮痒的倒霉孩子一般会拿出事实来说:那我能做到啥啥事儿他就不能……我跟他不一样。伴以各种调皮捣蛋耍赖……想反驳这句话的学生,其实是在逃避责任。

摆事实讲道理是管理学生的一种手段,不是全部手段……

最后的解决方案:在本大爷的鞋底子面前,你们都tmd一样!



(没办法,有的野孩子实在不狠狠收拾不听话,连人家爹妈都不介意,我就不客气了)

(审题啊,亲,人家不是来清谈的)

【Lanz的回答(1票)】:

宁我负人,勿人负我。

【吕纯川的回答(2票)】:

其实这句话预设了一个前提:我具有判断是非对错的能力。

例如:如果我是个战争狂,我不要和平。

……………………………………………………………………………………………………修改分割线

我忽然发现我举的例子不恰当,这个例子用了点偷换概念。不给和平其实是剥夺了和平。原话的意思应当是和自己不施加影响相比的勿施于人。

用会计学的角度来看,勿施于人至少是 do no harm. 但是用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相比于我们给予东西,也许不予会造成总体幸福的损失。比如:我有两个苹果,我不想吃,那我也认为你不想吃,就不给你了。而事实上你是想吃的。

原文地址: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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