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信息公开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设施、
阵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意见》已经园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
使用权出让管理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根据户外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管理意见。
第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是指在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构)筑物、设施上,以及利用交通工具和其他户外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广告位。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设置应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是指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使用者。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园区城管、宣传、监察、法制、规划建设、国土、财政、服务业发展、安监、国资办、科教创新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阳澄湖半岛开发办、中新科技城管理办公室、工商、公安、交巡警、消防、一站式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各镇(社工委)等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协调、解决园区户外广告业发展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核园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对公开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设置进行会办等。
联席会议在园区城市管理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制订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对出让的户外广告设施容貌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收益金的收缴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设置
(一)政府和国有企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其方案设计和工程建设应对外公开招标;
(二)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用地、建(构)筑物、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由产权单位自行投资建设。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适用范围:
(一)因政府需要长期发布公益广告的(不含商业版面);
(二)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用地、建(构)筑物、设施等发布自身形象广告的;
(三)店招(标牌)和短期性户外广告设施;
(四)法律法规明确不得设置、发布广告的。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使用权采取拍卖或招标的形式公开出让。拍卖或招标的组织实施单位,由园区城市管理局在具有拍卖或招标资质的专业代理单位中,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
(二)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用地、建(构)筑物、设施等发布自身形象广告的,该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使用权可通过行政审批取得。
第九条 凡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可参加园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竞买。如参与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将取消竞买资格。
第十条 园区城市管理局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确定每次拍卖的具体广告位置。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位置、数量、形式、规格、使用期限等有关事项,在公开出让前应对外公示。
以拍卖方式出让的,由专业代理单位策划,并于拍卖当天7日前通过大众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由园区城市管理局在投标截止日期20日前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一条 园区城市管理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公开出让使用权户外广告设施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一)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时,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确保符合设置要求。
(二)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完成后,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每半年一次的质量、安全检测,确保设施牢固安全。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般为3年(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的不超过6年,罗马旗广告一般为1年)。使用期满后,由园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收回,重新组织公开出让。
第十三条 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须向园区城市管理局备案。但使用权转让后,并不免除对原买受人或中标人在公开出让时所规定承担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通过公开出让程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因城市规划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应拆除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提前60日通知买受人或中标人。买受人或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经公开出让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期满后应重新公开出让。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可优先获得使用权。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期满后,该设施应由原使用者自行拆除。如经专业资质单位检测符合安全和技术规范,原使用者通过拍卖或招标取得下期使用权,该设施可继续保留使用。
如原使用者未能取得下期使用权,应在10个工作日内自行与后续使用权获得者协商转让事宜;协商不成的,应在原使用权到期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以下简称公益广告),是指不以宣传商品、服务为目的,具有社会导向性和非盈利性的户外广告。
政府通过招标或拍卖形式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无偿发布公益广告比例不得低于20%,并作为招标或拍卖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
(一)单体式户外广告设施,应在单张广告牌版面中留足20%版面,用来发布公益广告;
(二)非单体式户外广告设施,应按照位置均匀间隔的原则留足20%广告牌数量,用于同一时段、同一地域发布公益广告;
(三)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的播放公益广告,每天不得低于当天播放时长的20%。其中在黄金时段(8:00-9:00、11:30-13:00、16:30-18:00)插播的公益广告,其播放时长不得低于该黄金时段时长的20%;
(四)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如原广告合同设置期满,新广告未能及时发布的,应当无偿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第十八条 对本管理意见实施前已有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分类处理:
(一)对有审批手续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已与园区城市管理局签订使用权出让协议的,继续按照双方签订的原出让协议执行;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未与园区城市管理局签订使用权出让协议的(不纳入公开出让范围的除外),自其设置之日起满3年(电子显示屏形式的为6年)后由园区城市管理局收回,重新组织公开出让,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应主动与园区城市管理局补签使用权出让协议。
(二)对于无审批手续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一律作为整治清理对象,由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由园区财政局负责管理。使用权出让收益统一向园区财政局缴纳,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广告经营单位支付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进入企业经营成本。
利用单位或个人自有用地、建(构)筑物、设施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其使用权出让收益由业主和区财政部门按协议分成,具体分成比例原则上由园区城市管理局会同财政局与业主协商议定。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后,买受人或中标人不签订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或逾期未缴付拍卖、竞标价款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上缴园区财政,并由园区城市管理局收回使用权,重新组织公开拍卖或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参与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的各方有违法行为的,以及有关人员在公开出让过程中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和违反本管理意见规定而取得的使用权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意见由园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意见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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