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浅谈县域建安行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2-03-16 14:07:00 | 来源:广西凌云县地方税务局 | 作者:申书余

近年来,随着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工程投标机制的不断完善,建安行业纳税人在经营好机构所在地业务的同时,主动走出去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日益增多。因此,如何强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成了摆在税务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就县域建安行业《外管证》的管理浅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建安行业《外管证》管理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二、县域建安行业《外管证》管理的现状

《外管证》是税务机关为了防止税收流失,发给临时外出经营纳税人的一种税务文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对《外管证》的管理,主要涉及对开出去的《外管证》管理以及到本地报验登记的《外管证》管理两块。然而,受制于资质等因素,县域重大建设项目几乎都为外来企业(含挂靠外来企业的施工队)所承建,即对《外管证》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到本地报验登记这一块上。以广西凌云县为例,截至3月14日,在地税部门控管的50个投资额超300万元的重大建设项目中,有47个是由外来企业所承建,占94%,其中,持《外管证》报验登记的项目则有11个,占项目总数的22%.由于外来施工企业流动性较大,这给《外管证》的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和问题,在税收征管上存在着税款流失的风险。

三、建安行业《外管证》管理存在的问题

1、报验缴销证件均不按时。《外管证》的报验登记与缴销均有时间限制。按照规定,外出经营纳税人需在施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于《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而且,纳税人还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然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绝大多数的外出施工企业是到了需要发票报账时才匆忙申请开具《外管证》,或才持早已申请到手的《外管证》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一旦发票开具到手,对《外管证》的缴销就不再放在心上,往往是税管员多次催促或企业需要再次开具发票时,才又匆忙地到经营地办理注销回开手续,然后持逾期的《外管证》回机构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近年来,普遍存在着施工队挂靠建筑公司承建工程情况,一旦工程款全部到手,部分施工队甚至就对原先所持的《外管证》置之不理,根本不到经营地办理注销回开手续,更不用说回机构所在地办理缴销手续了。

2、缺乏沟通平台真假难辨。当前,对《外管证》的管理,尚无全国统一的征管软件,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无法通过征管软件对纳税人所持《外管证》的真假进行识别。而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全国通用的《外管证》文书,并未设置有填写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方式的选项,如此一来,即使税管员对纳税人所持的《外管证》真假有疑虑,也缺乏便捷的验证途径。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出于管理方便等考虑,在实际征管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国税发〔2005〕179号文件规定,自行设计并使用了众多不同样式《外管证》文书,既有全省统一编号印制的,也有自行设计手写编号的。《外管证》一地一样式的现状,既给了别有用心的纳税人鱼龙混杂机会,也增加了税管员辨别真假的难度。

3、超期限仍续开与法不符。建安行业工期比较长,一个重大项目往往需花一年甚至几年的时间才能建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纳税人在连续的12个月内外出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项目工期超过180天,税收管辖权就归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即外出经营纳税人自此需在项目所在地全额纳税。可是,为了管理方便,各地税务机关却普遍认同建安行业《外管证》有效期不受限制,只要建安项目未完工,即使外出经营时间已超过180天,仍允许纳税人申请续开《外管证》,这不仅与税法的规定不符,也纵容了部分纳税人不按时缴销《外管证》,从而达到借机偷逃税款或延后缴纳税款目的。

四、对县域建安行业《外管证》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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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监管,严格执法,提高税法的遵从度。纳税人之所以不按时报验登记和缴销《外管证》,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时间紧迫来不及或忘记办理了,二是出于偷逃税款目的。对于第一种情况,则需要税务机关强化监管,做好提醒服务,实行“开工前必须报验登记,否则就地缴纳所得税”和“谁开出去,谁负责要回”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保证每一份开具出去的《外管证》都能按时回机构所在地办理缴销手续。对于第二种情况,则需要税务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按规定办理《外管证》报验登记等手续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等相关条款给予严厉处罚,加大纳税人的违法成本,提高社会的税法遵从度。

2、开发软件,统一管理,保证沟通平台畅通。开发出一套集管理、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全国联网软件,将《外管证》的申请开具、报验登记、注销回开与纳税申报等涉税信息一网打尽,税务部门通过其可以轻松查询出《外管证》从开出到缴销过程的全部信息,从源头上杜绝假《外管证》与偷逃税等情况的出现。同时,优化《外管证》文书样式,增设税务机关联系方式等选项,并全国统一印制《外管证》,实行编号管理,加强核发和稽核工作,堵塞税收漏洞。

3、延长期限,加大宣传,维护税法的权威性。正视建安行业施工期较长现实,适当修改税法,延长建安行业《外管证》有效期,使之与工程施工期一致,解决目前续开《外管证》的做法与税法有关规定相抵触问题,减少纳税人续开《外管证》或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烦恼。同时,密切部门协作,加大宣传力度,消除企业“不论何时何地纳税,只要不少缴税即可”错误观点,维护税法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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