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怎样打官司 怎样打官司才会赢

★打官司包括打刑事官司、民事经济官司、行政官司。

打刑事官司即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追究和惩罚犯罪的活动。民事诉讼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行政诉讼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俗地讲就是“民告官”。

打官司首先要把握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规定。案件的时效问题是关系到案件胜败的基本前提。我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的时效是犯罪经过下列时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当然此种情况中不包括故意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其中,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已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民事、经济案件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均要适用这二年的诉讼时效规定。《民法通则》还对特殊诉讼时效作了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的或者毁损的。行政案件时效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案件执行的时效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时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期限为三个月,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算。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自起诉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

其次,要明确原告、被告和向谁告。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原告是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的人。被告应是被诉侵害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之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谁告,也就是说向哪个法院告。这是涉及人民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必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告。民事、经济案件一般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其中,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出。但属于下列三类案件,只能由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也就是说房地产等不动产案件,只能由该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受理;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可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提出,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提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再次,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一纸符合要求的诉状。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解决什么问题,必须明确。在提起诉讼时,就要明确提出案件受理费应由谁负担的问题。要有事实、理由。没有事实和理由,就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并且能被有关证据所证明。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就需要当事人提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所陈述的事实,所提出的理由要符合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就不需要去搜集证据,因为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行政机关。然后写出符合要求的诉讼状。起诉状一般包括五个部分:一是首部,包括诉状的标题和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标题如民事诉状、行政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等。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先写原告,后写被告。当事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二是诉讼请求。三是事实和理由。四是尾部,主要写明诉状所送的法院,由起诉人签名、盖章,并写明起诉的时间。五是附项,主要写明本诉状有多少份物证、书证情况。有了一份诉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就可以到法院去打官司了。如果本人感到不懂有关法律或自己亲自到法院去打官司不方便,可以请律师或其他公民作为代理人到法院打官司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10、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⑴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⑵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⑶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哪些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同时,第146条又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究竟哪些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呢《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视为是简单民事案件。一般来说,下列具体案件可以作为简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无大争议,只是各自坚持已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遗产数额不大的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额不大的其它案件。

哪些案件是采取一审终审制的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属于一审终审制。补: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民事诉讼中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情况有哪些?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都有哪些?

一、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适用的方式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点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3、没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却说不出赔偿多少数额。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如单位内部分房或内部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内容。6、没有管辖权或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或经济案件的标的额应由其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7、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如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原告或被告对同一事实提出新的证据起诉的。8、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9、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10、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11、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案件。如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但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处。12、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处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13、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如一审法院裁判后,当事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以下范围:1、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未受到侵害或虽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损失已由侵害人填补。2、与他人未发生争议或虽然发生争议,但争议已经解决。3、放弃实体权利,如已过诉讼时效等。4、被告不适格。对于上述前三种情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已形成共识,对后一种被告不适格,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在司法实务中存有很大争议。

不告不理原则属于民事诉讼的哪些原则?

不告不理应属于法院中立性的范畴,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能长臂管辖未经当事人提及到法院的案件,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而处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争点和证据的审理要以当事人提起为准,不能对未经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审理。所以,不告不理是基于诉前程序;而处分原则是适用于诉中程序。ps:我国民诉法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处分原则。但是,不告不理却是指导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指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而诉诸司法机关,请求由司法机关受理并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进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主要指有关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等以及侵权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比如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如果伤害严重,则变成刑事案件了),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民事案件依法由各级人民法院(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庭受理,并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民事案件,法院可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就地审判。对简单的(即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可以由一个审判员独自审判。由于民事案件大量属于一般矛盾性质,审理中应贯彻着重调解的精神。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质的不同:(1)性质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适用刑事诉讼法程序。(2)适用的实体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是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刑法。

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有时把治安案件和形式案件混合一体这是不恰当的。

构成要素

(一)作案时间要素

(二)作案空间要素

(三)案件相关人要素

(四)案件相关行为要素

(五)案件相关物要素

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别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代表法律进行制裁

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BR>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BR>2、有明确的被告:<BR>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BR>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BR><BR><BR>

二、起诉应递交哪些材料?<BR>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BR>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BR>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BR><BR><BR>

三、起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BR>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BR>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BR>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BR>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BR>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BR><BR><BR>

四、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BR>1、委托代理人;<BR>2、收集、提供证据;<BR>3、申请回避;<BR>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BR>5、进行辩论;<BR>6、提起反诉;<BR>7、请求调解;<BR>8、自行和解;<BR>9.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BR>10提起上诉;<BR>11<a href="http://www.cnlaw.net/htm/56/2004_11_5_38.html" target="_blank" >申请执行</A>。<BR><BR><BR>

五、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BR>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BR>2、遵守诉讼秩序;<BR>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BR>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BR>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六、怎样提交证据?<BR>1、 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BR>(1)、书证;<BR>(2)、物证;<BR>(3)、视听资料;<BR>(4)、证人证言;<BR>(5)、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BR>(6)、鉴定结论;<BR>(7).勘验笔录。<BR><BR>  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BR>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BR>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BR>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BR>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BR>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现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BR>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BR>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BR>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BR>  4、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BR>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BR>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BR>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BR>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BR><BR>

七、如何进行答辩?<BR>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BR><BR><BR>

八、法院如何审理一审民事、经济、知产案件?<BR>1、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BR>2、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BR>3、在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被告答辩举证后,合议庭认为可以开庭审理的,应确定开庭审理时间;<BR>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BR>5、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BR>6.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A>、>法庭辩论</A>等诉讼程序;<BR>7、开庭审理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BR><BR><BR>

九、传票有何法律效力?<BR>l、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BR>2.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BR>3、被告和必须共同诉讼的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a href="http://www.cnlaw.net/htm/59/2004_11_19_76.html" target="_blank" >缺席判决</A>。<BR><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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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BR>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BR>(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BR>(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BR>(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BR>(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BR>(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BR>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BR>(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BR>(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BR>(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BR>(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BR>(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BR>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BR>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BR><BR><BR>

十一、回避制度还有哪些规定?<BR>l、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BR>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BR>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BR>4.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该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BR>以上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从事审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员。<BR><BR><BR>

十二、什么时候提出申请回避?<BR>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a href="http://www.cnlaw.net/htm/59/2004_11_20_81.html" target="_blank" >法庭辩论</A>终结前提出。<BR><BR><BR>

十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BR>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BR>2、当事人临时提出申请回避;<BR>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BR>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BR><BR><BR>

十四、对妨碍民事诉讼有哪些强制规定?<BR>l、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BR>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BR>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BR>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BR>(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BR>(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BR>(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BR>(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BR>(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BR><BR><BR>

十五、一审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BR>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BR><BR></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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