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罚款滞纳金

税款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

(税收罚款、罚金和滞纳金)

前些时,有券商同事跟我讨论税款滞纳金是否需要在制作有关文件是作为行政处罚披露。3月22日,“中国税务报”发了一个长微博,关注了罚款、滞纳金与罚金问题。该微博认为:“罚款是.纳税义务人违反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而由税务征管机关给予的一种经济制裁,是一种行政处分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滞纳金是指纳税义务人由于延迟到缴纳税款而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额外罚,也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罚金是指违反税法行为、违反刑法,其严重程度达到了刑事处罚的标准,经法院裁判给与的一种金额处罚,是理纳税人负担的一种刑事处罚范畴。”

该微博的上述解读实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刑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强制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它在处罚性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主体、适用依据等方面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具有严格区别。[2]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3]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罚款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4]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5]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6]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对因违法违纪,需要承担纪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的惩戒措施。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罚款和滞纳金

从第一部分的定义可以看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是两种不同的行政行为。罚款属于财产型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在学理上属于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执行方式。执行罚是对于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以加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在我国,加处罚款主要是针对不缴纳罚款的行为,加处罚款的数额由行政处罚法统一规定;加处滞纳金是针对不缴纳税费的行为,加处滞纳金的数额由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有相似之处:都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都是对相对人课以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执行罚与罚款在性质和功能上有着原则的区别。首先,执行罚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处罚,而是通过罚缴一定数额的金钱,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自履行的义务;而罚款则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金钱制裁。其次,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则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执行罚一般只应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在我国税务、海关、环保、审计等部门中被广泛运用,最为典型的是滞纳金。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天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数额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实施,如税法等规定的滞纳金。如果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一定幅度,执行机关就可以在法定幅度内进行裁量,其标准是以能够促使义务主体自动履行义务为限。一旦义务主体履行了义务,执行罚则不应再实施。[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十四条规定,征收税款和滞纳金属于征税行为,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因征税行为引起的纳税争议,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方可向法院起诉;而行政处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从上述分析和规定可以看出,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性质是不同的,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虽然,税款滞纳金往往因税收违法行为的存在而产生,但被征收税款滞纳金不一定就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1]】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三版,第391页。

【[2]】同【1】,第420页。

【[3]】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8月第5版,第271页。

税款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罚款滞纳金

【[4]】同【3】,第274页。

【[5]】同【3】,第289页。

【[6]】同【3】,第290页。

【[7]】同【3】,第294~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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