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在为患者张洋的治疗过程中,诊疗治理行为违反医疗原则。
2009年6月25日,患者张洋到广州中医药大学祈福医院住院治疗,拟行“宫腔镜检查+双侧输卵管通液术”。入住医院当天,该院遂对张洋进行清洁度、滴虫、唾液酸酶测定检查结果为清洁度为III、滴虫为阴性、唾液酸酶测定为阴性。依据该检查结果,该院应首先为张洋进行清洁度的处理,当清洁度达到I-II时才能手术,然而该院并未进行清洁度的处理,便进行手术,其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原则。这是其一。
其二,患者张洋入院前患有“盆腔炎性疾病”,按照手术前治疗原则,应先控制炎症一周后方能施行手术。祈福医院在这方面没有按治疗要求而盲目进行手术治疗,是违反了治疗的基本法则。
其三,患者张洋在入院时仅告知行“宫腔镜检查+双侧输卵管通液术”,而并没有告知行“腹腔镜下盆腔粘连松解术+双侧输卵管伞端造口术”。在施行手术时祈福医院却行“(1)宫腔镜检查+双侧输卵管通液术;(2)腹腔镜下盆腔粘连松解术+双侧输卵管伞端造口术”,这也是严重违反医疗程序的。
二、医院为患者张洋诊断为输卵管远端梗阻错误。
2009年5月30日,患者张洋到该院检查,经子宫输卵管造影检查,患者张洋双侧输卵管近端显影尚好,远端积水、扩张,呈“腊肠样”改变。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明确记载“术中可以解决盆腔粘连及输卵管远端梗阻的问题”。但是经手术治疗显示患者张洋的并不是输卵管远端梗阻,而是双侧输卵管间质部梗阻即输卵管近端梗阻(详见2009年6月26日广州中医药大学祈福医院妇科腹腔镜手术记录)。
三、医院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张洋进行手术治疗中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
第一、在检查方面。依据宫腔镜学常识,该手术的检查应有:化验血、尿常规、尿糖阳性者应测定空腹血糖便于选择膨宫液、阴道分泌物检查包括清洁度、霉菌、滴虫等,必要时取宫颈分泌物进行衣原体、支原体以及淋球菌检查。常规进行宫颈细胞学检查、肝、肾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等多种指标的检查。从目前医方提供的病历来看,该院检查并不全面。
第二、2009年6月26日对患者张洋进行手术治疗的过程中,术中未记载入水、出水(详见2009年6月26日该院妇科腹腔镜手术记录单)。该院的这一行为存在严重错误,对术后腹腔内积液的造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关于腹腔内积液详见2009年6月26日该院B型超声波检查报告)。
第三、医院的工作人员作为有医疗常识的专业人员,当日下午18时50分出现呕吐左手握拳、呼之不应;2009年6月26日22时24分对患者张洋的检查报告单显示钠低于参考范围(术前的钠在正常参考范围内),此时医方就应给患者补充电解质(而护理单上显示医方在2009年6月27日才给予电解质),而医院并未采取是严重的错误。
第四,医院死亡诊断1,2两项诊断(病理确证),不成立。而此时医院错误地以“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护理记录2009年6月26日23时50分)进行抢救治疗,这也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查明的蛛网膜下腔未见明现出血,软脑膜透明;脑水肿及围管状出血,部分血管内见炎症细胞聚集;其余脏器淤血相矛盾。此时,白细胞从2009年6月26日开始升高,27日,28日一次比一次升高是严重感染造成的,医院的错误诊断造成对患者张洋进行最佳的治疗时机,以致最后导致死亡。
四、作为患者必须提出的,且是医院极力回避的病历记载问题。
在患者张洋出现呕吐时,患者家属找医院的工作人员时,置之不理;在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后,患者的家属一直在询问患者张洋的病情,且极力的配合抢救,但医方2009年6月26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椎动脉穿刺置管、动态血压检测)、2009年6月26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气管插入、呼吸机支持)、2009年6月26日转入重症监护病房知情同意书(患者昏迷)、2009年6月26日病危患者病情通知书等均没有家属的签字,对其该病历患者家属有异议。另外,护理记录不规范,记录不清,无病程记录。
综上,医院在为患者张洋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到谨慎的义务,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该行为与张洋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事情发生后,至今已近三个月,广州中医药大学祈福医院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对我们人置之不理,使我们心里及精神遭受极大打击,故请求有关机关依法责令被反映人广州中医药大学祈福医院尽快赔偿反映人。我们家人经不起时间的折磨!现在已经三个月了医院就说推迟的话,张洋是没有病是小手术宫腔镜手术,现在尸体人还没有火化我们家人很不安!!我们很无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