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钟锦化按:撰写优质司法诉讼和非诉文书是律师法律实务很重要的一项基本功。各类诉状、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如果都能写好,那么办起案来自然也就得心应手。学习能力本身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能力,希望年轻律师朋友多看、多学、多写,举一反三融会贯通。
阅读提示:审判活动中,律师的执业行为不仅在于体现自身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和追求诉讼目标的实现,对于法庭审理好案件也能够起到积极帮助的作用。一份要素完备、结构齐整、层次清晰的诉状,不仅当事人和律师受益,法庭亦同样受益。
1.总则
1.1为了保证民事起诉状便于法庭审理需要,有助于实现客户目标,且有利于增强团队专业素质和提升团队专业品质,特制订本指引。
1.2团队律师撰写民事起诉状及民事反诉状,应当遵守本指引。
1.3撰写民事起诉状前,应当对案件进行策略分析和趋势研判,明确客户目标,确定实现目标的有效诉讼方案,并对确定的诉讼方案的优势、劣势、风险和机会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
1.4民事起诉状应当严格按照与客户确定的诉讼策略进行撰写,以使之服务于设定的争议解决目标。
1.5应当对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进行反自认审查。
1.6民事起诉状的内容确定前,应当充分模拟被告可能采取的抗辩策略,并对此提出应对方案。在对被告的抗辩策略没有提出有效的应对方案前,原则上不提起诉讼,但经向客户充分披露风险后客户仍选择提起诉讼的除外。
1.7民事起诉状的内容确定后,应当充分与客户进行沟通、交底与再确认,并充分披露可能面临的风险,以控制诉讼预期。
1.8诉讼程序中,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变化与客户共同对原定的诉讼策略进行调整。
1.9客户处于可能或确定的诉讼劣势地位时,民事起诉状的内容设置应当有利于促进客户与被告和解或调解,以避免败诉风险。
2.准备工作
2.1撰写民事起诉状前,应当先行确定案件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案由以及诉讼请求的法律基础,并据此展开民事起诉状撰写的准备工作。
2.2应当查询和确认客户及被告的基本信息,保证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真实、准确、有效。
2.3对客户提供的证据及可证明的事实进行全面分析,并依据案件需要选定提交法院的证据并制作证据清单。拟提交法院的证据和证据清单确定后,再撰写民事起诉状。
2.4民事起诉状内容初步确定后,应当再与拟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和证据进行比对,以保证民事起诉状所记载的事项和所提交的证据相一致。
2.5应当向客户核实和确认,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证实,以及该证据能否提供原件,并对证据出示效果进行分析,并拟定应对措施。
2.6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查询如下资料并制作电子文档(依据案件需要制作纸质文档):
2.6.1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检索并了解案件可能涉及焦点问题的有关各种不同观点及相关法律适用方面的线索;
2.6.2通过法律专业知识系统查询案件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以及案例;
2.6.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6.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案例;
2.6.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和民二庭在《商事审判指导》,以及各类审判指导与参考中登载的裁判观点与实例;
2.6.6拟受案法院及上级法院、再审法院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司法政策、裁判观点与实例;
2.6.7其他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文件资料。
2.7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充分论证后,再行撰写和确定民事起诉状。
3.主要内容
3.1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民事起诉状的名称;
(2)原告和被告的自然状况;
(3)请求事项;
(4)事实和理由;
(5)结尾及签署。
3.2民事起诉状的名称统一为“民事起诉状”。严禁表述为“民事诉状”、“起诉状”等名称。凡是民事起诉状名称表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团队和事务所不得为其出具所函及相关代理手续。
3.3原告及被告的自然状况
3.3.1在民事起诉状中不得将“原告”表述为“原告人”。如果提起反诉,居于原告地位的一方表述为“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不得表述为“反诉人”。如果案件中有多个原告,不得使用“原告一”、“原告二”的表述方式,而应当通过简称进行区分。
3.3.2在民事起诉状中不得将“被告”表述为“被告人”。如果提起反诉,居于被告地位的一方表述为“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不得表述为“被反诉人”。如果案件中有多个被告,不得使用“被告一”、“被告二”的表述方式,而应当通过简称进行区分。
3.3.3民事起诉状中,原告和被告的名称应与法定名称相符。原告或被告为自然人的,其姓名应当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原告或被告为单位的,其名称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名称一致。
3.3.4审查确定原被告名称时,应当注意区分在证据上使用的名称,印章中体现的名称以及法定名称。三者间存在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依据,以确认证据上或印章中体现的民事主体,与本案的原告或被告属于同一民事主体。
3.3.5确定诉讼主体时,必须进行独立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诉讼主体选择正确。在确认诉讼主体时,原则上应当通过法律专业知识系统查询相关案例并进行有效性比对。
3.3.6原告或被告自然状况的表述,应当满足裁判文书的撰写需要。同时,还应当具备如下内容:
(1)原告或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身份号码;原告或被告为单位的,应当写明注册号和组织机构代码;
(2)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及有效的通讯地址。原告和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应当满足确定管辖法院的需要。原告预留的通讯地址应当保证能够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
(3)应当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保证法院能够及时联系到原告或被告。
3.3.7应当按如下方式获得原告与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
(1)要求客户提供原告与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备注在民事起诉状中;
(2)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经办律师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行查询。被告是自然人的,通过公安机关查询;被告是单位的,通过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相关机关查询,或者通过其官方网站及网络上的搜索引擎查询线索;
(3)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的联系电话,均应当对其有效性通过现场拨打的方式进行校验,以保证其有效性;
(4)如果确实无法确定联系方式的,应当向客户告知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
3.3.8原告或被告如果需要使用简称的,应当在“事实和理由”部分第一次出现时设置简称。简称应当注明在全称后面的括号内。简称的设置格式为:“全称+(以下简称“简称”)”。简称一旦确定后,应当统一使用,不得改变。
3.3.9如果认为案件处理需要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在审判阶段单独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原则不得直接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第三人。如果法律或受案法院规定应当将第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从其规定。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