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法中,再没有比“女王诉达德利及斯蒂芬斯”一案(在那个年代,该案通常被称为“木犀草号”案件)更为有名的了。伦敦英国皇家法院的王座法庭于1884年对此案作出了判决,首席大法院亲自主审。在该案中,两名深受尊重的船员,“木犀草号”游船的船长达德利和大副斯蒂芬斯,因谋杀其同船船员而被判处死刑。由五名法官组成的法庭判决认为,一个人不能以吃自己的同船船员为目的而杀死他们——无论这个人是多么的饥饿。这一判决可能满足了维多利亚时代某些公众的需求,但是初看上去却非常奇怪的与同时代的英国所可能面对的任何问题都不相关。
该案在1884年引发了全世界的兴趣,自此之后,法律职业者及法律专业的学生一直对其争论不休。今天,在所有的普通法世界里,该案的判决都占据着一个极其显著的地位。无论在涉及法律推理的特点,还是在涉及法律最终关注的实践和伦理问题时,该案都会介绍给学生们。从专业角度来看,在被称为“必要性抗辩”(defenseofnecessity)的问题上,以及该案以极端方式所引发的生存本能与作为尊重人的生命的神圣性的道德准则之间的和谐性问题上,该案都曾经是——也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判例权威。如有一个人为了生存而“必须”要杀死另一个人,法律会允许这样的行为吗?
本书作者希望,通过将现存的同类相食的奇特世界与其他维多利亚时代的客厅道德和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进行研究,能够使人们明白,如果不在正统法律资源之外翱翔,就不会有对“木犀草号”帆船的故事及其航海失败所引发的开创性判例的真正理解。
(ZF-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