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我们经常考虑的问题,面对一个案件,我们通常首先考虑的就是诉讼时效问题。但是,诉讼时效问题并非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例如:什么会有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诉讼时效的效力怎样?诉讼时效的客体为何?...今天不想对理论问题进行过多的探讨,只注重对实务的论述。简单的说,就是在哪些情况下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哪些情况下不使用诉讼时效制度。
对于这方面的论述有很多,王利明主编的《民法》有一定的论述,不过比较起来,还是梁慧星先生的《民法总论》较为全面,因此,在这里把梁老师的论述介绍给大家。
首先,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请求权:
一、债权请求权
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等;
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指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如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
依据梁老师的观点,物上请求权中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和特定情况下的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其次,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请求权
一、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物权请求权
1.排除妨害请求权;
2.消除危险请求权;
3.所有权确认请求权。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
1.停止侵害请求权;
2.消除危险请求权;
3.消除影响
三、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1.抚养费请求权
2.赡养费请求权
3.离婚请求权
4.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
四、诉讼时效制度不适用于基于财产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例如: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产请求权。
五、诉讼时效制度不适用于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六、诉讼时效制度不适用于某些基于合伙、联营、合资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例如:收益分配请求权、股息支付请求权。
七、诉讼时效制度不适用于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例如:存款和利息的支付请求权、债券的还本付息请求权。
以上是梁慧星老师的主要观点,当然不同学者在某些问题上可能会有不同观点。梁老师的论述参见其《民法总论》242-243页,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作者:闫建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