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大义灭亲乃不义之举 石碏大义灭亲

近日媒体一直关注河北省高院最近出台的这条《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论者的文章都纠缠于此举究竟是“大义灭亲”抑或“大义救亲”,却没有意识到《量刑指导意见》的该条款本身就是一种“不义”!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在10月7日广州日报上发表的《大义灭亲,社会不能承载之重》一文认为,“这一新规的更可怕之处……在这种对‘大义灭亲’的公开鼓励,势必冲击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细胞——家庭。”而南京大学教授景凯旋在10月4日新京报上发表的《非“大义灭亲”乃“大义救亲”》一文则认为,“河北高院这样做,既维护了法律,也照顾了亲情,是现代法治与传统道德的结合。”二人的观点看似针锋相对,实则沆瀣一气。

二教授对“亲亲相隐”大加赞赏。“亲亲相隐”是儒术治国的产物。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一思想后来成了历朝历代的法条,一直影响到民国。基于“存在的即是合理的”这种考虑,王副教授说:“亲亲相隐”对中国这个“伦理本位”的国家来说,尤为重要。而景教授则说:我们过去一直视之为封建礼教,但实际上,血缘亲情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亲亲相隐”原则维护的是基本人性与伦理。

“亲亲相隐”果真有那么神圣而崇高的社会功能吗?没有,完全没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正是“亲亲相隐”害了中国几千年。从尧舜禹(根据史料我们知道,此三皇是“亲亲相隐”的鼻祖!)开始,一直到当下中国,“亲亲相隐”从来都是中国社会的一个难以破解的死结。“亲亲相隐”使得儒家伦理以及中国人的血缘亲情成为了一种伪道德,即武汉大学哲学教授邓晓芒所说的“结构性伪善”。

邓晓芒教授最近出版的新书《儒家伦理新批判》对于“亲亲相隐”有着全面而透彻的分析和批判。这本书是给中国学界知识分子进行道德启蒙的卓越读物,它对儒家学说进行了一次毫不留情的清洗。在此隆重推荐大家阅读!围绕“亲亲相隐”的讨论旷日持久,是中国近些年难得一见的学术景观。这场争鸣源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我的母校)范忠信教授的一篇文章《中西法传统的暗合》,该文认为,“环顾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西方现代法律体系时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法制程度很高的现代西方国家在他们的法律中还均保留有隐匿亲属的一般犯罪不罚或减罚之规定。”

根据邓教授的分析,范教授(以及接着他说的当代儒学的代表人物郭齐勇教授等人)的论点来自对柏拉图的经典名篇《游叙弗伦(或译“欧悌甫戎”)》的惊人误解。邓晓芒批评这些为“亲亲相隐”辩解的学者(在国内他们都算“饱学之士”)不仅对西方经典陌生,而且对儒家经典也是一知半解的。本人完全赞同邓晓芒教授的批判观点!在当今世界,只有腐儒们(包括某些汉学家、季羡林、杜维明等)才认为儒家伦理是救世之道!尽管罗素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有很多误判,但是他的这句话却是非常精当的:“孝道以及对家庭的重视也许是儒家伦理学最薄弱的环节。”罗素几乎看到了中国“家天下”政治模式的核心密码。

西方文明并非没有“对家庭的重视”,相反,西方人对家庭的重视远胜于中国人。不过,这种“重视”是以理性与友爱作为基础的。理性意味着批评,友爱意味着平等。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家庭虽然是重要的,但子女对父母之爱与父母对子女之爱都不构成德性伦理学的基础。家庭在个人成长中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一个人不是在健全的法律下成长的,就很难使他接受正确的德性。”他认为,“最好是有一个共同的制度来正确地关心公民的成长”,家庭只有在城邦无法提供德性教育的首要责任时才能给予协助。故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认为,家庭教育应该服从于城邦教育,儿童应被抚养成长为好的公民。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因此,没有好社会,就没有好家庭。所以,真正的“大义”一方面来自超越性的友爱伦理学(如“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一方面来自国家公权力的公正(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们共同保证着人们在信仰与世俗(道德与政治)上的相互一致。对于中国人来说,就是要毫不犹豫地挣脱“亲亲相隐”的伦理怪圈,以及“家天下”的政体模式,从而建立起“人人平等”的社会关系,并一举打破等级森严的社会格局。认识到了这一步,我们就能够发现,所谓“亲亲相隐”是否属于“义”的问题,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家”与“国”是不一样的东西,公义容不得私情。正如著名哲学家罗蒂所言:公私分开是社会正义的底线。

现在,回到河北省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上来。王琳副教授认为,“西方世界虽无‘亲亲相隐’,却也在‘证人作证豁免’的制度安排中,特别赋予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这种对亲情关系的保护,实则也是对社会基本秩序的保护。”实际上,这又是一次严重误读!西方国家之所以“特别赋予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正是出于证据的效力考量,担忧“亲亲相隐”问题的出现。看不到这一点,就会出现同样的信口胡诌,如景凯旋教授写的那样:“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中,也有亲人间不能相互指证的规定。这不是怕他们互相包庇,而是保留其不揭发的权利,不希望他们的亲情关系受破坏。”

所以,我认为《量刑指导意见》中所体现的既非“大义灭亲”亦非“大义救亲”,而是一个“不义”条款!该条款考虑的不是普遍正义,因为普遍正义应该基于法律、基于事实,而事实则必然依赖于证据的效力上。同样,司法正义应当是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自身的职责,并且治病救人(即犯罪人员),而不是求助于他们的亲属来侦破案件。同时应该看到,如果将犯罪人亲属的“大义灭亲”与犯罪人的减刑联系起来,势必会给司法机关制造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带来更多的权力寻租的机会。

最后,一个值得大家注意的现象是:在当今中国,政府出台了越来越多的关于检举、投诉、举报的措施,仅是举报电话就已经五花八门了,然而,它们所针对的社会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治理,相反却越来越严峻了!为什么?因为这些政策都是处于人治需要的不义之举!其实问题非常简单:中国可以不要孔子,但是不能没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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