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 [2013] 18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1994年印发的《浙江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
2013年7月16日
浙江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
高危妊娠的分级管理是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给世界各国作为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有效措施。为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妇幼保健水平,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高危妊娠管理级别,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高危妊娠定义
凡妊娠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造成各种不良妊娠结局者称高危妊娠。
二、高危妊娠分级
高危妊娠分级是通过对妇女从围孕期至产褥期进行全面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各方面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这些影响因素对妇女妊娠及产褥期造成的生理、心理影响程度进行分级。通过等级评定,便于临床医生和管理者衡量高危妊娠严重程度,规范高危妊娠的管理程序。现根据我省工作特点,将高危妊娠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等级。
(一)轻度高危妊娠:
1.高危因素:
(1)基本因素:年龄≥35岁,<18岁,体重<40kg或≥80kg(早孕期),体重指数(BMI)>24或<18(早孕期),身高≤145cm。
(2)全身因素:产道畸形或骨盆狭小,宫颈内口松弛,不良孕产史(≥3次引流产史,死胎,死产,早产史),瘢痕子宫(手术<1年或者≥2次),胸廓畸形,脊柱畸形,智力障碍(轻度),精神疾病,辅助生育妊娠者,孕妇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
(3)外界因素:孕早期接触有害理化因素,孕早期病毒感染。
(4)社会因素:因家庭或社会原因造成孕产妇在保健和就诊上受限。
2.妊娠并发症
早产(>34周),异位妊娠,妊娠剧吐,妊娠期高血压,前置胎盘(低置),胎儿窘迫,胎膜早破(34~37周),脐带绕颈(≥2圈),双胎妊娠,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过期妊娠,胎死宫内,胎儿畸形,胎儿生长受限,巨大儿,母婴血型不合可能(妊娠前有多次输血史),≥36周胎位异常,妊娠滋养细胞疾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轻度)。
3.妊娠合并症
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妊娠合并肝损(ALT<100U/L),妊娠合并糖尿病(A1型),妊娠合并肾脏疾病(肾功能正常),妊娠合并肺结核(稳定型),妊娠合并甲状腺疾病(病情稳定),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PLT100~70×109/L),轻度贫血,妊娠合并阑尾炎(稳定期),妊娠合并哮喘(肺功能正常),急慢性尿路感染,梅毒(目前已规范治疗)。
(二)中度高危妊娠
1.妊娠期并发症:Rh血型不合可能,前置胎盘(边缘性、部分性),子痫前期(轻度),急性羊水过多,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重度),胎膜早破(<34周),早产(<34周)。
2.心脏病,心功能Ⅰ-Ⅱ级,心肌炎后遗症。
3.胸廓畸形伴轻度肺功能不全。
4.哮喘伴轻度肺功能不全。
5.肾脏疾病伴轻度肾功能损害。
6.妊娠合并糖尿病(A2型),病情未稳定的甲状腺疾病。
7.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PLT 70~50×109/L),中度贫血。
8.癫痫(偶发)。
9.妊娠合并免疫系统疾病(静止期)。
10.智力障碍(中度),严重遗传性疾病。
11.妊娠合并病毒性肝炎且合并肝损(ALT≥100U/L)。
12.原发性高血压。
13.妊娠合并肺结核(活动型)。
14.梅毒(未经治疗)、淋病、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阳性。
15.其他疾病:急性阑尾炎等。
(三)重度高危妊娠:
1.妊娠期并发症:中央型前置胎盘,重度子痫前期、子痫、HELLP综合征、原发性高血压合并子痫前期,胎盘早剥,脐带脱垂,子宫破裂史,多胎妊娠(三胎及以上)。
2.心脏病变严重,心功能III-IV级,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心源性休克史,心衰史等。
3.肝硬化、重症肝炎、急性脂肪肝。
4.慢性肾脏疾病伴严重高血压、蛋白尿、肾功能不全。
5.糖尿病严重并发症。
6.癫痫:需用药物控制。
7.严重血液系统疾病:如重度再障,伊凡氏(Evans)综合征(自身免疫性贫血合并血小板减少),血小板减少(PLT<50×109/L),重度贫血等。
8.精神性疾病急性期。
9.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10.胸廓畸形伴中重度肺功能不全。
11.哮喘伴中重度肺功能不全。
12.智力障碍(重度)。
13.妊娠合并免疫系统疾病(活动期)。
14.其他严重内科疾病:如昏迷、脑卒中、甲亢危象、开放性肺结核、粟粒性肺结核、严重感染、不明原因的高热等。
15.器官移植术后。
16.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诊阳性孕妇。
三、高危妊娠管理程序
(一)筛选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建立《孕产妇保健册》服务时,通过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等手段进行高危妊娠因素的初筛及等级评定。其他承担围产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进行初次产前检查服务时,也应对每例孕妇进行高危妊娠等级评定,并对基层上转的孕妇进行高危妊娠等级复评。所有承担围产保健工作的医疗机构至少在孕28~36周、37~40周对孕妇进行高危等级复评。对存在两种以上同一级别高危因素时,其高危等级原则上向上升一级,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等级高危因素时,则以最高等级高危因素记录。各围产保健服务单位均应建立高危孕妇登记本,对高危孕妇进行登记,随访。并在《孕产妇保健册》封面标注高危评定等级。
(二)职责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妊娠早中晚期进行高危妊娠筛查及高危等级评定,将筛查出的高危孕妇专册登记。同时,根据高危等级转诊到有接诊高危孕产妇资质的上级医疗机构进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及分娩,对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进行追踪、随访,直至妊娠终止后42天结案。
2.定期参加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例会,报告当地高危孕产妇的动态情况。
3.成立孕产妇抢救小组,处理突发性高危孕产妇。
二级医疗机构:县(区)妇幼保健院(所)或综合医院、中医医院
1.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高危妊娠管理工作,定期召开辖区内医疗、保健单位例会,掌握全县高危孕产妇动态,及时将产检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名单反馈给相应的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及业务培训。
2.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要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开展高危孕产妇诊治。高危门诊每日开放,由高年资主治及以上医师负责诊治,接受轻中度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工作。
3.成立由妇产科、内科、外科、ICU组成的抢救小组,负责辖区内的轻中度高危孕产妇抢救。
三级医疗机构:省、市(地)妇幼保健院(所)或综合医院、中医医院
1.妇幼保健机构承担辖区内高危妊娠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当地医疗、保健单位会议,及时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的动态,分析高危因素,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开展业务工作的研讨,提高高危妊娠管理能力。每年组织辖区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市级每年2次,省级每年1次,提出降低死亡率的干预措施。
2.承担妇幼保健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开设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负责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诊治及辖区内重度高危孕产妇转、会诊和抢救工作。高危门诊每日开放,由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负责诊治。
3.各助产单位要成立由妇产科、内科、外科、ICU组成的抢救小组,负责院内外的高危孕产妇抢救。
4.负责对下级医疗保健单位的围产保健、产科质量等技术指导、培训及检查工作。
(三)高危孕产妇转会诊程序
高危孕产妇应按等级有序转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不得让孕妇滞留在救护车上。原则上轻中度高危孕产妇转诊到二级医疗机构,重度高危孕产妇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须为转诊的孕产妇填写“浙江省高危孕产妇转诊三联单”。第一联由转出医院保存;第二、三联由高危孕产妇携带到接受医院;就诊时,接受医院留下第二联,填写好第三联,让家属将第三联带回,交转出医院;转出医院将第三联与第一联一起保存,并进行专案管理;对转出一周后未收到第三联的,需反馈给辖区的一级医疗机构,由辖区的一级医疗机构追踪随访。对于要转诊至异地及省级三级医院的重度高危孕产妇,原则上须先到本地区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病情危重的,要通过远程医疗会诊网络,与省级医疗机构开展远程会诊;确需转诊的,本地区接诊的三级医疗机构要开具转诊单,再转诊到异地或省级三级医院。对于未按转诊程序,自行到异地或省级三级医院就诊的患者,接诊单位须填写高危妊娠处理通知单,并上交给辖区妇幼保健院,由辖区妇幼保健院通知管理单位进行信息交换,不得以无转诊单为理由拒绝诊治。异地及省级三级医院对持有“浙江省高危孕产妇转诊三联单”的重度高危孕产妇需开通入院“绿色通道”,并及时实施诊治。若转诊困难,需通知地市级及省级产科质量控制中心协调解决。省级产科质量控制中心每年将不定期对不按转诊规范随意转诊的病例进行考核,并通报。
四、其它说明
(一)传染病、性病、艾滋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各地须参照省级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当地的高危妊娠管理细则。
(三)本办法在文件下发一个月后生效,原有办法作废。
(四)高危孕产妇转诊三联单附表。
第一联:高危妊娠报告卡(存根)
姓名:年龄:户籍地址:居住地址:
末次月经:现孕周:联系电话:
高危级别:高危因素:诊断:
转诊理由:
转入医疗单位:通知转入单位:是 否
报告单位:医生签名:日期:
第二联:高危妊娠转诊单
姓名:年龄:户籍地址:居住地址:
末次月经:现孕周:联系电话:
高危级别:高危因素:诊断:
转诊理由:
转入医疗单位:通知转入单位:是 否
报告单位:医生签名:日期:
第三联:高危妊娠处理通知单
单位,你辖区于月日转诊/自行就诊的高危孕妇
已作处理,处理情况如下:
处理单位:医生签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