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某公司
就《工作联系单》所涉及的内容,经我公司研究答复如下:
一、出具《工作联系单》的主体错误。
1、《工作联系单》上的章不是贵公司的法人章。
《工作联系单》上显示的章为“某技术资料专用章”,不是贵公司的法人章。因此,该《工作联系单》不能证明是贵公司的意思表示。
2、《工作联系单》上的项目经理署名错误。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21的规定,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0.1的规定,承包人任命某某某为承包人代表。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是某某某,不是某某。因此,《工作联系单》上署名的是某某,明显署名错误。
二、《工作联系单》的主张内容,无法律依据。
1、主张工程洽商及工程变更不在承包范围内,无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三部分内容:1、协议书;2、通用条款;3、专用条款。依据本合同第二部分第52.2条的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第59.2条“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的规定。第59.5条“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应按第60条规定对价款和工期进行调整”的规定。可见,本合同对工程变更事项已有相关的约定。
贵公司仅以本合同第一部分的部分条款规定,主张工程变更不在承包范围内,犯了以偏概全、断章取义的错误,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2、主张修改部分条款,没有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经招投标签订的合同。贵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建筑承包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工程施工中的工程变更事宜,且签订合同时认可了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变更。
综上所述,出具《工作联系单》的主体错误,主张内容无法律依据。贵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我公司将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公司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