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铁路运费抵扣规定(转载) 运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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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费抵扣规定

基本规定

条例第8条第4项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

细则第18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十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

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摘自国税函(2005)第332号)

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摘自国税发(1995)19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

(摘自国税函【1999】第124号)(根据国税发[2006]62号的要求,国税函【1999】第124号全文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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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

(摘自国税发(2000)第014号)(根据国税发[2006]62号)的要求,国税发(2000)第014号全文作废。)

(十二)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摘自国税函(2000)第1037号)

(十三)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规定的抵扣项目外,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摘自国税函〔2003〕970号)(根据国税发[2006]62号)的要求,国税函〔2003〕970号)第一条作废,即本条作废。)

运费结算单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摘自国税函发(1995)288号)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中所称国有铁路开具的货票,包括国有和地方合资或地方投资铁路开具的铁路运费杂费收据,铁路局开具的铁路运费杂费收据上列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快运费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摘自国税函(2003)第970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8]420号  

经向铁路部门了解,铁路承运部门用“货票”向用户收取的款项主要有6项:一是运行运费、发到运费;二是铁路建设基金;三是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四是国家批准的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五是铁路特殊运价;六是其他杂费及印花税等。这6项运杂费不是每次承运货物都全部发生。

铁路货运杂费由铁路承运部门单独用铁路“运费杂费收据”向用户收取。铁路承运部门在开具“货票”收取运费以后发现少收的运费一般开具“运费杂费收据”收取。

  铁路承运部门通过客运列车运输的货物一般开具“包裹票”收取运费。为了统一和规范增值税政策,有利于税收征管,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支付给铁路承运部门准予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运费包括:“货票”上的发到运费、运行运费、特殊运价、铁路建设基金、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包裹票”上的运费及“运费杂费收据”上的补收运费。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给铁路承运部门的杂费及其他费用,不论取得的票据是“包裹票”、“运费杂费收据”还是“货票”,均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包括装卸费?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11日

问: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包括装卸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1.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2.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3.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因此,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金额。

如何处理遗失的铁路货票?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5日

问题内容:

企业在收取铁路货票快递的过程中遗失了铁路货票,在进行进项税抵扣时,我们理解应可以参照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然后参与抵扣,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是管理最严格和体系最完善的票种,铁路货票参照增傎税专用发票办理是从严办理,从法理的角度应是可以的。那么在处理中是否可以?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目前铁路货运发票尚未纳入金税工程管理,铁路货运发票的信息税务机关也未采集和比对,因此,纳税人遗失铁路货运发票尚不具备比照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15

货运发票开具规定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摘自国税发(1995)192号)

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摘自国税发〔2007〕101号)

1.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摘自财税【2005】第165号)

信息采集比对

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

(摘自国税发(2003)第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运输发票并应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条所称取得运输发票是指:

(一)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支付运输费用而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

(二)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运输费用所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

第四条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应根据相关运输发票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见本办法附件),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纳税人除报送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未单独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的,其运输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国税局免费提供给纳税人。如果纳税人无使用信息采集软件的条件,可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第六条主管国税局在纳税申报期内受理申报时,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7%扣除率”的“金额、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如不一致,退纳税人重新申报。

第七条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各地县(市)级国税局应将当期《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汇总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传递给上级税务机关。

运输发票信息的采集、传递、清分与比对等具体要求详见《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第八条对比对不符的先由稽查部门进行稽查,经查实后确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稽查部门应将稽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管理部门。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总局答疑】现在铁路运输货运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否为180天?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23日

问:现在铁路运输货运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否为180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仅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为180天,对于铁路运输发票没有规定抵扣期限。

实务操作

现在铁路运输货票还不能通过认证实现进项的抵扣,采用的是“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进行采集。   

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也通过该软件进行采集,但不同的是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是每张信息都要录入,而无论取得多少张铁路货票,只要是决定当期抵扣的录入的是汇总数据,只能录入一行。也就是说,每月只能有一条铁路运费的抵扣信息。在录入时录入:凭证种类(此栏填铁路运输);日期栏录入最早的一个日期(该日期要在允许的抵扣期内);抵扣金额以及抵扣税额,其他项目不用填写。   

录入后保存并导出数据到U盘,打印清单,在申报时带U盘及清单到国税局直接抵扣(有些地方要求专管员审核金额并签字确认;有些地方已取消软件采集而是直接在网上申报时填写附表中的运费抵扣清单,然后在提交网上申报资料的时候会自动上传铁路运费抵扣信息)。

铁路货票进项抵扣操作简单,存在违规的税控风险。

1.进行重复抵扣的风险   

铁路货票的托运人与收货人往往是在不同的省份,托运人申报抵扣后,将原件寄给收货人,收货人再申请抵扣,税务部门也不好核查。   

2.抵扣数据的准确性   

一个铁路计划往往会产生六十张左右的铁路货票,铁路货票的进项抵扣要求只填写一行,且只有其中的部分费用允许抵扣,这样抵扣金额由企业负责计算,存在算错的风险,准确性受到影响。   

3.企业自己在备注中套打抵扣者信息   

由于铁路运输的经济实惠,大宗货物的长途运输首选的是铁路运输,但铁路运输又有其特殊性,并不是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选择铁路运输,计划归口单位才能申请铁路计划,其他单位再通过代发使用铁路计划,铁路运费的承担者铁路货票上未体现时,承担者又不想增加成本,可抵扣的进项白白浪费,再加之铁路货票监管的缺失,企业在拿到铁路大票后自行在备注中套打抵扣公司的信息,而后申请抵扣。税务人员对该行为无法作出专业判断。   

4.铁路货票防伪性能差   

铁路货票上没有任何的防伪标识,纸张也采用一般的纸张打印,抵扣人拿到的丙联造假较容易。

铁路货票

主题内容:

请问:铁路部门出具的铁路运输货票能否作为成本费用报销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目前铁路部门只有这种铁路自制的货票。;

回复主题:铁路货票回复人:厦门地税局网站办公室回复时间:2004-11-2715:41:31

回复内容:

您好!民营铁路部门的发票应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其他铁路部门仍由铁路部门自行管理。(征管处)

12月1日起铁路正式使用货票新系统

2007-11-3016:41:30来源:新华社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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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齐中熙)记者从铁道部获悉,12月1日起,全国铁路将正式使用货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货票系统)2.0版本,这标志着传统的铁路手工制票将在2008年1月1日淡出历史。

据铁道部运输局负责人介绍,此次货票系统升级工作从2005年开始着手准备,多次组织全路货运、信息、收入、统计部门就货票系统的改革进行研讨,在确定升级需求后,根据管理体制的改革优化了信息流程,从业务上进行作业流程规范。

升级后的货票系统2.0版较旧版本在覆盖的业务范围、货运收费管理、制票过程的真实性、信息考核、信息安全等6个方面进行功能扩充和完善,为提高货票信息质量、规范铁路货运收费行为、提高价格管理水平,提供了新的管理手段和详尽的信息资源。

从营业层面看,此次系统升级主要有三方面变化。一是增加了杂费核收子系统,将货物运输各环节的杂费核收全部纳入系统管理,使业务流程和信息流程完全匹配,货运收费作业全流程和各环节的信息得到全面收集。二是对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地方铁路实行费目、费率的集中管理、集中维护和统一发布,保证货运收费的合规性和正确性。三是全部取消手工制票。为推进铁路信息化建设,适应货运管理改革需要,铁道部定于2008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手工制票。

http://www.12306.cn/mormhweb/hyfw/blky/dzsw/

中国铁路货运电子商务系统是铁路货运业务的网上办理平台。客户通过系统可查询铁路货运信息,提报运输需求,预约物流服务,提前预订铁路货运产品。自2012年9月20日起,本系统开始试运行,旨在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货运服务。欢迎广大客户对铁路货运电子商务服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五日

铁路货票是铁路运营的主要票据之一,是铁路部门运输统计、财务管理、货流货物分析的原始信息,也是运输高度指挥作业不可缺少的基础依据。在车站货票具有货物运输合同运单副本的性质,是处理货运事故向收货人支付运到逾期违约金和补退运杂费的依据;在运输过程中货票又是货物运输凭证。它跟随货物一直到达目的站。

铁路货票从运输业务上分为普通、联运、军运等不同形式。

铁路货票从货物运载形式上分为整体、零担、集装箱三种。

铁路货票票面是所记载的内容基本上包括了关于货物的运输、流向、货物名称、数量、包装、重量、计费等信息。根据运单填制的货票,印有固定号码为四联复写式票据。

①甲联,留在发站以备有查,作为本站货运统计和货运管理的依据。

②乙联,上报收检查部门,供审核、记帐用,并由审核部门定期将票据送铁路局统计部门,完成运输统计相关工作后,再返回收入部门保存。

  ③丙联,交给托运人作为承运和报销凭证。

④丁联,在车站根据货物到达站编入货物列车,形成货物列车到达站编组顺序表,作为出发货物列车确报的主要信息源。

对于零担货票还要进行中转货票交换。作为中转零担的配装依据

××铁路局

计划号码或运输号码货票甲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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