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尔曼旧闻 2002-2010年度重大事项节选 2002年重大事件
★2010年末期:
一,本年度公司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一民字第55-2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
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
三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的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
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
执行标的额为欠款2284.160323元万元。执行中,本院先后为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
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回473.309703万元,将位于蓝田县白马坡冶炼厂的废旧
设备以物抵债29.261768万元,将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购买的位于北京
市丰台区丰葆路168号国际花园内,编号分别为C2(161号)、F6(179-1号)的
两套别墅房产按评估价值202.83万元和493.50万元以物抵债696.33万元,将被执
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的"达尔曼"4870万股社会法人股以3万元人民币
的对价转让抵债,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实现债权为欠款120
1.901471万元。未实现债权为欠款1082.258852万元。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部
分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
和相关证据材料随时请求本院重新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终结(2
008)陕执一民字第55号案件的执行。"
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一民字第55-2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
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
三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的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
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依法
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的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800
万股股权。本院委托中宇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股权进行评估。"中宇资产评
估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上述800万股股权截止评估基准日2008年12月31日的参考价
值为0元。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拟将所持有的该800万股股权予以转让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征得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该股权的承诺。2010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西
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和第三人张燕君签
订协议约定,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将其持有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800
万股股权以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张燕君,抵偿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所欠西
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万元的债务。裁定如下:"①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
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800万股股权的冻结措施
。②将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持有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800
万股股权作价3万元,交付第三人张燕君,抵偿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3万元债务。该800万股股权自本裁定送达第三人张燕君
时转移。"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一民字第55-2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
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
三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
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于200
9年2月24日以(2008)陕执一字第55-15号民事裁定书,将已被拍卖的被执行人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蓝田县白马坡的面积为33380.17平方
米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蓝国用(1999)0002612]和地上建筑物(产权
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蓝字第084、085、086、087、088、089号)变更登记在买受
人陕西永茂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009年3月30日,蓝田县国土资源局致函本院
称,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该宗土地面积实际为28456.05平方米,并
提供了相关证据"。2009年6月26日,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宗土地使用权按284
56.05平方米的面积为买受人陕西永茂和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颁
发了土地使用证。申请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将
买受人多支付的229779.7元竞买价款退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0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①变更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已被拍卖的位于西安市蓝田县白马坡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面积为28456.05平方米。②将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退回本院的229779.7
元竞买价款退还给买受人陕西永茂和置业有限公司。"
二,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2008年5月29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破产重组及资产重组框架
方案的议案》.
三,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本年度公司无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金融企业股权的情况.
四,资产交易事项
本年度公司未发生资产交易事项.
五,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报
本年度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六,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托管,承包,租赁事项
(1)托管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托管事项.
(2)承包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承包事项.
(3)租赁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租赁事项.
2,委托理财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委托理财事项.
3,其他重大合同
本年度公司无其他重大合同.
七,公司或持有5%以上的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没有承诺事项.
八,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为公司的审计机构,支付其年度审计工作的酬金共9万元,截止本报告期末,该会计师
事务所已为本公司提供了7年审计服务.
九,报告期内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未受到处罚.
十,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重大事项.
★2009年末期:
一,本年度公司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经自查,2009年公司涉及以下重大诉讼事项:
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
集团公司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8)陕执
一字第55-15号).该裁定书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
院(2008)西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
追偿纠纷一案中,对案件诉讼过程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西民三初字第34号
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蓝田县白
马坡的面积为33380.1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蓝国用(1999)0002612]和
地上建筑物(房权证蓝字第089号)的财产,经评估后进行了拍卖,买受人陕西永茂和置
业有限公司以307万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第(
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
1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拍卖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
于西安市蓝田县白马坡的面积为33380.1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蓝国用(1
999)0002612]和地上建筑物(房权证蓝字第089号)所得款项人民币307万元支付给申
请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2008年5月29日召开的200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破产重组及资产重组框架
方案的议案》.
三,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本年度公司无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金融企业股权的情况.
四,资产交易事项
本年度公司未发生资产交易事项.
五,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报
本年度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六,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托管,承包,租赁事项
(1)托管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托管事项.
(2)承包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承包事项.
(3)租赁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租赁事项.
2,委托理财情况
本年度公司无委托理财事项.
3,其他重大合同
本年度公司无其他重大合同.
七,公司或持有5%以上的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没有承诺事项.
八,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为公司的审计机构,支付其年度审计工作的酬金共10万元,截止本报告期末,该会计师
事务所已为本公司提供了6年审计服务.
九,报告期内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未受到处罚.
十,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重大事项.
★2007年末期:
一、本年度公司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经自查,2007年公司涉及以下重大诉讼事项:
1、因公司与招商银行西安城南支行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
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蓝田县现代农业基地约1000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十
二组进口花卉大棚和其他设备,并将上述资产经评估后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2007
年5月22日,该资产被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第四研究所四○一所以6500万元的最高
应价竞得.2007年6月28日,公司接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4
)陕执一公字第041-8号及(2005)陕执一公字第019-2号〕,裁定如下:①、解除
对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蓝田县华胥镇惠家斜村蓝国用
(2001)字第0315、0316号《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所
有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的查封措施;②、上述财产变更登记到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第四
研究所四○一所名下.③、将64,686,365元人民币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④、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115号《执行证书》[
(2004)陕执一公字第041号执行案件]和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151号《
执行证书》[(2005)陕执一公字第01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2、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以下简称"碑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安翠宝首饰
集团公司、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陕西建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
保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3月31日作出(2004)陕执一公字第19-1
号执行通知书,根据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
,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亿元整、利息人民币213.21万
元,案件执行费120万元及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陕西西北
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陕西建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此案进行了如下处置:①2004年12月19日,法院拍卖了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
唐延路34.915亩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附着物,拍卖款项为4780
万元.在支付抵押权人和被执行人的职工补偿金、"三金"等款项后,向碑林支行支付
款项3000万元;②2004年11月10日公司协议转让西安翠宝度假村,用部分转让款
向碑林支行支付款项2500万元;③2005年10月26日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桂林达尔
曼酒店有限公司81.45%股权作价1595.328万元给碑林支行抵偿债务(上述还款事项
已在2007年2月13日公布的公司2004年度报告中披露);④2006年法院提取了被
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未办理到其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西安翠宝
度假村74.4亩土地向政府交纳的征地款409.2万元,在支付建设工程款债权人的工
程款和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的职工补偿金及"三金"款项、支付西安市中
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参与分配款等款项后,向碑林支行支付款项255.22万元;⑤200
6年4月5日,法院拍卖了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六路
以东的54.6亩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建筑物,拍卖款项为2800万元.在支付建设工
程款债权人的工程款和被执行人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补偿金、
"三金"等款项后,向碑林支行支付款项1500万元;⑥2007年5月10日,陕西西北新
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碑林支行支付案件款10万元.
至此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和资产价值8930.05万元,尚余1069.95万元本金及
利息和其他费用等权利未实现.2007年1月16日,由于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未实现的1069.95万元本金及利息和其他费用领取债权凭证.
2007年7月5日,公司接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
字第19-74号,该裁定书裁定如下:①、发给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
2004)陕执一债字第19号债权凭证.②、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52号执行
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3、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
集团公司、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100万元借款担保合同一案,陕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许宗林名义在天津
的房产以及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的工艺品,两项共计642329.43元.2007年8月2
9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书面和解协议
,约定由被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替代主债务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偿还剩余债务2283.1879万元,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按时
、足额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秦骊实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郭树华名义持有的西安爱家商贸有限公司5200万元股权的
冻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22-64号,裁定如
下:①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郭树华名义持有的西安爱
家商贸有限公司5200万元股权的冻结措施.②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029
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
4、广东省深圳市商业银行黄岗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深圳市达
尔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借款纠纷一案,20
07年7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深中法恢执字第509-2号民事裁定
书,拍卖了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15号(原春熙路
)王府井大厦2栋13楼1号(B座13楼A单元)房产,成交价101万元,已划给深圳
市商业银行黄岗支行.
5、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丽支行申请执行深圳达尔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
市新城区财政局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中法恢执字第870-2号协
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西安市新城区生产资金所持有的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社会法人股1690万股.
6、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丽支行申请执行深圳达尔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
铁路宏达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中法恢执字
第87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西安铁路宏达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
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1175万股.
7、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一案
,标的为人民币本金38500000元及利息12112798.46元,共计50612798.46元.法院
查封了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新城产业园建工路19号(地
号为XC11-(08)-26)面积为13689.65平方米(20.5344亩)的土地使用权;市房权字1
175106012-22-1房屋所有权证书项下、面积为41232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以及
约8400平方米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2007年9月28日,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上
述财产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款项清偿了本案全部债务.2007年11月27日陕
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40-7号,裁定如下:陕西
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083号执行证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40号执行案件
〕执行终结.
8、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西安达尔曼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一案,现申请执行人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款123
4.45万元.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2005)西执民字第26号,至
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9、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
004年5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28号,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
执行人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向法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2007年11月27日陕
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28-25号,裁定如下:发给
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2004)陕执一公债字第028号债权凭证;陕西省公证处(
2003)陕证执字第059号执行证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
行程序终结.
10、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一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39
号,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15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
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向法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
2007年11月2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39-
4号,裁定如下:发给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2004)陕执一公债字第039号债权
凭证;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084号执行证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39
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11、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
限公司、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
,借款本金1000万元.鉴于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被依法宣
告破产并分配了部分财产,其扣除因诉讼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后剩余7,5
13,836.21元用于偿还本案的贷款本金,冲抵后尚欠本金2,486,163.79元.2007年1
1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1号,判
决如下:①被告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486,163.79元及
应付利息.②被告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12、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
限公司、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
,借款本金1000万元.鉴于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被依法宣
告破产,原告对其享有的债权除在本案中可依法予以确认给付外,另可按破产程序向
破产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2007年11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2号,判决如下:①被告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偿
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应付利息.②被告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西安达
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
限公司、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
,借款本金1100万元.鉴于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被依法宣
告破产,原告对其享有的债权除在本案中可依法予以确认给付外,另可按破产程序向
破产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2007年11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3号,判决如下:①被告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偿
还原告贷款本金1100万元及应付利息.②被告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西安达
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4、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
限公司、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
,借款本金1500万元.鉴于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被依法宣
告破产,原告对其享有的债权除在本案中可依法予以确认给付外,另可按破产程序向
破产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2007年11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4号,判决如下:①被告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偿
还原告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应付利息.②被告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西安达
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资产交易事项.
三、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四、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托管事项.
五、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承包事项.
六、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租赁事项.
七、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委托理财事项.
八、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担保事项.
九、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重大合同.
十、报告期内公司或持有5%以上的股东没有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披露承诺事项
.
十一、报告期内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情况.
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聘任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
公司提供2006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年度审计费用共为10万元,聘期一年.
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聘任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
公司提供2007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年度审计费用共为10万元,聘期一年.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连续四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十二、报告期内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未受到处罚.
十三、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重大事项.
★2007年中期:
一、公司治理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
要求,加强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因公司与招商银行西安城南支行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
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蓝田县现代农业基地约1000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十二
组进口花卉大棚和其他设备,并将上述资产经评估后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2007年
5月22日,该资产被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第四研究所四○一所以6500万元的最高应价竞
得.2007年6月28日,公司接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
字第041-8号及(2005)陕执一公字第019-2号〕,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蓝田县华胥镇
惠家斜村蓝国用(2001)字第0315、0316号《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
的建筑物、所有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的查封措施;
(2)、上述财产变更登记到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第四研究所四○一所名下.
(3)、将64,686,365元人民币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
南支行;
(4)、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115号《执行证书》[(2004)陕执一公字
第041号执行案件]和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151号《执行证书》[(2005)陕
执一公字第01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
2、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陕西建功企
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和资产价值8930.05万元,尚余1
069.95万元本金及利息和其他费用等权利未实现.2007年1月16日,由于被执行人再
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未实现的1069.95万元本金及利息和其他费用领
取债权凭证.
2007年7月5日,公司接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字
第19-74号,该裁定书裁定如下:
(1)、发给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2004)陕执一债字第19号债权
凭证.
(2)、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三、资产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托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托管事项.
六、承包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承包事项.
七、租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租赁事项.
八、担保情况
九、委托理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委托理财事项.
十、其它重大合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它重大合同事项.
十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承诺事项.
十二、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情况.
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聘任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
司提供2006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年度审计费用共为10万元,聘期一年.岳华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为三年.
十三、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处罚及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受到
监管部门的处罚.
十四、其它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它重大事项.
十五、已披露重大信息索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及《2004年度报告》、《2005年度报告》2007年2月13日公布在代
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www.gfzr.com.cn)上.
2、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的法律公告书》2007年3月20日公布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ww
w.gfzr.com.cn)上.
3、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2006年度报告》、《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2007年4月26日公布在代办
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www.gfzr.com.cn)上.
4、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法
律公告书》2007年5月31日公布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www.gfzr.com.cn)上
.
5、公司《关于资产被法院拍卖的公告》2007年6月29日公布在代办股份转让信
息披露平台(www.gfzr.com.cn)上.
6公司《诉讼事项公告》2007年7月10日公布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www
.gfzr.com.cn)上.
★2007年一季:
重大事项进展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6年末期:
一、本年度公司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经自查,2006年公司涉及以下重大诉讼事项:
1、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月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5)西执民字第026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
行人工程款1234.45万元.2006年2月21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
执民字第26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法院认为该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
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故陕西鸿丰
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恢复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一案恢复执行
2、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民事判决书(2005)陕民二初字第1号,要求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
款本金4990.1万元及相关利息,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6年9月18日陕西省高级
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5)陕执一民字第77-12号,因被执行人确无可执行的
财产,发给交通银行西安分行(2005)陕执-债字第77号债权凭证.
3、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装饰工程款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2004年7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04)陕民一初字第1号,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装修达尔曼珠宝钻石展销中心工程款38万元及利息、装修西
安达尔曼大厦工程款3,352.57万元及利息.2006年11月2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
出民事裁定书(2006)陕执裁字170-1号,裁定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对达尔曼珠宝
钻石展销中心工程款38万元对达尔曼五楼总裁办的装修工程款31.35万不享有优先
受偿权,对西安达尔曼大厦工程款3,352.57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4、西安新城太华建筑装饰工程处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
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04)新民初
字第1781号,判决公司支付原告西安新城太华建筑装饰工程处工程款123.93万元及
违约金37,149元.2005年3月7日双方协商同意将法院扣押公司的草坪专用机一台以4
1万元抵部分款项,又将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新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的
判决标的31.11万元执行给西安新城太华建筑装饰工程处.2006年2月13日陕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陕执一提字第9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给付西安新城太华建
筑装饰工程处案件款25.2万元,(2004)新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5、西安南北石材销售中心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4年10月10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新民初字
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我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安装费146.33万元,违约金6.52万
元.2006年2月1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陕执一提字第83-2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给付西安南北石材销售中心案件款70.2万元,(2004)新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
判决书终结执行.
6、西安秦骊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2005)陕
执一提字第38号,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2005年11月1
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陕执一提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公司
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南关什字第28号世纪广场A座2302号商品房一套执行给西安秦骊
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陕执一提
字第38-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于未执行的案件款,法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
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执行.
7、四川省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1月30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5)广法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资金1000万元及利
息.我公司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案被发回四川省广安市中
级人民法院重审.2006年11月14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广法民初
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四川省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8、中国银行临潼区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
004年7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49号,根据西安市公证处(2004)西
临证经字第167号执行证书,要求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
3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30.5万元、申请执行费203000元.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陕西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49号-10号
,冻结了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四项专利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
行之财产,法院依法向申请人中国银行临潼区支行发放(2004)陕执一债字第49号债
权凭证.2006年5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6)陕执一债字第2
2-6号,因中国银行临潼区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签订了债权转
让协议,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
中国银行临潼区支行的权利义务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继受.
9、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
集团公司、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100万元借款担保合同一案,2004年5月
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22-2号,查封了公司
的温室大棚及苗盘等资产.2005年1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22-
14号,将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北京达尔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60%投资收益及相应股息冻结,并进行了财产评估,评估价为1,398,658.16元,北京
达尔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刘国民以评估价购买了60%的投资收益,其款
项用于偿还原告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的借款.2006年3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22-38号,裁定将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所有的通用机器设备交付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抵偿债务(抵债金额为32.0
1万元).
10、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
限公司、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600万元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2006年2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
1-37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于2006年1月5日受理了对被告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
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案诉讼依法中止,待前案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诉讼.
11、中国银行深圳市红岭支行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深圳市海鸿能源发展有
限公司(原深圳市华德创建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2006年4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7号
民事判决书:深圳市海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54.58万元及相关利息,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
二、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市规则》所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三、报告期内公司或持有5%以上的股东没有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披露承诺事项
四、报告期内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情况.
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聘任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
司提供2006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年度审计费用共为10万元,聘期一年.岳华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为三年.
五、报告期内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未受到处罚.
★2005年年报:
一、本年度公司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经自查,2005年公司涉及以下重大诉讼事项:
1、陕西鸿丰实业有限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月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5)西执民字第026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
行人工程款1234.45万元.2006年2月21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
执民字第26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法院认为该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
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故陕西鸿丰
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恢复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一案恢复执行
2、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民事判决书(2005)陕民二初字第1号,要求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
款本金4990.1万元及相关利息,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
5年11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5)陕执一民字第77-3号,因被执行人确无可执行
的财产,裁定中止执行民事判决书(2005)陕民二初字第1号.
3、招商银行城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
5年3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5)陕执一公字第019号,根据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
证执字第151号执行证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借
款本金3,500万元,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西安新城太华建筑装饰工程处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
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04)新民初
字第1781号,判决公司支付原告西安新城太华建筑装饰工程处工程款123.93万元及
违约金37,149元.2005年3月7日双方协商同意将法院扣押公司的草坪专用机一台以4
1万元抵部分款项,又将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3)新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的
判决标的31.11万元执行给西安新城太华建筑装饰工程处.2006年2月13日陕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陕执一提字第9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给付西安新城太华建
筑装饰工程处案件款25.2万元,(2004)新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5、西安南北石材销售中心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4年10月10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新民初字
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我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安装费146.33万元,违约金6.52万
元.2006年2月1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陕执一提字第83-2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给付西安南北石材销售中心案件款70.2万元,(2004)新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
判决书终结执行.
6、西安秦骊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2005)陕
执一提字第38号,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2005年11月1
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陕执一提字第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公司
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南关什字第28号世纪广场A座2302号商品房一套执行给西安秦骊
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陕执一提
字第38-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于未执行的案件款,法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
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执行.
7、四川省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1月30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5)广法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资金1000万元及利
息.我公司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案被发回四川省广安市中
级人民法院重审.2006年11月14日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广法民初
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四川省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8、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
罗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5年10月2
2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雁民二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安达
尔曼罗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9、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
罗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5年11月1
4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雁民二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安达
尔曼罗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10、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
罗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5年11月1
4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雁民二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西安达
尔曼罗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11、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
限公司、北京永峰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600万元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2006年2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
1-374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于2006年1月5日受理了对被告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
公司的破产申请,故本案诉讼依法中止,待前案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诉讼.
12、中国银行深圳市红岭支行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深圳市海鸿能源发展有
限公司(原深圳市华德创建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2006年4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7号
民事判决书:深圳市海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54.58万元及相关利息,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事项.
三、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市规则》所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四、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合同如托管、承包、租赁及委托理财等事宜.
五、报告期内公司或持有5%以上的股东没有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披露承诺事项
六、报告期内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2005年临时股东大会决定聘任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为公司提供2004年、2005年度财务审计服务.两年度审计费用共为18万元,聘期一年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为一年.
七、报告期内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受到处罚情况.
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5月17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5]10号)
,认定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2年、2003年年报共计虚构销售收入40,621.66万元,虚增利润15,216
.97万元.
(二)、2003年年报虚增在建工程21,563.21万元.
(三)、重大信息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其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违反了《证券
法》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
违法行为.
其中时任董事长许宗林、董事兼总经理高芳是公司全部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范卫东、时任财务副总监李瑛是公司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
告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贾如意、黄玮华、物资采购部
经理张熙文是公司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审
议通过2002年中报、2002年年报、2003年中报、2003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
时任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刘玉堂、张六炎、杨西安、李忠民、李鼎新、王淑
琴,审议通过2002年中报、2002年年报、2003年中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
事王全胜、樊光鼎,审议通过2002年中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郑瑛,审议
通过2003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林娣、郭承运,是公司2002年和200
3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
1、对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时任董事长许宗林、董事兼总经理高芳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
款;
3、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对除时任副董事长郑瑛、董事林娣、独
立董事郭承运外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罚款
★2004年年报:
一、本年度公司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经自查,2004年本公司涉及以下重大诉讼事项:
1、中国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陕西建功房地产事务
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
4年2月24日作出执行通知书(2004)西执证字第42号,要求陕西建功房地产事务有限
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06.32万元.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中国工商银行西安钟楼支行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诉西安海尔森宝石材
料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于2004年6月10日作出的支付令(2004)雁民二督字第054号,要求西安海尔森宝石材
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085179.43元及美金67.5万美元、利息38
39.06美元.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执
行通知书(2004)雁法执字第851号,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3、光大银行深圳华丽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深圳达尔曼投资公司、西
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借款担保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9日作出民
事判决书(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8号,要求深圳达尔曼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0
0万元及尚欠利息.西安市新城农工商总公司以其名下的达尔曼法人股980万股对上
述借款本息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4、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
集团公司、西安秦骊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100万元借款担保合同一案,2004年5月
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22-2号,查封了公司
的温室大棚及苗盘等资产.2005年1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22-
14号,将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北京达尔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60%投资收益及相应股息冻结,并进行了财产评估,评估价为1,398,658.16元,北京
达尔曼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刘国民以评估价购买了60%的投资收益,其款
项用于偿还原告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的借款.
5、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
执行通知书(2004)西执证字第100号,根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3)西碑证经字第
1205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
0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171936元.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西中法执证字第100号,因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法院依
法向申请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发放(2004)西中法执证字第100号债权凭证.西安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5)西中法执裁字第176号,因被执
行人确无可执行的财产,裁定中止执行第1025号执行证书.
6、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
的执行通知书(2004)西执证字第102号,根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3)西碑证经字
第1204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
借款本金2380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271761元.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西中法执证
字第102号(裁),因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无可供执
行之财产,法院依法向申请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发放(2004)西中法执证字第102号债
权凭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5)西中法执裁
字第175号,因被执行人确无可执行的财产,裁定中止执行第1024号执行证书.
7、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郊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
年7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44号,根据陕西省公证处(2003)陕证
执字第118号执行证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
4000万元,利息及罚息1457625.80元、申请执行费415000元.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5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
一公字第44-11号,因西安达尔曼罗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书面承诺愿以其所有的6辆
车辆为被执行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债务,法院查封了上述财产.其中
5辆车辆经评估拍卖得款280,197元已支付给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郊支行,对未拍卖
的陕AG6501别克车继续查封.
8、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
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6日发出执行
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45号,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陕民二初字第28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申请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00万元
、利息及罚息271万元、申请执行费410000元.因公司未履行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民字第45-6号,查封了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科技产业园内的达尔曼大厦配套工程房地产,经委托评估机
构评估后,上述查封资产总价格为人民币4581.21万元.2004年10月12日法院以评估
价下浮15%,即3894.0285万元作为拍卖保留价拍卖上述资产,因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
底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向法院书面申
请愿意用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财产以拍卖未成的保留价3894.0285万元抵债.对于剩
余债务297.1515万元申请领取债权凭证.
9、中国银行临潼区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
004年7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49号,根据西安市公证处(2004)西
临证经字第167号执行证书,要求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
3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30.5万元、申请执行费203000元.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陕西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49号-10号
,冻结了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四项专利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
行之财产,法院依法向申请人中国银行临潼区支行发放(2004)陕执一债字第49号债
权凭证.
10、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陕西建功企
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1日作出(2004)陕
执一公字第19-1号执行通知书,根据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
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亿元整、利息人民
币213.21万元,案件执行费120万元及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
、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陕西建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公司于2004年12月29日接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
字第19-38号,因公司与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借款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查封了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唐延路34.915亩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
和附着物,经评估后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上述资产.此拍卖已于2004年12月19日进
行,西安绕城高速公路生态林带建设管理局以4780万元的最高应价竞得,其中3000万
元支付给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2005年10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
)陕执一公字第19-66号民事裁定书,将公司持有的桂林达尔曼酒店有限公司81.45
%股权给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抵偿债务1595.328万元;公司用协议转让西安翠宝
度假村的部分价款2500万元抵偿所欠部分债务.
11、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陕西西北新技术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
院于2004年5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西执证字第79号,根据陕西省公证处(200
3)陕证经字第001739号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偿还借款1,280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4.28万元.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申请人于2004年6月3日与申请人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书.
12、西安深建实业有限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装饰工程款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2004年7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04)陕民一初字第1号,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装修达尔曼珠宝钻石展销中心工程款38万元及利息、装修西
安达尔曼大厦工程款3,352.57万元及利息.
13、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
004年5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28号,根据陕西省公证处(2003
)陕证执字第059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
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西安达尔曼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申请人于2004年6月2日与申请人签定了执行
和解协议书.
14、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一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39号
,根据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084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
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15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
申请人于2004年6月2日与申请人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书.
15、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借款担保一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40号
,根据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083号执行证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
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85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申请人于2004年6月2日与申请人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4年8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字第040-1号,因公司未偿还借款,裁定
扣押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东区办公楼五楼办公室各种工艺品肆拾捌件等物品.
以上第12、13、14项借款担保案件,公司已与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达成
和解协议,承诺于2004年7月5日前归还全部本息(最少不低于1亿元),至今尚未偿还
.根据协议,若到期未还,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将有权对借款抵押物达尔曼大
酒店及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拍卖.2006年11月2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出民事裁定书(2006)陕执裁字170-1号,案外人深建实业有限公司对达尔曼大酒
店的装修工程款3,352.57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16、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城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
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2004年7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41号,根据陕西省公证处(200
4)陕证执字第115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偿还
借款3,300万元及加倍偿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
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041-1号:(1)、查封了公司位于蓝田县华胥镇
1000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设备,(2)、查封了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有限
公司位于蓝田县白马坡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机器设备,(3)查封了公司
位于高陵县泾河工业园约140亩土地.
17、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4年8月6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
院申请了执行证书(2004)西雁证执字第0062、0063、0064、0065、0066号,要求西
安罗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西安海尔森宝石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
款300万元、西安达润工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西安达尔曼化学有限公司偿
还借款300万元、西安罗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万元,上述贷款西安达尔
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贷保责任.
18、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洪中执字第190-1
96号,因南昌达尔曼饰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瓦子角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市昌北支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
04)洪民二初字第88号、(2004)洪民二初字第98号,要求南昌达尔曼饰品制造有限责
任公司分别偿还两家银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500万元及相关利息.因南昌达尔曼饰
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偿债义务,法院查封了该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
新区庐山大道217号附3号、面积为43.46亩(28974.42平方米)、证号为洪土国用登
红2004第024号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8000余平方米).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上述
查封资产总价格为人民币2070万元.因上述查封土地属历史遗留国有划拨土地,又
地处市政建设规划征用、拆迁的范畴,无法亦无人竞买.法院经征得两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同意,以评估价2070万元将上述查封的土地及附着物作价转让给南昌市人
民政府派出的红谷滩新区管委会,以作为城建规划用途;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安置被执
行人员工,其余用于偿还两申请执行人债务.
19、广东省深圳市商业银行黄岗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深圳市达
尔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借款纠纷一案,200
4年4月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执二字第21—1139号执行
令:要求深圳市达尔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义务;2004年9月2
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深中法执字第21—1139号查封通知书:(1
)查封公司在四川省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侧都江堰市地税局与都江堰市天然气公司
之间4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2)查封公司位于成都市春熙路王府井大厦B座13楼A单
元房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拍卖了深圳市达尔曼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佳和华强大厦B座22层房产,成交价454万元,已划给深
圳市商业银行黄岗支行.2005年9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
)深中法执二字第21—1139-5号,将公司在都江堰市投资的达尔曼钻石加工中心(四
川省都江堰市都江堰大道侧都江堰市地税局与都江堰市天然气公司之间40亩土地及
地上建筑物)以3000万元抵给深圳市商业银行黄岗支行.在此案件过程中,发生了四
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
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05)成民初字第239号
,判决解除原告与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3909923.
6元;原告对其承建的都江堰达尔曼钻石加工中心工程中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尚未支付的建筑工程价款部分,即2703552.21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20、中国工商银行西安韩森寨支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西安麦达矿产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许宗林借款担保一案,2004年10
月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西民三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支
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西安麦达矿产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许宗林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4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执民字第147号执
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上述判决.
21、招商银行西安城南支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西安拓普森传感器股份有
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
纠纷一案,2004年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4)西民三初字第151号
、第152号、第15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西安拓普森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总计支付原
告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2、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
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2004年10月26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陕执一公字第67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西安达尔曼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贷款本息1972.63万元,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字
第67-2号,因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无可供执行之
财产,法院依法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发放(2004)陕执一
债字第67号债权凭证.
23、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
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2004年10月26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陕执一公字第68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西安达尔曼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贷款本息1242.69万元,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字
第68-2号,因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无可供执行之
财产,法院依法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发放(2004)陕执一
债字第68号债权凭证.
24、中国工商银行西安韩森寨支行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西安海拓普股份有限公司、许宗林借款担保一案,2004年11月9日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西民三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公司支付原告借款
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西安海拓普股份有限公司、许宗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5年
4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执民字第148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上
述判决.
25、2004年11月24日西安市农工商总公司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2004
)新民督字第146号支付令: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西安市新
城农工商总公司贷款本金2300万元.
26、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丽路支行与深圳达尔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新
城区生产资金管理所、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4年10月22日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深圳达尔
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光大银行借款4000万元,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以登记在西
安市新城区生产资金管理所名下的达尔曼法人股1690万股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质押
担保责任.
27、2004年11月24日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2004
)新民督字第147号支付令: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西安市新
城区财政局贷款本金6800万元.2004年12月14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
新法执字第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上述判决.
28、公司收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新民初字第937、2169
、2170、2171号,因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西安
市新城区财政局借款2600万元未予偿还,法院查封了公司所属的两条珠宝生产线及
附属设备.经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上述查封资产总价格为人民币3631.1万元.因无
人竞买而三次流拍,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同意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2469.15万元接
受拍卖财产.现法院裁定如下:将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西安市唐
延路原达尔曼大楼内二、三层的两条珠宝生产线及附属设备以拍卖保留价2469.15
万,交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抵偿债务.
29、西安市新城区金花落信用社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西安翠宝首饰集团、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2004年12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出(2004)陕执一公字第88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西安翠宝首饰集团支付申请执行人
借款本金8250万元及利息1825.48万元,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88-1号,法院从其它以西
安翠宝首饰集团、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中分配给申
请人西安市新城区金花落信用社130万元,因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翠
宝首饰集团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之财产,法院依法向申请人西安市新城区金花落信
用社发放(2004)陕执一债字第88号债权凭证.
二、报告期内,公司出售资产的简要情况及进程.
公司所属的西安翠宝花园度假村因涉及诉讼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200
4)陕执一公字第19-16号》(相关公告见2004年10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陕西百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主持.公司
与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充分协商,就转让一事达成协议.2004年11月10日,公司与陕西
广播电视大学签署《转让协议书》,将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的西安翠宝花园度
假村现有围墙以内公司所有的有证土地111.876亩及该宗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无建
审手续)和所有附着物(构筑物、水电暖配套设施及绿化等)转让给陕西广播电视大
学.
上述标的物的帐面价值截止2004年6月30日为3464.3万元.
支付方式: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的转款期限,受让方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将全部转让款直接转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出售行为不存在关联交易.
上述事宜的详细情况刊登在2004年11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上.
三、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市规则》所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四、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合同如托管、承包、租赁及委托理财等事宜.
五、报告期内公司或持有5%以上的股东没有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披露承诺事项
六、报告期内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2003年度时股东大会决定续聘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
所为公司提供2004年度财务审计服务.年度审计费为37万元.因公司在2005年4月30
日前无法完成2004年年度报告,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公司进行200
4年度财务审计.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为两
年.2005年12月,公司2005年临时股东大会决定聘任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为公司提供2004年、2005年度财务审计服务.两年度审计费用共为18万元,聘期一年
.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为一年.
七、报告期内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受到处罚情况.
1、中国证监会给公司下达了立案调查通知书(证监立通字0401号),通知称公司
因涉嫌虚假陈述行为,决定从2004年6月3日开始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4年6月17日做出《关于对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人员公开谴责的决定》(上证上字【2004】94号),决定针对公司2003年董
事会就对外担保等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成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现任部分董事及全体监事
进行公开谴责.
3、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4年9月10日做出《关于给予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许宗林公开谴责的决定》(上证上字【2004】137号),针对公司未
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6.7、4.1、4.4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董事长许宗林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04年半年度报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12.1、12.2条的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和董事长许宗林予以公开谴责.
★2004年1季:
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3年末期:
一、本年度公司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经自查,2003年本公司涉及以下重大诉讼事项:
1、海南秦信实业投资公司清算组诉本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一案:
2002年5月,海南秦信实业投资公司清算组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红利132万元.经两
级法院历时一年两次审理,二审终审判决:本公司支付海南秦信实业投资公司清算组
税后红利132万元.二审判决后,本公司仍未履行,海南秦信实业投资公司清算组已向
新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深圳先导新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诉本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本公司于2003年3月26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陕审经再字第25号终
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撤消原终审判决,维持渭南中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返还先导公
司资产的判决,并改判本公司赔偿先导公司损失435.4万元.一、二审诉讼费、评估
费154417元,由本公司承担123533.6元.因本公司未履行,深圳先导新材料有限公司
清算组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已划走我公司200万元.
因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已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
6月28日立案受理,本公司已申请暂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至省高院建议暂缓执
行.省高院已裁定暂缓执行.
3、西安东方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02年12月,西安东方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我公司,要求本公司支付货款10
12800元.2003年7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3)新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本公司支付西安东方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012800元.
4、北京金丰企业家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借款纠纷
北京金丰企业家俱乐部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借款4000余万元,经多次催要,该公
司向本公司归还了480万元借款.
5、本公司与210研究所技术服务纠纷案
1995年4月7日,本公司与210研究所签定西安达尔曼大厦智能监控管理系统技术
服务协议.1998年1月,又签定了"西安达尔曼大厦部分弱电系统工程设备成套供货合
同"和"西安达尔曼大厦自控系统工程供货合同".合同签定后,本公司先后向其支付
了2887450.18元人民币.但对方未能依约全面履行供货及施工安装调试义务.现已依
法向法院起诉,此案已开庭,尚未判决.
6、本公司与西北国际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2002年9月19日,本公司通过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南郊支行给西北国际电信股份有
限公司转款1000万元.2003年9月,本公司致函对方要求9月前归还此款.对方收函后
称已经归还,但未提供汇款凭证.经我们多次催要至今仍未还款.我公司遂于2002年1
0月19日起诉至西安市中院.
7、西安市碑林信用联社与本公司借款案
本公司向西安市碑林信用联社借款3800万元,因到期未能还款,西安市碑林信用
联社将本公司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归还贷款并支付拖欠的利息.法院要求
提交调解意见.
上述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报告期内,公司出售资产的简要情况及进程.
为适应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报告期内,公司将所持有的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有
限公司86.86%的股权,转让给陕西嘉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正衡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对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截止2003年8月31日的资产状况进行了评估,以经
评估的净资产值5,764.78万元为定价参考依据,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
议并对该公司股东全额分配红利后,该公司净资产为3083.47万元,双方协定按持股
比例确定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678.30万元.
本次出售行为对本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次出售行为不存在关联交易.
上述事宜的详细情况刊登在2003年10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上.
三、报告期内公未发生《上市规则》所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四、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重大担保及质押、抵押事宜.
1、重大担保
本公司在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自查过程中发现,2003年度公司存在重
大违规担保事项,涉及金额人民币34,530万元,美元133.5万元,明细如下:
公司名称行名担保担保期限备注合计
金额
西安翠宝西安市雁塔区200万2003.10.14--2004.09.169250万
首饰集团丈八信用社300万2003.10.14--2004.09.16
公司300万2003.10.14--2004.09.16
西安金花落信8250万2002.12.20--2004.12.19
用社
交行西安市分行200万
西安拓普招商银行城南1500万2003.08.19--2004.08.10担保+6000万
森公司支行达尔曼大
厦抵押
1500万2003.08.19--2004.08.19担保+达
尔曼大厦
抵押
1500万2003.09.29--2004.09.29
西安市雁塔区300万2003.10.14--2004.08.16
丈八信用社300万2003.10.14--2004.08.16
300万2003.10.14--2004.08.16
300万2003.11.12--2004.11.12
300万2003.11.12--2004.11.12
罗莎建材西安市雁塔区200万2003.11.12--2004.11.12
丈八信用社300万2003.04.08--2004.04.08
300万2003.11.14--2004.11.121700万
300万2003.10.14--2004.08.16
300万2003.10.14--2004.08.16
300万2003.03.12--2004.03.12
西安达尔西安市雁塔区300万2003.04.08--2004.04.081200万
曼化学工丈八信用社300万2003.10.14--2004.08.16
业公司300万2003.10.14--2004.08.16
300万2003.11.12--2004.11.12
西安达尔西安市雁塔区100万2003.10.14--2004.09.16600万
曼专卖店丈八信用社200万2003.10.14--2004.09.16
300万2003.10.14--2004.09.16
西安丰汇西安市雁塔区300万2003.10.14--2004.07.161100万
公司丈八信用社300万2003.10.14--2004.07.16
300万2003.10.14--2004.07.16+美元66
200万2003.10.14--2004.07.16万
交行西安市分行美元62003.09.02--2004.04.01
6万
西安海尔西安市雁塔区300万2003.04.08--2004.04.082100万+
森公司丈八信用社300万2003.10.14--2004.09.16美元67.5
300万2003.10.14--2004.09.16万
200万2003.10.14--2004.09.16
工行钟楼支行1000万2003.07.22--2004.05.21
美元2003.05.14--2004.05.14
67.5万
西安达尔西安市雁塔区300万2003.10.14--2004.07.161100万
曼房地产丈八信用社300万2003.10.14--2004.07.16
公司200万2003.10.14--2004.07.16
300万2003.10.14--2004.07.16
西安达润西安市雁塔区300万2003.04.08--2004.04.08300万
工贸公司丈八信用社
西北实业建行西安南大1280万2003.03.28--2004.03.278280万
公司街支行
交行西安城北2000万2003.08.21--2004.08.20
支行2000万2003.09.05--2004.09.04
1000万
中行临潼支行2000万2003.06.19--2004.06.09
西安海拓中行陕西省分行2900万2900万
普公司
上述担保事项均属于连带责任担保,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公司有可能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经自查,发生上述担保事项,公司没有按规定经过正常的决策程序,也未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质押、抵押事项
本公司经过自查发现,2003年度公司存在质押事项,涉及金额人民币52743万元
,共计存单52843万元,抵押事项涉及金额人民币9800万元.明细如下:
公司名称行名金额日期备注
西安拓普光大西安南郊1000万2003.02.27--2004.08.27达尔曼1000
森公司支行1000万2003.09.01—2004.03.01万存单质押
招行西安城南1500万2003.08.19--2004.08.10达尔曼大厦
支行1500万2003.08.19--2004.08.10抵押
西安达福光大西安南郊2400万2003.11.10--2004.05.10达尔曼2400
工贸公司支行万存单质押
1000万2003.08.27--2004.02.27达尔曼1000
万存单质押
1500万2003.09.01—2004.03.01达尔曼1500
万存单质押
招行西安城南3000万2003.03.15—2004.03.17达尔曼3000
支行3000万2003.03.15—2004.03.17万存单质押
3000万2003.03.15—2004.03.17
3000万2003.03.15—2004.03.19
4000万2003.03.15—2003.03.17达尔曼4000
万存单质押
4000万2003.03.15—2003.03.18达尔曼4000
万存单质押
870万2003.04.02—2004.04.02珠宝交易中
850万2003.06.16—2004.06.16心美元质押
1047万2003.06.20—2004.06.20
580万2003.08.21—2004.02.21
3650万2003.09.04—2004.03.04
西安海尔工行钟楼支行2700万2003.06.25--2004.06.02
森公司100万2003.07.24--2004.07.24
本公司光大西安南郊2061万2003.11.24—2004.05.24
支行2842万2004.01.19—2004.07.19
2258万2004.01.19—2004.07.19
385万2004.01.29—2004.07.29
交行西安东关2000万2003.09.27—2004.09.27达尔曼2000
支行万存单质押
1500万2003.07.24—2004.01.24承兑保证金
1500万2003.07.25—2004.06.15
商业银行碑林2000万2002.10.30—2003.10.29达尔曼2100
支行万存单质押
罗莎建材光大西安南郊1500万2003.09.01—2004.03.03达尔曼1500
支行万存单质押
西安达尔招行西安城南3300万2003.12.12--2004.12.12达尔曼蓝田
曼化学工支行3500万2003.12.12--2004.12.12土地抵押
业公司
上述质押事项,公司没有按规定经过正常的决策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报告期内公司或持有5%以上的股东没有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披露承诺事项
六、报告期内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决定续聘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
所为本公司提供2003年度财务审计服务.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为150,000元.西
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不足两年.
★2003年三季度:
2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3年中期:
(一)目前公司已全部完成中国证监会西安证管办《限期整改通知书》(西证
监办发[2002]206号)中所要求的整改事项,并将根据整改通知书的精神,继续深
入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
(二)报告期内,公司无以前期间拟定、在本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
积金转增股本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公司中期不进行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的资产收购、出售及资产重组事项.
(六)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七)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托管、
承包、租赁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委托理财.
(八)报告期内,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没有或以前期间发
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承诺事项.
(九)公司本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十)报告期内,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稽查、行政处
罚、通报批评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十一)信息索引:
(1)、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刊登在2003年3月20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同时登载于http://www.sse.com.cn上.
(2)、公司发布第一大股东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股权质押公告.公告刊登
在2003年4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同时登载于http://www.s
se.com.cn上.
(3)、2003年4月3日,公司董事会召开四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
总经理工作报告》、《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02年度财务决算》和《200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及提请召开2002年
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03年4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报》,同时登载于http://www.sse.com.cn上.
(4)、2003年4月3日,公司监事会召开四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和《200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本次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03
年4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同时登载于http://www.sse.com
.cn上.
(5)、公司发布第一大股东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股权质押公告.公告刊登
在2003年4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同时登载于http://www.s
se.com.cn上.
(6)、2003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召开四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03年
第一季度报告》、《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提案》,审核通过了西安市新城区生产
资金管理所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提案》的临时提案.决
议公告刊登在2003年4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同时登载于h
ttp://www.sse.com.cn上.
(7)、2003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3年5
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同时登载于http://www.sse.com.c
n上.
(8)、公司发布第一大股东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股权质押公告.公告刊登
在2003年7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同时登载于http://www.s
se.com.cn上.
(十二)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1、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本公司初始经营范围
股比例投资额
深圳达尔曼投资发展公司85%850万元人民币投资兴办实业、国内商
业、物资供销
南昌达尔曼饰品制造有限100%1000万元人民币金银珠宝、钻石加工、
责任公司工艺品、包装制品加工
、装饰材料经销
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有限90%3300万元人民币常温快速高档聚酯腻子
公司、不饱和聚酯树脂、汽
车美容产品的生产销售
.金属铅的冶炼.
桂林达尔曼酒店有限公司97.31%3540万元人民币客房、餐饮、美容理发
西安达尔曼现代农业科技97.78%17582万元人民币蔬菜瓜果种植、鲜花、
有限公司草坪种植、绿化工程、
养殖业、植物种苗繁育
、旅游度假及销售本公
司产品.
★2003年一季度:
3.2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02年度末期:
一、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报告期内,公司出售资产的简要情况及进程.
2002年,为了巩固主业、优化资源配置,公司对产业结构进行了调整,在本报
告期内转让了两家资产质量不佳的子公司全部股权.
(一)、2002年4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
西安丰汇珠宝有限公司50.33%股权的报告》,决定将所持有的该公司全部股权转
让给香港港辉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以2001年12月31日,经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帐面净资产6,873,708.84元人民币为依据,按50.33%的股权作价为3,
459,537.66元人民币.
(二)、2002年4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
西安海尔森宝石材料有限公司51%股权的报告》,决定将所持有的该公司全部股
权转让给香港诚信洋行有限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以2001年12月31日,经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审计的帐面净资产17,235,231.76元人民币为依据,按51%的股权作价为8,78
9,968.20元人民币.
上述两项出售资产所得款项均用于补充本公司流动资金.
上述事宜的详细情况同时刊登在2002年4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报》上.
有关股权转让进展情况的公告同时刊登在2002年6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报》上.
三、报告期内公未发生《上市规则》所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四、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重大合同如托管、承包、租赁及重大担保、委托
理财等事宜.
五、报告期内公司或持有5%以上的股东无承诺事项.
六、报告期内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2002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定不再续聘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改聘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财务
审计服务.年度审计费用150,000元,聘期一年.
本年度支年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为150,000元.
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尚不足一
年.
七、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拉萨特派办于2002年8月30日至9月4日对本公司
进行了巡回检查,对巡检中发现的问题于2002年11月1日由中国证监会西安证管
办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此,公司予以高度重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整改措施.2002年12月1日,公司召
开董事会四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本报告刊登在2002年12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
八、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1、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本公司持
股比例
深圳达尔曼投资发展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85%
南昌达尔曼饰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100%
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700万元人民币90%
桂林达尔曼酒店有限公司3,638万元人民币97.31%
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初始
投资额
深圳达尔曼投资发展公司850万元人民币
南昌达尔曼饰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
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300万元人民币
桂林达尔曼酒店有限公司3,540万元人民币
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合并
深圳达尔曼投资发展公司投资兴办实业、国内商业、物是
资供销
南昌达尔曼饰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金银珠宝、钻石加工、工艺品、是
包装制品加工、装饰材料经销
西安达尔曼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常温快速高档聚酯腻子、不饱是
和聚酯树脂、汽车美容产品的
生产销售.金属铅的冶炼.
桂林达尔曼酒店有限公司客房、餐饮、美容理发是
★2002年第三季度:
1、或有事项与期后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共1600万,7-9月未发生对外担保事
项;
(3)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02年度中期:
(一)2002年度中期内,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西安证管办下发的《限期整改通
知书》(西证监办发[2001]204号)要求,进行了认真自查,并逐一落实整改方案.
董事会于2002年1月20日召开三届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巡检发现问题的
整改报告》并及时进行了公告.此公告刊登在2002年1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报》上.
根据整改方案,公司应于2002年上半年付清征地余款120万元,但由于开发区
相关部门未办完有关手续,2002年度中期内尚未支付该笔款项.公司将通过积极
协调和努力,争取下半年解决.
200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四届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达尔曼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自查报告》.会议认为公司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的自查是认真的,报告所反映的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通过本次自查,将
有利于公司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规范化运作.本次会议决议公告刊登
在2002年6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
(二)2002年度中期内,公司无以前期间拟定、在本2002年度中期实施的利润
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2002年度中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2002年度中期内,公司存在出售资产事项.
2002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三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西安丰汇珠
宝有限公司50.33%股权、转让西安海尔森宝石材料有限公司51%股权的两项议案
.上述决议公告刊登在2002年4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至
2002年6月19日,公司就上述资产转让进展情况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报》上进行披露,有关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五)2002年度中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六)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2002年度中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或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2002年度中
期的重大托管、承包、租赁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
2、2002年度中期内,公司没有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2002年度中期的重
大担保事项.
3、2002年度中期内,公司没有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2002年度中期的重
大委托理财.
(七)2002年度中期内,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没有发生变
化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2002年度中期的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可能发
生重要影响的承诺事项.
(八)公司本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九)其它重要事项索引:
(1)、公司发布2001年度业绩预警公告,刊登在2002年4月11日的《中国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报》,同时登载于http://www.sse.com.cn上.
(2)、西安翠宝实业集团公司正式更名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刊登在200
2年4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同时登载于http://www.sse.c
om.cn上.
(3)、2002年4月1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三届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0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01年度报告》和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等议案.本
次会议决议公告、《2001年度工作报告摘要》、董事候选人简历和独立董事候
选人声明以及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2002年4月20日的《中国
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同时登载于http://www.sse.com.cn上.
(4)、2002年4月23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三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02年
度第一季度报告等议案.公告刊登在2002年4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报》,同时登载于http://www.sse.com.cn上.
(5)、公司就逾期预警的解释性说明及年报的补充公告刊登在2002年5月11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同时登载于http://www.sse.com.cn上.
(6)、2002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2
年5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同时登载于http://www.sse.co
m.cn上.
(7)、2002年6月20日,公司董事会召开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度以及修改公司章程提案.决议公告刊
登在2002年6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同时登载于http://ww
w.sse.com.cn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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